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协同监督:理论内涵、现实梗阻与实现路径

2018-07-24 12:00:58◎陈
行政论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权力协同主体

◎陈 希

◎李 靖(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1]。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未来权力监督工作的思路,“增强监督合力”这一指导思想为新时代我国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供重要依循。“增强监督合力”的本质是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力量作用于共同方向,所以践行这一思想的路径即为提升各监督主体间的协同性。学界关于权力监督协同性的研究未有清晰的概念界说与具有系统性的理论解读。基于此,本文提出“权力协同监督”理念,以系统论这一成熟的理论视角探寻其理论内涵,并论述现阶段“权力协同监督”的现实梗阻与实现路径,以期对推进权力监督的理论延伸和实践发展有所助益。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既有研究提供具有价值的学理启示,奠定本文的研究基础。本文对“权力监督的协同性”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整合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关于反腐倡廉协同性问题的研究。反腐倡廉是权力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即为对权力的监督。有鉴于此,为保证文献梳理的全面性,本文将其纳入前期文献基础中。相关研究以反腐倡廉中的协同路径与实效性等问题为聚焦点,从权力监督的主体、路径与保障等角度阐述反腐倡廉中的协同理念与推进举措。如高新平认为,反腐倡廉的协同主要呈现为预防、惩治、监督、教育功能的实现能力之间的正协同样态[2];任铁缨从反腐败工作中社会与权力监督部门的协同来阐述社会监督的重要意义、主体界定及发展趋势[3]。

第二,关于权力监督协同性问题的整体性研究。相关研究以权力监督协同性作为探讨客体,从监督力量整合理念、协同监督的困境及部分监督主体的联动路径等维度展开学术分析。如李辉和蔡琳慧分析行政权力监督当前存在的结构性与功能性困境,并从司法独立及监督权向人大整合等维度重构监督网络[4];张淑瑛则从成效均衡、联动与合作机制不足等方面探讨协同监督的机制问题,并提出从监督统领、信息共享及监督保障等三个方面构建协同监督机制[5]。

第三,关于权力监督中个别监督主体间协同的相关研究。主要包括某一监督主体与其他监督主体间的协同及针对某一监督客体形成的协同监督。如曹光煜关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加强监督功能引导及其与其他监督模式对接等方面内容,构建新媒体监督与其他监督模式形成协同监督的可行路径[6];李玉才和唐鸣探讨对村干部进行的权力监督中存在的多元隔离现状,并构建重构多元监督主体协同结构的可行路径[7]。

既有研究不乏真知灼见,但仍有较大探索空间,一是多数研究对主体、客体做出限定,研究对象具有局限性,难以涵盖“权力监督的协同性”这一议题的全部内涵;二是既有研究贴近实践,问题意识较强,但缺乏理论深度。理论源于人类的思辨智慧与现实经验,基于理论视角的阐述可以深化对问题的认识。结合研究现状可知,提升“权力监督的协同性”这一思想亟待学术界立足具有整体性的理论视角进行深度解读。

基于对既有研究的总结与评析,本文结合权力监督的现实需求,以成熟的理论为视角,通过构建“权力协同监督”理念来回应“提升权力监督协同性”这一现实命题。“权力协同监督”理念以系统论作为理论视角,可以更为清晰地表征协同监督在监督有效性和监督覆盖范畴等方面对传统监督模式的超越,并系统性地阐述协同监督网络的核心理念、运作机理和现实意义,从而为权力监督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理论层面的引导与依循。具体而言,一方面,“权力协同监督”理念下形成的监督体系与“系统”的本质属性契合,基于系统论视角可以更为科学地呈现权力协同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与运作机理。系统论认为,系统是由具有特定功能、相互间有机联系的要素构成的整体,具有环境依存性,与环境的互动影响着系统的功能与发展[8]。“权力协同监督”所形成的监督体系包含多个监督主体,各监督主体是监督体系中的核心要素,通过监督实践形成有机整体,这一整体与法律制度、政治文化等外部环境发生互动,实现协同监督的效果。“权力协同监督”所形成的监督体系从要素、系统、环境及其相互关系等方面契合“系统”的本质属性,可以通过系统论视角展开更为科学的理论审视。另一方面,系统论中关于“协同”的阐释可以使“权力协同监督”理念内核的厘定更为明晰。系统论认为,各要素间的有效协同能够形成一种整体效应,系统包含其所有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系统整体比单一子系统的功能更强大[9]。这一论述可以较好地解释“权力协同监督”理念中“协同”的内涵,使理念的阐释更具深度。

