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东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培训部,江西 井冈山 343600)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1](P11)这一论断不仅区分了矛盾的双方,也同时揭示了产生矛盾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矛盾的一方是人民对更美好生活的需要,另一方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水平;导致矛盾的主观因素是人民的更高期望,客观因素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人民的获得感却没有同等程度地提升,甚至出现“越被满足,就越不满足”悖论,“患不均”情绪仍不鲜见。
有研究表明,“当一个社会的价值能力和人们的价值期望均在提高,但社会的价值能力由于某种原因而有所跌落,从而导致价值期望和价值能力之间的落差扩大时,就会发生发展型相对剥夺感。”[2](P80)这一状况的直接原因在于,人们对于收入差距扩大、相对支付能力减小的感知,“覆盖”了对于自身收入增长、生活水平提高的感知。作为个人心理过程,“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的产生自有其合理性;作为社会认知及情绪反应,“相对剥夺感”影响个人的获得感和满足感,蓄积过甚则会影响社会稳定。就一般社会个人而言,如果长期感受显著的“相对剥夺”,必将产生“纠正”“补偿”的行为冲动;就掌握一定资源和利益分配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如果长期感受显著的“相对剥夺”,或将增大其渎职风险。所以,应当理性认识“相对剥夺感”的本质,揭示其发生机制,从而减少或控制其消极影响。
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弗于1949年在其著作《美国士兵》中首次提出“相对剥夺”的概念,用于表述个体与更为成功的他者相比时的心理状态。“相对剥夺”被定义为对合理期待与现实状况之间的负面差异的有意识感觉。[3]个体对“相对剥夺”的感知及情绪反应即为“相对剥夺感”。这一概念的核心要素是“相对”,它在且仅在“被比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这种“负面差异”并非客观存在的绝对劣势,而是个体所感知的现实状况与其预期水平之间的差值。甚至,在比较之前,个体并不持有这种“期望”,或对“理应如何”一无所知;在比较中,参照他者优势,个体才萌发“原来还可以如此这般”的期望。
根据朗西曼的研究,“相对剥夺感”由4个要件激发:(1)他没有X;(2)其他人在过去或者未来可以预期的某个时间里可以得到X;(3)他有得到X的欲望;(4)他认为他理应得到X。[4]其中,在“他”看来,相较于“他”,第2要件中的“其他人”并不具有知识、能力或其他方面的显著优势,所以,“他”自己“理应”获得X,或者在“未来可以预期的某个时间”能够获得X。克罗斯比则认为,“相对剥夺感”的发生取决于5个条件:其他人拥有X、想得到X、有权利获得X、获得X是切实可行的、没有获得X不是自己的原因。[5]与朗西曼一致,克罗斯比认为,诱发“相对剥夺感”的客观要件是“人有我无”,主观要件是“我本应有”。但克罗斯比更进一步明确,“我无”不能归咎于“我”,而是由于“我”之外的原因,“我”丧失或未获得“应有之物”。
据此,“相对剥夺感”就是:参照与自身(自身所属群体)具有相似性或相近性的他者(其他群体)所拥有的资源或权益,个体感知自身(所属群体)因外部原因而处于显著劣势,进而产生愤懑情绪的心理过程。“相对剥夺感”具有流变性和普遍性。流变性是指“相对剥夺”的关系结构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客观上,“被剥夺”的内容(资源或权益)不断变化;主观上,个体所参照的他者(群体)不断变化,对“被剥夺”的感知强度不断变化。普遍性是指,不论“被剥夺”的内容、参照个体(群体)以及感知强度如何变化,“相对剥夺感”经常而广泛地存在,或此或彼,或强或弱。“相对剥夺感”的始终流变,决定了“相对剥夺感”的普遍存在。
从参照对象的类型来看,“相对剥夺感”包括“个体相对剥夺感”和“群体相对剥夺感”。前者是个体与其他个体相比较的结果;后者是个体将自身所属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较的结果。对于同一个体而言,个体相对剥夺感与群体相对剥夺感并不必然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可能相悖甚至相互抵消。例如,甲为发达地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其他收入明显较高的同事比较,会产生“相对剥夺”并心存不满;但与贫困地区“同行”相比较,则可能因为收入明显较高而产生心理优势,并进而降低对前述“相对剥夺”的感知程度。
