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国家互联网经济治理经验

2018-02-20 08:33王小林
学术交流 2018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经济

王小林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长春 130117)

如今,互联网经济渗透入世界经济的无数方面,影响着几乎所有经济领域。信息通信技术改变了社会互动的方式,互联网也重塑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为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机遇,同时,也出现了各种严峻的治理挑战。发展互联网经济,全球竞相发力,我们也扬帆远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治理,而在互联网经济的治理中,治理体系是核心要素。没有良好的治理体系,不可能有“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必须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互联网经济治理体系。因此,我们既需要立足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实际,深入研究如何治理,同时,也应吸收互联网经济治理方面的人类文明有益成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以世界发达经济体为主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4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成立于1961年,总部设在巴黎。国家,其中的多数在发展互联网经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有丰富的互联网经济治理实践。对OECD国家互联网经济治理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既可为我国的互联网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也有助于互联网经济的跨境规制,并且对我国参与互联网经济的国际治理,增强我国的话语能力有重要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要加强国际数据治理政策储备和治理规则研究,提出中国方案。”[1]本文以互联网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要视角,深入研究近年来OECD国家互联网经济治理实践,总结其治理经验,以为我国互联网经济治理提供借鉴。

一、经合组织国家互联网经济治理的主要经验

自电子商务出现,OECD国家就意识到电子商务的潜在机遇及其发展可能带来的治理挑战。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OECD国家认为,互联网及与之相关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是驱动创新、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因此,OECD国家致力于制定和发展有关政策和治理规范。通过近十年OECD发布的关于互联经济治理的主要文件和报告,*The Seoul Declaration for 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 Economy,OECD Ministerial session,June 2008;The Internet Economy-Regulatory Challenges and Practices,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No.1171,OECD Publishing,Paris,2014;OECD Principles for Internet Policy Making,OECD Publishing,Paris,2014;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the Digital Economy:Innovation, Growth and Social Prosperity(Cancún Declaration),June 2016;OECD数字经济展望系列报告(OECD Digital Economy Outlook)(2012年至2017年,OECD每年发布)。梳理其在互联网络经济治理方面的政策、法律和实践做法,我们认为,OECD国家互联网经济治理的如下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深刻把握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明确治理目标

治理目标是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方向。OECD国家从电子商务开始,紧跟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分析掌握互联网经济发展特点和趋势,并相应明确其治理目标。至21世纪初期,互联网已成为一种核心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正在成为提高生产率、促进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台。2008年6月,OECD成员国发布的《OECD关于互联网经济的未来首尔宣言》(简称首尔宣言)认为,互联网经济治理的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2]

基于上述认知,OECD国家明确应借助于适当的、支持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创新、投资和竞争的政策与法律环境以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繁荣。因此,OECD国家决定通过适当平衡的法律、政策、行业自治和“消费者赋权”(consumer empowerment)*亦称“消费者增权”,即赋予消费者更多权利,既能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获得特殊保护,也可以以消费者权利去制约互联网经济的经营者和其他行为者。以实现:(1)扩大互联网在全球的接入和使用;(2)促进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创新、竞争和使用者选择;(3)保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并对新的威胁做出反应;(4)确保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5)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6)建立一个个人利益,尤其是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利益得到保护的、值得信赖的网络环境;(7)促进对互联网安全和负责任的使用。这种使用尊重国际的社会和道德规范,增强透明度和责任;(8)创设一个市场友好的(market-friendly)环境。该环境鼓励网络基础设施投资、更高水平的可联通性、创新服务及应用。为此,OECD国家决定采取一系列的政策。[2]4-5上述政策目标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促进互联网及互联网经济发展,极尽其潜力;第二,促进或维持互联网内部和外部的公平竞争;第三,更普遍地保护互联网用户的隐私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

首尔宣言是OECD国家互联网政策的转折点。它考虑了塑造互联网未来的社会、经济和技术趋势,设想将互联网从一个“有用的商业平台”发展为所有经济和社会部门的基本基础设施,成长为经济、社会发挥基础作用的“互联网经济”。首尔宣言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促进数字网络、设备、应用和服务的融合,提高互联网开发、使用和应用的创新能力,增强互联网使用者的信心和安全,而为互联网经济提供一个有用的政策环境,满足互联网经济的制度需求。清晰正确的治理目标,对于促进和实现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OECD国家以前述治理目标为指引,建立互联网经济治理体系,其所取得的互联网经济发展成就,前述治理目标的确定功不可没。

