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着力推进多个领域的现代化。由于经济现代化是全面现代化的基础,传统的经济体系因为缺失甚多而难堪大任,因此,在推进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新时期,构建现代化的经济体系便被置于重要地位,并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首先明确其基本构成要素。对此,人们大都从经济的维度,着重研讨相关的市场体系、经济体制等问题,并已取得不少成果[注]相关探讨请参见:张辉.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理论与路径初步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105-116;刘威,周士跃.现代化经济体系研究述评[J].改革与战略,2018(5):11-16.。但从法律视角看,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的构建历来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现代国家”的经济体系无不与法律体系紧密结合。我国目前在经济体系建设和研究方面的重大缺失,恰恰是缺少法律视角的思考,对相关法律的功能重视不够,这一缺失亟待弥补。
事实上,任何体系的构成和建设都要依循相关规则。一国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须臾不能脱离法律制度,特别是与经济相关的各类法律制度,其中,经济法制度对经济体系的不断优化尤为重要。当前,在国家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背景下,非常有必要基于该体系的构成要素,为其全面建设提供经济法的制度支撑;同时,还应分析如何运用经济法来对其结构优化予以“促进”,并对其持续发展加以“保障”,这是对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补缺。
具体说来,经济体系作为由多种构成要素(或称子系统)结成的统一整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经济系统[注]有学者认为,现代化经济体系是由多维度、多层次的经济子体系构成的经济大系统。(参见:季晓南.加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J].行政管理改革,2017(12):26-30.),其构成要素之间的整合,不仅要靠经济上的“联结”,还有赖于法律上的“维系”和“约束”。就经济体系与经济法制度的具体联系而言,经济体系的复杂结构要依法形成,就离不开经济法制度的“基础支撑”;同时,其各类子系统的优化乃至整体完善,需要多种制度的推动,尤其需要经济法的“有效促进”;另外,经济体系的持续发展,需要兼顾系统内外的协调与均衡,也离不开经济法的“持续保障”。如果经济法缺失或缺位,经济体系的建立、维系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
鉴于经济体系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在不断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通过经济法来促进和保障,而由此形成的经济与法律互动的“大系统”,又会涉及诸多层面的结构和功能问题,可以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经济法”的理论框架,并由此展开具体的“结构—功能”分析。这样,可以基于现代化的目标,把经济体系与经济法紧密联系起来,并在两者的互动中发现其中蕴含的规律,揭示现实经济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为此,本文拟依循上述理论框架,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注]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等人主张的“结构功能主义”或“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对现代化理论有重要影响。(参见:刘润忠.试析结构功能主义及其社会理论[J].天津社会科学,2005(5):52-56.),探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结构及相应的经济法支撑,分析经济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加强经济法的有效促进和保障,从而揭示经济法的支撑、促进和保障功能。在此基础上,还将从发展理论和法治理论的视角,在经济层面和法治层面作出理论拓展,对现代化经济体系进行“扩大解释”,强调公共经济与法治框架的不可或缺。
通过上述探讨,本文试图说明: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尤其需要经济法,如果经济法缺位,就难以建立现代化的经济体系;经济体系与经济法体系在“结构—功能”上紧密相关,经济体系的基本构成、结构优化与整体发展,同经济法的支撑、促进和保障功能存在内在关联;经济体系的现代化问题应成为发展理论和法治理论的研究对象,这对于推进经济法理论研究,构建发展法学,解决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方面的诸多问题,都有重要价值。
在“现代化—经济体系—经济法”的理论框架中,“经济体系”是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也是经济法促进和保障的对象,有必要先对具有基础地位的“经济体系”加以解析。历史经验表明,一国的经济体系只有从传统、落后向现代、先进“转化”,才可能建成“现代国家”。要构建现代化的经济体系,必须先明晰其构成要素,揭示其基本结构及相应的制度支撑。因此,有必要从“结构分析”的视角,揭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构成,这对于该体系的依法构建非常重要。
作为“复杂性系统”的经济体系,会呈现为多个层面诸多要素错综交织的复杂结构[注]对于这种复杂性系统,可引入复杂系统范式展开研究。(参见:殷杰,王亚男.社会科学中复杂系统范式的适用性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16(3):62-79.)。从经济类型、经济理念、经济机制和经济体制四个维度看,不同层面的要素及其所构建的经济体系,都离不开经济法制度的支撑。如果经济法制度缺失,各个层面的要素都会受到影响。为此,下文将着重从上述四个维度,对各类要素结成的复杂结构加以解析,以揭示经济体系的基本构成,说明经济法支撑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从经济类型的维度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构成,体现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虚实二元结构”。其中,实体经济作为经济体系的骨架和基础,应得到现代金融体系的有力支持[注]对于金融体系是否属于虚拟经济也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金融体系是实体经济配置资源的核心。(参见:张晓朴,朱太辉.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关系的反思[J].