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世界人权宣言》

2018-02-22 02:47孟庆涛
现代法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人权现代性机制

孟庆涛

(1.西南政法大学 人权研究院;重庆 401120;2.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在欧洲启蒙运动的时代产生的,并且这个概念自产生时起,即将自己看作是具有普适性意义的存在。不过,“人权”真正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话语,却是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后。迄至今日,作为世界性普遍话语的人权,已经走过了70个年头。反思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强大能力,《世界人权宣言》本身就是人类反思两次世界大战给自身所带来的戕害的一个产物。重读《世界人权宣言》,也是对人权话语、机制等的反思。反思可以从各种视角进行,但只有少数几位学者从现代性的视角来反思人权。[注]参见:孙强.人权现代性刍议[G]∥2013年全国哲学伦理学博士后论坛论文集[C].138—147;张家飞.马克思人类解放理论对人权的现代性困境的解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11).无论是对这一视角本身,还是对人权在人类应对风险社会中的机制构成,以及“构建人类命运体”对于人权的意义,都还有待学者们发掘。

一、“现代性”视角下的人权

“话语”(discourse)不同于“言语”和“言谈”,“言语”和“言谈”都是在语言学内部展开的,话语则是在更为广阔的社会视野中展开的,更加注重语言同历史、文化、知识、权力等因素在社会网络中的互动关系。在此意义上,某一个概念要能够成为一种话语,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脱离了与社会网络的密切联系,概念就不可能形成有系统的话语。因此,一个概念的首次出现往往并不意味着就会形成相应的话语,而一旦形成了一套话语,概念也就自然被包含在其中了。

人权可以看作是一种话语现象。无论确定人权话语的出现时间是在何时,作为一种话语现象的人权,都是在近现代(modern)时期才出现的。也就是说,相对于“古代”(ancient)而言,人权是一个新事物。人权在何种意义上是一个“新”事物?既然在时间上人权话语是在近现代才出现的,作为“新”事物的人权,就可以与近现代勾连起来进行理解。这种理解人权之“新”的视角,就是“现代性”(modernity)。

(一)人权在现代性意义上属于新事物

一个学术界的通识是,至少在19世纪之前,中国并没有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权利”(rights)概念。同样,至少在19世纪之前,中国也没有现代“人权”(human rights)概念。“人权”是起源于欧洲的话语,但究竟始于何时,与权利话语何时在欧洲开始出现一样,“这取决于一个人将与‘权利’——权利的相关概念以及很多用其他语言表达的相关词汇——有关的概念和实践长期演变的哪个阶段作为开始。”[1]从“话语”的角度来看,不考虑、也没有必要考虑人权“概念”的绝对起源。“仅仅靠前后关联的测定不足以确定话语的顺序。因为话语的秩序相反,它从属于人们分析的话语,从属于人们选择的层次,从属于人们确定的范围。”[2]所以,从话语的角度来看,人权上的新旧事物划分就不是完全根据人权这一概念在历史上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的,而是要根据人权话语系统自身的秩序与规则来确定人权话语出现的时代。

将人权当作话语来看待,其实就是从“现代性”(甚至有人将其称为“后现代性”)的视角来理解人权。那么,现代性相对于其他视角,其特色何在呢?这需要从现代性的本质说起。“现代性”(modernity)不同于现代,“现代只是历史的时代划界,而现代性则是历史性的时间划分。现代性是使现代作为现代成为可能的本性。”[3]现代性本身就具有一种能够将现代与其之前的前现代或者说古代进行区分的特质。在现代性之内,一切事物都可以通过自身的现代特质,与其之前的时代区分开来。现代性与时间之间的紧密关系,从根本上决定着对于现代性核心含义的理解,而所有对于现代性特征的理解,也都基于现代性的时间本质。因此,现代性指向的首先就是一种不同于“古代”的时间意识,它既不是物理性往复的回复运动,因而不是带有回归性质的循环性时间(如中国传统中根据五行生克原理所演化出来的“五德”循环的朝代更替或“三统”更替,佛教的“轮回”性时间),也不是从前端倒退的退步性时间(如中国古代儒家的“复三代”理想,基督教的“原罪”堕落),而是不断向前的、不可逆的线性时间:“只有在一种特定时间意识,即线性不可逆转的、无法阻止地流逝的历史性时间意识中,现代性这个概念才能被构想出来。”[4]

