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质量意识及其方法论意义

2018-02-20 07:03付清松
学习月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改革质量发展

●付清松 葛 格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央深改组)第八次会议着重指出,“要把提高改革质量放到重要位置,坚持速度服从质量”。质量是指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改革质量也就是改革的优劣程度,细言之,就是改革的效率(成本投入同效果的比值)和成功率(实现预期目标的程度)。在笔者看来,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在改革速度和质量之间做出的上述“位序重排”,既反映出全面深化改革所在的时空坐标、所处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所指向的奋斗目标的深刻变迁,也宣示了一种决心、传递出一种信号。表明我们党在新时代已经更为明确地确立起改革的质量意识,更加重视改革的效果、效益和效能,力图通过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顶层设计和优化改革方案,切实提高改革的“干货量”,充分释放改革的“含金量”,杜绝注水式改革,防止改革空转,增进人民对改革的获得感和认同感。树立改革的质量意识,在方法论上有助于把握好不同阶段的工作重心,提升改革的品质,防止将改革利益的调整仅仅局限于器物层次,不断充实民生的“权利”内涵。

一、为何将改革质量放在首位

现代社会的改革都要处理速度和质量问题,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效率的社会,而改革在某个时期是以速度优先还是质量优先,取决于改革所在的时空环境、所处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以及所要实现的目标等等。发展经济学的先驱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WaltRostow)认为,一个国家要在经济起飞和充分工业化阶段之后,才会转向重视生产和生活质量的阶段,这对于认识改革重心的调整也具有参考意义。一般来说,改革初期由于需要“杀出血路”,需要尽快打开局面、铺开摊子,需要更快更多的资源积累和立竿见影的效果回应,以使改革顺利进入“自我增殖和加倍”的“再生产”轨道。所以,初期改革往往偏向于规模和速度优先。但当改革摊子全部铺开以后,“要素解放和革命”的任务已基本完成,结构性问题成为制约改革深化的瓶颈,这个时候,“大干快上”、“跑步前进”不仅难以突破改革障碍,反而会“欲速则不达”,只能谨慎、耐心地进行体制重构,将改革的质量和效益郑重提上实践议程。

第一,坚持改革质量优先,是由新时代改革时空坐标的深刻位移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进新时代,改革也站在了全面深化的新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时空特征是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前者意味着改革的难度系数在增加,后者意味着改革的危险级别在上升,两者的叠加则意味着改革已全面走出“舒适区”。这种情况下,改革不能再像从前那样仅仅靠摸着石头过河,因为水位深了、水流急了、漩涡多了,过河者如果不提前做好观水势、察水情、识水性的准备工作,很可能呛水、沉水、溺水或被冲走。这就要求改革者必须更加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做好全局性、长远性的顶层设计,最大可能地设计好改革方案,规划好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主攻方向、战略高地、关键战役等,通过提升改革的质量来增强改革的方向感、预见性和可控度,减少改革风险,降低改革成本。唯此,才能踢好全面深化改革的“下半场”,胜利走出改革的“高原反应区”,将改革进行到底。

第二,坚持改革质量优先,是由我国经济驶入了新常态轨道决定的。新常态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转入一个新的阶段,即“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坚期”。在这样一个时期,“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改革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所以,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范式转换”只能借助重点领域的关键性改革来突破和完成,特别是要以实体经济为发展的着力点,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质量供给,矫正供给结构错配问题;另一方面,多年粗放型发展的惯性使得高质量的发展难以“不请自来”,只能靠有针对性的优质改革对其进行“三去一降一补”的根本性重构,才能使其浴火重生、华丽转身。

第三,坚持改革质量优先,是由我国面临的新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它是我国四十年改革量变的结果,是发展起来以后产生的“新烦恼”。如今,人民的生活需要比过去更多、更广、更高、更全面、更个性化,他们渴望更舒适的住房、更优质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可靠的医疗和社会保障,希望生活更安全、更方便、更美好、更舒心、更公正、更有尊严。发展起来以后的矛盾只能通过更好的发展来克服,改革中积累的问题也只能靠深化改革来解决,只有进一步提升改革的质量和效能,才能实现更加平衡和更为充分的发展,从而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效化解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

