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化管理视角下社会监督的逻辑、困境与超越

2018-02-20 14:35:20蔡玉卿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行政论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网格化权力网格

◎蔡玉卿(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廉政建设大都围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展开,大致形成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两大基本思路,其中比较成功的廉政模式都强调国家自主性和社会自主性的互动。对中国而言,学界特别关注以国家与社会互动为旨归的网格化管理,不过,网格化管理与社会监督关系的研究仍比较薄弱。有鉴于此,透视网格化管理中社会监督的内在逻辑和困境,设计其超越路径,对基层廉政建设和权力文明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格化管理视角下社会监督的内在逻辑

现代国家治理是以社会治理为基础展开的建构行动,而网格是联结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空间场域,更是公共生活和权力运作的根基,具有社会建构的意义。于是,网格化管理是以社区“网格”单元的建构为逻辑起点,依托网格信息平台而建立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旨在使网格居民参与社区权力运行和社区事务管理,并享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此过程中,廉政建设不断回应基层社会自治和权力文明的价值诉求,形成具有网络化治理特点的社会监督模式,即基层社会基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以网格化管理体系为依托,以权力主体为基本对象,依法监督网格权力和事务而构成的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和社会监督系统[1]。显然,网格化管理的核心是权力运行问题,关键在于重构权力运行模式和监督模式,以建设廉洁政治生态。

(一)权力功能优化反映社会监督融入网格化管理的历史逻辑

国家治理以社会的整体治理为终极价值指向,属于社会治理的特殊阶段和特殊形态。于是,网格化管理将基层社会重塑为既紧密联系又存在明显差异的国家治理的网格场域和社会治理的网格场域,旨在克服二者的结构性张力,优化权力功能。因为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沟通个体与共同体的桥梁,对社会发挥协调和整合功能,从而催生相应的社会监督形态。一方面,个体将部分权力适当集中并让渡给自然共同体,进行权力资源整合,以克服个体权利分散和力量弱势的不足,拓展公共权力运行空间和个体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权力还逐步衍生出协调功能,以化解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强盛。这意味着以社会自治权形态存在的公共权力呈现自发的社会性和广受制约的公共性,而国家产生后的公共权力分离为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其社会性被政治性遮蔽,公共性也明显受到侵蚀,权力风险骤增。

社会监督是权力功能优化的重要途径。国家产生前,公共权力以自然共同体的形态存在,以经验性信息构建身份平等制权力关系,以权力合作的初始形态优化权力功能;而国家产生后,国家权力则以管理共同体的形态存在。如果说农业社会用传统信息构建身份等级制权力关系,那么工业社会用现代信息建构官僚制权力关系,以参与式权力形态优化权力功能,而信息社会以海量信息建构现代国家的合作制权力关系,以合作共享式权力形态优化权力功能。于是,网格是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互构的公共场域,既是“对国家鲸吞社会的终结,也成为权力重新接受批判和回归公共性的社会舞台”[2]。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深深嵌入网格化管理中,其目的在于克服社会自治权较弱的弊病,推动权力公共化进程,因为公众远离权力实施和权力平衡过程,权力的合法性就难以充分诠释人民中心的原则。网格是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公开讨论与批判精神,恰恰体现公众参与网格事务的内核。显然,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往往通过公共议题的讨论、批评等合作形式而获得,从而更好地接近社会发展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并体现公共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网格属于公共场域,是支持和监督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重要“社会空间”[3]。各类权力主体进入网格单元后,都必须以合作思维行使权力,从而实现权力共享和公共利益。而网格化管理恰恰以“网格建构、权力编码、合作共享”的思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合作化和数据化,吸纳公民参与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由此,网格化管理不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而且蕴含合乎权力监督规律的历史逻辑。