二、权力协同监督的理论内涵——基于系统论的视角

权力是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或行为的能力[10],在现实中表现为支配他人或组织的能力。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1]。权力作为一种具有自我扩张属性的支配性力量,应通过不断优化监督理念与模式实现对其有效规约。“权力协同监督”作为超越传统监督模式的新理念,其核心在于通过“协同”织密权力的监督网络。有鉴于此,应以现实需求为导向,以系统理论为支撑,在明晰“协同”内涵的基础上,界定“权力协同监督”的理论内涵。

一方面,从现实需求维度揭示“协同”内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权力监督工作的方针,通过对党的十九大报告相关论断的分析可知,未来的权力监督工作应具备三大核心特征,即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及权威高效。具体而言,一是监督体系的构建与运行应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在党的统一指挥下,各监督主体合理配置分工,形成目标明确、层次有序、角色清晰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优势。二是各监督主体通过有效协同搭建起更为严密的监督网络,使监督力量延伸到权力运行的各个场域,实现监督范围的全覆盖。三是在监督合力形成过程中,单一主体的监督效力能够通过整合得到优化,各方积极协作,提升整体监督效能,使权力监督呈现出“1+1>2”的加和性,亦使监督体系更权威高效。这三大特征体现出新时代权力监督工作的首要原则、本质属性与目标取向,应有机整合到“权力协同监督”理念中。

另一方面,从系统理论维度表征“协同”内涵。系统论的“整体协同律”认为,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各部分间、部分与整体间的协同作用可以形成系统整体的协同运动,其关键条件在于系统内各部分间的有机联系、协作与配合,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的有机联系、适应与协调[12]。而“系统是由各要素按一定方式构成的有机整体,要素作为整体的部分,要素与整体、环境以及各要素间相互联系、作用,使系统整体呈现各个要素所没有的新的质,具有构成部分所不具有的功能”[13]。要素与要素间关系、要素与系统间关系、系统与环境间关系构成系统整体协同的核心要件,覆盖系统内部与外部活动的全部范畴,揭示系统形成、发展与运行的规律。“权力协同监督”理念的构建,也应从要素与要素的互动、要素与系统的互动及系统与环境的互动等三个方面出发。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将“权力协同监督”的基本理念界定为: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为目标导向,通过各监督主体间有机联系、协作、配合及加强与外部环境的联系、适应、协调,来实现对公职人员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能力的有效监督。权力协同监督的内涵由如下三个部分构成:

(一)协同监督的层次序列

系统论认为,不同要素构成系统内不同层次,对于系统发挥不同作用。只有系统中各监督主体的功能配置及由此形成的层次序列结构合理、主次有序,各主体按照层次序列各司其职,系统的整体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14]56。具体到权力协同监督的内涵构成,这一理论体现为协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层次序列及各监督主体在其中的角色扮演。《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中应当秉持优化协同高效这一原则,具体而言,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15],这一表述凸显科学合理的整体结构的重要性。权力协同监督体系的整体结构为系统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协作提供指引框架,只有系统内形成理念科学、原则明确的层次序列,且各部分均能较好地依循这一序列扮演自身角色,权力监督才能实现协同高效。

(二)协同主体间的衔接路径

系统论认为,要素与要素间的关系构成系统的基本结构,系统的结构与其质的规定性是密切联系的范畴,即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性质。系统要维持自身的协同属性,就需要为要素间的互动提供有效路径。具体到权力协同监督方面,只有各监督主体能够通过监督中的线索收集、信息共享、共同巡视、案件审理、监督问责及建议转化等衔接路径实现有效协同,才能最终达成权力协同监督的整体效应。根据各监督主体的特征,有学者将权力监督主体分为党政权力监督体系主体与社会权力监督体系主体。前者主要指党和国家政权系统中的监督主体,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而后者主要指党政系统外的监督主体,包括政协监督与公民监督等[16]。结合这一分类及权力监督中的实践,本文将协同主体间的衔接路径按主体的类型学划分标准具体化,包括党政权力监督体系中各主体间协同、党政与社会权力监督体系间各主体协同及社会权力监督体系中各主体间协同等三个方面衔接路径。衔接路径的畅通,可以促进各监督主体实现双边或多边协同。

(三)协同监督的外部环境

根据系统论中系统与环境的关系原理,环境是系统整体保持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通过信息、能量等形式的交换完成互动[14]47-48。法律制度与政治文化是政治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作为正式制度,以刚性规制为基本特征,为个体行为提供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并通过指引、强制及教育功能的发挥维护政治秩序;后者作为非正式制度,作用方式具有弹性约束、潜移默化及长效作用等特征,通过调节个体心理影响其行为。法律制度与政治文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各政治行为主体之外的环境。具体到权力协同监督方面,法律制度为有效规范、引导各监督主体的行为提供刚性约束;而政治文化则通过教化、引导及自我强化等方式作用于监督行为,二者相互补充,作为外部环境因素对权力协同监督体系产生影响。

