李寿荣,张元鹏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文法系,河北 廊坊 06500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简称“基础”课)是一门集思想性、政治性、教育性于一体的课程。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和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硬、法制观念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是新时代人才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基础”课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宗旨。但长久以来,在“基础”课教学中形成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填鸭式教学和脱离社会现实的抽象教学,已经很难提高大学生学习此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会引起大学生对此课的排斥心理。所以如何通过改进教学模式和教学方式使政治教育结合于社会实践,就成了增强“基础”课教学实效的关键。
课堂讲授教给学生的只是知识表层,而隐藏在知识表层背后的本质和原因需要学生在体悟和主动探究中获得。维特根斯坦说过:“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1]讨论式教学就是一种对问题“连根拔起”的挖掘式教学方式,它不仅要追究问题是什么和为什么,而且要探究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和方法,是一种分析过程中的综合和综合基础上的分析交叉并用的教学模式。讨论式教学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有利于发挥学生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课堂教学模式,因而是比较受同学们欢迎的授课模式。有学者调查表明,53.1%的学生对讨论式教学感兴趣,41.9%的学生认为讨论式教学还可以,仅5.0%的学生对这种教学方式不感兴趣,而且75.5%的学生在讨论课结束之后还会在食堂、宿舍等其他场所继续对课上问题进行讨论。这说明学生们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讨论式教学还是很感兴趣的。在关于“通过讨论式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否比原来更有意义”的调查中,有61.8%的学生认为讨论式教学比原来的传统授课方式更有意义了,仅有5.1%的学生认为没有原来有意义。[2]
当然,在这样一种以学生的自主辩论、讨论为主的学习过程中,秩序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证课堂讨论井然有序,并能照顾到每个学生真正参加到讨论中来,课堂讨论的学生不宜过多,应以小班讨论的形式进行。小班讨论不仅有利于控制讨论秩序,而且能够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和时间发表自己的意见,因而是一种有序且有效的教学模式。
可操作性就是指一件事的可实践性或可实现性,是可以通过实践过程最终得到实践结果的物质性存在。所以,过程性和结果性是衡量某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依据。“基础”课小班讨论的可操作性可分为课堂讨论的可操作性和课外实践的可操作性。
1.课堂讨论的可操作性。课堂讨论的可操作性首先表现为讨论题目的可讨论性。讨论题目的可讨论性要求讨论题目要具有一定的话语弹性和思想深度,是能够在不同人之间进行讨论、商榷和争论的话题,是能够从多个维度、多种视角进行说明、阐释和解读的话题。既然是讨论,就应当能够让每一个参与讨论的人陈述发言,并且不同的人可以具有不同的发言内容,说出自己独到的看法或想法。所以,好的讨论题目应当是一个体系开放、内涵丰富的话题,它所涵盖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具有能够从不同视角或纬度进行研究、分析和讨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能够充分体现一个话题的多维度性和多语境性。课堂讨论所要解决的是人们之间商谈性或争论性的问题,当不同的人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时,讨论才显得必要、重要和可行。所以能否选择一个好的讨论题目是讨论成功与否的前提。在以前的教学实践中,有些学生选择的讨论题目过于简单或单纯,或者话题的共识性太强,结论过于明显和统一,以至于在讨论过程中出现了几乎所有同学都在重复相同观点的情况。如“大学生应该不应该学习”“大学生要不要上晚自习”等等。对于类似这样取向十分明显、答案几乎统一的问题讨论起来十分地单调和乏味,因而很难引起学生们的讨论兴趣。同样的主题,如果我们换一种题目,讨论起来可能会大不一样。如上面例子中的题目我们可以改为“对大学生来说是知识重要还是能力重要”“硬性要求在大学生上晚自习中是否真有必要”。有深度、有弹性、涵盖性较广的题目能够给学生更多的思考维度和讨论空间。
其次,讨论的可操作性也包括能讨论性。能讨论性是指我们能够组织学生就此话题展开讨论而不存在讨论的禁忌或无法进行的情况。尽管社会充满矛盾和问题,可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能够讨论的,比如说目的违法或结果违法的问题就不能讨论。“基础”课的讨论都是有目的的,这种目的受价值的制约,不能违背价值原则;而违法的目的或者说目的的违法是与法律的价值相违背的,因而是禁止讨论的问题。比如说讨论如何犯罪、如何逃避法律的制裁等问题。目的违法的讨论会产生非法的讨论结果,依此讨论结果的实践行动会导致违法的实践效果,从而给社会带来危害,这与法律的目的和价值是背道而驰的,因而是不能讨论的话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讨论话题的能讨论性是由它的价值性所决定的。另外,讨论话题的外延不宜太大或太小。题目太大,讨论无从入手;题目太小,无法展开讨论。