(二)“权力异化推定”蕴含社会监督嵌入网格化管理的理论逻辑

从国家治理层面看,当前的社会监督和网格化管理以权力关系为共同主线,并以公共权力的正当性体现权力文明的价值诉求。公共权力通过网格化管理和信息平台进入网格社区,以其权威性和政治性将网格社区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信息化的轨道,同时又尊重社会自治权,使国家治理契合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于是,信息社会的权力关系成为网格化管理的焦点问题,而权利保障成为网格化管理和社会监督的终极价值关怀;与其说网格是一种基层社会治理的地理空间,毋宁说是以权力为动力和中介来维持再生产的社会空间和信息空间。显然,网格化管理规定公共权力运行的物理空间,并将其拓展至网络空间,使原先的基层社会从权力客体转变为权力主体之一和权力服务对象,进而参与并监督权力运行,其逻辑起点在于“权力异化推定”及衍生的权力风险。

“权力异化”就是权力行为偏离正当性,完全背离权力文明的价值取向,而“权力异化推定”是基于感性经验而提出的权力风险预期,即权力非正当运行的可见性。公共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与利益密切相关,基于合法性获得权力行为正当性,但并不一定始终如一地坚守公民权利,保持行为正当。从权力主体看,权力合法性反映权力来源,而“权力异化推定”是以社会权利为价值诉求的推断。尽管从纵向维度很难找到权力异化的内源性依据,但公共权力委托相应主体后,权力主体往往显现偏离权力良知的倾向。于是,透过纷纭复杂的日常生活和潜流涌动的权力运行情景不难发现,网格中的权力与权利之间仍然存在一种张力,即权力具有一种以权谋私或者谋取部门不正当利益的冲动,以至于诱发人们对权力的尖锐批判和某些担忧。面对基层廉政建设的严峻形势,将权力批判建立在“权力异化推定”的基础上,并视之为一种超验理论建构和据此展开制度设计,能有效地改变权力主体对权力的认知,使其发自内心地敬畏权力良知,从容坚守权力的公共利益功能,达到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境界。从权力服务对象看,公众对权力不再抱以朴素的信任态度,而是基于客观存在的权力异化行为选择本能质疑和情绪化追问,其中不乏偏离权利良知的倾向。不过,在网格化管理中,权力正当性可以从问题导向的立场上得到集中验证,因为“问题未能在社区公众中公开提出和辩论,可能表明权力的消极行使成功地压制了该问题”[4]。基于日常生活的直观存在追问“权力异化推定”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既没有违反逻辑规律,也没有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却为正确认识权力和普及权力监督提供充足依据,因而体现逻辑规律和价值规律、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有机统一”[5]。由此,“权力异化推定”奠定社会监督与网格化管理耦合的理论逻辑。

(三)权力运行模式的构建彰显社会监督回应网格化管理的实践逻辑

在信息时代,社会监督与网格化管理都借助互联网变革权力运行模式,其内在关联性是由公共权力运行的实践理性决定的。网格化管理是一场权力运行模式变革,依靠网格信息平台,重塑基层政府治理模式和基层廉政模式。

中国基层政府与基层社会间的权力关系直接决定基层权力形态和基层社会监督模式的基本框架。最初,网格化管理是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范式,可随着互联网的嵌入,其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导致基层政府与市场、社会正日益突破以传统信息配置权力资源的认知模式,步入权力结构重构的新时代。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政府与地方利益集团已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共同体,带来基层公共权力地方化、部门化、个人化等乱象,以至于党和国家对基层权力主体的过程性监督变得步履维艰。同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体制内分权较多,国家与社会间的体制外分权较少,基层社会对基层权力主体的监督乏力。其深层原因就在于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建立在理性官僚制基础之上,通过传统信息来垄断权力,生成封闭固化的单中心权力结构,导致传统社会监督模式依附于传统信息动力机制和权力模式而存在。而在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信息社会,互联网嵌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角落,孕育合作制组织,生成合作社会,使任何权力主体都不可能依靠垄断信息而获得权力和增强权力,任何集权的追求都失去了基础[6]。多元治理主体正以合作共享性超越现代权力的垄断支配性,探索合作共享式社会监督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技术成为实现网格居民权利的媒介,而网格化管理以信息技术平台为依托,实现信息流动及权力编码,推动权力向权利转换,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网格权力运行,直至审视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权力合法性,实现公民权利,推动基层权力运行模式变革与社会监督机制创新的互动。