国际金融研究,2014(3):43-54.),并且,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在制度实践中,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等经济法制度,对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而金融调控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等,更是金融体系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支撑,它们尤其有助于防控金融风险,推动金融体系服务于实体经济,保障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其次,从经济理念的维度看,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将重要的经济理念融贯其中,特别是创新理念、绿色理念、开放理念等,更需要着重落实,以体现创新性、永续性和开放性。由于传统经济体系存在创新不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开放度不够等问题,因此,能否体现上述经济理念,是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别于传统经济体系的重要标志。基于上述经济理念,只有发展创新型经济、绿色经济和开放型经济,才能不断优化经济体系的结构,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并获得全球竞争优势。在促进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方面,财税制度、金融制度、产业制度、竞争制度等各类经济法制度,都能从不同角度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
再次,从经济机制的维度看,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有“三类机制”,即市场机制、分配机制、区域发展机制,并由此形成“三大体系”,即现代市场体系、收入分配体系、区域发展体系。上述三类机制或三大体系,对现代化经济体系均有重要影响,且相互间存在紧密关联。例如,没有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就无法形成现代化的经济体系;基于现代市场体系的交易和竞争所产生的收入或财富,需要进行公平有效的分配,而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是现代化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作为现代市场体系和收入分配体系的延伸,保障不同区域的协调发展,构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区域发展体系,也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应有之义。又如,没有区域协调发展,公平分配就难以实现,现代市场体系也难以全面形成。与此同时,基于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对应关系”,上述三类机制或三大体系,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支撑。例如,经济法作为“分配法”和“发展促进法”,会直接影响上述收入分配体系和区域发展体系的建设[注]参见:徐孟洲.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J].政治与法律,2007(4):2-9;张守文.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J].中国法学,2011(5):19-31.;同时,经济法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乃至整体的竞争法制度,对于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更是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最后,从经济体制的维度看,现代化经济体系尤其需要现代“经济体制”,因为上述三类机制或三大体系的构建,都要在一定的经济体制框架内展开。现代经济体制应当在资源配置方面确保政府与市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使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有效分权、各尽所能,以更好地促进创新型、永续型、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实现“三大体系”的目标,推进整个经济体系的现代化。其中,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是现代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又是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经济法与现代经济体制的构建紧密相关。
通过上述四个维度,可以大体勾勒出由多层面、多要素交织而成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结构。鉴于该结构具有明显的“复杂性”,有必要再从“经济系统”的视角对其作出进一步梳理和解析。按照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的系统理论,经济体系作为重要的经济系统,包含着若干子系统或称子体系,且与法律系统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注]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都是社会系统的分系统,“其所有的运作始终是在社会中的运作”。(参见:尼克拉斯·卢曼.社会的法律[M].郑伊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4-15.)。例如,现代国家的经济体系,涉及大量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需要构建“市场体系”;市场交易和竞争的结果,则涉及收入分配问题[注]“收入或财富的分配会直接影响效率,也会通过它对制度的影响间接影响经济效率”,因此是经济体系中的重要问题。(参见:斯蒂格利茨.发展与发展政策[M].纪沫,等,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43.),要有“分配体系”;同时,市场的交易和竞争要在不同的产业、区域间展开,由此便会形成“产业体系”和“区域体系”。上述的市场交易、竞争、分配以及产业和区域发展,都受制于相应的“经济体制”或称“分权体系”[注]有学者认为,产业体系和经济体制的地位更为重要。(参见:刘伟.现代化经济体系是发展、改革、开放的有机统一[J].经济研究,2017(11):6-8.),都离不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
