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贷监管现状及对策探讨

2018-02-21 02:31陈游
西南金融 2018年10期
关键词:网贷机构监管

陈游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湖州 313000)

引言

2016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元年,到了2017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始正式步入合规元年。在金融监管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网贷平台的合法合规开始成为其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一些领先的P2P网贷平台正在加快推进自身的合规发展,与此同时一些不符合监管政策导向的网贷平台也相继开始转型。截至2018年6月,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数量为1836家,而英国约为15 家,美国除了2家最大的网贷平台之外只有一些较小的平台。较之英、美两国,我国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仍然没有实现合规,其中大约有40%的网贷平台还没有对接银行存管系统,存在资金池或者挪用资金的可能。据统计,截至2018年上半年,已经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旗下登记披露服务平台的网贷机构只有117家,仍然接入旧版互金信息披露系统的网贷平台则有120家。2018年6月以来,我国网贷平台风险集中爆发,多家网贷平台出现问题,被迫转型或停业,其中仅7月的第一周,出现风险的网贷平台就多达40家,涉及风险的资金超1200亿,使得投资者面临巨额损失。在我国网贷行业面临风险集中爆发的期间,网贷平台运营者和投资者更加期待网贷监管能够正本清源,通过规范整个网贷行业使合规的网贷平台能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与此同时,相关监管机构也正在加快节奏推进网贷行业监管,促进网贷平台合规经营,并在近期制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争取通过1~2年的集中清理整顿,基本完成网贷行业存量风险的化解,进一步消除较大的潜在风险,从而初步建立适应网贷行业发展的相关监管体系及机制。预计新一轮针对网贷平台的相关监管细则及现场检查即将启动,估计在2019年6月前完成后续的整改验收,并将继续完善准入制度,或者实行牌照发放监管,而非依靠备案。因此网贷行业退潮或仍将持续2~3年的时间,3年后正常运转的网贷平台预计不高于200家,即约为目前运营网贷平台数量的10%。

事实上,对网贷平台的清理是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必然过程。网贷平台数量零增长甚至减少这一情况的出现,既有市场竞争加剧的原因,即采用传统网贷业务模式已经难以找到业务新的增加点;更有监管越来越严格的因素,这折射出行业从野蛮生长转为合规发展的变化。首先,从网贷行业发展的规律来看,互联网理财业务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业务量倾向于往头部平台进一步集中,长尾平台的营销成本越来越高,因此退出属于正常现象,并且这种退出还会进一步加速。其次,监管趋严只是我国网贷行业新增平台出现零增长的直接因素,其背后根本的原因应该是行业价值理性回归。过去网贷行业的爆发式发展更多是由于监管缺失产生政策套利空间,同时由于行业进入门槛低,从而使网贷行业疯狂发展并产生泡沫。随着中央以及地方的监管细则陆续出台,监管归位,政策套利空间难以继续,动机不纯以及自身实力较差的网贷平台只能选择退出。最后,大网贷平台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和发展后,其品牌或者业务都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壁垒,留给后来者的发展空间已经越来越小,这也使得原来一些持观望态度的机构开始理性思考有无加入网贷市场竞争的必要。

一、我国网贷监管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网贷监管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监管包容期(2007~2010年)。这一阶段网贷行业正处于萌芽期。从2007年国内首家P2P平台拍拍贷成立,到2011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人人贷平台风险提示通知》之前的这一阶段是我国网贷行业监管包容期。这一阶段我国网贷行业发展趋势不明、监管层意向还未明朗。但从监管机构未出台明确的监管政策来看,这一阶段监管对网贷行业早期萌芽和发展以包容性政策为主。

第二阶段:监管温和期(2011~2015年)。这一阶段监管机构开始介入和关注网贷行业的发展。自从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出台《人人贷平台风险提示通知》后,网贷行业呼吁监管政策尽快落地的声音进一步加大。2014年“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开始从放养式向大力推动转变。2014年和2015年,我国网贷行业发展更为迅猛,网贷平台数量猛增,与此同时,网贷行业发展问题和风险事件也相继爆发。2015年7月,监管层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凸显出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鼓励性和包容性态度。