三、权力协同监督的现实梗阻及形成机理

权力协同监督的内涵构成主要包括层次序列、衔接路径与外部环境,任何一部分出现梗阻均可能诱发整体功能的失灵。有鉴于此,本文从这三个部分切入来探析权力协同监督的现实梗阻及形成机理,见图1。

图1 权力协同监督的现实梗阻及形成机理

(一)权力协同监督中的层次序列失序

1.层次框架维度上存在的失序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党的领导在协同监督中作用弱化的现象。系统论认为,系统产生整体效应的重要条件是具有一个强有力的整体吸引子,即具有明确目的性、方向性的终极点,把系统各部分有力地引向同一方向、同一目的点运动[12]。各级党委作为权力监督工作的领导核心,应当积极、充分地落实主体责任,塑造系统中的整体吸引子,将各监督主体有力引导至同一方向,使其围绕共同监督目标分工协作。但当前各级党委对于各权力监督机关的政治、组织与思想领导仍有强化空间,党对于各监督主体的政治把握、统筹组织及思想动员等方面的机制尚不健全,部分领域的领导仅停留在对理念、方式的原则性指导,具体操作性指导阙如。这种现象使党委在权力协同监督的过程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导致权力协同监督中层次框架维度的失序。

2.各监督主体角色意识淡薄导致的失序问题

层次排序对于系统的作用不仅依托层次框架,还需要具备角色意识的各监督主体在框架中发挥各自功能。在权力协同监督体系中,各监督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具有双重内涵,一方面,应有效行使自身监督权力(权利),严格履行自身监督责任(义务);另一方面,则应在完成前者的基础上,与其他监督主体进行精确分工与密切协作。但由于社会原子化与价值多元化等现象的影响,个体与社会疏离,社会凝聚力降低,阻碍公民之间的信任、合作及共同目标的形成[17],在权力协同监督体系中,部分监督主体的角色意识也受到削弱,导致各监督主体参与协同监督的普遍共识模糊。有学者基于统计指出,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山西省1/5的乡镇一个案件都未查处,基层各类问题的发现往往来自上级的巡视[18],这一数据表明部分监督者角色意识淡薄,未能积极履行责任与义务。

(二)监督主体间互动路径衔接梗阻

1.党政权力监督体系中各主体间协同受阻

党政权力监督体系是组织性较强的监督力量,其中各个主体的分工与权力配置不同,只有实现高效协作、优势互补,党政权力监督体系才能发挥整体效能。当前,党政权力监督体系中的各监督主体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严重阻碍各主体间的协同。一是在同体监督中,因为待遇等归属问题而导致的衔接梗阻。例如,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及派驻监督等监督形式的责任部门因为与本级领导班子存在隶属关系,编制、工资与组织关系等均落在本级部门,面对被监督者即是领导班子成员等情况,高效监督往往会间接影响部门绩效与监督者权益,这些情况导致其在协同其他部门监督时有所顾虑,在信息共享、协同办案及建议转化等方面受到干扰。二是异体监督难以介入监督核心场域的衔接梗阻。异体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监督与司法监督,后者是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主要由人大机关承担。与人大在异体监督中的重要地位相脱节的是,当前人大机关与党政权力体系中其他监督主体在信息共享、监督协助等方面的协同机制缺失,各方依循的监督框架还是单方面的政策法规,对于协同中出现的问题亦缺乏成熟的问责机制。

2.党政与社会权力监督体系中各监督主体间衔接不畅

社会权力监督主体一般不具备对权力的刚性规制能力,但可以作为信息源,弥补其他监督部门信息获取能力的不足,亦可对权力监督部门施压,倒逼其认真履职。现阶段,社会与党政权力监督主体的协同存在阻碍。一是在与同级权力监督部门协同中,部门内部关系复杂,同一部门人员数量较少,“相互之间很熟悉,在工作中需要相互支持,形成你帮我扶的人情关系网络”[19],部分贪腐者利用亲情、友情、乡情等形成的人情关系网络,彼此结成利益联盟[20]。部分权力监督者由于立场不坚定,最终沦落到与贪腐者相互勾结的境地,如利用职务之便充当贪腐者的保护伞或消极行使监督权力,使自身与其他监督主体协同的可能性降低。二是由于我国当前权力监督部门的管理依循科层制,上级权力监督部门的监督权力与公民的监督权利相结合,形成上下互动的监督网。但科层组织的典型特征是权力自上而下层层授予,责任却自下而上层层分担,上下级间通过权责分割形成“合作关系”,并依托这种关系共同完成组织目标[21]。在这种“合作关系”与共同目标的作用下,地方与基层上下级产生“利益共谋”①学者周雪光认为,鉴于上下级政府间的利益同构,本级政府为保证获得良好绩效评价,往往存在与下级政府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倾向,其典型表现即为政府间的“利益共谋”。参见: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J].社会学研究,2008,(6):1-21.现象,使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的协同遭到破坏。