二、网格化管理视角下社会监督的主要困境

当前,社会治理逐步突破全能主义的藩篱,走向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多中心治理,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7],其中蕴含网格化管理和社会监督的走向。而社会监督与网格化管理的耦合性首先表现在价值层面和技术层面上,因为权力合法性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向度,需要价值理性的引领和工具理性的支撑。不过,二者之间也出现制度“内卷化”现象,暴露诸多困境,主要是认知困境、体制困境和价值困境。

(一)对网络化和法治化的模糊认识带来网格社会监督的认知困境

基层权力主体和网格主体因对网格化管理的网络化和法治化的认知比较模糊,陷入工具理性的误区。

1.对社会监督的网络化认知模糊。在工业社会中,理性官僚制组织推崇信息的层级式传递,从而控制权力,导致传统社会往往以权力客体定位参与权力运行,展开权力监督,其中的信息呈现非数据化、非可视化等特点;而在信息社会中,基层社会以权力主体定位共享权力,实施权力监督,其中的信息表现为可视化等特点。于是,网格中的社会监督主体超越线性结构,构成网络结构。不过,网格化管理的工具理性与权利实现逻辑的某些冲突日趋凸显,即网格的公共事务与权力运行相交织,折射出权力运行的逻辑及其面临的内在张力:一方面,公共权力以其权威约束性,支持网格主体依法实现其正当权益。公共权力在服务网格主体时,推崇交互性与协商性,及时回应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以尊重公民权和给公民授权的方式,与社会共享权力,并引导其依法参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尚未把握公共权力的本质,还没有找到服务网格主体和接受监督的平衡点。这意味着网格权力尚未完全“主动走入每位民众日常生活与社区交往之视域内,使一种曾外在于主体的陌生支配力量,转换为主体可以分享与操控的自我管理服务手段”[8],普遍不善于同基层社会合作互动,难以消解社会监督的体制性障碍。

2.对社会监督的法治化认知不清。网格化管理的本质在于治权,主要是依托信息平台,通过权力编码和信息的抽象、扩散,实现社会监督的法治化,重塑基层权力运行模式,达成其工具性和价值性的统一。为此,网格化管理的法治化就是以制度性安排,推进网格信息公开,界定社会监督的主体、客体、方式方法等,规定其权力边界,使社会公众在与其他监督行动主体合作时,可以对每个信息编码进行适切的解码,从而调适其行为,实现社会监督的价值诉求。但在网格化管理中监管分离的“双轴心”机制显示,公众大多介入监督信息收集和核实结案等事务流程,止步于案卷建立、任务派遣等权力流程。这导致社会监督法治化所需的信息链条断裂,偏离价值理性的方向。显然,工具理性的认知困境导致网格化管理的社会监督功能弱化,从而背离权力功能优化的内在规律。

(二)权力的结构性失衡带来网格社会监督的体制性困境

网格社会监督的体制性困境源于权力监督体系的摩擦,因为我国传统权力监督体系呈现单中心性和参与式权力结构,而网格化管理中的权力监督体系呈现多中心性和共享式权力结构。

1.单中心的监督主体结构导致社会监督乏力。从监督主体结构看,社会处于权力中心的边缘。在网格化管理中,“整个廉政体系依然是以政党为中心展开的,只不过在战略、策略与机制上更加强调法律、制度、民主以及各种维权行动的价值和意义,从而更加体现出国家性与社会性”[9]。这样,政党监督强势,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弱势的格局尚未发生根本变化,因为政党廉政行为从党规党法与意识形态出发,国家廉政行为从法律与制度出发,而社会廉洁行为从公民权利出发,三者间的实践逻辑不尽相同。政党监督行为的强势折射权力集中有余而分散不足的弊病,致使监督结构失衡。这种内生性的矛盾在基层表现为“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基层社会自治权不足,难以监督权力,诱发大量的权力风险;而传统单中心的权力监督结构,在突出政党监督中心地位的同时,客观上弱化了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从而使基层社会难以有效制约和监督地方权力主体。

