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欣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走过了近70年的历程。经过近70年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法制体系和政法传统,刑事法律制度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实现执政党的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过一系列比较、尝试和犹豫之后,通过法治,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平稳发展、民族的复兴正在成为全民的共识。69年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已不算短,但把法治上升为治国方略则还是全新的体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的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颇为曲折,其成绩带来了国家的安定、社会的活力、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失误则给国家和民族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因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客观、准确、完整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历程进行研究,探究其内容和做法,总结其成绩和教训,分析其形成发展的历史、社会因素和思想根源,从而得出规律性的认识,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提供有益借鉴,是法治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法学界无法回避的社会责任。
此外,仅就学术价值而言,这种研究也极为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对未来充满期待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出台文件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及其法律制度。“六法全书”是晚清以来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同时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批判,开始了全新的法治实践。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政法传统越来越充满自信,并着力借助西方社会熟悉的术语对此正当性进行阐释,以期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因而这里所说的“法治”与西方法学作品中描述的、国家治理中所依赖的“法治”并非一种类型或知识系统,如何评价这套新的话语体系也成了法学界必须关注的一项学术任务。
从学术上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行研究,进路大致有三。一是通史性质的全景考察。旨在搭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之框架,探讨法治发展、演变的规律。国内法制史学界对此不乏经验,诸如胡留元、冯卓慧合作的《夏商西周法制史》a胡留元、冯卓惠:《夏商西周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刘俊文的《唐代法制研究》b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郭东旭的《宋朝法律史论》c郭东旭:《宋朝法律史论》,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以及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d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等作品已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法和编写体例。二是专题式的展开。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发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重要问题展开深度研究。美国学者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国通史》e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通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在这方面提供了可资仿效的成功范例。三是按照部门法的理论框架和结构进行研究。公开出版的诸如钱大群、艾永明的《唐代行政法律研究》f钱大群、艾永明:《唐代行政法律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陈玺的《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g陈玺:《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年。、李光灿主编的《中国刑法通史》h李光灿主编:《中国刑法通史》,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之类的作品即属此类。上述几种方法均有必要,但笔者以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史这样全新的研究领域来说,起步阶段专题及部门法性质的研究似乎更为重要,其中尤以专题性质的刑事法制史研究更值得期待。
刑法史研究之价值。就理念和理论而言,曾几何时刑事法律制度(这里的刑事法制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所秉持的国家至上、秩序至上之理念,深深地影响、甚至塑造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的形成和整个民族对法律的认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就实践层面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最早制定并颁行的法典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直占据着特殊地位。就作用而言,刑事法制不仅为新政权的巩固,新时期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推行,以及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还是国家治理最为依赖的法律部门。每当社会中有新的问题出现,人们所想到的解决办法基本都是刑法,因而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刑法解释的颁布成了国家和社会最为关注的法律事件之一。就现实而言,当下的中国刑事法制正处于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转型的重要节点上,这种转型事关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法制最能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传统的精义,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的研究可以丰富对我国法治历史的认知。此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史进行系统和深入研究,还具有摸索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法史研究方法的示范效应。总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近70年的刑事法律制度进行认真总结和研究,其价值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像一座富矿,目前涉足这一领域的学者涵盖历史学、法律史、法理学和刑法学四大群体。由于专业各异,因而既有的研究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旨趣等方面显示出了明显的不同,或侧重于史实的爬梳勾寻,再现某一具体的历史事件和人物;或侧重于成绩、经验教训的展示及总结;或侧重于的历史规律的把握;或侧重于刑法知识的增长。大致有以下几种研究进路。
以一个刑法罪名、刑名的兴替,某一个案件的审理、某一刑法事件的发生等为观察的对象,从微观层面展开研究,力图还原历史真实,如《潘汉年案审判前后》a彭树华:《潘汉年案审判前后》,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0年。《胡风集团冤案始末》b李辉:《胡风集团冤案始末》,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年。等。
从刑事立法、刑法原则、刑事政策、刑法学等角度切入,从中观层面就刑事法制中的某一个问题进行专题式研究,以求刑法学知识的增长。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c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年。,中者如《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d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后者如《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e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等。