3.社会权力监督体系中的监督资源尚未有效整合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持续推进,权力异化呈现隐蔽化、多样化等趋势,要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公民这一监督主体须支付相当的时间与物质成本,还应具备较高水平的监督技能与法律、政治素养。然而,公民受教育程度与经济水平参差不齐,时间、精力亦有限,在权力监督实践中,需要来自社会权力监督体系中其他监督主体的协助来实现监督资源整合。针对这一现实需求,各类社会组织应发挥第三方身份的优势,在政策解读、法律援助及困难救助等方面协助公民监督。但当前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协助公民监督的能力低下;此外,政府较少对二者的协同给予政策支持,使社会权力监督体系在社会动员、组织建设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不利于社会权力监督体系各主体间的协同。

(三)法律制度与政治文化缺陷形成外部性干扰

1.法律制度中关于隐私信息保护的规定亟待完善

协同意味着监督行为涵盖更多监督主体,如信息管理与保护制度不健全,协同即意味着监督者信息泄露乃至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增大,这将极大地提高监督者参与协同监督的风险成本,削弱其参与的积极性。由此可见,在熟人社会中,避免人情网络成为监督者隐私信息的泄露渠道,保护监督者合法权益,就成为保障其参与协同监督的重要环节。法律是保障监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托,在我国关于监督者申诉权利的保护在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缺陷,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关于举报人权利保护的制度,宣示性多、可操作性少[22],监督者考虑维护自身所在的关系网络或惧怕打击报复,对主导或参与协同监督缺乏积极性,导致各监督主体的整体协同意愿降低。

2.政治文化环境中存在协同监督的阻碍因素

伴随中外文化交流的繁盛与传统文化的复兴,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文化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糟粕沉渣泛起,如官本位文化、中庸文化、潜规则文化、极端个人主义及享乐主义等负面文化以变体形式嵌入当前政治文化环境中,造成权力监督工作者民本意识与责任意识弱化。具体而言,官本位与潜规则文化将公职人员视为一种附带额外资源的身份,官员可以通过潜规则的方式实现权力任性与以权谋私。官本位文化与潜规则文化往往与特权思维相勾连,使政策执行只强调服从,忽视公众独立人格与合理利益诉求,最终导致不作为、乱作为[23]。中庸文化、极端个人主义及享乐主义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则容易使权力监督部门人员或慑于得罪同僚,或由于精神懈怠,在监督中采取明哲保身、敷衍应对的态度,割裂权力与权利在监督中的耦合渠道。

四、权力协同监督的实现路径

理论内涵与现实梗阻为实现权力协同监督提供具体导向。有鉴于此,本文依循这一具体导向,从强化层次排序中的框架与意识、完善监督主体间衔接路径及推进制度与文化建设等方面构建实现路径。

(一)以框架优化与意识培育强化层次排序功能

1.围绕党的统一领导优化层次排序框架

在政治领导方面,各级党委应把握政治方向,使其他监督主体在政治思想与工作作风上与党中央的要求保持一致,并建立监督工作汇报机制,通过常规工作的阶段性汇报与重大问题的实时性汇报强化政治领导。在组织领导上,各级党委应在人大提名基础上,与监察委班子举行联席会议,共同商定后依程序对监察官等干部进行人事任免,既保证纪委、监察委等部门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又能较好地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在思想领导上,可以通过召开党的民主生活会,强化对其他监督主体中党员的思想动员,使具备双重身份的党员能够带动其他非党监督者,有效地贯彻党对于监督工作的方针路线。通过强化党在协同监督体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增强监督工作的协调性与实效性,为形成权力协同监督格局提供有力支持。

2.通过构建权力监督“共同体”提升各监督主体的角色意识

共同体指具有某种共同价值观、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目标当作自己的目标[24]。面对当前社会原子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及价值理念多元化等趋势,党和国家应当切实推进权力监督“共同体”的构建,以政治生态中各监督主体的利益与情感等为联结纽带,以“增强监督合力”“监督权威高效”为共同目标,凝聚各监督主体的广泛共识,培育积极协同的监督氛围。构建权力协同监督“共同体”的核心路径在于培育各监督主体的共同体素质,这需要使各监督主体将自身视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在监督中积极行使权力与权利、履行义务,以共同目标作为监督工作的具体依循,通过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共同协作达成目标。

