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暴力犯罪后否认犯罪事件的问题研究

2018-02-20 12:38
刑事技术 2018年2期
关键词:石某障碍者攻击行为

向 静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市高校物证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重庆高校市级刑事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重庆 401120)

司法实践中,暴力犯罪的精神障碍者在审讯中常表现出对犯罪事件的部分或全部遗忘。其中,大部分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也可见于毒品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者。然而,声称自己记不清案发时的情节,或坚决否认案件事实的行为并不等同于真正的遗忘。司法工作中,正确区分是真正的遗忘,还是逃避侦查的自我保护行为,对制定后续的审讯策略,明确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报道3例精神分裂症者暴力犯罪后否认犯罪事件的案例,并就此问题展开讨论,提出有助于鉴别真假“遗忘”的指导意见。

1 遗忘与犯罪

精神障碍者对犯罪情节遗忘并不鲜见,在本世纪初即有精神病学家关注这一现象。早期学者认为遗忘可分为器质性遗忘和心因性遗忘两大类[1],器质性遗忘可见于酒精或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脑外伤、癫痫、低血糖等患者;而心因性遗忘可能与特定情境有关,如来自婚姻、情感、战争等严重创伤性事件,伴随自杀观念的严重抑郁等,常伴有脑外伤、癫痫或饮酒所致的失忆病史[2]。而司法实践中,犯罪后遗忘除了这两大类,还可能两者兼有或诈病[3]。遗忘可表现为暂时性、片断性的记忆丧失,也可表现为更持久的记忆丧失。事实上,除了酒精和毒品引发的遗忘外,器质性遗忘在犯罪后遗忘中很少见,同样,理论上来说,犯罪行为有可能引发心因性遗忘,但犯罪后遗忘真正归因于心因性遗忘的也鲜有报道。早期有学者将观察到的19例犯罪后遗忘的案例分为三组[4]:

1)激情杀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大部分关系亲近,如情侣、夫妻、好友、家人等,犯罪无预谋,常有极端情绪激惹史,其中半数为严重抑郁,半数为精神分裂症。2)酒后肇事:犯罪嫌疑人在严重酒精中毒时作案,被害人多为陌生人,也有饮酒的同伴,作案形式有命案、故意伤害和损害公共财物。3)不明动机:全部为精神分裂症者,在精神病发病期作案,常有怪异行为和不能解释的犯罪动机。该研究中,19名案犯中有7名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这进一步引起了学者对精神分裂症者犯罪后遗忘的重视。

根据近年来的法医学文献报道,谋杀及谋杀未遂的暴力犯罪案件中,凶犯声称遗忘犯罪事件的占比为10%~70%[5-13]。此外,遗忘犯罪情节的情况还见于家庭暴力[14-15]及性犯罪[7]案件中。有国外学者对118名凶杀案犯的精神状态研究发现有24%的作案人否认犯罪情节,其中主要为偏执性精神病及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者[16]。这提示精神障碍损害注意力,妨碍大脑对事件的编码及储存。

2 导致遗忘的因素

2.1 精神障碍发作导致的遗忘

遗忘多见于极端的情绪激惹状态、酒精及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分离性障碍(癔症)、严重抑郁障碍、诈病等。本文报道的3个犯罪后遗忘者均为精神分裂症者,属于精神病性障碍,作案前均有明显的精神症状,表现为异常行为、被害妄想、幻觉等。Bourget[17]认为犯罪导致的遗忘可能源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妄想思维特征引起的注意力损害。然而,一些精神障碍者没有明显的妄想或幻觉,但暴力(包括杀人)行为表现突出,却缺乏明确的动机,其临床特征表现为否认自身疾病,对精神症状爆发的失忆。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思想和行为严重混乱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身上。Nolan等[18]对住院的精神病人的暴力攻击行为进行评估,分析其精神症状、混乱的冲动控制、心理变态程度等影响因素,发现大部分暴力精神病人的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及“分裂情感性障碍”。攻击者的影响因子分析显示,20%的攻击行为与阳性精神病症状(如妄想和有威胁内容的幻觉)相关,且这部分人群声称失忆的比例较大,提示攻击者不清楚自己攻击的原因及无法回忆当时的情形与犯罪后遗忘相关。Nolan等认为,精神困惑和混乱可能会使攻击者误解或歪曲受害者的行为从而导致攻击行为。