(二)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构成多元的治理结构体系

治理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进一步取决于治理主体及其制定的制度。治理主体不但设计治理制度,而且执行制度。设计正确的制度形式和建立实施的制度能力是有关治理的两个基本决定因素。治理结构体系解决的是“治理主体是谁”“治理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两大问题。首先,要有多元化、负责任的治理主体。其次,要有边界清晰、分工合作、平衡互动的多主体和谐关系。[4]

OECD国家认为,互联网经济治理不断面临重大挑战,其中之一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监管滞后之间的矛盾。互联网正处于快速发展演变中,这使得治理者的治理步伐难以保持同步。互联网新技术、新参与者和新的使用方式不断涌现,并不断深入,由此亦使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单靠政府一己之力无法满足治理需要。治理的政策场域中的行动者既包括国家行动者(比如决策者和官僚),也包括非国家行动者(比如私营部门和民间社团或个体公民)。谁参与治理,对政策的选择和实施至关重要,进而对治理的效果产生影响。面对复杂的互联网经济治理难题,OECD国家构建起了以国家、企业、社会和消费者为主体的多元治理结构体系。政府、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成为互联网经济治理的共同主体,综合多个主体、多种手段优势,形成合作共治的公共治理结构体系。政府治理为主导,行业和企业自治是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使用者和企业(或其代表)被要求在国家治理介入前尽量在其内部解决问题。有关社会组织、消费者是重要力量。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既是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也是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行业协会也在行业自治中发挥核心作用。[3]9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民众各尽其责、各施所长、分工合作,形成了协同治理的合作伙伴关系,构成了良好的互联网经济治理结构体系。

(三)系统化治理措施,建立互联网经济治理制度体系

治理制度体系解决的是“如何保障治理结构有效运转”的问题。建构好治理主体、明确了治理目标后,重点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4]20近年来,OECD国家基于对互联网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主要治理挑战的认知,通过国家数字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应对挑战采取了相应的系统治理措施,在互联网经济各领域建立体制机制、制定法律法规,形成了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治理制度,涵盖了促进商业创新与生产力增长、公共管理、互联网经济基础设施、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互联网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使用者隐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搜索引擎、云计算、社交网络、就业与教育、健康与老龄化、环境与发展等。总体来讲,各国政府通过一系列连贯的、完整的政府立法和政策治理互联网经济,[5]对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新老问题与时俱进地治理,强调治理措施的系统性、整合性,形成制度合力和治理合力。综合归类,OECD国家互联网经济治理制度体系涵盖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管理和安全三个方面。*由OECD发布的以下文件综合整理:The Seoul Declaration for 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 Economy,OECD Ministerial session,June 2008;The Internet Economy-Regulatory Challenges and Practices,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No.1171,OECD Publishing,Paris,2014;OECD Principles for Internet Policy Making,OECD Publishing,Paris,2014;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the Digital Economy:Innovation,Growth and Social Prosperity(Cancún Declaration),June 2016;OECD数字经济展望系列报告(OECD Digital Economy Outlook)。

1.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方面

观察组:出现PIC窗后,将气管插管拔出,并给予无创双水平正压通气,将通气方式改为S/T模式,逐渐增大吸气压力至19 cm H2O,使患者感觉舒适,将潮气量维持于8~12 ml/kg,呼吸末正压维持于5~8 cm H2O,氧浓度维持于30%~50%,将患者呼吸频率维持于13~18次/min,使患者血气分析等相关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1)支持信息自由流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信息和知识的分享传播以及人们的自我表达等,都应以全球信息的自由流动为前提,促进全球信息的自由流动对于互联网行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6]因此,OECD各国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信息自由流动以促进创新和创造,支持研究和知识共享,提升贸易和电子商务,推动新的商业和服务业态的发展,通过根植于尊重人权和法治、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强化数字安全的政策增进人民福祉,从而加强互联网的开放性,尤其是加强互联网的分布性和互通性。[7]

(2)激励数字创新和创造。通过促进数字技术和知识资本投资(knowledge-based capital)、鼓励数据的获得和使用(包括开放公共部门数据),培养企业家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所有经济部门(包括公共服务部门)的持续变革等政策(并且各国协调该等政策)以刺激经济增长、解决全球性问题。[7]