2.参与式权力结构导致社会监督权弱势。从权力配置结构看,一方面,地方权力主体具有较强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使社会监督陷入事务性参与的误区。按照国家的体制性权力要求,基层政府依靠政治权力和财政权力,要求村(居)实施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按照国家的功能性权力要求,社区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层级。但事实上基层政府以“指导”网格化管理的名义,要求社会自治组织完成其职责之外的事务,导致基层社会因自治权受侵蚀而无力监督基层政府。另一方面,信息时代的社会权利已经分散到网络终端,基层社会初步建构起“多中心”的信息权力形态,解构单中心的权力形态。网格居民将大量信息发布、传播到网络空间,运用知情权、监督权等进行权力监督,甚至将监督权嵌入决策权和执行权中,追求合作共享式权力结构,而官僚制组织依然试图在参与式权力结构的整体框架下,做些细枝末节的修缮。这种张力就是网格社会监督“内卷化”的深层原因。

(三)公共理性的匮乏带来网格社会监督的价值困境

从公共价值的视角看,网格化管理追求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旨在提高政府质量,展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性,表征权力的合法性,同时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培育社会信任,彰显公共理性,而网格化管理中的社会监督正是以社会信任这一公共价值为支点的。网格社会之所以将基层党员干部,甚至公职人员作为判断基层政府可信与否的参照系,原因就在于公民对公共机构人员的信任度与社会信任、政府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构成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的源头,是让值得信任、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政府行使公共权力”[10]。问题是政府主导下的网格化管理以“行政化”方式运行,导致网格的各类主体在某些公共利益上存在分歧,以及公共理性生成的动力不足,表现为难以自发形成公约制度及社会信任,陷入“塔西佗陷阱”。《2016年中国网民的政府信任度报告》显示:网格中的部分网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相对较低,不可避免地影响网格居民对政府清廉、政策执行力、社会道德、法治等方面的信心。同时,作为“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的网格单元依然呈现相互体恤、血缘友亲等某些传统特质,深深影响网格主体的社会监督策略。网格居民衡量党员干部、政府职责时,还会从人情、个人利益的视角权衡社会监督行为;只要双方关系还存在调适空间,网格居民就会将社会监督幅度控制在不危及左邻右舍情分的范围内。于是,社会监督指涉的制度化、公共信仰等应然图景中,嵌入大量的私人利益互惠关系,以偏离公共理性的逻辑建构个体信任。尤其是这种信任以私人信仰的表达方式融入民俗中,随时随地进行公私转换,违背社会监督的人格信任、制度信任和系统信任,必然诱发权力风险。网格权力异化现象总是与权力非制度化运行习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沿着社会习惯、个体信任、私人信仰、生活情景、权力寻租的链条演进,最终以合乎礼仪和人情往来的生活情景,淡化权力异化的罪恶感与羞耻感,并规避社会监督。可见,在网格化管理中公共理性的匮乏导致社会监督的价值困境,背离权力监督的实践逻辑。

三、网格化管理视角下社会监督的超越路径

在网格化管理中,政党、政府、社会及公众等行动主体决定了社会监督的合作性。于是,应围绕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等行动主体,进行“一核多元”的主体结构设计及网络化的制度安排,突破相关困境,构建合作式社会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构建国家与社会权力共享机制、网格党组织与社会组织信任与合作机制、社会监督信息动力机制。