第三阶段:监管严管期(2016年至今)。这一阶段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管理更加严格。2015年末e租宝事件发生,相关监管机构紧急下发《网贷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对网贷行业实行负面清单制监管,同时列出了13条负面禁令。此后备案、银行存管以及信批等相关政策纷纷出台,网贷进入严管期。2016年,李克强总理提出“要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同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以及绿色金融”。监管机构紧接着开展了一系列网贷专项整治活动。不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始对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进一步作出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其中包括强制性披露指标65项以及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堪称史上最严。到了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联合出台《网络借贷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网贷平台借款额上限,同时新增一条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网贷平台类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债权转让行为,并强调了银行存管、备案信批方面的要求。2016年11月中国银监会联合三部门发布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中具体规定了新设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申请、存续平台备案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备案登记后管理等相关内容。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进一步出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指引》,并在业务定义、流程规范以及责任划分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作出了详细规定。2017年8月中国银监会出台《网贷平台业务活动信息披露相关指引》,规定了有关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内容的详细要求,加深了网贷平台运营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这一指引发布后,我国网贷监管已初步建立起“1+3”(即包括一个办法以及备案、存管、信披方面三个指引)的相关制度框架。

(二)我国网贷监管仍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备案细则存在地方差异,容易产生监管套利空间。目前网贷备案细则的制定及其执行权限主要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掌握,由于各地行政执法环境以及市场环境的差异,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发展的态度差别较大,从而导致各地备案标准不一。比如有些地区要求银行存管必须属地化,山西要求网贷债转次数不高于3次,重庆部分区县强调只有“双清”才能备案,与之相反湖南攸县等地则对此表现出极大的宽容。由于各地的备案政策差异,造成了突击异地注册、买壳以及多地备案等监管套利现象的产生。

二是征信信息难以共享,造成网贷监管某种程度缺失。我国网贷是在征信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快速发展起来的,由此产生了相当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央行征信系统仍未完善,而且主要面向传统金融机构开放,因此网贷平台并未和运行的央行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进入该系统查询网贷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使得网贷平台只能按照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自行评定,不仅加大了网贷平台相关运营成本,也无法保证信用评级结果的准确性。此外,由于网贷平台无法将借款人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各平台间也未建立较为有效的信息共享以及交换机制,使得各平台推出的借款人黑名单系统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因为失信者还可在其他网贷平台或者传统金融机构继续申请贷款。所以央行征信系统与国内规模较大且运作较为规范的网贷平台进行对接显得尤为迫切。

三是牌照审批地方松、中央紧,导致监管央地不同步。当前,中央政府对网贷平台审批较为谨慎,发放牌照相对较严。但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从满足当地金融弱势群体需求角度出发,审批较为宽松,以至许多网贷持牌公司并未开展相关实质性业务经营。因此经营牌照转手或许会为非法小贷公司以及现金贷业务的“洗白”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不少网络小贷经营牌照转手之后为网贷平台跨区域经营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风险由此发散。这就需要进一步调动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以便尽快形成监管合力。此外,地方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的审批应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使机构审批和相应监管措施出台同步,进而消除监管滞后现象。

四是网贷监管过严无法有效推动网贷行业良性发展。作为金融产业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创新的产物,网贷可以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相关金融消费需求,其存在有一定必要性,因此试图扼杀网贷行业发展的政策违背了当前金融发展规律,压抑了弱势群体合理的金融消费需求,不利于我国经济尽快企稳回升。此外,网贷行业业务创新也使得监管落实更加不易,供应链金融、现金贷以及汽车金融等各种网贷平台业务模式在我国大行其道,很多平台甚至涉足多个业务模式,比如微贷网主要是汽车金融,同时也有消费金融业务。

二、网贷的特殊性需要实行相应特殊的监管原则

(一)遵循协同监管的基本方针

协同监管的核心在于充分考虑到了网贷监管主体具有特殊性。与传统金融业态不同,网贷业务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在空间距离上的局限性,也形成了极强的负外部性。网贷业务风险会通过网络渠道快速传播甚至放大,相比传统金融,网贷风险发生的概率更大、范围更广,一旦风险爆发就可能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产生连锁反应,从而进一步扩散到其他地区或者市场,因此仅仅通过单一监管主体是无法实现监管效果的。实行多维度的协同监管更加符合网贷行业特点。当然,协同监管并非简单的多头监管,而应该是职责清晰的多功能、多条线的金融监管,包括中央监管部门间的协同与央地监管机构间的协同。其中,中央监管机构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数据监测以及业务定性判断等职责;互联网管理机构负责网络信息的监测以及引导;地方监管机构负责当地消费者保护和对相关风险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还有征信机构、风险技术监测平台和网贷行业协会等,从征信信息发布、网贷平台相关交易数据抓取监测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对网贷平台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金融监管。