借助史实着重揭示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政治思想基础,如高铭暄的《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的刑事立法》f高铭暄:《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的刑事立法》,《法学家》2001年第4期。、李秀清的《新中国刑事立法与苏联模式考》g李秀清:《新中国刑事立法移植苏联模式考》,《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等为此类作品的代表。
利用法律史的专业知识,从宏观层面力求客观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完整内容和走过的历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总结其沿革的规律和特点,如张希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h张希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等。
此外,一些法制通史类的作品中亦包含着一些刑法史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i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下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j杨一凡、陈晓枫、张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北京: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等即是如此。通史性的作品均以时间为维度,按照现代部门法的分类进行编写,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这些通史性质的作品用意是系统地勾勒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发展的点与面,因而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着墨不可能太多。
上述作品已大致勾画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演变规律,为继续深化研究做了有益的尝试。研究成果数量已相当可观,但与该研究领域具有的学术价值相比,既有的研究无论是在研究方法,研究内容,还是在研究深度方面都无法满足现实法治实践以及学术发展之需要,尚有拓展、提升、补充的必要。就整体而言,既有的研究在内容上:一是对立法史较为偏重,而对刑事审判史则关注不够,大多属于静态的过程及知识梳理,缺少动态的问题观察;二是许多重大问题尚没有进入研究者的视线;三是大多以国家层面刑事法律制度的建构为主,对地方的刑事法律制度运行较少观察。材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发掘,如过于依赖正史、领导人的文集讲话,对原始档案、司法档案、年鉴,以及当事人回忆录、口述史料等民间资料等运用不够;研究视角方面也稍显单一,基本上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进行思考,就刑事法律制度对社会的影响观察不够。特别是缺少刑事法律制度与特定时空下的政治、经济、文化、个人命运等关联性考察。研究方法上微观、中观和宏观研究之间的结合尚待提高,许多作品缺乏细节。研究结论方面,某些研究成果观点有余但论证不够严谨,分析深度亦显不足。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无法吸引社会各界对我国刑法史研究成果的关注,更限制了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复杂性的认知。因而拓展研究领域,提升研究水平势在必行。
目前是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史基本的学术环境和条件已大致具备。
首先,困扰研究者的资料问题已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长期以来,对于包括法制史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研究来说,资料的不足是最为重要的问题。经过各方的努力,这一问题已有一定程度的改观。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而言,目前已公开出版的资料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执政党的文件汇编和领导人文集。如《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a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b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毛泽东选集》c《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刘少奇文集》d《刘少奇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周恩来文集》e《周恩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董必武政治法学文集》f《董必武政治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邓小平文选》g《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江泽民文选》h《江泽民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胡锦涛文集》i《胡锦涛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江华司法文集》j《江华司法文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等,仔细阅读执政党的文件,执政党领导人的文集有助于我们从一个重要的层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包括刑事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研究中国问题,考察执政党的正式决议和执政党领导人的讲话是一条有效的路径。第二,刑事立法资料。刑事立法工作对于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意义不言自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整个国家立法工作成效不大,但单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甚至刑法典的制定却基本没有停止,对于刑法史研究而言,刑事立法资料必不可少,如《新中国刑事立法文献资料总揽》。k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事立法文献资料总揽》,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三,志书。志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类书,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均组织编写和出版了一大批新编方志,其中亦包含司法审判方面的,如《北京审判志》l《北京审判志》,北京:北京出版社,2008年。《上海审判志》m《上海审判志》,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3年。《天津审判志》n《天津审判志》,天津:天津社科院出版社,2099年。以及《政权志》《法院志》《检察志》《公安志》《政法委志》等。这些新编方志数量极大,质量参差不齐,但只要合理使用,仍然有助于我们观察统一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各地执行中的真实差异,丰富我们对刑事法律制度的认知。第四,报纸、杂志和年鉴。学术研究的科学化离不开具体的数据,如《中国法律年鉴》《人民日报》《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等资料的出版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第五,案例汇编。案例是刑法史研究中另外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料,如《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案例指导》《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第六,工作总结。如《人民法院40年》o最高人民法院编:《人民法院40年》,内部发行,1990年。《人民检察院40年》p最高人民检察院编:《人民检察40年》,内部发行,1990年。《人公安40年》,q公安部编:《人民公安40年》,内部发行,1990年。此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内的各地各级法院年度公报。第七,当事人日记和回忆录。如《杨尚昆日记》r《杨尚昆日记》,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若干重大政策与事件的回顾》s薄一波:《若干重大政策与事件的回顾》,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历史的审判》。t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编辑组:《历史的审判》,北京:群众出版社,1981年。第八,传记和年谱。如《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思想生平研究资料选编》。u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思想生平研究资料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上述资料尽管还不够完整和系统,但类型众多,可以相互补充和校正,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基本的前提。