此外,经济系统中的动力系统或动力机制也必不可少。上述创新型经济和开放型经济,为推动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可以归入动力系统中。各界对于创新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动力普遍关注较多[注]例如,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转换过程中,创新对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具有战略支撑作用。(参见:季晓南.充分发挥创新对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支撑作用[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6-8.),但对于开放的重要价值则强调不够。事实上,开放同样是重要的动力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放宽市场准入,同样会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另外,整个经济系统的重要目标是发展,是实现现代化,而提升质量、实现内涵式发展则是其重要路径,并且,高质量发展与上述创新、开放、绿色发展的理念直接相关,只有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产业体系”和“区域体系”,才是现代化经济体系追求的目标。因此,新发展理念对于高质量发展非常重要,能否体现上述新理念,也是衡量经济体系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在整个经济系统的运行过程中,有两类基础性关系尤其需要有效处理:一类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此要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另一类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为此要建立“现代经济体制”,从而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各自的权责。上述两类关系的调整都需要经济法相应的“权义结构”予以支撑。
以上主要是基于静态的“结构分析”,从经济类型、经济理念、经济机制和经济体制四个维度,讨论了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结构,强调了实体经济与现代金融体系应有的重要关联,分析了创新理念、绿色理念、开放理念的具体体现,以及建设现代市场体系、收入分配体系、区域发展体系和现代经济体制的重要性,这些方面蕴含着现代化经济体系不同于传统经济体系的“现代性”特征。与此相对应,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现代法,对于经济体系各子系统的存续和发展都不可或缺,它可以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推进的现代化,使整个经济体系不断优化,经济法也在此过程中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与此同时,大量生成的经济法对改革开放、现代化亦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因此,在前文分析经济法对经济体系静态结构支撑功能的基础上,还要关注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的动态结构优化过程中,经济法如何发挥其促进和保障的功能。为了增进研究的针对性,下文将对密切相关的促进和保障功能分别予以解析。
要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就必须构建现代化的经济体系,为此,需要结合前述经济理念、体制框架和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推进中国经济体系从传统向现代不断“转化”,从而实现经济系统的不断“优化”和整体经济的现代化。由于“转化”或“优化”都需要克服重重阻力,仅靠经济系统的“内力”往往力所不逮,需要经济法从外部予以“促进”。
现代化作为一个动态过程,会涉及速度快慢问题,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则涉及质量好坏问题,需要处理好“速度与质量”“增长与发展”的关系。改变既往对增长速度的片面追求,解决经济“大而不强”“社会成本过高”等问题,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已成为改革开放40年来全社会的基本共识。
为此,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强调“高质量发展”或“内涵式发展”[注]有学者认为,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问题。(参见:迟福林.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J].行政管理改革,2017(12):4-13.),切实落实上述创新、绿色、开放等理念,努力通过结构优化来提升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只有在“开放”条件下,以“创新”为动力和途径,以“绿色”为底色和底线,才能确保经济发展的高质量。没有在开放基础上推出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制度创新等诸多创新,缺少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就难以形成有别于传统的高质量发展[注]创新理念以及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等人的创新理论研究,都强调了创新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参见:严成樑,龚六堂.熊彼特增长理论:一个文献综述[J].经济学(季刊),2009(3):1163-1196.)。无论是鼓励有效创新、促进经济开放和绿色发展,还是由此实现的经济结构调整,都离不开财税、金融、产业、竞争等领域经济法制度的有效促进。
此外,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增长,不仅需要经济结构的调整,还需要相关体制、机制的优化。因为经济体系作为一个复杂系统,有诸多因素对其存在“复杂累积因果影响”,其中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有效处理,以及相关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分配,不仅需要通过适时的改革加以解决,还尤其需要经济法中的“体制法”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无论是上述的经济结构调整还是体制机制优化,都要改变既往固化的观念、结构和做法,对此仅靠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几无可能,需要政府的引导以及相应的经济法促进。经济法的促进功能,源于其规范结构中大量的“促进型”规范,这些规范具有突出的政策性或现代性[注]相关分析可参见:张守文.论促进型经济法[J].重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97-100;焦海涛.论“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与结构[J].政治与法律,2009(8):77-84.。