(二)行为监管为主的基本方式

由于网贷平台具有与传统金融机构差异较大的特殊性质,例如信息中介特殊定位、市场进入门槛很低、违法违规隐蔽多样、网贷业务高速更新以及客户群体跨区分散等,决定了网贷监管必须双管齐下,实行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基本方式,即从经营行为基本层面对网贷行业开展全方位监管。其中行为监管的核心内容就是《网贷平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列出的负面清单规则。该办法规定了十三项网贷业务禁止性行为,同时以负面清单形式说明了业务边界。这种行为监管的方式具有以下作用:一是进一步督促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本质;二是引导网贷平台定位于线上经营的业务发展模式,从而回归互联网金融的初衷;三是要求网贷平台严格限制自身业务经营行为,避免跨界混业经营引起风险交叉感染扩散;四是引导网贷平台回归“服务弱势群体、促进普惠金融”的市场定位,真正为长尾客户群体服务。负面清单制度设计体现了现有监管体系下的监管创新,是我国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推动由机构监管方式偏向行为监管方式的积极尝试。

(三)借助市场监管的积极作用

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网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利用面向海量客户群体的优势,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布信息和快速交易,所以对于网贷监管,仅仅借助传统自上而下的纵向金融监管模式是远远不够的。网贷监管需要借助市场自身的力量,利用其他市场主体对网贷平台及其业务施以横向的市场化监管,从而促使网贷平台依法、合规经营。对于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涉及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网贷平台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从而使相关投资者对网贷平台以及网贷业务的发展趋势及其未来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实施监督;二是充分利用市场中第三方机构的力量,例如为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传统商业银行、为网贷平台出具法律意见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第三方机构可通过自身领域的专业能力,对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化的监控;三是利用媒体报道和投资者举报等途径,对网贷平台的日常违规行为尤其是相应的经营风险进行管控。网贷监管只有结合和鼓励市场化力量的参与,才能真正实现纵横结合、充分全面、高效及时。

(四)鼓励科技监管的创新手段

由于网贷行业自身的特殊性质及其迅猛发展的客观现状,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及方式已经无法应对网贷发展新形势的监管需要。尤其是当前网贷平台面临跨区域经营、绝大部分有固定消费场景、交易金额巨大、大量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获客和极易产生金融科技风险等现状,客观上要求监管机构在监管手段上不断创新。对于网贷行业来说,人工监管方式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下,可持续性较差,尤其是难以及时准确地进行风险的分析、预警和预判。而通过科技化监管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具体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一是通过自律组织引导网贷平台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以及数据共享,从而夯实市场监管的信息基础;二是技术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网贷经营数据整合,然后从互联网最底层获得交易基础数据,从而开展实时监测;三是中央监管机构大数据风险分析平台利用海量数据汇总分析,从而对违法违规业务的动向进行研判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这种科技化的监管方式既有数据真实性的保障,又有监管效率的提升,能更有效地实现网贷风险的预警以及事前监测。

(五)推行包容监管的核心理念

由于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依托物理网点经营,服务时间和空间都有较大局限性,客观上降低了客户的服务体验。而网贷平台秉承用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基于用户属性以及大数据分析,创造了更加便利、轻松的服务环境,提升了客户体验。通过平台在线与客户随时随地互动沟通,及时调整更新产品与服务,使其产品和服务能够自发向客户的金融需求靠拢;通过在线模式让客户主动参与平台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从而满足客户参与感、存在感等潜在心理需求,将普通意义的用户转变为平台铁杆粉丝,粉丝效应进一步推动业务规模的爆发式增长。可见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网贷平台更关注用户,具有更积极的创新态度和更高的创新频率,所以对于网贷监管,应当给予必要的容忍度和宽容度。对于一些新业务、新产品,需要实行包容式的监管思维,尤其是对于那些能覆盖到因地理位置偏远、信息获取渠道太少而很难得到必要金融服务的社会弱势群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网贷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城乡金融服务不平衡的鸿沟,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因而更需要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