(3)促进高速宽带网络和服务的投资与竞争。OECD国家认为高速宽带网络和服务是未来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和增强竞争力的关键。为了提高网络基础设施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户需求、破解接入瓶颈、提高网速,需要大规模的投资以实现网络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更新换代,所以OECD国家出台措施鼓励互联网行业的投资和创新,夯实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技术和物质基础。政策制定立足于强化宽带网络服务竞争,降低服务成本,让高速宽带网络接入到千家万户,实现广泛渗透;同时,政府鼓励加大高速宽带网络的投资,特别是在那些政府扮演关键角色的领域,如教育、健康、能源和交通等,以促进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同时禁止宽带网络提供商设立歧视性条款,允许用户访问多样化的内容,保障用户对文化和语言内容的自主选择权。[6]6

(4)提高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互联网提供了一个平等开放、分享协作、多方参与的网络空间,新设备的不断联网以及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对于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切都有赖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跨国互联互通。OECD国家还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促成网络间的联通。借助于采取可促进宽带网络投资、保护消费者、提高竞争的技术中立政策框架,提高宽带的连通性,利用互相连接并且聚集的基础设施和数字服务的潜力以打通数字鸿沟、促进创新。[7]

(5)充分利用由物联网、云计算、制造业数字化和大数据等正在涌现的技术和应用所带来的各种机会,同时也解决好这些技术和应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并对相关的已有政策和法律、现行的国际标准进行评估和修订。[7]

2.维护互联网经济秩序方面

(1)规范互联网市场。OECD国家对互联网市场的规范主要表现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持网络开放接入、降低网络资费。OECD国家着力反对垄断、确保公平竞争、避免不当补贴以及经营者彼此间的接入障碍和歧视。大多数OECD国家要求各种网络间保持开放,使用者可自由选择接入的网络;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还要求已建成的通信管道或在建管路保持开放,以保证替代电信运营商进入的可能,防止“线路垄断”;各运营商、网络线路必须接受网络开放接入协议(根据该协议,各方可基于一致同意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联通),破除通信壁垒。OECD国家通过采取种种措施维护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为使用者提供更好的网络服务,降低资费。[6]7此外,OECD国家还着力规制搜索引擎、云计算,治理社交媒体。[3]14-18

(2)鼓励利益相关方制定自律行为规范。OECD国家认为政府还可以通过一些灵活的方式和途径来实现治理目标,诸如推动利益相关方自愿制定包含有效责任约束机制的行为规范。政府可以授权这些自愿性质的行为规范以行政效力,并将其付诸实施。这些行为规范本身应该包含尊重自由表达、处理网络不法行为等内容;同时,这些自律性质的行为规范要与国内法律框架相一致,也要考虑到其他相关者的利益。[6]7

(3)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的挑战。OECD国家高度关注人工智能带来的政策和道德问题。尽管人工智能可提高效益和生产力,但也可能放大现有的政策挑战,并提出新的政策和道德问题,如人工智能对工作和人的技能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以及对监督、透明度、责任、义务、安全和保障的意义如何等。区块链使得没有可信中心的交易成为可能。例如,基于区块链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的运营独立于任何央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除比特币外,区块链的应用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可信度并通过智能合约保障执行,在很多领域创造了机会,包括金融和公共部门、教育和物联网等。这其中大部分潜力仍取决于能否设法解决技术难题和政策挑战,如在没有任何中介的情况下如何执法,或是如何或向何人针对基于区块链的体系造成的侵权追究法律责任。OECD国家正设法解决区块链的技术难题和政策挑战,以更好发挥其潜力。[8]

3.保护互联网经济用户安全方面

(1)鼓励多方合作以确保网络安全。OECD国家政府在制定互联网政策时,关注网络安全威胁,降低网络风险,支持个人和集体在自我保护、信任合作方面做出的努力;但是,在确保网络安全的同时不能影响互联网作为技术创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平台的基础性作用。在政策制定时,鼓励相互合作,包括各国间的承诺执行、建立市场主导的安全标准和促进在线网络安全的最佳实践等。[6]6

(2)保护数字安全和用户隐私。强有力的数字安全和用户隐私安全保护政策对于确保互联网的经济和社会潜力充分释放至关重要。OECD国家进一步促进数字安全风险管理和隐私保护以增强人们对互联网经济的信任,并且有效协调有关法律和政策。支持协调一致的数字安全和隐私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尤其关注中小企业和个人在此方面的需求。促进有关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形成可信、透明,普遍适用的数字安全风险管理和隐私保护政策。支持达成有关促进有效跨境保护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国际安排,支持各国协作。[7]

