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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使中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1]在这一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一批中职学校意识到学校的培养目标应与国家的战略要求相契合,而与企业的合作不仅有利于工匠人才的培养,同时可以实现校企之间“双赢”的目标与宗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高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中职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缩短培养周期、确保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然而,如何使中职学校与企业间的协同育人机制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是当前中职学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亟待解决的问题。
1.国家战略层面。近年来,我国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日益提高,中国的制造业发展不应以价格战和需求量为噱头,而应将发展的着力点放在产品的性能与质量上。这一变化迫切要求国内中职学校注重高技术人才的培养,以实现向制造强国的转变。将中职学校的培养目标与企业对于高质量人才的需求相契合,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场应变能力,也有利于为企业提供高技术人才。
2.经济社会发展层面。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态势,企业也对自身的盈利模式进行相应的改进和重组,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人才要求的变更。很多企业对于学生入职后的处理问题能力、动手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提出了新要求。然而,一些毕业生入职后并不能适应企业要求,企业对此颇有微词。为提高中职毕业生的专业技能和入职适应力,实现企业需求与中职学校人才培养的无缝对接,学校与企业合作育人已刻不容缓。
3.产业升级层面。当前经济发展迫切需要产业的升级和转型,为适应这一改变,企业要对生产要素进行改进,这也对企业的生产效率、管理模式等提出了建议。为适应企业对于产品升级的需要,中职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应着力于学生工作效率、管理能力、动手操作能力的提升。纸上谈兵的教学模式已不再适应企业对于人才的需要,闭门造车的实训模式也无法满足企业对高技术人才的渴望。为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企业对于学校人才培养的满意度,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机制已成为必然。
4.人才培养层面。教育部部长陈宝生表示,“大国工匠”和“工匠精神”与职业教育的关系非常密切,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为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以适应社会需求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企业合作办学已成为中职学校培养高技术人才的重要途径。
1.政策支持不足。虽然已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也出台了相应的职业教育工作意见,但当前仍未就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局势重新修订《职业教育法》,这就使得我国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滞后于新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反观德国,德国在二战后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而后于1985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在已有《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完善的修改,确立了从基础教育直至高等教育、进修教育的一贯制职业教育体系。德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使得德国的制造业在百年之间成了世界制造业中流砥柱的力量。
2.投入机制存在短板。首先,当前中职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具体体现在实验室的建设、实训基地的搭建上。多数中职学校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多依赖于企业提供的实习,在校内难以进行实践操作。即便企业与学校开展合作育人,若无法解决如果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的问题,企业的积极性也会下降。究其根本,是由于对中职学校的投入不足,难以保证校内实训基地的搭建和更新。其次,我国中职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师资力量较弱,具体表现在师资数量和质量上。当前我国普通高中的生师比为14.01:1,而中职学校的生师比为20.47:1,[3]这反映出中职学校的教师资源相比普通教育杯水车薪。而师资的质量上更表现出良莠不齐的现象,截至2015年底,我国普通高中的专任教师已达到169.5万人次,而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任教师仅有84.4万人次。[4]师资力量的薄弱,直接导致与企业合作育人的壁垒,难以按照企业要求培养出合格的学生。
3.思想观念落后。首先,企业对于协同育人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学校的教学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的创新人才,而企业的目的则在于追求利益,因此在校企合作中企业的积极性较差。大部分企业只对用人提出要求,而很少参与人才的培养。同时,一些中小企业缺乏长远的眼光,只顾眼前的成本,忽视了协同育人的长远利益,这些都使得中职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仅停留在表面。其次,学校自身不够重视协同育人的机制运行。受“学而优则仕”的思想影响,我国国民对于技术的培养重视不足,中职学校也如出一辙。一些学校将培养的重点放在理论教学与学生考证上;或将合作办学作为应付上级检查、扩大招生的噱头,并未与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合作交流。