第四,坚持改革质量优先,是由中华民族的新历史飞跃和新奋斗目标决定的。现在,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历史飞跃,当今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个子高、块头大并不意味着强,民族复兴也不可能建立在不可持续的发展路径上。我们要真正完成上述历史性飞跃和强起来的目标,就不能再单纯以GDP论英雄,不能再在“增速高一点形势就好得很、慢一点就糟得很”的迷梦中沉睡,不能仅在模式创新中高喊“厉害了我的国”,而必须以新的奋斗目标为契机,因势而谋、借势而为、乘势而上,通过改革的不断优化和升级摆脱“规模和速度依赖症”,化解富裕起来以后的“平庸困境”,将更高质量和效益的发展作为新时代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实现生产和生活的“双元质量革命”,这样才能从实质上助推我国由富变强。

二、如何提升改革质量

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增强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勇气,是提升改革质量的根本。新时代的改革是深水过河、攻坚之战,其复杂程度、敏感程度和艰巨程度一点都不亚于三十多年前,任何的思想僵化、故步自封,都是自寻死路;任何拍脑袋、瞎指挥、乱决策都可能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带来重大损失。只有更加解放思想,才能在举棋不定和相互观望中突破陈规旧习、打破思维惯性,拿出新办法、推出新举措;只有深化实事求是,才能充分摸清新时代改革的新规律和新特征,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面对新时代改革的艰难和险阻,战略上需要的是决心和勇气,策略上需要的是技巧和方法。但当前一些改革推进不下去、进展缓慢或只是形式上推进下去,主要原因不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不会改革,而是因为患得患失、不愿改革;忌惮既得利益集团,不敢改革。因此,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拿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决心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把是否能当机立断、动真碰硬,是否敢于涉险滩、啃硬骨头,作为检验自己党性是否纯粹、初心是否笃诚、信念是否坚定、本领是否过硬的试金石,只有具备了决心和勇气,改革才能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冲出既得利益的包围圈,否则,改革都走不动,遑论提升质量?

第二,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摸清问题的家底,找准关键和症结,是提高改革质量的前提。改革逻辑紧随问题逻辑而来:改革由问题倒逼而生,问题在哪里,改革就指向哪里;哪里的问题突出,哪里就是改革的重心;问题的性质决定了改革的路径和方法;问题的不断生成决定了改革永无止境。要对改革的问题了然于胸,就必须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比如,中央经过广泛调研和综合分析,认为制约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因素有周期性、总量性的,但主要是结构性的;而结构性问题供给和需求两侧都有,但矛盾主要方面在供给侧。这就决定了必须把改善供给侧的结构作为经济改革的主攻方向,“从生产端入手,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侧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如果不进行深入调研,就抓不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改革就无法有的放矢、精准发力,也就谈不上提高质量。

第三,优化改革方案,强化方案落实,是提高改革质量的关键。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意识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能够有效指导实践。在调研基础上科学制定实践方案,将大大提升实践的质量和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号召要“把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放在重要位置”“把方案质量放在第一位”“重大改革方案制定要确保质量”“严把改革方案质量关”,强调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必须经过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力求切合实际、行之有效、行之久远,力戒随便“翻烧饼”,这些要求的初衷就是要增强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增加其“干货量”和“含金量”。然而,制定一份好的方案,改革还只是开了个好头,因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改革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能否让百姓有获得感,最终取决于方案能否落地生根,所以还要狠抓方案的落实。当前,不少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于法有据的改革方案,在执行中却频繁遭遇“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关键原因还是方案没有落实、落细、落小,执行中有缺位、越位、错位现象,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谆谆教导说,“如果不沉下心来抓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进而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改革的落实。