三、网贷监管的相关国际经验及借鉴

(一)注重功能监管

所谓功能监管主要是针对网贷平台经营风险的监管,包括对相关风险的识别、测算、防范、预警以及处置。由于网贷平台实际上发挥着类似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一些国外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借鉴银行监管中的经验进一步设计针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措施。例如对于潜在大规模集资或从事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风险,法国实行渐进式访问网站这一政策;新加坡规定,如果网贷产品的相关信息仅提供给那些符合监管要求资格的相关客户,就能豁免提交招股说明书。针对网贷业务的信用风险,韩国则是明确规定了个人投资者在平台上的投资上限,并给予个人投资者一段时期的投资冷却期,规定在冷却期内个人投资者可随时撤回投资。针对网贷平台流动性风险,美国要求网贷平台创设二级转让载体供相关投资者退出。针对网贷平台欺诈或破产风险,一些国家强制实行第三方托管,同时对平台持有客户资金的金额作出了限制。

(二)积极推动监管协调

网贷作为金融与科技相结合创新的产物,其对监管带来的最大挑战在于产品创新与业务创新的跨界性。由于一些网贷平台跨国跨区域经营,现有的相关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因此极易引发监管套利。此外,由于网贷具有跨市场以及跨行业特性,目前这种以栅栏方式对银行和网贷业务间的风险传播途径进行简单隔离的监管将会面临巨大挑战。因此网贷监管亟须加强国际监管机构间以及经济体内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就国际监管机构协调看,金融稳定理事会已于2016年3月正式通过议程将金融科技纳入监管,下属的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行业委员会明显加速推进这一领域的方案进程。而就经济体内监管机构协调看,中国香港已经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这一层面建立了跨监管机构的协调组织,其中金管局、证监会以及保监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科技处派出各自代表参加。日本已经在金融系统委员会下专门设立金融科技工作组,主要负责金融科技立法领域的咨询建议。这些监管机构的协调对于帮助监管机构厘清监管职责边界、提高监管协同性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大力深化与市场间互动

从网贷行业发展经验看,主要由创业企业以及科技企业转型而成的网贷企业对于金融行业的知识不够了解,由此国外监管机构设置专门性的金融科技机构,作为这一行业的监管节点和核心,通过发起监管机构和行业企业之间的对话,实现加强政府、监管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合作。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已在2016年针对金融科技公司正式启动监管沙盒计划,即允许监管机构在可控的测试环境条件下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以及新服务实施真实或虚拟测试。其他一些国家则实行创新加速器模式,即本国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与金融科技业界建立合作机制,利用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及其运用。

(四)重视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在网贷平台交易和投资的绝大多数是小额投资者。这些小额投资者在投资网贷产品过程中更易被短期获利所诱惑,缺少足够的能力去评估其面临的投资风险,而且对相应的投资回报有过高的期望,这使得当投资者心理预期出现波动或受到冲击时,网贷市场通常会出现超调现象,所以监管机构应该重视加强投资者教育。由于投资者之间的金融知识背景差异较大,国外一些监管机构提出以经验为基础开展投资者教育,即强调按照不同类型投资者不同的教育需求分类开展投资者教育。例如有异于年纪较大的投资者,通常年轻投资者对金融科技应用更有归属感,同时投资视野期限更短,因此对于年轻投资者的教育不应该同于其他投资者。此外,一些监管机构还将投资者教育融入网贷投资环节,从而避免投资者作出一键式决策的冲动,降低在线投资决策速度。例如瑞士要求线上投资者必须阅读投资者教育相关信息,同时填写问卷,旨在进一步确定投资者是否已经理解投资的特征及面临的风险。

四、完善我国网贷监管的建议

(一)推进网贷征信数据库建设

在我国,很多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多头借贷,尽管借款人在一家网贷平台借款金额不高,但各家平台合计借款总数可能就会很高,极易产生恶性风险事件,因此网贷也应纳入央行相关征信系统。征信是整个金融体系发展的基石,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普惠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征信体系构建显得尤为迫切。当前我国相关信用评价体系发展尚未完善,这也是网贷健康发展的另一个障碍。据央行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经收录的自然人数量突破9亿,但拥有个人征信记录的仅4.9亿人,高达5亿人口尚未有任何征信记录,这个数据说明构建覆盖全国金融市场征信体系的必要性。由于传统企业征信成本相对较高、耗时长、信息难以共享,银行同业征信系统数据收集有边界,无法全面体现个人征信信息,大数据数据源虽然广泛,但可靠性存在争议,故建议初期网贷征信系统可构建大数据征信以及同业征信两条主线,同时由于其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差异化监管必不可少。