(二)以衔接路径的完善推动主体间多元耦合

1.理顺各监督主体间权力关系

一是厘清待遇等归属关系,提升同体监督独立性。权力监督工作者一般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与职业素养,也有合理的利益诉求。编制、工资、福利及升迁等是权力监督工作者履职的重要动机之一,应避免其因为无法满足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而产生后顾之忧。有鉴于此,应将编制管理、资金拨付、福利发放及人员升迁等由上级纪委、监察委统一调配,并联动上级组织、财政等部门归口管理,解除监督者的后顾之忧。二是完善联动介入制度,增强异体监督实效性。应强化党委领导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功能,如加紧推进各级纪委、监察委的合署办公;疏通人大常委与纪委、监察委的衔接路径,如强化双边或多边信息共享、人大督察问责机制及人大建议转化机制等,建立在监督过程中失职情况的判定与问责机制,保障党政权力监督体系中的异体监督力量能够联动介入监督实践。

2.破解利益同构与人情网络导致的协同失灵

一是强化各级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在协同监督中的主干地位,以纪委、监察委为核心力量,围绕其进行功能整合,推动其他监督主体与之有效衔接。如可构建纪委与监察委的双轨巡察机制,强化纪委、监察委网络监督、举报平台建设,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方式,充分与民主监督、公民监督及舆论监督相衔接,破解利益同构与人情网络带来的阻碍。二是通过优化考评体系倒逼地方及党政权力监督体系主体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同。对协同监督的考评应在理念、内容及形式等方面突出对“协同”的重视,针对协同监督过程中各主体、部门的履职情况设计独立的指标体系,并从不同监督主体处获取评价信息,为协同监督工作的激励与奖惩提供依据,倒逼各级权力监督部门加强与其他主体间的协同。

3.整合各项社会权力监督资源

一是积极培育具有法律援助能力与监督评估能力的社会组织,由上级或本级党政机关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形成协助社会监督、网络举报的律师团体、公益协助组织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为监督、举报滥用权力者提供专业的咨询与协助服务。二是各级党组织与政府在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建设的同时,应加以引导与监管。政府可以出台特定的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的行为,设定合理的准入门槛与评估机制,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与协同平台来推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在监督中的协同。

(三)以法律制度与政治文化建设强化外部性支撑

1.健全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解决打击报复问题,应从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救济等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完善监督者隐私信息管理的法律规定。人情网络的不当利用是打击报复的形成条件,监督者的隐私信息正是通过人情网络流入被监督者、被举报者手中,使打击报复成为可能。有鉴于此,应强化对监督者隐私信息的管理与保护,通过修订法律法规,适度扩大信息保护范围,并细化规定,提升程序的操作性,对隐私信息泄露进行过程监控与风险防控,化解人情网络对监督者协同监督意愿的破坏。另一方面,强化对打击报复行为责任方的追责与受害方的救济。现行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这为打击报复行为的出现打开方便之门。从法律、政策与机制等多方面针对各监督主体可能遭受的打击报复行为进行问责与救济,免除各监督主体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参与协同监督的积极性。

2.优化外部政治文化环境

官本位、潜规则以及极端个人主义等糟粕文化的核心作用机理在于,使监督工作者对身份与权力属性界定产生认知偏差与价值偏位,对其纠偏需要通过政治认知与价值的重新锚定。一方面,树立权责相统一的政治认知,避免权责脱节。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一种代理人角色,包括复杂的责任内容,即对多种委托人负责,包括组织的上级、政府官员、职业性协会和公民[25]。党委成员、纪检监察干部、人大代表及审计干部等权力监督者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相应责任,将特权思想与等级思想等文化糟粕与自身认知结构相剥离,按照党规国法中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求,杜绝“为官不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另一方面,强化以民为本的价值排序标准,避免价值体系混乱。“政治自有其判准,而这些判准可以特有的方式表达出来”[26],政治价值即属于一种评判标准的表达方式,其为人们对社会政治现象的评价提供基本的价值标准,并且通过满足人们的价值需求来使其获得认同。这要求政治文化将以民为本的用权理念置于价值体系的首要位阶,以这一价值理念统合其他政治价值,并通过文化符号与生活实践的紧密结合提升文化归属感,提升以民为本等政治价值的认同水平[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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