(3)保护消费者权益。OECD国家认为,如果消费者对互联网经济没有信心,则其潜力不可能实现;而这种信心会被欺诈、误导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所侵蚀,会因公开透明、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而增强。因此,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持续努力以构建一个包括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在内的互联网经济制度框架。为此,OECD成员国从以下方面努力建立一个公开透明、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①重新审视有关法律和做法,如果必要,修改相关法律、改变有关做法以应对互联网的特殊交易环境和条件。

②支持和鼓励形成有效的、市场内生的消费者保护自治机制,该机制纳入消费者代表,并且包括特殊的争议解决实体规范和投诉机制。

③鼓励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技术。

④采取措施对互联网经济使用者进行教育,增强消费者的参与能力,使企业知晓有关特殊规范,提高保护意识。

⑤增强司法和执法人员对于网络环境下开展国际合作保护消费者,打击跨境欺诈、误导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⑥为了消费者和企业利益,采取增强消费者信心、保证产品安全、促进竞争、支持消费驱动创新(consumer-driven innovation)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促进各国国内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组织间以及各国间的消费者保护合作,以减少国内和跨境电子商务的障碍。[3]23-27[7]

(四)发挥互联网经济行业自治的作用,建立良好的治理方法体系

治理方法体系解决的是“具体采用什么方式、靠什么手段进行治理”的问题。[4]20互联网经济治理是一个综合系统,需要多元方法和手段的协同使用。鉴于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以及诸多治理挑战,对治理者而言,寻找最适合互联网经济的治理方法是其核心使命。在OECD国家的治理实践中,多种治理方法并行,政府治理,行业自律,市场主体自我规制,公众参与,发挥各方法的优势,力求克服彼此的不足,其中特别强调互联网经济行业自治。[3]9

行业自治是互联网经济行业组织或行业中的企业通过制定自治性规范文件而实施的、非法律的规范方式,通过社会组织将分化的利益纳入体制可控的轨道。[9]OECD国家在互联网经济治理中,始终支持和引导行业自治,发挥了良好的治理作用。行业自治是政府治理的有益补充,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极有益处。行业自治通过行业规范和标准,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行业自治比政府治理更灵活,时效性更强,可有效弥补国家治理的不足,而且有更好的成本效益,有助于降低政府治理负担和治理成本。行业自治有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行业标准可帮助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消费信息,符合行业特别需求、独立而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可更有效地解决消费者保护纠纷、增强消费者信心,行业规范可约束企业不公平或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行业自治规范甚至在某些方面可提供比法定要求更高的保护。行业自治的优势在于行业代表共同制定技术或行为标准,其比政府更熟悉复杂的互联网经济行业情况,其不足在于行业自治关注的更多是行业自身的利益,不能为所有参与者尤其是消费者的最大利益进行治理。[3]9-10

二、经合组织国家互联网经济治理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尽管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但互联网医疗、教育、网上购物、社交媒体等互联网经济各领域存在各种问题,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仍然差距较大,上述OECD国家的成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明确治理目标,建立战略规划。OECD国家为发展互联网经济,不仅依靠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人力资源,还明确治理目标、建立互联网经济的战略规划,并对涉及的重点方向进行扶持。根据不同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设置并扶持重点方向,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10]实践表明,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巩固和发展,相应的治理理想不可或缺。互联网经济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治理目标。治理目标决定着治理活动的总体方向和发展目标。面对信息革命的挑战,拥抱技术、拥抱时代才能更好发展中国。我国深入推进“互联网+”,数字经济成为增长亮点,[11]在互联网经济治理方面,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但还缺乏顶层设计,应深入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未雨绸缪,明确治理目标,做好顶层设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11]互联网经济的治理目标,应以发展互联网经济为中心,并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互联网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治理目标为基础,建立互联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统筹发展。我国应以明确的治理目标指导互联网经济治理,完善互联网经济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

2.构建国家主导、多方参与的互联网经济治理结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立法进程加快,从严整治网络乱象,网警执法常态化,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网络生态进一步好转。[11]然而,我国的互联网经济治理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治理,行业与企业自治、政府与行业“共治”有限,社会组织参与不够,消费者处于治理边缘。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既不清晰也多有交叉与重复,既有可能导致部门“夺权”,也可能导致各部门相互推诿,出现监管真空。[12]在复杂的互联网经济治理领域,单一主体的治理捉襟见肘。我国应充分认知互联网经济治理挑战,深入分析互联网经济的各项问题,借鉴OECD国家经验,多方参与,多管齐下,政府、行业组织、互联网经济经营者、社会公众为治理的共同主体,综合多个主体、多种手段的优势,形成合作共治的互联网经济治理结构体系。政府应该明确各治理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避免权责的交叉、错位、缺位或混乱。