(二)人权关于“自我”的形而上学预设

人权也是现代性的产物,因此,人权可以在现代性的视角下得到阐释。在现代性的时间意识支配下,人类的生存方式是趋向于现代化。研究现代化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强调社会组织的模式,一种是强调思想和文化意识的模式,前者重视组织和行动的方式,后者重视个人的思想和情感。[5]上述两种对于现代化的理解方式,和人的存在方式是直接相关的。从人的存在方式来看,首先,人是一种个体性存在,个体必然具有特定的思想和情感,思想和文化意识是个体存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次,人是一种类存在,类存在即人的社会性存在,个体要与其他个体共同存在,从而产生组织和行动;最后,个体通过行动与社会发生联结,并且意图通过国家与社会建制,来控制人所生活的外在世界给人带来的不确定性。

如果将这种以现代化为导向的人的存在方式预设,同人权联系起来阐释的话,就可以通过关于“自我”的形而上学预设,来建立起一种关于人权的普遍性解释。“首先,在最小的意义上,一个人类个体是一个具有生命的有机体,因为其生物学的构成,自然地渴望得到幸福。其次,幸福的获得要求一个人充分地行使他的能动性。第三,为了保证一个人充分地行使他的能动性,就必须把某些权利赋予他。”[6]

(三)人权是应对外在不确定性的机制

上述关于“自我”的形而上学预设,为在经验上理解“自我”奠定了普遍性基础,而经验上的“自我”的理解则需要置于其所处的特定社会—文化语境中。从现代性的时间本质来看,“自我实现意味着对时间进行控制,本质上讲,即建立个人时区,其与外在的时间序列(即由时钟和统一测量标准所主宰的常规化时空世界)仅有微弱之联系。”[7]72所以,若是将先验自我与经验自我综合起来考虑,自我通过权利来达成的自我实现,就必须借助国家与社会建制形态的人权机制,来保障人的人格、尊严等精神价值的实现。国家与社会建制形态的人权机制,是人的外在社会安排,其在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可控性的逐步增强。在现实中,无论是国家还是其它社会组织体,不过都是人类通过强化制度性建制,来加强对人类自身事务控制的工具。而对于个体来说,在现代性的视角下,社会建制和个体的自我实现与自我控制的能力和实践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相应地带来了个体自我实现领域的拓展。

从现代性的视角来看,以国家与社会建制形态表现出来的人权,是一种人类应对外在不确定性的机制。人类已经现实地经历过、并且仍然还在经历着现代性所带来的危险。《世界人权宣言》可以看作是人类对这种危险所造成的后果的一种经验性反思。当前,人类正在经历着向风险社会的转型。风险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不确定性。随着整体性地加速进入风险社会,人类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压力正在增大。在此背景下,面向风险社会的人权,就可以看作是人类为应对风险所建构出来的体系性机制。为有效缓解风险社会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压力,人类需要坚守《世界人权宣言》的共识,“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

二、反思现实危险后果的《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具有世界性普遍意义的人权文本,它以道德宣言的形式,从普遍人类的高度,反思了无视和蔑视人权给人类带来的深重灾难,在世界范围内申明了人权的普遍性,并将人权倡导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从现代性的视角来看,《世界人权宣言》既拥抱了诸多启蒙运动以来所发扬的价值理念,又对现代性推进所带来的危险后果进行了反思,深刻体现了反思的现代性。