(一)构建国家与社会权力共享机制,提升社会监督自主性

权力共享是指权力共同体或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共同分享权力共同体或组织的权力[11],而权力共享机制是国家、市场、社会共存于一个法治、一定程度自治、德治相融合的系统里,基于平等和自愿的价值理念,展开对话、协商、妥协、合作等行动,以解决公共问题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在信息时代,权力共享机制主张彼此权力边界的打破和利益整合,强调共有权力,构建利益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从组织视角看,网格化管理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官僚制组织和不同层次的网络,其中权力依托官僚制组织进行信息传递和社会控制,以发挥领导或主导作用;而公众依托互联网传播信息以及协调自身行动,监督权力运行的动力呈几何级数增长。这些技术不但使组织边界变得模糊,呈现网络化特质,而且使公众的权力分享能力、合作能力等大大提升。在权力共享的推动下,国家与社会日益呈现相互嵌入、相互建构的关系,其结构、目标、主体、规则等都处于动态变化中,“在不断地适应当中互相转化和互相构造”[12]。为此,超越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保持国家自主性和社会自主性的平衡,推动等级结构向网络结构转变,进一步向社会分权,创造一种分权化的合作制组织形式,实现权力共享,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转变为权力监督的过程,使社会同意成为社会监督的内在动力,从而提升社会监督自主性。为了推动网格权力共享,网格化管理需要沿着权力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两大向度展开:一方面,基层政府权力嵌入网格,关注网络化行动主体的正当利益诉求,并基于社会自主性主导社会治理,构建社会监督的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将社会监督嵌入公共权力运行中,聚焦各行动主体的价值取向,构建社会监督的价值共同体,修正政府的过度干预和不足,以提升社会监督自主性。有鉴于此,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基层监察委员会,接受基层人大监督,从而调整权力配置结构及信息传递机制,将基层行政监察、预防腐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和反贪侦查、审计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构建基层国家监察体系,并推进纪检监察事务进网格工程①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部门仍承担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职责,不宜并入监察委员会,原因如下:一是犯罪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环节,犯罪侦查机构是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出反贪侦查部门的改革成本很高;三是腐败犯罪侦查的技术性很强,与纪检监察工作存在很大差异性。。在纵向上,设立县(市)级监察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可实行监察委员会的“网格化派驻”模式;在横向上,完善村(居)监委会制度,构建网格化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吸纳多元主体共治共享权力。

(二)完善网格党组织与社会组织信任与合作机制,凸显政党社会性

政党治理模式深受国家治理模式的影响,其权力监督体制可分为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前者是指政党以党规党法进行权力的自我监督,后者是指政党受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于是,政党成为联结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中介,发挥国家和社会双重建构的功能,呈现出政治性和社会性。在以政党为中心的廉政模式中,政党的社会监督依靠党组织的社会信任和区域化党建行动及策略,以实现组织嵌入、制度嵌入、社会领域嵌入。网格化党建属于区域化党建范式,是以网格党组织为核心,不断调整党政关系、党社关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权力监督的渠道,依法推进区域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互联互动,构建执政党、政府、市场和社会“一核多元”合作体系。网格化党建是党组织依法嵌入社会并赢得社会信任的基本载体,其实质是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合作,依法嵌入社会,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并接受监督。为此,应推进网格化党建工程,组建网格党建共同体,基于网格信息公开和治理绩效,赢得社会信任,从而培育基层党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制度。

1.探索网格党组织赢得社会信任的制度化路径。网格信息公开和权力监督绩效是网格党组织赢得社会信任的制度化路径。经典的社会信任理论认为信任与合作是同构的,信息越公开透明,越有益于社会信任的提升和权力监督。网格党组织一方面以有效的社会服务形式和信息技术嵌入社会,围绕生产、管理等公共事务,推进信息公开,从而实现对自身和社会组织的行为约束,解决“信息选择性公开”或“信息不公开”的问题,有效地抑制公共权力的随意扩张冲动;另一方面,将其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嵌入国家机构中,推动其依法行使权力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满足公共服务需求,解决信息公开模式下“承诺失效”的问题。显然,网格信息公开与权力监督绩效的契合度同社会信任呈正相关关系。网格党组织需要基于资源共享、信任依赖和合作互助,培育网格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社会信任机制,实现执政党与社会的合作。