案例1:张某,男,53岁,已婚,2003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疑人跟踪、加害自己,偶有视幻觉,到处乱跑、躲藏,后被家人送到区医院住院治疗约1月,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一直服用“氯丙嗪”,每天400 mg。服药期间曾经出现“怀疑有人加害自己”,背着家里的铺盖卷外出一周,不服药就不能入睡。2015年某日中午,张某见家中厨房着火,怀疑是其母亲汪某故意放火所致,非常气愤,用蔑刀在厨房将汪某头部狂砍数刀,汪某受伤倒在柴火中面部被烧伤,随后张某又将汪某拖至堂屋沙发上,用酒罐砸汪某头部至其死亡。之后张某打电话呼叫同村人员帮忙救火。在公安人员现勘及对张某第一、二次审讯时,张某坚称汪某是被烧死的,否认自己的砍砸行为。之后几次审讯时加大了审讯力度,张某才供述了全部作案经过,称“我砍我母亲的时候非常生气,她的头被别人换了,连我的命都不要了,我就想把她杀了。”“用酒罐砸我母亲是因为怕酒罐里有毒,别人喝酒对身体不好,想把酒罐摔了。酒里有毒是因为我母亲年纪大了,平时不喝酒,我母亲经常喝酒罐里的酒,我就觉得酒有问题。”“我用刀砍了我母亲以后没有清理现场痕迹,因为明人不做暗事,我又没做亏心事,我又不怕。”“我与我母亲平时关系还是比较不错的,每天都还是我们给她烧洗脚水,她要吃什么,我们就给她买什么来吃。”当被问及之前为什么否认犯罪行为时,张某答“之前忘记了,经提醒才想起来”。司法精神病鉴定时,检查未发现幻觉,有明显的被害妄想,情感淡漠,记忆智能尚可,有部分自知力。在案例1中,张某先否认犯罪事实,严加审讯后供述了作案的全部过程,细节与现勘完全相符,提示张某对作案情节能够完整回忆。

案例2:谭某,男,51岁,15年前开始出现幻听、幻视、被害妄想等症状,在当地医院住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并未持续服药,间断在外打工、补鞋等,曾因“故意伤害罪”入狱5年。2016年11月,好友李某将谭某从外地接至本地一建筑工地打工,在火车上,谭某用手机报警数次,称有人在跟踪他、要害他。到达建筑工地后,谭某用一块大石头将李某砸死后翻墙逃跑,并搭乘大货车逃窜至昆明,之后未与家人联络过。次年2月,谭某借一路人的手机打电话给儿子要钱,在得知此路人是民警后逃跑,并掏出一把匕首比划,被民警制服后押送公安机关。到案后,谭某否认自己杀害李某,称李某是自己朋友,很久未联系现不知去向。一度声称“当时走到工地时头昏、头痛,脑子里有很多狮子、鳄鱼在吃人,还有很多嘈杂声”,就捡起石头乱扔,扔完后就跑了,路边遇到大货车,就帮忙修车,并答应跟随一起去云南打工。之后的数次审讯中,谭某反复提到经常会看到“脑子里有很多狮子、鳄鱼在吃人,还有很多嘈杂声”,而对案发当时的情况记不清了。在案例2中,谭某否认犯罪事实是基于病理性动机,幻觉和现实混杂,将作案性质进行病理性归因,他记得当时的情形,但并不认为那是犯罪行为。

2.2 “例外状态”导致的遗忘

既往研究发现,“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病理性醉酒”、“一过性朦胧状态”[19]可能是犯罪人对作案过程遗忘的“例外状态”,这几种“例外状态”可发生于正常人,也可发生于精神障碍者。由于发作时处于深度意识障碍状态,案发当时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病理性半醒状态发生在睡眠过渡到觉醒的过程中,入睡前常有过度疲劳或精神应激因素,深睡后受到干扰而觉醒不完全,表现为惊恐、愤怒及攻击行为,之后继续酣睡,醒后对攻击行为大多遗忘[20]。病理性激情是因微不足道的诱因爆发强烈的情绪状态,伴有明显植物神经功能变化,如面色苍白或发青,呼吸急促、心率加快、震颤大汗等,发作后极度疲乏瘫软或进入深睡状态,清醒后对行为过程大部分或全部遗忘[21]。病理性醉酒是指饮用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暴怒及攻击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断妄想。发作持续时间不长,至多数小时,常以深睡结束发作,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一过性朦胧状态”多在睡眠时发作,出现生动恐怖的幻觉,使患者惊恐万状,并出现相应的暴力行为。发作当时有明显的意识清晰度下降和意识范围的缩小,但尚能完成比较复杂的凶杀和抛尸行为,发作持续数小时后继续入睡,醒后对案情不能回忆。朦胧状态在临床上较多见于癫痫性精神障碍、癔症[22]。以上四种“例外状态”共同特点是作案无预谋,案发当时有意识障碍,作案后多伴不受控制的深度睡眠过程,醒来后对作案过程全部或大部分遗忘。事实上,这几种“例外状态”极少见,对其诊断必须非常谨慎。