(一)《世界人权宣言》对现代价值理念的继受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在如此广泛的意义上作出的关于人权的道德宣言。它通过对其道德基础、现实基础、基本共识、基本目标的宣示,表明了对启蒙运动以来的诸多现代价值理念的尊重和持守态度。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阐明了其得以建立的道德基础:“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在此,《世界人权宣言》设定了尊严和权利的先天正当性,这种设定是一种形而上的伦理设定。其中,在逻辑关系上,涉及三个层次:首先,尊严和权利相对于其他价值追求,如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具有基础性和优先性;其次,尊严本身具有的根本特征是先天固有性,权利本身具有的根本特征是平等性和不可剥夺性,尊严和权利的这些特性均是先验的,不依赖于现实中的经验,因此必然是伦理性的;最后,对于尊严和权利的根本特征的共识,来自于人类之间的相互承认,并且尊严和权利为所有人类成员所共同拥有,具有普遍性。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阐明了其得以建立的现实基础:“对人权的无视和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在此,《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以宣言的形式来为人类确立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将人类本身所具有的野蛮暴露无遗,远远背离了人类自诩的“文明”。战争等中所蕴含的野蛮暴行,从道德上来看,玷污了人类的良心,战祸之后,人类意识到了人性中的暴力对于良心的伤害,意识到再次发生野蛮暴行的可能性。而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就是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的庄严宣告,实现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新世界。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阐明了其关于实现人权的基本共识。这些共识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人民,通过建立联合国这种国际联系联盟的形式,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二是所有国家的人民,“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三是为“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联合国各会员国已做出道德承诺,誓愿同联合国合作;四是要充分实现各会员国与联合国的合作,“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就必须充分、普遍了解这些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说,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形成基本普遍共识,是实现行为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的前提条件。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阐明了其基本目标,即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首先,这种承认和遵行具有人类普遍性,不但涵括各会员国本国人民,还包括了各会员国管辖下领土的人民。其次,《世界人权宣言》期许被所有的人类成员了解、认识和铭记,不仅包括每一个人,还包括所有的社会机构。再次,促进实现上述目标,最基本的手段是教诲和教育。最后,促进实现上述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需要国家和国际社会共同采取渐进措施来最终达成。

(二)《世界人权宣言》所由以建立的反思现代性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通过申明促进尊重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道德基础、现实基础、基本共识、基本目标及实现手段,意欲通过普遍道德宣言的形式,大力张扬人权这一现代社会基本价值,号召各会员国及国际社会共同行动,建立人权机制,最终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从现代性的视角来看,《世界人权宣言》对于人权的认识和倡导,在精神气质上沉浸于现代性之中,着力发扬人权的普遍性,并且体现了反思性现代性的特征。

一方面,《世界人权宣言》对于尊严、自由、人权、权利等被启蒙运动所张扬的价值理念采取高度认可的态度,并且通过一个宣言性文本,建构了人类有史以来最为复杂和完整的权利清单。这份权利清单所承载的普遍性程度是最高的,具体体现在:(1)宣言倡导者的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这一道德宣言的倡导者,越出了单一的现代民族国家界线,首次在联合国这一在当时乃至现在为止均是最大的人类共同体层面发出了共同保障人权的倡议;(2)人权理念的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多文化、文明互鉴的基础上,在“人类”的经验世界基础上,建立了具有真正普遍意义的人权理念;(3)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列举了人类有史以来最为系统完整的人权清单,以至于此后的所有人权公约及任择议定书均可看作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具体权利的展开;(4)人权目标的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的目标,是使其所定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另一方面,《世界人权宣言》在拥抱和发扬现代价值理念的同时,对现代性价值理念的负面遗产进行了反思。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两次世界大战是在现代性主导世界价值理念之后发生的,打破了原有的世界格局,重塑了世界精神,确立了现代性的绝对主导地位,而且在深层次上对现代性价值理念的负面遗产进行了全面、极端的暴露。没有现代性价值理念向全世界的拓展,战争不可能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烈度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发生,饥饿、贫困、迫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倾轧等在现代性价值理念的观照之下显得愈加醒目。这些与人类的现代追求极其格格不入的现象自有人类以来就存在,但以如此的规模、强度展现在全体人类的面前,却是在人类大力推进现代性的过程中发生的。这类事件何以仍然会在现代发生,人类又该如何应对以防止其再次发生?通过现代性和现代科学技术,人类认识、改造和控制外在自然、社会的能力正在增大,但与此相对应,人类所面对的不确定性风险也在同步增大。人类虽然真诚拥抱现代性的价值理念,但对于现代性所带来的后果,正在逐渐丧失掌控能力。反思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认识能力,借助反思的能力,人类向内认识自我,反思人类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应对机制。在此意义上,《世界人权宣言》的反思性现代性,即是从权利的视角,通过对现代性负面遗产的反思,建立人权保障机制,以应对不确定性的危险。