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上述“促进型”规范一方面要通过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法等经济法制度的有效调整,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注]在这方面我国已有大量制度实践,加强相关法律的协调尤为必要。(参见:姚海放.论政府补贴法治: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和竞争法的协同治理[J].政治与法律,2017(12):12-21.);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类经济法制度促进改革,推动体制和机制的完善。例如,在促进创新方面,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领域都有相关制度[注]例如,有学者认为,应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政策工具, 构建有利于创新的税收体系。(参见:马海涛,等.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8(2):5-11.)。如前所述,经济法是典型的“分配法”和“发展促进法”,其各类“促进型”规范能够有效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推动收入公平分配和区域协调发展;同时,在构建现代经济体制方面,还能促进各类主体的调控权和规制权的依法行使,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政府与市场两大系统的有效运作和各司其职。
前述分析表明,经济法不仅可以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结构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还能有效促进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的动态调整,并且,无论是经济体系的结构构成或结构调整,都与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及相关功能直接相关,这种“相关性”或“对应关系”,使经济法在充分发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能有效发挥其保障作用。
我国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并将其作为实现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曾经历长期的认识过程。从历史来看,我国自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洋务运动,以及其后的戊戌变法,都是试图推动国家现代化的早期努力,但由于当时“重器物而非制度”,或者制度保障缺失,致使上述努力均未能实现现代化目标[注]有学者认为,洋务运动因其主要从器物层次入手,缺少政治、文化改革的配套而导致失败。(参见:张琢.中国现代化的历程及前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10,51.)。因此,实现“制度的现代化”,并用“现代化的制度”为各领域的现代化提供保障,既是重要的历史经验,又是当前仍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洋务运动发起后约一个世纪,我国曾在1954年首届全国人大的首次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现代化”的目标[注]周恩来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工业国家”,并在1964年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参见:孙健.20世纪的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历程(经济卷1949-200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前言.),并据此逐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这无疑是一个重大成就。但由于缺少足够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的国民经济曾一度走到“濒于崩溃的边缘”。为此,借鉴历史经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经济建设的同时,一直着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从而使制度的保障功能日益显现。
近年来,我国不仅在快速推进以工业化、城市化为标志的“一次现代化”,也在大力推进以信息化为标志的“二次现代化”,并积极参与和引领经济全球化。上述的各种“化”,都是从传统到现代的重要“转化”,且与多个领域突出的二元结构密切相关。其中,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计划与市场、国内与国外等多重二元结构的“转化”或“优化”,已成为国家推进现代化的重点。例如,我国作为传统农业国家,在1949年后不断推进工业化的基础上,在新世纪应加快实现新型工业化;与此同时,基于突出的城乡差异,还需要持续推动城市化,这样才能完成“一次现代化”。此外,在信息技术革命的新时代,我国还要不断推动信息化;作为曾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且对外开放不够的国家,还要不断推进市场化,并适时适度扩大开放,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在上述各类二元结构调整或经济体系的结构优化过程中,要实现对发达国家的“追及”或“赶超”,就需要提高对法律保障的要求,不断强化法律的保障功能,并持续推进经济体系和法治体系的现代化,实现国家整体的现代化。
可见,无论是历史上推进现代化的努力,还是今天着力构建的现代化经济体系,都需要法律制度的相应保障,都离不开法治体系,特别是以现代经济法为重点的法治体系[注]无论是强调“经济法治”,还是“法治经济”,都需要经济法发挥重要作用。(参见:张守文.中国经济法治的问题及其改进方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2):20-31; 张守文.法治经济的三个重要命题[J].南海法学,2017(1):31-37.),这是一个基本判断。在经济体系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等各类经济法制度的协调并用。这些制度不仅可以从不同维度促进经济体系的结构优化,还能够保障经济系统各子系统的协调和有效运行。可以说,没有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经济法保障,经济系统的各子系统就无法确立或难以持续。据此,加强以经济法为重点的经济法治,应成为贯穿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一条主线,忽视或偏离这条主线,经济体系现代化的进程就会受到严重影响,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实上,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现代法,对于经济体系现代化的保障功能体现在诸多方面。