2.3 伪装失忆

犯罪后否认犯罪事件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妄图逃避惩罚或因获取利益而伪装失忆。伪装失忆是诈病中的一种。在诈病者中,伪装精神病者并不鲜见。伪装精神病者可表现出缄默不语、胡言乱语、智力低下、自称患精神病对案情不能回忆,行为怪异如撞墙、吞吃大小便、夸张的肢体动作、暴怒的攻击行为等。据一项早期研究报道,声称失忆的疑犯有20 %是伪装的[23],而伪装失忆的比例随着疑犯的反侦查能力的提高逐年上升[24],这在反社会人格障碍者中尤为明显。由于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喜欢操纵别人、惯于欺骗、缺乏正常的情感体验[25],具有这些特质的人更倾向于伪装失忆。此外,有研究揭示,低智商和前额叶执行功能障碍者与犯罪后伪装失忆相关[26],然而,这也有可能是因为高智商者反侦查能力更强,伪装失忆更不易被发现的缘故[17]。

近年来,司法案例中精神障碍者表现出反侦查能力并不鲜见[27],其中有基于自我保护策略的主观故意。案例3:石某,男,36岁,未婚,5年前出现孤僻自闭、不与他人交流、不参加家庭聚会等行为,外出时拒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外界抱有高度的戒备心理,经常觉得有人要伤害自己,被当地医院诊为“精神分裂症”。平时抗拒治疗,持续较长时间不服药,病情无明显变化。石某平时与继父张某没有矛盾,但是认为张某未照顾好自己的母亲,曾数次对张某进行殴打。2015年某日下午石某与张某一起回到家中,邻居听到屋内传出争吵声及呼救声,随后保安发现张某躺在家门口,身中十余刀,手部、胸部、腿部及身下地面上有大量血迹,经抢救无效死亡。石某当时不知去向。第二天有目击者发现石某往自家小区方向走,其衣服前面有干涸的血迹,裤子上有泥巴,脖子上有很多指甲血印,看起来虚弱、慌张,并向民众询问被害人情况。之后石某发现可能有人尾随,向车库内一个电梯口跑去,在等电梯时被保安制服移送派出所。石某被捕时颈项上有新鲜砍切的伤痕,疑为自残自伤或自杀未遂。石某被抓获时曾向民警供述:作案后曾往中央公园方向逃跑,在中央公园附近的荒地睡了一夜,并将手机及作案工具一把水果刀放在该处。由于中央公园附近荒地面积广阔,搜索难度大,民警最终未找到手机和作案工具。之后数次审讯中,石某对个人信息方面的问题都如实回答,但凡与案情有关的问题均回答“我记不得”或保持沉默,并拒绝写核对意见,拒绝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讯问笔录上签字、捺印。在案例3中,石某被抓获时曾供述“逃跑”、“弃置作案工具、手机”等情节,但后期对案情“选择性失忆”,对不涉及案情的话题可配合回答、顺畅交流,一旦涉及案情相关问题,均称记不得或保持沉默。结合石某在案发次日返回现场时的慌张、主动询问被害人情况、自残自伤等“忏悔式”行为,石某不可能对作案事实毫不知情,很可能是因惧怕惩罚而回避和伪装失忆。

3 对真假“遗忘”的鉴别

3.1 分辨“遗忘”真假的实践经验

笔者参与办理数十起精神病人所致重大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事件,不外乎三种情况:一种确实是完全不清楚自己的犯罪动机,不记得所有的犯罪情节;一种则是出于逃避罪责的目的,主观上明知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却矢口否认;另一种是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细节等有部分或暂时的遗忘,加之主观上又想逃避罪责,于是否认犯罪事实。在精神障碍者犯罪后否认犯罪事件的案例中,以第三种情况较多见。侦查人员在审讯中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熟知如何应对否认犯罪事件嫌疑人的方法,但若是否认犯罪事件的嫌疑人为精神障碍者,情况往往不同。精神障碍者思维异于常人,针对正常人的审讯策略可能无法奏效。且这类嫌疑人的确在案发前有明确的幻觉、妄想,一旦其声称自己失忆,侦查人员就算有明确证据证明嫌疑人作案,也可能认为精神障碍者有遗忘的可能,从而有损自己的内心确信,在后续的审讯中缺乏底气和信心。