《世界人权宣言》首先通过一种道德宣言的建构,在全面正当化人权、权利和自由的同时,意图构建一种世界普遍性的人权防范机制,构筑保护人权的体系。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现代性的推进,人类社会正在向风险社会转型。只有充分了解风险社会的实质,并在这一背景下重新诠释《世界人权宣言》所建立的普遍性人权,人类才有更大的勇气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

三、面向未来的风险社会转型

虽然实现现代化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追求的一个基本发展方向和目标,但人们往往没有注意到“现代性”这一支撑现代化的内在本质质素。事实上,只要现代性存在,人类所面对的现代化就必然是双重性的。因此,任何一个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国家,不但可能会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享受现代化的成果,同时也必然遭遇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随着现代性程度的不断加深,人类社会事实上正在走向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中,由人类自身决断所招致的风险在人类中进行制度性的再生产,从而不断加大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在风险社会中,基于反思现实危险后果而产生的人权机制,必须得到重新诠释和建构。

(一)风险是人类自身决断招致的制度性再生产

在主、客二分的认识视域中,人这一主体处于“自然”与“社会”之中,自然与社会构成了人生存的外在场域。但自然与社会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存在,人类所生存的社会,是将自然排除在外的。然而,在风险社会学理论看来,将自然与社会对立起来,本来就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在前现代,个体之间互动所由以展开的社会环境,尽管超越了个体的层面,但人类的外在行动界限仍然首先是被自然所框定了的。然而,现代社会明显不同于前现代社会。在前现代社会,人类所要面对的主要是危险;而到了现代社会,人类所要面对的则主要是风险。“风险取决于人的决断,它引致的损害亦是由人的决断决定的;危险则是先于人的行为决断而给定的,引致的损害亦是由外在因素决定的。”[8]风险与人类自身的活动具有内在的关系,既然风险取决于人的决断,那么,人类就是风险的生产者,而人类运行的社会机制,也就成了风险的社会自生产和再生产机制。

从风险社会的理论来看,自然与人为之间具有密切关系,风险社会的来临表明,“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结束了。“这意味着,自然不再能被放在社会之外理解,社会也不再能被放在自然之外理解。……自然既不是给定的也不是可归因的,而是变成了一个历史的产物,文明世界的内部陈设,在其再生产的自然状况下被破坏和威胁着。但这意味着成为工业生产循环一部分的自然的破坏,不再是‘纯粹的’自然的破坏,而是变成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动力的一个组成部分。”[9]97自然与社会之间绝对界限的抹除,意味着自然本应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以人的活动场域为限,而不是以自然设定的界限为限。从而,风险社会的风险也就必然被看作是人类自身决断招至的制度性再生产,是人为的产物,而非仅仅是自然活动的结果。