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和激励创新发展的政策,颁布良好的法律法规,依法规制互联网经济经营者行为,培养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内部要加强政府及其部门间的横向、纵向协调。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行为准则、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等营造良好的商业伦理环境,制定行业标准提高行业发展质量,通过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互联网经济企业既是被规制对象,也是治理主体,自身应制定行为准则或采用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准则,以规范和约束自身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当然,企业自治和行业自治规范应符合法律法规,企业自治和行业自治应接受法治评判,在法治的轨道进行。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参与法律、行业规范制定,监督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发挥人民主体地位。

3.以法治化建设为基础构建互联网经济治理制度体系。尽管我国的网络治理尤其是信息治理的实践效果较为显著,但是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仍有待提高,虽然立法数量不少,但相关立法滞后,以业务管理内容的行业规章为主,立法层级较低,缺少法律层面的一般性立法,[13]现行各规章之间的协调不足。并且随着网络技术及其应用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业务的不断创新,新的互联网经济业态不断出现,不少互联网经济领域没有立法。要想实现真正的互联网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一套完整、合法、有效的“互联网经济治理制度体系”。应借鉴OECD国家在内的他国先进立法,就互联网经济各个领域,从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维护互联网经济秩序、保障互联网经济用户安全各方面,完善我国的互联网经济治理制度体系。有关立法和政策应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遗漏,实现法制完备、形成制度合力。凡是应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恰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有机协调。调节机制应能适当反映互联网经济治理的客观需要,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对互联网经济的治理不能一蹴而就,试图制定在该领域长期有效的法律法规可能难以实现,法律法规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快速变革发展的互联网经济。[3]27

4.规范政府监管,保障行业自律,构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治理方法体系。OECD国家的互联网经济治理经验表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是一种被广泛采用和有效的治理模式。我国互联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但是不少领域存在严重的行业乱象,政府治理滞后,行业自治不发达,治理方式和手段严重不足。我国应以互联网经济治理法治化为引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公众参与有机结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各种治理方式彼此的不足,形成良好的治理合力,以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一是规范和协调政府的监管行为。互联网经济监管应秉持开放性、包容性和有效性,鼓励与规范并重,在防范重大风险的同时避免过度监管。需要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范围及权力行使进行规范。建立机制加强政府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协调,不同的利益相关方都可以采取行动,这有助于提高治理效率。二是政府应引导和推广建立互联网经济自治机制。第一,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行业自治的着眼点和立足点是对行业的规范和整治,增强企业的职责职能意识,通过行业的力量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行业组织应充分利用行业管理资源和信息资源,发挥专业协作和管理职能,加快制定行业规章制度,维护行业的有序竞争,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第二,加强互联网经济主体的自我规制。市场主体基于个体和联盟的自我规制在互联网时代的作用更加重要。自我规制是互联网经济主体遵守行业规范或者制定自治性规范文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自治与他律的有机结合。三是鼓励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参与。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参与是互联网经济治理的社会基础。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可参与立法和行业自治规范的设计、实施,监督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民智和民力辅助治理。四是政府和互联网经济行业“共治”。“共治”是互联网经济行业与政府互动、合作,通过行业组织与政府及行业外利益主体沟通,行业组织向成员提供政府、行业信息,以及促使行业成员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并规范行业发展秩序,[9]维护公平竞争,畅通多元化治理的参与渠道。

三、结语:互联网经济法治化是治理的核心

如今世界各国都把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互联网经济在发展中时常出现各种问题。无论是积极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还是规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OECD国家都以法治为依规。我国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互联网经济法治化是互联网经济治理的根本。互联网经济应是权利经济,以法律规定作为权利主体的各参与者的资格和权利行使的范围、程序,确认和保障权利。互联网经济应是竞争经济,以法律提供公平、自由竞争的规则,规范交易和竞争行为。各领域的互联网经济治理,要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纳入法制轨道,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互联网经济应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以法律确保各主体地位的平等和意志自由,排除胁迫、欺诈、误导和经济强制。总之,互联网经济不仅使社会产品结构、质量发生了变化,还使经济运行方式、社会分配方式、社会运转方式、社会生产过程和产业组织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带来了巨大的治理挑战。“治理体系”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治理体系”的目的和结果。[4]19我们应立足国情,兼收并蓄,以良好的治理目标为方向,建立互联网经济治理结构体系、制度体系和方法体系,为实现互联网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前提和基础,从而实现互联网经济治理现代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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