2.依托网格化服务,探索党员干部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在形态。网格党组织及党员干部是社会监督的客体,如果说其网格服务属于接受社会监督的外在形式,那么在网格化服务中依法运用权力,学会使用权威、说服等权力形式,则是其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在形态。因为面对网格事务背后权力运行的多维性和社会主体理解的差异性,网格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只有自觉地运用权威、说服等权力形式,才能维持和巩固平等合作关系,引导社会主体参与和理解权力运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样,基层党员干部沿着服务—权威—说服—监督的逻辑,赢得社会信任和实现社会监督,即以服务彰显合法权威和合格权威,进而获得劝说机会和合作机会,以说服成效赢得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突破社会监督的价值困境。为此,网格党建共同体需要对网格内的党员干部实行属地化分类管理,引导其改变“命令—服从式”管理习惯,养成“合作—服务式”治理思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党的领导权和社会的监督权嵌入合作流程中,突破参与式权力配置结构,建立合作式权力配置结构,真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有效地解决正式权力的非正式化运行问题。

(三)构建网格社会监督信息动力机制,提升信息权力向信息权利转换的规范性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背景下,信息既是一种权力资源,也是一种权利资源。对国家而言,有效的信息占有意味着权力的拥有,对社会而言则是权利保障的前提。于是,在信息时代,贯通国家和社会、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的信息传递,实质上是基于信息的编码、抽象、扩散而形成的一种信息动力机制。其中,信息权力与信息权利双向互动,进一步衍生出信息权力向信息权利转置的动力机制,生成信息化社会监督模式,推动单中心的制度主义监督向多中心的行动主义监督转变。于是,权力进入社会和实现国家自主性的过程,就是社会监督权力并实现公民权利的过程,其基本路径在于信息权力依托信息技术向信息权利转换,因为信息技术不但弱化了权力的权威性和控制性,而且导致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以信息为媒介进行协商对话,达成合作共识。

显然,信息的编码、抽象和扩散,构成信息空间,“知识的扩散和不扩散和社会的权力分配有重要的关系”[13]。这种权力运行机制在网格中沿着三个维度展开,生成相应形态。在网格信息的编码—抽象方面,表现为政府通过信息平台,向网格治理主体获取感知数据,从中筛选数据资源和提取信息资源,进而通过编码和抽象,生成权力资源;在网格信息的抽象—扩散方面,个人信息经过采集编码后转变为专门信息,经过公开而成为权力信息,通过公众的实践应用化作权利信息,进而又转化为个人信息;在网格信息的编码—扩散方面,专门权力公开后转变为公共权力,进一步演绎为公共权利,内化为个体权利。为此,在网格化管理中,需要建立信息化社会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建立网格信息共享制度。以信息编码制度和信息共享等级权限制度,破解“信息孤岛”困境,推动国家与社会合作及权力向权利的转变。二是建设网格数据库,建立网格权力清单制度。网格权力清单既是社会监督的清单,也是一种权力代码,旨在指导权力交往,使“权力持有者受制于这种代码,具有范围广泛的结果,包括遵从动机、责任、制度化的强化,为愿望的改变提供具体的方向,等等”[14]。三是建立网格信息编码制度,搭建信息化监督平台。在网格化管理中,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技术,进行网格信息编码,构建以企业和公民、党员干部、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的信息平台,定期采集数据,分析社会监督绩效,实现基层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信息沟通。而公众依托信息平台,解读网格权力编码,关注其权利诉求,追求平等开放的权力空间,以协商、合作等形式达成共识。这样,信息化监督平台不但实现网格社会监督制度的图式化、网络化,而且指涉社会监督流程和社会监督内容,从而突破社会监督的认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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