从被比较内容的性质来看,“相对剥夺感”包括“经济相对剥夺”和“权益相对剥夺”:前者是关于工资、财富、购买力等经济支配能力的比较、认知及情绪反应,后者是关于权力、荣誉、参与机会等非经济支配能力的比较、认知及情绪反应,而两者可以相互换算。就公职人员而言,权力、荣誉、参与机会等都是重要的间接资源:权力的一面是责任义务,另一面则是支配能力,岗位调整的结果(如“换届”后的“进退留转”等变化)最易诱发公职人员关于权力的“相对剥夺感”;荣誉的一面是对过往成绩的肯定,另一面则是对未来晋升的支撑,评奖评优结果的差异最易诱发公职人员关于荣誉的“相对剥夺感”;参与机会的一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另一面则是对意志表达的许可,决策权重的差异最易诱发公职人员关于参与机会的“相对剥夺感”。而这一切间接资源,通过权力的人格化以及人格对于权力的“寄生”过程,最终将累积成为公职人员参与社会竞争的比较优势。
从被比较内容的时间关系来看,“相对剥夺感”包括“横向相对剥夺感”和“纵向相对剥夺感”。前者是同一时期不同个体之间相互比较的结果,后者是同一个体对自身不同时期发展状况相比较的结果。纵向比较既包括当前实际与过去状况的比较,也包括未来预期与当前实际的比较。
1.“剥夺”内容本质上是“分配关系”
所谓“被剥夺”,就是“对有价资源占有较少或不占有的状态。”[6]有价资源是个体维持生命活动之必要条件,“相对剥夺感”实际上是个体对自身生存权利的焦虑表达。个体对于分配的“宜己性”的感知,不仅仅关系到物质利益的多寡,还涉及个体对自身过去重要性、现实存在感以及未来可能性的判断。因为,在商品社会中,物质多寡与个体生存的历史、现状及未来直接相关,物质或货币意味着生活机会。个体感觉所被剥夺的,本质上是生命及生活的平等性,形式上是分配的正当性,而分配的正当性,就是“特定社会中人们基于理性与传统所形成的关于资源、权力、责任、机会以及义务等依据其成员的贡献、地位及需要等在成员中分配适宜性的预期或信念。”[7]出于利己性本能,在某一具体分配中,个体感知的“正当性”程度虽然未必随着分配的“宜己性”的增高而增高,但一定会随着“宜己性”的降低而降低。
马克思指出,“在单个的个人面前,分配自然表现为一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他在生产中的地位。”[8](P13)在个体认知中,“相对剥夺”不仅仅关系某一时一物的损失,还关系到个体在某一社会结构中的序位高下及话语权重大小,而这一切,都在勾勒个体参与社会生活的未来图景。人对于分配“公平”的追求,在本质上是因为“人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 是一种不满现状、对一切有着‘应然’视角的万物之精灵。人的这个本性, 使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富有理想性和超越性, 体现了人对人的尊严、价值以及自我实现的憧憬”。[9]
分配关系由生产关系决定,又影响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所谓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8](P586)“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8](P13)在这个意义上,分配是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是对生产关系的实物表达。与此同时,分配关系也是对生产者自身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的能力的规定,分配的多寡(如营养水平、医疗条件、教育机会等)决定了劳动力恢复及发展可能性的高低。所以,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中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决定着生产的结构。”[8](P14)“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8](P17)在经济活动中,分配是与生产和交换具有同等价值的基础性维度,“分配维度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之中,不仅是它的结果,而且也是它的起始条件和过程。”[10](P560)在这个意义上,分配并不仅是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也不仅是实物占有的竞争,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分配是政治问题的核心所在。
2.“相对剥夺感”的强度具有社会尺度
马克思揭示了需要和享受(需要的满足)的本质,“我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因此,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因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所以它们是相对的。”[11](P350)需要及其满足首先是私人的,只有个体(主体)自身才能产生、感知某种需要,并感知这种需要被满足的程度。需要及其满足又是社会的:一方面,需要的满足只能在社会关系结构中实现——即使那些最为基本的生理需要,如饥渴困顿等,通过“购买”才能满足;另一方面,满足的程度要依据某种社会参照系统来判断,某些需要主要是由外部因素诱发并由外部因素终结,这也是奢侈品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奢侈品拥有者“炫富”行为的社会心理学依据。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生产不仅为需要提供材料,而且它也为材料提供需要……消费对于对象所感到的需要,是对于对象的知觉所创造的……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生产生产着消费:……是由于生产通过它起初当作对象生产出来的产品在消费者身上引起需要。”[8](P10)需要引导生产,生产也培养需要。那些具有强烈诱导性的商品广告即是如此,它宣称某种生活方式或某种商品是值得追求的,在消费者群体中培养了对目标产品的需要,并诱发购买行为。消费带来的满足建立在对广告传达的社会认可的期望或想象的基础上,就某一商品而言,广告在线,消费就是满足;广告下线,消费只是必需。
