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淑贞
(重庆交通大学,重庆 400074)
“人设”源于动漫文化,本意为人物设定,包括动漫人物的年龄、身高、外形等基本设定,以及出身、性格、爱好等背景设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精神娱乐需求日益增加,媒介技术的快速发展更为大规模的造星运动带来了可能。在此背景下,各类从事演艺工作的明星名人应运而生,成为广受追捧的“偶像”。伴随着“偶像文化”在我国的普及,“人设”一词的侧重主体逐渐由动漫人物转移到偶像人物,成为偶像“通过大众媒介渠道长期宣传营造并传递给公众的具有辨识力和标志性的形象”[1]的代名词。而在更深层次的解读中,“人设”中还包含着双重建构关系。
按照社会功用,偶像可以分为生产型偶像和消费型偶像。生产型偶像“为人类社会创造物质财富,促进生产力发展,也因其高尚的品德和崇高的境界而提升了整个社会甚至整个时代的精神素质”,如哲学家、科学家等;而消费型偶像是“消费文化、快餐文化的产物,它更注重外在形式,是一种时髦的追求”,[2]如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消费型偶像的大量生产一定层面上是为了满足广大受众的精神娱乐需求,但究其本质,还是出于造星工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生产能使受众为之消费的偶像一直是造星工业的根本目标。
然而,受限于媒介技术,传统大众媒介时代下的造星工业缺乏前馈和反馈机制,对受众的了解相当有限,主要依靠收视率、票房和专辑销量等基础数据对大众喜好进行主观猜测,本质上仍然是由偶像生产者和经营者决定生产何种类型的偶像。
随着社会化媒体的普及,受众拥有更多表达自身意见的空间和权力,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造星者能够及时、清晰、准确地了解到受众关于偶像的意见、态度和观点,以此对未来的流行偶像类型作出相对有效的判断,并进行相应的偶像生产。网络传播对偶像生产机制的重构,使得偶像生产的决定权真正落到了受众手中。
在此机制中,受众的意愿决定造星工业生产的偶像类型,而偶像“人设”作为造星工业的商品之一,集中体现了受众的意愿。建构主义的结构主义观点认为,“作为社会实践的话语对社会生活具有建构作用”,从这一层面上来说,“人设”可以归纳为受众话语(受众意愿的外化形式)对偶像角色进行能动建构的结果,而“另一方面,由社会生产的结构是话语实践的前提条件”。[3]在受众话语、造星工业的制度结构与偶像角色的关系逻辑下,这种建构可以分为以下过程:
第一,自由消费赋予受众权力。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进入了崭新的社会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消费的客观自由性决定了消费行为的主观能动性,受众的个人意愿能够直接决定其消费结果。自由市场中,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竞相追逐,使得群体和个人的购买力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政治、文化因素成为评判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消费者作为一切经济利益的源点,因此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在此重构的经济体制中,消费者的个人意愿被赋予了对生产者和经营者强大的影响力,这种特殊的影响力本身即权力。
而造星工业作为经济产业之一,消费对于受众(粉丝群体)的赋权机制在此同样适用。
第二,网络媒介技术赋予受众话语可读性。市场经济体制赋予了偶像消费者至高权力,而在传统大众媒介时代下,这种权力却无从施展。记录、传递消费者话语的媒介的缺乏,使得消费者的日常生活话语停留在最低的话语等级层次中,一经说出便消逝,几乎对公共社会生活没有任何影响,传递的个人意愿难以被偶像生产者和经营者准确地认知、理解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偶像生产,因此难以发挥其效力。
而社会化媒体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在以微博为代表的社会化平台中,受众的话语以公开的数字化的文字形式存在,具有较高的可读性,某种意义上成为可供分析和解读的高等级话语。
受众话语建构偶像角色。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在其题为《话语的秩序》的演讲中提出了“话语即权力”的哲学命题,认为话语产生于权力并体现权力,“社会各方面通过语言编码这一物理形式实现对社会主体的支配或役使,并同时实现对社会资源或权力的占有、管理或操作”。[4]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消费赋予了偶像受众至高权力,而网络媒体赋予了受众话语可读性,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偶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受众关于偶像的意愿进行分析,据此为偶像进行相应的人物设定,并将偶像连同其人设一同出售给消费者,最终实现了受众话语对造星工业的支配与对偶像人设的建构。
如前文所述,为了满足受众的需求,偶像生产者和经营者建构了相应的偶像人设并向受众兜售,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而人设的建立并不是单向的过程,它一方面是偶像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对偶像进行角色建构的结果,这种结果存在于客观现实中;另一方面,“人设”存在于受众对偶像的主观认知中,其本质是媒介对受众主观现实建构的结果。这种受众主观现实的建构包括以下过程:
“消费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处于消费领域的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相应的符号价值。”[5]而鲍德里亚认为,在消费社会中,人们的消费活动更多的是在符号层面而非物质层面上,即消费物品的意义。偶像作为消费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商品,经历了从行为符号化到个人符号化的过程。
以演员刘涛的“贤惠”人设为例,其在真人秀中突出的收纳行为被与“贤惠”等象征意义相联结,而在传播过程中,行为的象征意义逐渐转移到了其主体上,成为刘涛的象征意义。借助媒介的不断宣传,刘涛成为与“贤惠”相联结的能指符号,人设就此建立。
对偶像进行符号化建构后,借助节目剪辑、社交媒体的营销以及社交网络中受众自发的再传播等,媒介不断向受众提示偶像的符号意义,使得受众越发难以分辨偶像主体与其人设,最终产生了内爆,认为偶像即其人设,人设即为偶像。
“人设”就此成为受众主观现实的一部分,媒介现实成功建构了主观现实。
从后现代视角出发可以看到,“人设”是造星工业中受众通过消费获得权力,并以此对偶像进行角色建构,以及偶像生产者和经营者借助大众媒介对受众主观现实进行建构的共同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偶像“人设”的建立虽然能够帮助偶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但“人设”背后所隐含的话语权力的压迫以及主观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不统一关系,极易引起偶像“人设”的崩塌。这也提示我们,偶像“人设”一旦建立,便需要谨慎维护。
[1]何雅昕.传播学视阈下明星“人设”的分析[J].传播与版权,2018(1):10-12.
[2]鲍海波.媒介文化生产中的偶像制造与消费及其媒体责任[J].新闻传播学研究,2007,36(3):122-128.
[3]辛斌.语言的建构性和话语的异质性[J].现代外语,2016,39(1):1-10.
[4]王馥芳.话语权结构配置失衡或加剧社会矛盾[N].社会科学报,2015-07-16(005).
[5]李东晓.媒介批评视角下大众媒介的偶像现象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1(3):16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