(二)不确定性是风险社会的本质特征

危险是现实的,具有紧迫性的特点;风险则是潜在的,它潜藏于现实之中,但始终具有在未来演化成现实的可能性。风险在何时会演变成现实,如何发生,在何种规模和程度上发生,会带来什么样的现实后果?所有这一切就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风险社会之所以被称为风险社会,根本上就在于其所具有的高度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风险社会的本质特征。风险社会是人类在整体上所面对的、充满了不确定性的社会,没有人可以例外。因此,在风险面前,人类变得更加的平等。

风险社会的高度不确定性,与风险在社会中的制度性再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以及派生出来的危险已经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然而,社会化的自然在某些基本方面比‘过往的自然’更加不可靠,因为我们无法确信新的自然秩序将如何运作。”[7]127-128由于风险更大程度上是人类自身生产出来的,而且在社会建制层面,现有的社会机制就是风险的制度性生产机制,这就意味着,风险不但伴随着人类的活动,而且会随着人类活动的制度化而实现制度化。风险生产制度的全球化拓展,将会把人类拖进风险社会。自有人类以来,人类也一直在试图对自然和社会进行控制。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人类社会通过制度性建构来增强对一切事物的可控性,并且随着现代性程度的加深,人类对自然、社会和自我的控制能力也在同步增强。然而,由于风险也是制度性生产出来的,人类对自然、社会和自我的可控性增强的同时,未来不确定性也在增强。因此,人类虽然能够通过社会建制来加强可控性,但风险的制度性生产导致风险正在脱离人类的控制机制,从而人类所要应对的,就是越来越不确定的未来。

(三)人权必须在风险社会中得到重新诠释

作为一种现代理念,人权自产生以来,不但以观念的形式在人类世界广泛传播,而且以社会制度的形式,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功能。从历史来看,人权保护机制在救济已然产生的危险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那么,面对风险社会,应当如何来看待人权,特别是人权保护机制呢?对此,有学者试图突破权力、权利的二元分配模式,将法律(宪法)看作是风险分配而非法权分配的规范[10]6;有学者将人权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挑战大体概括为人权价值分裂共识难达、人权保护主体模糊和被边缘化、强权干涉和人的身份转型等[11];也有学者从风险社会视角来研究更具体的矿区失地农民生存权法律保障问题[12]。

假如“风险社会”是一个有意义的分析框架,那么,若是把人权看作是人类为应对风险所建构出来的体系性机制,应该会展现出新的意义。“风险”社会,所说的不仅仅是人所面临的自然风险,更主要说的是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着紧密联系的社会风险。“正在形成的全球的风险境遇和它们所包含的发展和冲突的社会和政治动力是新型的和相当可观的。但它们与社会的、身世的和文化的风险和不安全感相互重叠。”[9]125风险中隐含的不确定性,给人类制造焦虑。风险社会的基本逻辑是风险分配的无差别性,由此也会导致焦虑的普遍性,这在根本上表现为人类生存方式存在的风险。随着风险全球化程度的加剧,人类正在越来越切实地感受到自身的决断与风险后果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在前现代社会,面对自然所带来的“危险”,人类既无力控制,又无力进行充分有效的防范。而在现代社会,人类的外在行动虽然仍然受制于自然界,但人类一直在试图建构应对不确定性的机制。人类不但有能力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而且建构出了复杂的防范机制。这套现代防范机制不但针对自然,也针对人类自身所处和所塑造的社会。身处风险社会,作为风险防范的机制,人权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四、应对风险社会的人权机制

风险是由人类的自我决断所带来的社会机制再生产出来的。防范风险,应对风险社会,也只能通过调整人类的社会机制完成。无论人们对于人权的理解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异,从现代性的视角来看,人权都可以看作是人类为应对风险所建构出来的体系性机制。这包含着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人权是一种旨在进行“风险防范”的机制,二是人权是一种防范风险的“体系性”建构。