需要及其满足具有社会尺度的基础,是劳动产品成为商品。商品的价格不仅是商品的价值表达,同时也是关于商品拥有者的社会竞争能力的价值隐喻。这是因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价值决定的。”[8](P76~77)生活必需品的价值,与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8](P172)这里面,当然还包括对劳动力价值的预期,比如某种劳动力的发展和延续所必需的教育——尽管教育不必然取得恰如所愿的效果,但教育本身却不会因为结果的不确定性而消失。所以,商品价格高低,不仅通过“拥有”或“使用”的关系,代表着拥有者社会价值能力的大小,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拥有者的需要及其满足的高低。由是,需要及其满足具有与他人相比较的“社会尺度”。
关于需要及其满足的社会尺度在《对华贸易》一文中,马克思分析了19世纪中叶英国的棉纱制品在中国遭遇的销售困境,并揭示了其中的根本原因。这个原因恰是映照“相对剥夺感”的镜子的另一面:如果我们还像彼时的福建农民家庭一样,利用农闲梳棉、纺纱、织布、裁衣,那么,关于服装的劳动和劳动力都不会被直接地交易;如果衣食方面的简单需要都能通过自给自足的方式得到满足,劳动产品就不会变成商品,其使用价值就不必参照社会尺度衡量,其拥有者就不必参与比较,也就不必“被剥夺”。
需要及其满足所具有的社会尺度,通过个体心理过程起作用,个体差异是需要及其满足诱发“相对剥夺感”的中介变量。一项关于分配公平感与幸福感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期待的回报也越高,当现实回报与预期回报差距较大,会产生越强烈的相对剥夺感。”[12]
1.“相对剥夺感”主要由横向比较诱发
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马克思曾以与宫殿相邻的小房子居住者的心理感受来说明名义工资、实际工资和相对工资的区别,这个说明同样适用于描述“相对剥夺感”的发生:“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11](P349)在宫殿出现(在小房子居住者的视野中)之后,小房子的物理要素没有发生变化,设施设备也没有变差,但它表征了其居住者通常只具有较低的社会居住能力。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在于,“与一般社会发展水平相比,工人所得到的社会满足的程度反而降低了。”[11](P349~350)通常,在马斯洛关于“人的需要层次”理论框架内,需要层次越高,个体对“满足”的敏感度越高,等量差别所引起的相对剥夺感强度就越大。
2.纵向比较以横向比较为中介起作用
在同一段中,马克思接着写道:“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11](P349)这是因为,相较于过去,“小房子”虽然扩大并改善了所提供的居住条件,但相较于近旁的“同样或更大程度”扩大并改善了居住条件的宫殿,二者之间的差距没有缩小,甚至扩大了。一项基于 “中国公民价值观调查”(2009年,覆盖23个省市区)数据的研究也表明,“人们在生成结果公平感时大多定位在某一特定时点,比较的对象主要是该时点的其他个体或群体,因而纵向相对剥夺几乎不影响结果公平感。”[13]
3.期望和想象也可诱发“相对剥夺感”
需要及其满足的社会属性的体现,并不仅限于实际消费过程中。一项关于购买行为的实证研究表明,相对于实物购买(实际发生购买与支配),体验购买(未实际发生购买与支配)可能带给个体更多、更持久的快乐和幸福感,并且更少地产生享乐适应。[14]据此,针对不同个体,赋予等量资源或等量支配权限,诱发的心理满意度可能有所不同。
在特定群体内,个体关于自身地位的认知,对“相对剥夺感”具有叠加放大效用——“资源获取和支配多少与相对剥夺感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但人们在单位中的满意度和相对剥夺感之间则有显著的相关关系。”[15]由是,心理满意度在“相对剥夺感”与资源支配权限之间起中介作用,资源支配权限直接影响心理满意度,心理满意度直接影响“相对剥夺感”。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两个意志的完全平等,只是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旦当它们不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而转为现实的人的意志,转为两个现实的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16](P443~444)据此类比,两个人的生活条件的完全平等,只是在两个人对生活条件不存在不平等的愿望的时候才存在,一旦两个人有了不平等的对于生活条件的愿望,平等就完结了,而两个人对于生活条件的愿望是几乎不可能平等的。所以,实际消费固然很重要,对于消费的期望和想象也同等重要,如果这种期望和想象被表达出来并得到了“观众”的认可,那么,这种想象的消费就比实际的消费能造成更大的心理满足。