精神分裂症患者可有幻听幻视、敏感多疑、恐惧焦虑、强迫急躁、思维紊乱、易激惹等特征,特别是合并有被害妄想时,极易出现冲动伤人的暴力行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虽然由于大脑功能紊乱,对事件加工、储存和提取信息的能力下降,影响其感知觉、注意、思维等各方面能力,但选择性对自身作案过程的完全失忆却是极少见的。他们大多作案时意识清楚,如果作案时有明显错觉、幻觉、妄想等认知障碍,可令其感到恐惧或愤怒,并可将虚幻的敌人作为对象攻击,出现暴怒实施过激行为,反抗或主动攻击所谓的“敌人”。此类案件中,作案者多无预谋和准备,作案动机可突然形成,让人难以防备。他们的攻击行为多有明确的指向,较少伤害无辜者,绝大多数在作案后可清楚记得自己的作案动机及作案细节,且可能会对作案动机作荒谬的解释。如果他们认为自己作案有“正当”的理由,作案后多无自我保护和逃避侦查的行为,但如果他们在案后有了罪错性认识,也可能基于自我保护意识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3.2 分辨“遗忘”真假的指导性意见

由于在实践中,分辨犯罪后“遗忘”的真假难度很大,目前,国内外并无如何鉴别伪装失忆的指导性建议。普通罪犯还可以结合测谎手段综合判断,而明确诊断的精神分裂症者不适用于测谎。笔者从侦查角度出发,针对精神分裂症者暴力犯罪后否认犯罪事件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并综合参考国内外文献,试拟了以下相关条目,符合A项中条目越多,则提示伪装失忆的可能性越大;若符合B项中某条目,则提示真正遗忘的可能性大。

A项:

1)有选择作案时间、地点、工具等预谋行为;2)嫌疑人与受害人有纠纷;3)案后有逃避侦查的行为;4)表现出畏罪、后悔的心理;5)表现出自残、自伤行为;6)案后悄悄打听或主动询问被害人情况;7)只对案件相关情节“选择性失忆”;8)以缄默方式对抗讯问。

B项:

1)睡前过度疲劳或焦虑,深睡后受到干扰突发惊恐、愤怒及攻击行为,之后继续酣睡。2)饮酒后短期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暴怒及攻击行为,之后陷入沉睡。3)因微不足道的诱因而暴怒出现攻击行为,伴有明显植物神经功能变化(如面色苍白或发青,呼吸急促、心率加快、震颤大汗等),发作后极度疲乏瘫软或进入深睡状态。4)有癫痫或癔症病史,睡眠时出现恐惧、愤怒、暴力行为。发作持续数小时后继续陷入沉睡。5)既往有睡眠中突发的暴力攻击行为,并伴有离奇荒谬的恐怖、愤怒的情绪体验。

3.3 注意事项

司法实践中,随着精神障碍者犯罪率的升高及其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他们犯罪后否认犯罪事件的情况将更加常见。对精神障碍者来说,其案后是否有逃避侦查的主观故意,往往是评估精神障碍者是否具有辨别能力的关键所在。反侦查行为的出现,提示作案人至少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更大[27]。针对此类案件,为保证审讯的有效性,明确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公安人员有三方面需要注意:一、需重视对精神障碍者犯罪的调查取证,着重了解精神障碍者的作案动机、作案诱因、是否有预谋、作案当时情绪反应、作案后逃避侦查的行为、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等。对暴力刑事案件,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还要包括:一贯品行、脑器质性损害证据、最近半年内的学习工作能力、人际关系状况、暴力攻击行为、怪异行为、物质使用情况(吸毒、饮酒情况)等7个方面,有助于分辨“遗忘”的真假,排除真正可能导致遗忘的情况,并识别其伪装失忆的反侦查行为。二、需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侦技密切结合,注意对隐秘证据的使用,增强内心确信,并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精神障碍者后期的“失忆”。三、重视对精神状况相关方面的调查取证,收集相对详尽的信息,反映精神障碍者作案特点、案前案后的具体表情、语言、行为等细节,为司法鉴定专家提供至关重要的资料,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切忌只注重案件事实而不重视以上跟异常精神活动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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