(一)人权是“风险防范”的机制

在风险社会中,对于风险,人类的应对方式和生存方式是一种体系性的循环。一方面,人类进行着风险的制度性生产,另一方面,人类同时进行着风险的制度性评估与风险的制度性防范。在功能上,人权是一种旨在进行“风险防范”的机制,而且是一种制度性防范机制。“在现代社会形态中,国家与公民社会得以共同发展,并且这一发展是一个相关联的转型过程。矛盾的是,这一过程得以发生的条件却是国家对日常生活诸多方面的行为施加影响的能力。”[7]142无论是从原初起源上,还是从主体内容来看,人权在根本上涉及的都是国家公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可以从消极与积极两个层面来看待作为风险防范机制的人权。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人权机制在消极意义上防范的是公权力对个体人权侵犯带来的风险,在积极意义上防范的则是自然和社会对给个体人权实现带来的风险。

在消极的意义上,人权机制可以视作是对公权力侵犯的防范机制。无论是从历史发生逻辑还是理论设定逻辑上看,人权最早的防范对象都是国家的公权力。也就是说,自产生的那一天起,人权所担负的根本任务,就是防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在此,区分人权和法定权利是有意义的。人权首先是道德权利,不以法律规定作为前提条件。在逻辑要求上,作为公权侵权防范机制的人权对国家权力采取消极禁止的推定:公权力在法律上都应该有明确的限定,法律没有明文的授权,公权力即不得超越授权行事,不侵犯人权即尽到义务。因此,在与人权相对而言的意义上,公权力应该更多是消极意义上的。而人权由于本身就包括有道德权利的含义,因而可以在法律的义务规定范围之外进行扩张,所谓法不禁止皆可为。这种限制公权而扩展人权的理论设定,无非是试图平衡国家所代表的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力量对比。体现在现代宪法上面,即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分配原则。从实质内容来看,宪法的核心内容其实都是关于权力配置的。在此意义上,所有的宪法都是政治宪法。然而,现代宪法之所以是“现代”的,恰恰是在逻辑设定上,将权利置于权力之前和之上,从而通过分配原则将权利变成了权力的起源、限度和目标,通过权力配置的组织原则,在协调权力内部运作的同时,使权力内部的制衡成为防范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机制。因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不仅是在道德和理论价值层面的设定,而且是通过法律特别是宪法规范来实现的制度性风险防范。

在积极的意义上,人权可以视作是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法权分配既是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分配,同时也是社会风险的分配。“不过,权利之间的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可以通过个人之间规制进行消弭的,所以在权利之间允许个人对风险进行分配与处分,对于公权力而言,公权力也同样是一种社会风险,但却是更具有不确定性的社会风险”[10]6。对于公权力的风险进行分配,不仅要着眼于限制,使其消极地不为害,而且还要着眼于施加作为义务,使其积极地为实现人权提供条件和保障。与公权力的侵犯风险防范不同,在积极意义上,国家权力需要积极介入,不再是人权的风险源,而是重点发挥保障功能,为个人应对其所面临的自然与社会风险提供支持。从风险的视角来看,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实际上是以国家作为的制度形式,为个人享有人权、提高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创造条件的保障机制。

因此,在构建人权的风险防范机制中,国家公权力的角色其实是双重的。一方面,公权力是充满了不确定性的风险源,是作为防范机制的人权最主要的防范对象;另一方面,公权力又是防范源,是为私人防范自然和社会的风险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的机制。

(二)人权是风险防范的“体系性”建构

从内在构成来看,人权机制是一种防范风险的“体系性”建构。也就是说,在被创造出来的时候,人权的发展方向就必然是被构建成体系的。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人权机制更应该在风险分配的基础,形成一种系统性安排。作为风险防范的“体系性”建构,人权机制既包括人权理念,也包括人权制度,还包括人权实践。尽管我们可以对这个体系进行如此的划分,但在本质上,这个体系是一种制度性建构。