第四,增强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提高改革质量的重点。新时代改革的一个突出特征是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前所未有地增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仅仅靠单个领域、单个层次的改革难以奏效,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增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协同性”。目前,一些领域推出的改革之所以同预期效果有较大差距,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要么缺少该领域之外或更高层次的改革举措的配套,要么缺少该领域之内或同级领域的改革措施的协同,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不够,难以发生同频共振和化学反应,无法输出相得益彰的效果。还有一些改革仍停留于零敲碎打、修修补补,没有认识到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战略和系统工程,出台的措施之间不配套、不协调、不呼应,导致畸重畸轻、顾此失彼、手忙脚乱,形不成合力、产生不了综合效应。所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屡屡强调要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地区之间、五位一体之间、行业之间和各项措施之间的衔接耦合、良性互动。如果各领域改革不配套、各方面改革相互牵扯甚至相互抵牾,全面深化改革就难以持续下去,即便勉强推进,效果和质量也会大打折扣。

三、何以评价改革质量

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时提出了著名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成为指导前半程改革实践的指针和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立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的新态势,对新时期改革成效和质量的评判标准进行了新的概括。2016年2月23日,在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的评价标准”。“两个是否”这一新表述,既是对“三个有利于”标准精神的继承,又是对其观点的丰富和深化,为改革质量的评价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第一,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衡量新时代改革成效和质量的首要标准。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发展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最高尺度,主张判断一个变革时代不能以该时代的意识为依据,相反,这些意识必须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改革的本质和基本使命是调整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由此,改革对生产关系调整的效果如何,也就要看是否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否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因此,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评价改革质量的首要标准,也是显性的(外在的)和客观的标准,是评价当前改革质量是否提高的“晴雨表”,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引导作用。

我国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蛋糕”已够大,但两极分化却有加重之势。我们不能将评价改革质量的首要标准定位在“分蛋糕”上,因为,在任何社会做蛋糕都是分蛋糕的前提,更何况,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也根本没有变。我们的经济规模总量是大了,但各项指标一旦换算成人均,就基本处于世界中下游水平。这说明,经济发展仍然是全党和全社会工作的重心,决定了新时代仍必须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首要标准评价全面深化改革的质量和效果,以此引导改革的过程和步骤。经济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离开经济发展谈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谈改善民生、谈“分蛋糕”、谈给人民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坚持以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评价新时代改革质量的首要标准,必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当代内涵作创新性理解。首先,新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理念为指针的发展,强调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以及系统性、生态性、全球性、扩展性、包容性和公益性;其次,新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是没有水分的发展,强调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在保持增长的前提下,把重心放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上,加快经济从要素驱动、投资规模驱动发展为主向以创新驱动发展为主的转变;再次,新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调节作用的发展,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交给市场,同时把政府的手腾出来做其应该做的事情。

第二,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是评价改革质量和成效的最终标准。在深改组第十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此后,“获得感”这一极具亲和力的新词迅速流行。一年后的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被正式确立为评价全面深化改革质量和效能的两大标准之一。在笔者看来,与“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外在的、直接的和客观的标准相比,它是评价改革成效的内在的、主体的和最终的标准。因为“获得感表示获取某种利益后所产生的满足感”,所以,改革取得的客观成就是一回事,百姓能否分享到改革成果、对成果满足自己需要的身心预期是另一回事。

将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评价新时代改革质量的最终标准,贯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史观和人民至上的思想。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不仅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经济发展红利和社会财富的直接享有者。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本,以人民利益为导向,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将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评价新时代改革质量的最终标准,是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新时期的集中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就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伊始,习近平同志代表中央就立下了“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的“军令状”,提出检验一切工作,“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将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评价新时代改革质量的最终标准,是共产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国内来说,不是或主要不是靠军队和武装力量,而是靠民心。人民群众凭什么拥护你,凭的是能否给他带来利益,看你是否与他们患难与共,打成一片”。若要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维护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就必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始终给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增强他们的获得感,使其真心拥护党的领导。