例如,经济法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保障,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及市场机制有效作用的保障,会直接影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而该体系正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注]相关分析可参见:张守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济法解析[J].政治与法律,2017(11):2-10.此外,也有学者从市场监管的角度进行探讨,参见:吴汉洪.市场监管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J].学习与探索,2018(6):97-104.。又如,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保障和约束,有助于对经济领域的合理分权提供保障,从而构建政府与市场的良性、协调关系,进而形成“现代经济体制”,而此类体制正是现代化经济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上述的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经济体制,只有经由经济法保障,才能既有助于增进产业结构的合理性和市场的有序性、公平性,又有助于提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协调性、稳定性。在具体的制度实践中,竞争法制度对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金融法制度对现代金融体系的构建,财税法制度对收入公平分配体系的确立等[注]参见:李扬.努力建设“现代金融”体系[J].经济研究,2017(12):4-7;平新乔.建立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8(2):12-15.,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此外,在产业法领域,各类产业指导目录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影响着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协调发展。另外,经济法的各类体制法对现代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上述各类经济法制度的保障功能,都应当在法治框架下实现,“以经济法为重点的经济法治体系”对于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尤其重要。
总之,现代化的“经济体系”对应于现代的“法治体系”,两者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不可少;同时,两大体系存在紧密关联,如果缺少法治体系的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就无法建立和存续。因此,从现代国家的立场看,现代的法治体系,特别是经济法治体系,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它直接影响着现代国家的形成以及现代政府的职能转变。
前面分别基于静态的结构分析和动态的功能分析,讨论了经济法对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础支撑及其结构优化的促进和保障。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看,经济体系与经济法体系在结构上的对应性,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支撑功能;而经济法的特殊规范结构,则决定了它具有的促进和保障功能。在上述“结构—功能”分析的基础上,依循前述“现代化—经济体系—经济法”的理论框架,如果对该框架进行“前后分段”和“分别组合”,还有必要进一步作出如下挖掘:一方面,从“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组合看,国家不断完善经济体系,并使其走向现代化,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发展,因此,在发展理论中会涉及现代化理论,以及通过完善经济体系来促进发展的内容;另一方面,从“经济体系—经济法”的组合看,会涉及法治框架下如何运用经济法促进和保障经济体系存续和发展的问题。据此,有必要在经济与法治两个层面,分别从经济法的发展理论和法治理论的维度,进一步作出理论拓展。
“经济法的产生基础是现代市场经济”, 这主要是基于一些国家经济法的生成背景作出的判断。对于这一重要命题,学界曾在发生论层面展开过讨论。从理论角度说,一国的经济体系与其法律体系相对应,相应地,现代化的经济体系也应与现代经济法相匹配。如果一国的经济法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甚至对经济发展有诸多掣肘或阻碍,就不可能建成现代化的经济体系。因此,如何用“好的经济法制度”推进经济体系的现代化[注]包容性制度是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好制度,攫取性制度是可能导致国家失败的坏制度。(参见:阿西莫格鲁,罗宾逊.国家为什么会失败[M].李增刚,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51-58.)因此,在推进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大量具有包容性的经济法制度。,是发展理论应研究的重要课题。
此外,从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的分类看,现代化的经济体系不仅应包括私人经济,还应将公共经济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各国的发展历史表明,有些国家能够进入“发达”行列,与该国经济政策或公共经济重要作用的发挥直接相关。与此相关联,无论是早期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的理论[注]李斯特认为:“统计数据和历史都告诫我们,哪个国家需要立法力量和行政力量干预的必要性越明显,哪个国家的经济就越发达。”(参见: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M].邱伟立,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128.),还是晚近张夏准(Ha-Joon Chnag)的探讨[注]张夏准认为:“所有当今的发达国家在赶超时期都积极采取了干预主义的产业、贸易和技术政策,以促进幼稚产业的发展。”(参见:张夏准.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M].肖炼,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8.),在今天都应当深入思考。
据此,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不仅要重视私人经济,还要关注公共经济[注]公共经济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参见:齐守印.构建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公共经济理论体系[J].财贸经济,2015(11):5-13.),并应强调如下方面:一方面,必须建设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它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础,有助于使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使市场主体充满活力,这对于私人经济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就必须建立现代经济体制,有效界定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经济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和规制作用,这对于政府参与的公共经济至为重要。