4.“竞争性受害”也可诱发相对剥夺感
相对剥夺感不仅产生于利益获得的不均衡,还产生于被伤害程度的不均衡。正如不同个体在同一活动获利不均一样,不同个体在同一事件中受到的伤害也不均等,而其中受害程度较严重(既可能是量化比较的结果,也可能是纯粹主观的个人感觉)的一方感觉“被剥夺”。诺尔(Noor,M.)等研究者在对北爱尔兰地区清教徒与天主教群体和解问题的考察中发现了这一现象,并提出了“竞争性受害”的概念, 即“群体认为自己比对方群体在冲突中遭受到更大伤害的信念, 卷入冲突的群体成员认为自己比对方受到了更多的伤害”。[17]
对于受伤害的双方来说,这种感受都是正当的。在对伤害诱因、责任归判、伤害性质、严重程度、痛苦体验、预期后果等方面进行评价时,任何一方都有权认为自己比对方受到更严重、更频繁、更不可逆转的伤害——因为个人对自己的直接感知,远比对他人的“同情”更为强烈。通常,这种感知会增加“更受伤”一方发起报复行动的概率——尽管继起的报复行动也可能会使自己再次受到伤害。
5.被“剥夺”的内容不必然是物质但可用物质度量
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并不必然直接体现为货币,但均可通过某种途径代算为一定量的货币。被剥夺内容的“交换价值”对被剥夺的感知强度具有显著影响——此交换“价值”不是“凝结于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是“便利性”“可能性”“保质期”“通用性”等的代称。有研究表明,在同一分配活动中,具有较高交换价值的资源(这些资源在某一尺度下是等值的,如2000元现金、2000元购物券、价值2000元的实物)的分配不公,更容易诱发剥夺感或诱发强度更大的相对剥夺感。[18]同样地,做出了等值贡献的两人,获得价值相等但类型不同资源报酬,也可能激发“相对剥夺感”:如,丙获得2000元现金,丁获得2000元实物,丁感知相对剥夺;如此实物恰是丁之所急需且不易购得,丁则无“相对剥夺感”。原因在于,现金更便于交换。
在另一种情况下,当某种实物(机会、资格)虽不具有明确的交易价格,或具有一般认可的交换价格但实际上难以“购买”,也可能诱发实际相对剥夺。同前述甲乙二人,甲的子女可以直接就读具备本省最优教育资源的省直机关第一幼儿园,乙的子女则需缴纳5万元“借读费”才能入读,并且需要其他努力才能获得缴纳借读费的“资格”,则乙感知“被剥夺”的总量超过5万元。
6.比较双方具有某种相似性或相近性
比较的过程,以比较对象的选择过程为前提,一个合适的、具有高度可比性的对象,是诱发比较的必要条件。“对象”与“我”的相近性或相似性程度越高,其“可比性”就越高,诱发比较的概率也就越高。所以,社会比较也主要发生在具有同质性或相似性的人群之间。前述公务员甲并不会拿自己的资产与沙特王储的财富相比较,他(她)在意的只是以往的同学和现在的同事的收入。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结果公平的感知主要源于与个体周围的小圈子成员(如亲戚、同学、同事和邻居)的比较,不涉及与更广泛的‘他者’群体(如本县市或全国的其他人)的比较。”[13]并且,如设置比较差距为某一定量,则个体与参照个体(群体)之间的相似(相近)程度越高,劣势方的“相对剥夺感”越强烈;相似(相近)程度越低,劣势方的“相对剥夺感”越淡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的一个论述,也体现了这一规律:“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19](P167)
7.比较双方在某方面的差距显著
这种显著性是相对于比较中的“劣势方”而言的,差距的显著性程度与“劣势方”对差距的敏感程度成正比,而敏感程度取决于“差距量”与“劣势方拥有的总量”之间的比值。如果以收入为例,这种差距的显著性应可由下述公式表达:“(优势方收入-劣势方收入)÷劣势方收入”。理论上,所得的值越大,劣势方的“相对剥夺感”越强烈;所得的值越小,劣势方的“相对剥夺感”越淡弱。同前述甲乙二人,如2015年甲乙收入分别为15万元、15.1万元,2016年甲乙收入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则甲在2016年的相对剥夺感要远比2015年更强烈。
“相对剥夺感”是心理过程的结果,也对实际生活产生影响:“人不仅仅是靠面包过活的。无论人的物质生活可能被提得多高,也无法治愈他在精神上对社会公平的需要。”[20](P23)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研究表明,“群体相对剥夺感”一旦出现,就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了心理基础。[21]并且,个体对“相对剥夺”的感知强度越高,其参与集群行为的倾向性越高。[22]就公职人员而言,“相对剥夺感是公职人员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的一种心理。……位尊权重却收入低微,……失落、失衡情绪的大量积聚导致强烈的补偿冲动,一种找回平衡的心理油然而生。”[23]而关于公职人员相对剥夺感的研究也表明,个体的行政级别越高,产生“相对剥夺感”的概率就越低,感知强度越弱;反之,行政级别越低,产生“相对剥夺感”的概率就越高,感知强度越高。[15]