2.课外实践的可操作性。卢梭说过,人的教育来源于三个方面:自然的教育、人的教育和事物的教育。如果说我们在课堂的讲授和讨论中所获得的知识来自于人的教育的话,那么在课外实践活动中所获得的教育来自于事物的教育。课外实践活动不仅是教育的一种,能够获得实践中的知识,而且也是课堂讨论的延伸和检验。讨论的目的不是讨论本身而是要通过讨论进行实践并产生实践效果。所以“基础”课讨论的实效性当然包括课外实践活动的可操作性。课外实践有指向自身的实践,有指向他人的实践。“基础”课首先是一门修养课,通过学习、研究和讨论,同学们要能够通过内在的修养改变自己,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精神境界、人格魅力和法律意识,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修养是一门自我提升的艺术,是一种指向自身的自我实践。如大学生通过对“树立什么样的学习理念”的讨论,从而产生了使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提高自己学习能力的实践效果,具体表现为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虚心求教、认真领会和实践贯通,切实加强了自身的学习能力,增加了自己的知识量并能将其转化为智慧和能力。指向自身的实践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靠自己来完成的,自己是实践的内因,当然这也并不排斥依靠他人的帮助与合作来提升自己。
指向他人的实践是指虽然实践的主体是自己,但实践效果的受益对象是他人,是对他人有意义有价值的活动。在人生的几大关系中,我们除了要处理好自我的身心关系外,还要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是社会的人,是在与社会和他人不断交互中标识着自己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个人的道德修养最终要体现于自己对他人的意义。道德的核心是善,善的本质是利他,只有有利于他人,才能体现一个人道德的高尚。所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是实现和提升服务他人实践能力的关键。
价值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基础”课本身是一种具有价值性的课程,其包括课堂讨论在内的课堂教学也应是一种具有价值的活动,所以“基础”课课堂讨论需要遵循价值原则,要通过课堂讨论解决一定的课程难题。“基础”课课堂讨论的有价值性具体包括课堂讨论的有价值性和课外实践的有价值性。
1.课堂讨论的有价值性。课堂讨论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通过讨论理解、解决单凭学生个人或单凭老师讲授很难理解、解决的问题,从而产生价值实效。所以,任何课堂讨论都要立足于价值目标,体现价值追求,从而使讨论富有意义。怀特海认为:“在科学的训练中对一个概念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证明其价值。”[3]同理,在“基础”课课程讨论中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确证我们所讨论的主题是有价值的。
课堂讨论的有价值性首先要从讨论题目的选择说起,即讨论题目本身要有价值性。所以在题目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那些贴近学生生活实际、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话题。其次是讨论过程要有价值性。讨论过程的价值性主要体现为讨论过程要有趣味性,避免枯燥乏味、沉闷无趣。讨论的趣味性不仅与讨论的目的性和讨论与生活的相关性有关,而且也取决于讨论的组织技巧。针对不同的讨论话题,我们可以采用最佳的、最有趣的方式进行讨论。有些话题适合于辩论式讨论,有些话题适合于商谈式讨论,而有些话题适合于补充式讨论;有些话题需要引入案例,有些话题则需要理论支持。比如说“自律重要还是自由重要”这个话题就适合采用辩论的形式进行讨论。辩论式讨论的前提是不同的人对话题存在着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意见,对立双方之间很难形成共识,因而有必要通过辩论来确立哪种观点正确或更有说服力。这就需要辩论的双方不仅要说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也要反驳、批判对方观点的错误性。当然,从绝对意义上来说,没有哪一方的观点是绝对正确的,但最终需要通过辩论的逻辑性和合理性来得出谁更胜一筹的结论。类似于“大学生应当树立什么样的学习理念”这样的话题就应该采用补充式的讨论方式。补充式讨论是一种不断填充不断完善的讨论模式,其目的是通过在讨论中的不断启发、启示和思考,每个人都能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对问题的解决都有一定的价值,因而大都可以作为方案来参考,并随着讨论的深入,使这个问题越来越明朗,结论或解决方案越来越完善的一种讨论方式。麦克莱伦把哲学的实践探究活动分为“揭示性”和“批判性”两种,它们之间具有相互补充的性质。“当我们试图通过Y实践中的例证来揭示人类理性的某个或某些一般特征时,我们就是从揭示性入手从事Y哲学的研究;当我们依据什么是理性的思维、什么是理性的行动等更基本的准则来检验在某一给定历史时刻规定了Y实践的‘规则系统’时,我们就是从批判性入手从事Y哲学的研究。”[4]其实,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的讨论,揭示性和批判性都是讨论课的基本属性、特点和功能,都是在理论和实践的相互交融中走向确证的。辩论式讨论,倾向于批判性探究,补充式讨论倾向于揭示性探究,商谈式讨论则居于两者之间,既是一种温和的辩论也是一种有争论的补充,在商谈中有破有立,有批判也有揭示。再次,讨论的有价值性还包括讨论结果的有价值性。讨论的目的是得出讨论结果,没有目的和结果的讨论本身无意义。所以,讨论以得出结果为目的,也以得出结果为实效的最终体现。讨论结果的有价值性主要表现在讨论结果的确定性或确证性上。如果讨论的话题是对某个问题的看法,最终得出了比较统一的结论,讨论的结果就是有价值的;如果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个问题,最终得出了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意见或方法,讨论的结果就是有价值的。
2.课外实践的有价值性。课堂讨论只有把它变成为一种物质力量,它才具有最终意义,这种物质力量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它的实践性,内在意义取向就是它的价值性,所以课堂讨论这种物质力量就表现为实践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实践性是价值性的载体,价值性要通过实践性来体现或实现;价值性是实践性的归宿,实践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是为了实现价值。