4.现有校企合作模式的局限。当前中职学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模式有“契约式”培养、“校内工厂”等等。“契约式”培养是校企双方在合作办学前签订培养合同、拟定培养人数,学校保证人才培养,企业保证职员接收。该种模式有利于保障企业接受学生,但由于培养方向的划分过于粗糙,一些企业仅将中职学校输送的生源作为廉价的劳动力来源,不加区别地进行统一的工作分配,使得学生的就业满意度降低,直接导致跳槽率攀升。“校内工厂”是企业与中职学校合作的另一种形式,多见于企业与中职学校分属不同地区的情形。在该种模式下,多由企业在中职学校内投资建厂,负责校内工厂的器材引进、水电费的结算等。由于学校与企业多处于不同地区,企业虽然提供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引导,但其数量凤毛麟角,多数时间均由学校指导老师带队指导。由于生产设备的更新速度快,一些校内工厂的器材设施等相对陈旧。
1.政策引导机制的创新。①完善职业教育立法。相关法律的完善与实施是实现中职学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根本保证。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与协同育人相关的条例和办法,但尚未以完善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规定。在德国,有《职业教育法》为基础,同时还有《青少年保护法》《职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了职业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这也为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奠定了理论基础。②建立一批示范性中职学校。众所周知,我国为实现高等教育质量的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而实施了“双一流”工程,在这一重大决策的影响下,高等教育迅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笔者认为,在中等职业学校中也应建立示范性学校。政府应优先对该批中职学校进行投资,并干预其与企业的合作,如优先配置实力雄厚的企业与其合作办学等,使中等职业教育在其带领下实现腾飞。
2.投入机制创新。①加大资金投入。校企协同育人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当前的校企合作多为企业投资与学校投资相结合。在合作培养过程中,由于人力资源的消费和设备的更新等问题,企业对于该项合作的投资常常难以为继,进而影响协同育人的质量。因此,政府在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上应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加大对该种培养模式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各界成功人士对合作办学进行捐助。同时,政府自身也应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协同育人的投资,如提供实训厂址、报销水电费等等。②建立职业教师培训学校。师资问题是制约中职学校协同育人的另一个短板,当前中职学校提倡“双师型”教师的建构,然而正式的职业教师培训学校却寥寥无几。一些工作多年的职业教师甚至从未进入企业实际操作,这也影响了学校教师与企业专家的交流和对接。在德国,成为一名职校教师的程序复杂且严格,从业者必须有国家承认的正规职业教育的经历,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才能具备职业教师资格。而我国中职学校所聘任的教师在入职前鲜有经过职业培训,更不用说具工厂实践经验了。为此,建立一批职业教师培训学校已刻不容缓。
3.学生培养机制创新。①树立正确的人才培养观。长期以来,一些中职学校办学目标不明确,名为培养高技术人才,实则大搞职业证书考试培训和通识课程教学。中职学校应明确自身的培养目标,完善培养计划,致力于学生动手操作、创新能力、实践技能的培养,将培养“大国工匠”作为办学特色与终极目标。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协同育人离不开企业的合作与参与,中职学校培养的人才与企业需求的对接程度直接影响学生的就业率与企业的积极性。校企双方应依据市场的变化和规律,制定符合校企双方“双赢”的培养目标。从培养人才的规格和数量再到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教师的进修和培训等,都应由中职学校与企业共同参与和设定。这样既能保证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也能保证企业对人才的吸纳和满意度。
4.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机制的创新。①“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所谓“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即中职学校与企业依据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针对特定企业、特定工种的培养计划,其实施的重点在于培养人才的独特性与针对性。为了确保“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可操作性,校企双方在签订“订单式”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培养的规模和目标,针对不同的工作特性采用不同的培养计划。例如,长期与中职学校合作的企业可拟定长期“订单”计划,组建大型班级;临时与中职学校合作的企业可依据学生的兴趣筛选后进行个别教学。②建立职教集团。职教集团是指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和相关事业单位以契约或资产为纽带而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5]由于中职学校与企业的协同育人存在中小企业需求量小与中职学校学生资源众多且组建“订单”班级昂贵的矛盾,一些中小型企业对于协同育人的“订单式”培养望而却步。职教集团的组建能为该种矛盾的解决提供帮助,职教集团可以收集该地区本年度中小型企业对各项技术人才的需求,汇总整理后将培养计划下放至中等职业学校,使其以自身的优势通过竞争获取该行业中小型企业的“订单”培养权。该种方式既有利于培养成本的降低,又有利于以竞争的方式提高中职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