再次借用马克思关于小房子的类比,不管小房子如何改善,只要邻近的宫殿以同等程度改善,小房子主人的“相对剥夺感”就一点不会减弱;如果宫殿以更大的程度改善,小房子主人的“相对剥夺感”会变得更为强烈。就公职人员而言,相较过去而言,当前的工资收入已是数倍增长;但相较于社会其他快速增长领域(如金融、房地产等),差距明显;即使不与这些快速增长领域相比,而只就个人收入进行纵向比较,等量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也有所下降。
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提出,“决不能避免这种情况:推动人去从事活动的一切,都要通过人的头脑,……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的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总之,成为‘理想的意图’,并且以这种形态变成‘理想的力量’。”[24](P232)法家思想代表韩非子也提倡:“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25](P400)所以,要实现对“相对剥夺感”的疏解,就要从改善主体的认知入手。
追求利益上“简单平等”“绝对平等”是不切实际的,也是非正义的。如果仅以工资来说明的话,“各种不同质量的劳动力的生产费用既然各不相同,所以不同行业所用的劳动力的价值也就一定各不相同,因此,要求工资平等是根本错误的,这是一种绝不能实现的妄想,这种要求是一种虚妄和肤浅的激进主义的产物。”[8](P76)工资的差异,本质上是劳动条件和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差异的货币化反映,并不意味着劳动力价值的差异,更不是暗示着劳动者价值的差异,在这个意义上,工资的不平等正是劳动平等的体现。
就生活品质而言,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恩格斯批判拉萨尔派关于“平等”的观点时指出:“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16](P325)这种生活条件方面的不平等,部分地是由认知方式决定的,并会随着主体的关切内容的变化而变化。比如,与都市相比,山区交通不便、工资低下、生活单调;与山区相比,都市交通拥堵、生活忙碌、空气污浊。于是,一个热衷社交的人可能更向往都市生活,但一个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人则可能更向往山区环境。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一切平衡都只是相对的和暂时的”,[24](P364)同样地,一切不平等也都只是相对的和暂时的。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职业角色的存在价值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价值的衡量标准是其所服务的人民群众福祉的增长量,而不是个人财富的增长量。20世纪80年代末期,时任福建宁德地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曾告诫官员“不要看到经商发财而感到怅然若失,……如果觉得当干部不合算,可以辞职去经商搞实业,但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还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公职人员要克服经济收入差距诱发的相对剥夺感,在入职之初就应当树立、并在履职过程中不断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断检视自己。在自身收入与他人收入出现差距时,要坚守正确的价值观,拓宽价值评价视野,洁身自爱,不能“忿而走险”。
虚荣心人皆有之,它是个人追求社会认同的心理过程及情绪表达,一定程度的虚荣心不仅是无害,而且是必要的,它是个人追求进步的动力之一,不必加以道德谴责。尽管也许人人都贪慕虚荣,但将这种虚荣对外公开,在任何人看来都不是聪明的做法,不仅如此,人们通常也无法坦然面对自己的虚荣心,而要给它加上巧妙的掩饰。为了掩饰虚荣,人们开发出了许多高明的技巧,其中包括故作谦逊、拒绝接纳他人建议、要求大众认可并借此谋利。[26](P179~180)追求虚荣会打乱生活节奏,导致个人做很多无意义的事情。
公职人员贪慕虚荣的一种表现是渴望赞誉,辄有“偶叨上官赞誉,扬扬得意,必将遇事求功,长坂之驰,终虞衔橛。”[27](P72)偶尔得到上司表扬即扬扬得意,进而事事追求表现,祈盼赞誉复加。因为在公职人员的话语体系中,上级赞誉意味着肯定,赞誉复加意味着晋级升职的可能。于是,“躁于楩鬻者,历事未几,辄图调署,择善而赴,或无暖席,其于百姓,休戚漠不相关”。[27](P274)在虚荣心驱使之下,工作成为表演,置其职责之本于不顾,终将翻车落马。