课外实践有两种,一种是指向自身的实践,一种是指向他人的实践。指向自身实践的有价值性体现为自己的实践活动满足了自身某种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要,从而促进了自身的成长、进步和提升。指向自身的实践在价值实现过程中,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是统一的,是一种自我服务、自我满足的过程。只不过价值客体是作为活动的自我实践,而价值主体是作为具有欲望需求的自己。自我实践满足了自我需求,自我需求被自我实践得到了满足。作为大学生,对知识的欲望和需求是他们的本质欲望和需求,知识的学习、知识的获得、在讨论中对知识的理解、掌握、消化本身就是满足大学生知识需求的过程。当然这种过程还需要延伸到课外,需要在课外实践中体悟、吸收和巩固,并将其转化为智慧和能力,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人格素养。“基础”课中许多内容的实践性是价值指向自我的实践,如对大学生活的了解、感受,对道德、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对理想、信念的理解和把握,等等。“知识是教育的载体,教育是通过知识进行的;倘若离开了知识,教育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没有知识传授的教育不是教育,传授知识在任何时候都是教育的‘底线’”。[5]任何对知识的获得都是学习的第一步,是进一步学习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很难有对既有知识的突破和创新,也很难超越既定的智慧和能力,所以知识性的学习是提高人素养的基础。对大学生核心素养的概括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都缺少不了知识学习这一基本素养。如李润洲对学生的核心素养提出了知识的三重观,这是一个三圆嵌套结构,处于最外层的是知识内容—— “概念、命题与理论”,这是需要学生识记的东西;处于中间层的是知识形式—— “方法、 思想与思维”,这是学生将知识转化为智慧的东西;处于核心层的是知识旨趣 ——“人文情怀、科学精神”,这是学生将知识、智慧内化为自己的情感、意志、习惯等个性特质的东西。[6]从知识的内容、知识的形式再到知识的旨趣要经历一个渐进的内化过程,这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行理解和体悟。所以,如果说对知识内容的识记能够在课堂上完成的话,对知识的形式和旨趣则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实践渗透。在传统的关于学生核心素养的三维六要素观(三维:自主发展、社会参与、文化基础。六要素: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实践创新,人文底蕴、科学精神)中,如果说作为自主发展中的“学会学习”和“健康生活”是价值满足指向自己的核心素养的话,那么作为社会参与的“责任担当”“实践创新”则是价值满足指向他人的核心素养。所以,学习实践是提升自己素养最佳的途径和方法,它从课堂走向课外,从讨论中走到实践中,在理解与体验中逐渐把知识变成为学生的核心素养。
指向他人的实践的价值性就是自己的实践活动能够满足他人的需求。在这种价值关系中,他人是价值的主体,自己则是价值的客体。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关系中,每时每刻都与他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因而每个人不能仅仅为自己活着,也要为他人活着,要通过自己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只有这样,他人才能反过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自己才能过得更好。所以,人的社会价值是更好实现自我价值的密码。要实现指向他人实践的价值性,作为价值客体的一方必须要了解和理解价值主体的需要、需要的程度等,这一方面就需要大学生通过调研和对话了解社会和他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进行换位思考,把自己放在对方的位置来考虑对方的需要和问题,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当然换位思考这种思维方式并不能完全精准地表达对方的需要和思考,毕竟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不是同一个人,主体的需要和想象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客体的需要和想象。所以当代大学生要多深入社会和群众,多与他人做心灵上的交流和沟通,了解群众的问题和需要。当我们对社会和他人了解得越多,我们指向他人的社会行为与对方意愿的符合性就越高,就越能够为社会和人民服务。所以说,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是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实现自己人生社会价值的必然之路。
要实现自己的价值,唯一的途径只有实践,包括积极的实践和消极的实践。当自己、他人或社会的利益、需求需要依赖于人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时,积极的实践就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的必要途径,如见义勇为、扶危助困、乐善好施等行为;当自己、他人或社会的利益、需求不需要人的积极作为时,消极的实践就是社会价值实现的必要途径,如公共场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践踏花草,在别人学习、休息、工作时不打扰别人等。所以当任何形式的作为或不作为只要对自己或他人是有利的、有价值的,我们都应当通过实践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自己或他人的需求、利益,这是实践有价值性的表现。所以,实践永远是实现价值的第一要素,故而也是“基础”课课堂讨论价值的实现方式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