其次,既有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经验和范例。前面已经指出,包括历史和法学学科在内的许多学者已在此领域耕耘有年,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成果,除前面已提到的外,还包括《改革开放30年我国刑法建设的成就及展望》v赵秉志:《改革开放30年我国刑法建设的成就及展望》,《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的历程》w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新中国法制建设回顾与反思》a李龙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等,这些研究成果不仅提供了必要的经验和研究的范例,还指明了研究的边界。此外,《国史纪事本末》b魏宏运主编:《国史纪事本末(1949—1999)》,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c当代中国研究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五卷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国史全鉴》d刘海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著作,也为思考解读大的历史和法治背景提供了基本的观察和分析框架。
再次,研究的难点和重点越来越清晰。经过前期摸索,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史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已越来越清晰。如执政党、社会各界对刑事法律制度之认知,原苏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对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制度的继承和扬弃,西方现代刑法学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传播和流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发展之规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政策制定之过程、刑事政策与执政党和经济社会发展之关系,犯罪类型的变化及其规律,刑事司法区域之特征,运动式司法之反思,中国式冤假错案的形成及平反机制,政治刑法和市民刑法之关系,泛政治化、泛道德化对刑事法律制度之影响,刑事法律与社会秩序及人权保护之关系,“公安六条”和群众专政,刑事法律在社会治理中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之专门法庭等。尽管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尚未完全找到,但知道了哪些是真问题,哪些是真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提升研究水平来说也是极为重要的。
第一,抢救和整理史料。尽管前面已经指出,相关领域史料的整理和出版已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进程过于曲折,导致相关史料的种类和数量异常丰富和庞杂,给史料的搜集和使用增添了许多困难,其中尤以1949—1979年的史料抢救工作最为迫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档案保护制度还不完备,许多史料处于佚散的状况。当事人或知情人均年事已高,如果不尽早对他们保留和所知的史料进行抢救整理,并做口述史存留,很可能因相关人员的辞世而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史料的翔实和新颖直接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学最终结论的科学程度。因而,整理和抢救史料是我们这一代学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内容上合理取舍。研究内容方面既注意总结成功的经验,也不回避过失和教训,更不刻意回避重大的刑法史问题,同时不去追求所谓的新奇,而是以建构更加完整的共和国刑法史为目的,做到内容完整又不失体系,避免给后人留下历史虚无主义的隐患。
第三,研究方法上打通各学科的分野。充分利用历史学、法律史学、刑法学、犯罪学等各自学科的特长,以社会转型为基本理论框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进行观察和分析,提高其理论深度;将刑法学说、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和特定时空结合观察,将罪名、刑罚、刑罚原则、刑事政策、事件和人物有机结合,避免以往法律史学研究容易出现的单纯的、静态的法律知识梳理和时间再现;同时借鉴观念史、社会史等研究视角拓宽现有的制度史研究范式,从国家、社会和个体等多角度、多层次地展开,将官方文献、民间史料(回忆录、口述史等)、诉讼档案、司法文书、统计数据(各种年鉴)等进行结合,通过新史料发现新问题,并通过新史料拓展研究范围,力求推陈出新。对于一些复杂暂时不宜下结论的问题,或运用法律史学者的专业知识,以真实发生的事件为依据,采取深描的办法,深挖问题背后的因果关系、逻辑基础,揭示问题产生的机制,力求寻找刑事法律制度发展、演变背后的力量,真实再现历史;或采取编年体的方式注重历史事实的梳理、陈述,不进行过多的评价、议论,勾画出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线索和规律。
第四,把握好评价的尺度和标准。无需回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史研究中部分内容尚有一定的敏感性,如欲取得较好的效果,必须妥善地把握表述的尺度。具体而言,对待争议较大的历史事件秉持学术研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将历史事件置放于特定的时空中去观察,着重阐释事件背后的原因。借鉴已公开出版的国史著作编写经验,少走弯路,在保持科学性、严肃性的同时,将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点。对于历史事实,可以取舍,但不能改动。某些尚不完全清楚的历史事实可以不说,但不能造假。同时注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置放于中国法律近代化、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置放于国际共运史的历史环境下进行思考,置放于更开放的平台上进行比较和观察,从而尽量做到评价客观准确,提高其科学性,避免自说自话。
综上,笔者认为应把握三个核心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是依据革命和变革相结合之理论,通过移植和自我摸索相结合的方式逐渐构建起来一套独特的知识系统,这套知识系统包括近代西方大陆法系的刑事法律制度、原苏俄的刑事法律制度和中国共产党人从根据地时期起自主摸索的一些制度元素组合而成的。由于其构成元素多样,因而,具备了多种发展的可能。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建设中刑事法律制度占据着非常突出的地位,承担着镇压和治理的双重功能,刑事法律的落后与进步决定着整个国家法治的发展程度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如何处理好中国传统文化、中国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以及人类法治文明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发展中必须处理好的问题。三是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发展极为曲折,从政治刑法起步,逐渐向市民刑法转型,其功能也相应地从镇压向治理过渡,这一过程尚未完成。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即有理念的问题、政治的因素,也受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从知识层面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从理论上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规律,深度挖掘和阐释其发展演变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客观评价其对国家、社会及民众生活的影响是完成这一转型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