可见,要全面认识现代化经济体系,就应当关注公共经济,包括现代财政体系、税收体系、公共债务体系、公共收费体系等,它们是政府能够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经济基础,对私人经济的有效发展影响甚巨。在广义上,公共经济同样属于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扩展解析,是因为良好的公共经济体系的建立,以及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协调发展,更有助于促进整体经济的“全面发展”,这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应有之义,只是目前尚未受到足够重视,因此从理论和制度上都应当“补缺”。
上述对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理论扩展,有助于丰富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由于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不仅要在微观层面定分止争,还要在宏观层面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并尤其要对经济体系的现代化予以有效促进和保障,因此,应把“现代化问题”作为发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论题,并使其成为经济法理论的重要研究对象。
事实上,在以往贯穿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的发展理论中,“现代化理论”早已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只是经济法学界对此尚缺少足够关注[注]以往学界主要关注了经济法自身的现代化,可参见: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学研究,1999(3):88-98;应飞虎.论公权行为与经济法现代化[J].广东社会科学,2002(2):117-122.但学界总体上尚未把现代化问题作为经济法理论的重要研究对象。。从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更应关注现代化问题,并将经济体系的现代化作为研究重点,这也是经济法学与传统法学的重要不同。与此相关联,学界在以往讨论经济法理论的基本假设时曾关注的“国内与国际”“城市与乡村”等多个层面的“二元结构”,都是发展理论或具体的现代化理论的重要研究对象,体现了威廉·阿瑟·刘易斯(William Arthur Lewis)等人提出的“二元结构”理论的重要现实价值。对于上述“二元结构”的诸多问题,如能从现代化经济体系与经济法相结合的视角展开深入探讨,则会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与上述“二元结构”理论直接相关,我国在多个领域存在突出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由此带来大量的“差异性问题”,需要在经济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解决,这也是经济法中“差异性原理”的体现和要求。现代化是一个不断解决发展失衡问题的过程[注]有学者认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助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参见:刘少波.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2):8-15.),在发展理论中较为重要的“现代化理论”“中心—外围理论”或“依附理论”“世界体系理论”等,有助于分析相关国家从传统到现代、从不发达到发达以及在相互依赖的世界体系中的发展[注]在发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华尔特·惠特曼·罗斯托(Walt Whitman Rostow)、劳尔·普雷维什(Raul Prebisch)、伊曼努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等人做出了重要贡献。相关理论探讨可参见:普雷斯顿.发展理论导论[M].李小云,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62-168,173-180.,如果对上述理论加以扩展适用,就可以对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作出理论解析。例如,对于我国存在的传统产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欠发达地区,如何推动其产业从传统向现代升级,实现其从外围的落后地区向发达的中心地区转变,上述相关理论都有“扩大解释”或“扩展适用”的空间。
与上述发展理论直接相关,经济法学的法治理论要研究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如何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如何在法治框架下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问题。由于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结构优化,离不开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且经济法的法治建设水平直接影响现代财政体系、现代税收体系、现代金融体系等诸多体系的具体建设,因此,应加强经济法领域法治现代化理论的研究[注]经济法领域的法治状况对整体法治水平有直接影响,进而会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关法治与治理现代化的研究,可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4):5-27.,并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实现经济法功能和价值的问题,作为法治理论的重要研究课题。
例如,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需要有现代经济体制,以在法治框架下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此,必须强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要“有度”,即政府的调控和规制首先要合乎“法度”,不能恣意妄为,确保基本的合法性;同时,调控和规制都要“适度”,遵循经济规律,体现经济的合理性。只有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限定在一定的“度”内,才可能实现良好的绩效。由此看来,这里的“有度”,与经济法的法定、适度、绩效这三大基本原则的要求是内在一致的。