虚荣心虽本无可厚非,但当对虚荣的追求超过一定限度,甚至以获得认同和赞扬作为自己最强烈的欲望,其心灵就会因虚荣的刺激呈紧张状态,这种紧张状态并不会因为关于权力和虚荣的阶段性目标的达成而消除,而是陷入永无止境的黑洞:一个既定目标的达成,意味着另一个新的目标被激发,个人关于权力欲望的心理紧张状态始终不能根本消除。公职人员沽名钓誉危害极大,“政绩工程”即是流毒之一,不顾实际价值,不顾长远发展,不顾人民意愿,只要能引起新闻效应,只要引起上级关注,只要带来名声,就大张旗鼓、大肆渲染、大力吹捧,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自曝其短、身名俱裂。习近平总书记告诫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求真务实,勇于担当,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28](P400)公职人员要克服由名利荣誉差异诱发的相对剥夺感,就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荣誉来自事业的进步发展,只要事业进步发展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增加了,就不应计较个人的荣誉得失。
恩格斯在某种程度上认同黑格尔关于“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的观点:“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24](P237)据此,“相对剥夺感”并不必然、全部地导致消极的后果。对于未来“更美好”的向往,即意味着对当前“不够好”的不满,但这种“不满”不完全是消极的,其中也蕴含着积极的、进步的力量,一定强度的“相对剥夺感”可以激发主体改变不利状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这个意义上,“相对剥夺感”并不是“恶”,也不是“贪欲”和“权势欲”,而是关于发展和进步的“善”,是对生活的“热爱”、对生命的“真诚”。公职人员也同样期盼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获得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这些期望是生命权力及生活尊严之理所应当。
疏解个体“相对剥夺感”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增强其“相对获得感”。所谓“获得”,就是需要的满足,“相对获得感”就是参照其他与自身具有相似性或相近性的个体(群体)收入或权益的改善程度,个体(群体)感知自身处于显著优势且主要是外部原因导致优势显现,进而产生满足情绪的心理过程。与“相对剥夺”相似,“满足”也是相对的:既然可能实际“已改善”但感知“被剥夺”,就也可能实际“未改善”但感觉到“已满足”。这是群体内、群体间信息传递的差异性结果。一项以公职人员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表明,信息沟通可以降低组织内部个体的相对剥夺感。[29]
相对获得感的强度与改善的显著程度直接相关。同样地,改善的显著程度(如可量化)也可以通过数学计算表达:纵向改善的显著程度的计算方式为“(改善后-改善前)÷改善前”,所得的值越大,则纵向改善越显著;横向改善的显著程度计算方式为“(劣势方改善的量-优势方改善的量)÷(优势方改善前-劣势方改善前)”,所得的值越大,则横向改善越显著。改善程度直接影响个体的相对获得感强度。为了增强“相对获得感”,就要从生活之忧弊处入手,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相对剥夺感”蓄积到一定强度,会诱发个体的“代偿”冲动。通常,相对剥夺感由某种外部因素诱发,自发的“代偿”行为也通常发生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之后。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敏感度较高的变化是关系职级变化及收入变化的“进退留转”,有研究认为,换届后的职务变化可能诱发领导干部“变脸病”。[30]“变脸病”会对党内政治生态产生污染,还会对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产生危害。为了防治这种变脸病的危害,除了完善日常管理与监督之外,重点应加强对职务调整这一关键时段的监督。对这一时期产生“相对剥夺感”的高危对象,密切关注思想动向,发现苗头,及时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另外,还要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强化党内监督,鼓励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于换届后的“变脸病”,开辟并扩大群众批评监督渠道,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决遏制“相对剥夺感”演变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借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