四、改革质量意识的方法论意义

在实践活动中,从质、量、度通达对象世界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真倾听改革的新时代声音,坚持将马克思主义的定性和定量思维创造性地用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实际,深刻把握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时期在质量方面的新诉求,将改革的质量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这种重视改革的质量意识闪耀着基础与主导、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的辩证法、质量互变、效益论等科学方法论的光芒,有助于我们提升改革的品质,树立新的改革效能意识,认识到改革利益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器物层次,而同时要更加强调民生建设的“权利”维度。

第一,改革的质量意识中渗透着质量互变的辩证方法论,要求我们在改革中要树立起阶段论思维。事物都包含着质与量两个方面,质是单纯、直接、抽象和有待充实的规定性,而量则是复杂、间接、具体和已经充实的规定性,事物先具备一个简单的质,而后经过量变并达到一定的程度而发生质变,具备一个充盈、丰满的质。改革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规定性,但改革质的规定性最初是抽象的、单纯的,必须经过量来充实和巩固。这就是为什么虽然改革之初我们也提改革的质量问题,但多停留在宣传和政策层面,原因就是改革才刚刚起步,它的质的规定性只能从“改革”这个概念自身获得,即搞清楚什么是“改革”,只有经过从点到线再到面,直至全面改革、深化改革乃至今天的全面深化改革,改革的质才在量的积累中实现了具体的规定性,这个时候,我们才在客观上具备了从量变实现质变的可能。所以,我们直到今天才将改革的质量问题提上议程,在根本上,这是由事物的质量规定性及其互变规律决定的。

第二,改革的质量意识深刻地反映了事物不同发展阶段的重心是不同的,内嵌着基础与主导或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基础与主导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两种事物的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地位是不同的。比如,马克思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指出,现代城乡关系中城市是主导,是城市支配乡村,但现代城市的这种地位却是从乡村占据主导地位的古代城乡关系中发展而来的。另一种情况是指同一事物的两种(或多种)要素在不同发展阶段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其中有一种(或多种)要素在一个阶段是处于基础性地位的,而只有一种要素处于主导性地位。由于我们前三十多年的改革是在生产力较低水平上开始的,所以改革的质处于低水平的基础地位,进行规模的扩张、强调改革的速度是这一段时期的主导性或中心工作;而经过了三十多年后的积累,质量成为中心工作,速度则转变为基础性工作,这就是为什么中央强调提高发展和改革的质量,不是不要发展和改革的速度,而是在一定速度的发展和改革基础上,将工作重心放在提高发展和改革的质量上。

第三,改革质量意识的崛起说明我们在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后要树立起效益论思维。改革的效益包括三点:一是改革的成本投入与红利释放是否呈正相关关系;二是改革的程序是否高效合法,效果是否获得广大群众认可;三是是否在对利益集团垄断的资源进行分解后使得普通百姓的获得感有显著提高。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走的是一条增量改革的道路,但是随着“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的并轨,改革需要超越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二分思维,形成均量改革的新思维,即“从改革的领域、层面和过程出发,着力考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问题”,其“方法论主要体现在:从注重边界厘定到平衡耦合;从注重物质增益到权利赋予;从注重自上而下到上下共进”。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始着手优化改革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处理好改革的量化考核与质量考核的统一、改革的显绩与改革的潜绩的统一: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不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而在改革的眼界上,中央也更加重视将器物层面的物质利益增长同更多的“赋权”结合起来。在个别改革中,有时候老百姓的获得感不强,甚至有时会产生剥夺感,而这种剥夺感不仅仅是物质利益的受损,还有因权利分配不公或缺位造成的间接利益受损。所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要改变过去对民生的狭隘理解,不能一提改善民生就仅仅是停留在衣食住行医等物质和服务层次,更要强调“权利的赋予和可得性”以及“权利的平等性”,“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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