(二)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目前的网贷平台备案由银保监会负责牵头制定,地方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备案。这种双头安排主要是由于银保监会已经监管上千家银行,如果还需监管数千家网贷平台就有点力不从心,因此需要央地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合力。这种双头监管体制安排需防止责任推诿,清晰和统一权责,同时进行有效协调。同时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执行网贷监管事务仍然面临一定障碍:一是各地具体执行的监管机构不完全相同;二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性质各有不同;三是不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编制不多、人员缺少、技术手段不强等困难;四是《暂行办法》中赋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存在不统一。虽然相对于以中央银行为主的传统“分业监管”模式有着不少的创新,但在继续明确划分监管职权、深化加强监管机构联动、防范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不同监管机构间应建立定期的更加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以及沟通协调机制,着手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信息分割以及功能分离的问题,努力实现由防范局部金融风险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转变,从而实现切实提升网贷监管实效的目的。

(三)提升与市场间的互动水平

目前以大数据联合监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方式是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更加规范化的行业运作是我国网贷平台长远发展的可靠保障。加强监管、规范发展这一目标对我国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至关重要。建议建立网贷大数据统计与风险监测平台,同时将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贷款期限以及资金流向等纳入这一监测指标体系,由网贷平台对每笔资金的具体动态信息实行标准化登记,并由相关监管系统实时监控。同时监管机构和金融数据服务提供商等网贷市场相关主体之间定期开展知识共享,例如建立新闻发布、专家座谈以及行业开放等多样化的互动沟通机制,从而形成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高科技信息企业、中介机构及金融消费者间的良性互动氛围。在数据标准制定上,推进与产业界合作进一步完善网贷数据标准,通过互动合作共同收集相关数据,同时发展自动共享机制,从而推动数据互通共享,使监管更加便捷。在沟通交流中应准确把握金融科技的优缺点,共同解决网贷监管与金融创新间的矛盾,从而为相关监管规则的建立、监管创新方案的改进等提供有益的思路。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监管

行业协会自律是对网贷监管的有益缓冲,同时能有效降低政府直接监管引起的风险,特别是在目前监管经验缺乏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行业的自律作用显得非常必要。进一步规范行业自律组织,可以由网贷行业的主管机构牵头负责,由网贷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构建,再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网贷行业自律规则,从而引导网贷平台的持续健康有序运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对网贷平台相关数据统计、运行监督以及索赔受理等相应业务的处理。同时,行业自律平台通过建立失信客户黑名单机制,及时对有风险的网贷平台开展统计与监测,从而为科学统计研究提供准确的官方数据。当然自发的行业自律监督只是第一步,由于行业自律以自我约束为主,没有强制约束力,从而使实施效果大受影响,作用与效果比较有限,因此仅有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和政府监管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市场监督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积极应用大数据金融技术

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实际上是以数据驱动的,监管科技的核心也是围绕数据收集、大数据处理和解释以及建模分析与预测进行的。此外,采用密码学技术可以增加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从而提高监管机构和网贷平台的处理效率。在环境上,通过构建更安全稳定的网络运行环境,大力发展基于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新型网贷监管模式和服务,从而提高复杂经济条件下的监管效能,防范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在机制上,建议在内部成立监管科技部门,共享在监督实践以及数据格式方面的理念及其经验;适度发展监管沙盒或者金融风洞技术,尝试建立创新实验室,积极投资人工智能等新兴金融技术。在工具上,通过智能合约技术实现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机器可读,可以大幅降低人工工作量;积极推进压力测试相关系统的工具化;通过API接口接入其他监管服务,可以使合规和监管报告既能保质保量又能高效完成;积极应用人工智能开展模式识别、语音识别及应用预测性分析。

(六)大力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我国网贷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存在技术操作较难以及举证困难等难点,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相关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四个层面进一步完善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在制度建设上,健全和完善与网贷领域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立法,同时对市场准入、各交易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范;在平台经营上,继续加强对网贷产品销售的管理;在金融消费者教育上,不断加大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的普及以及风险教育力度;在网贷纠纷协调处理上,积极构建多元化网贷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同时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还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础上,审视网贷监管措施以及具体交易评价规则相关体系建设,进一步辨别一般与专业投资者身份,尽快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风险提示,促进投资者适合性制度的建立,赋予投资者一定期间的冷静期以便行使投资后悔权;大力整合梳理央行等监管机构内部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职能分工,从而便于金融消费者维权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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