又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构建具有基础地位的现代市场体系,以更好地体现市场主体、市场机制的重要价值。只有市场主体有活力,市场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如果市场机制运行不畅,市场主体的活力也会大受影响。市场机制能否发挥作用,与对政府职能、职权的有效界定以及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直接相关,尤其需要经济法在综合调整过程中全面体现法治原则。
可见,从法治理论的维度看,经济法并非只是代表政府的法,它同样也要考虑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并应在政府和市场之上,对两者关系进行有效协调,不能认为经济法只强调政府干预,片面地以为经济法忽视市场机制、市场主体。经济法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就必须兼顾政府和市场两大资源配置系统,处理好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并在法治框架下切实保护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利益,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目标。
总之,无论是国家整体的现代化,还是经济体系的现代化,都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运用法治方式来推进。其中,影响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诸多方面,如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以及公平分配、区域发展,特别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等,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在新的历史时期,尤其需要不断提升经济法治乃至整体法治的水平,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来保障经济体系的现代化。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层面的诸多要素,其复杂结构的维系、存续和优化,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支撑、促进和保障,因此,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实践中,对经济法的上述重要功能应高度重视,并使其真正落实到位,否则,经济体系的现代化就会受到重大影响。
有鉴于此,本文对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复杂结构、经济法特殊的规范结构及其重要功能进行解析,通过“结构—功能”分析,探讨了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经济法之间内在的紧密关联,并基于“现代化—经济体系—经济法”的理论框架,分别从静态角度分析了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结构与经济法的基础支撑功能,从动态角度揭示了经济体系的结构优化与经济法的有效促进和持续保障功能,从而说明经济法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不可或缺性。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发展理论和法治理论的角度,对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及经济法相关功能的实现作出拓展解析,强调公共经济也是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整个经济体系的现代化纳入法治框架,这对于丰富和发展相关经济法理论,解决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亦具有重要价值。
在上述“现代化—经济体系—经济法”的理论框架中,还涉及“现代化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事实上,各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其经济现代化进程紧密相关。在我国,正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经济法才得以应运而生;正是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经济法才不断取得长足进步。与此同时,经济法对于改革开放和经济现代化,也持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实现现代化,对经济法的重要功能就应有全面认识,并在制度实践中弥补影响相关功能实现的缺失。
由此扩展,在整体上还应关注经济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对应关系”。由于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相应法律制度的支撑,如果缺少法律制度,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经济体制以及相关的各类机制,因此,经济体系的现代化需要在相关法律制度的促进和保障下进行,尤其应在法治框架下逐步推进。一国的经济体系建设如果偏离了法治轨道,就谈不上“现代化”,而能否符合“在法治框架下依法构建”的要求,应当是衡量经济体系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据此,从法治的视角看,建设现代化的经济体系,不仅要有现代的经济理念、经济体制、经济机制等,还要有现代的法治理念,即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建设经济体系,并依法促进和保障该体系的发展[注]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认为,“经济发展只靠好的经济政策是推动不起来的,还必须能够保障法律和秩序、财产权、法治以及政治稳定。”(参见: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M].陈高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359.),而在此过程中所依的“法”,则主要是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
总之,“国家的经济体系对应于法律体系,经济体系的现代化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并尤其需要经济法的支撑、促进和保障”,这既是贯穿全文的一条重要主线,也是法学领域值得关注的重要命题。基于上述命题,不仅应继续加强“经济法治”或“法治经济”的研究,还应进一步推进“发展理论”与“法治理论”的探讨,并在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中推动“发展法学”的全面构建。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