在风险社会的挑战下,实际上处于多元状态的人权理念和价值必须在某一共同目标的指引下进一步形成共识,从而实现共识基础上的多元。在风险社会中,全球化的遍在,使得人类在原本的社会风险以及被社会化了的自然风险面前,变得真正的“平等”。尽管不同的国家、民族和个人,因为既有资源分配格局等导致具有不同的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但在目前人类利用工业机制所制造出来的绝对风险面前,却都没有办法完全逃脱风险。因而,这些人类共同面对的社会风险,会无差异地降临到所有人的头上,对于不同的个体而言,只存在程度的差异,不存在完全避免的可能。而所有的这些风险,都会对人权造成重大的伤害。仅仅因为这种现实状况,人类也需要在人权理论认知和价值设定上进一步达成共识,对人权理念进行更新,在风险社会的挑战下重构人权理念,从而发挥人权理念的价值指引和评价功能,提高人类的人权意识。

在风险社会的挑战下,人权制度设计必须向预防性、前置性方向倾斜。在赋予国家消极守夜人角色的时代,人权制度的设计偏向于事后救济。在赋予国家积极作为者角色的时代,人权制度的设计已经开始注重事前干预,借助国家力量为个体享有人权创造积极条件。在面临风险社会挑战的时代,人权制度设计则需要向风险防范的前置性方向倾斜。在向法治化方向演进的过程中,人权的制度化设计基本上体现为人权的法治化,即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立,以制度的形式实现人权的保障功能。由于自然环境被越来越深地卷入社会生产过程,由于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剧而导致的国家界限被跨越,生态破坏、地质灾害、公共卫生、核泄漏、战争等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威胁风险。面对这些共同风险,人权制度必须从人类的高度重新设计,进行制度前移,将风险社会的理念落实于制度当中,提供更加适应发展趋势的制度保障。

在风险社会的挑战下,人权实践必须向有意采取预防性行动转向。风险虽然不是现实的危险,但风险一旦发展成为现实的危险,特别是出现了无法消除的、不可逆的危险后果,事后的救济将可能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为了防止风险转化为危险,人权实践必须更加注重事前防范,有意地采取预防性的行动。“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之事,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措施战胜各种副作用。”[13]然而,在风险社会中,个体的风险防范与抵御能力将会相对变得更低。这也就意味着,在风险面前,个体对于国家等共同体的依赖将会更强,只有借助国家的权力和行动,应对风险社会才是可能的。在此意义上,单纯地强调政府的消极不干预或政府的积极作为都有失偏颇。在风险社会的挑战下,政府消极不侵犯人权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保护人权,这一角色的双重性将会更加紧密地纠缠在一起。“政府作为风险社会下人权保护的义务主体,可以在维护集体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人权,防止个人在风险社会下因自身力量的弱小而陷入消亡。”[11]47同时,尽管人权实践重在通过行动来践行人权理念,实现人权制度。但在实践的过程中,制度仍将发挥规范和引导行为实践的功能。在人类的层面来看,一个国家内部国家与社会、私人的良性互动,国际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及共同行动,都将是必不可少的。

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兄弟关系

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人类构筑了各种风险防范机制予以应对。作为风险防范的人权机制,人类又该以什么样的关系自处,让这种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呢?《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说:“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面对风险社会,为了让人权机制得以现实的实现,人类自然也要构建一种同呼吸、共命运,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的可能类型。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即是在这种可能类型中,人类能够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在平等的基础上守望互助,共同担负风险社会带给人类命运的重压。

中国率先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并且将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次在宪法规范的意义上成为中国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中国为世界贡献的公共产品。2016年11月2日,第七十二届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联大一委)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两份决议中首次载入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自此以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越来越多地被载入联合国的各类文件。国际社会积极评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认为这是中国所贡献的解决全球安全治理困境的重要方案。当然,仅仅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置于和平权的范畴内来加以理解,就限制了该理念对于人权、对于全人类的可能意义。从现代性所生发出来的风险社会角度来理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发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人类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在风险社会中保障人权,提供了重要的理念支持,更新了对于人权的解释方式,开辟了一个可能的方向。

(一)建立最大公约数基础上的人权保障机制

在建制状态上,人类目前所建立的最大公约数是联合国系统。《世界人权宣言》所倡导的人权理念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各种国际人权公约,都是在联合国的框架系统下发挥作用的。尽管取得了如此巨大的进步,但世界各国的人权保护目前仍然处于分散的状态,还没有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作好充分的准备。

在风险社会面前,不但各个国家的命运是共同的,而且人类的命运实际上也是共同的。对于人类来说,最大公约数,就是基于“人”这一类而非基于民族国家所建立的公约数。在不确定性持续增大的风险社会,必须破除不同国家人权保障各自为战的状态。从风险社会的视角来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人类的视野下突出和强调了命运共同这一现实状况,并以之作为最大公约数,为人类超越人权保障的分散状态,建立统一目标指引下的人权保障机制指明了方向。当然,这一目标并不抹除现有的民族国家界限,而是在尊重各国和各国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人类这一最大公约数的基点上,凝聚民心民智民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应对日益增大的不确定性的威胁,共同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

(二)建立具有可持续性、共同生存的人权保障机制

虽然从现代性的视角可以将人权看作是人类为应对风险所建构出来的体系性机制,但这是在抹除了各国人权理念、制度与实践的内部差异的基础上进行的。人权保障在一国内部是否是可持续的而不会克减?人权在整个人类的层面是否是可持续的?实现整个人类人权保障的可持续性,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这些问题需要在超越国家的层面得到解决。

无论是基于种族、地域还是其他基础,无论规模大小,共同体的出现,都体现了不同人之间的一种合作模式。相对于以往的共同体设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人类应对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保障人权的可持续性指明了方向。从人权实现的现实来看,人权保障几乎都是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来实现的。作为一个类的整体,人权在人类中的普遍实现尚缺乏现实的条件。在风险社会中,不同国家虽然面临着不同的风险,但在现代性的视角来看,这些系统性产生的风险在实质上具有共同性。“全球化进程把整个人类共同体结为一个统一体,这部分是因为后果严峻之风险的出现使得地球上的每个人都无法逃避这种风险。于是,新型合作方式亟待出现。”[7]209在共同的人类社会风险面前,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式生存应当被共同生存模式所取代。国家(民族)之间的竞争式生存模式,仍然是基于国家的利益,在人类当中抢夺自然与社会资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则是超越单纯国家利益,通过深化国家之间的合作来强化共同的利益基础,建立可持续性、共同生存的人权保障机制。

(三)建立全方位立体式人权保障机制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人类拓展人权合作的领域,建立全方位的立体式人权保障机制指明了方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适用范围不应仅仅被局限在国际安全,保障人类和平权的领域,而是需要在更多的领域进行推广和扩展,成为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全球性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指导理念和基本价值遵循。

尽管关于人权主体究竟是个人还是集体仍然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但人权的最终落脚点仍然是在个体身上。在现代社会,个体成为主体,因而要承受个体主体性所带来的负担。“在个体落入无意义的泥潭的同时,他们被抬高到世界塑造者的地位。政府(仍旧)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行使权力,生涯却早已经对世界社会开放了。”[9]168个体生涯对世界社会的开放,意味着个体人权活动领域的极大扩张,同时也意味着在旧有的民族国家范围内,个体人权的保障是无法得以完全实现的,要想实现对个体人权的全方位保护,就必须得拓展人权保障机制的范围。这种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微妙关系,使得传统的调整两者之间关系的理念和规范设计在风险社会面前受到了挑战。就此而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打破旧有的民族国家界限,建立全方位立体式人权保障机制指出了新的方向。

结语

基于对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和危险后果的反思,《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全人类的高度,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树起了保护人权的道德旗帜。70年来,人权观念在世界上广泛传播,人权保护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重要目标。如今,面临风险社会的挑战,世界上各个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应当秉承和发扬《世界人权宣言》所倡导的原则,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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