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萍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涌向城市打工谋生,“他们为城市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由他们滋生出的犯罪问题也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伴生物,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不和谐的声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185万,而本地农民工亦有11467万之多。如果不对农民工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积极的引导,不仅会有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会给国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本文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所载之湖南省法院的 89份涉及农民工犯罪的判决书为视角,总结涉及农民工犯罪案件的规律,分析犯罪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有一定的启发。
据统计,2013年到2018年中国法律文书网所载湖南省法院判决的涉及农民工犯罪的案件共计 89件92人,其中,男性90人、女性2人,皆为湖南籍。从涉案人员的学历来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占比63.76%。主要集中于21种罪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判决裁定罪 2 非法吸收公罪名 件数 罪名 件数 罪名 件数拒不执行众存款罪 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2滥伐林木罪 2 盗窃罪 7 故意伤害罪 8合同诈骗罪 6 妨害公务罪 1 招摇撞骗罪 2故意毁坏财物罪 1 交通肇事罪 2 职务侵占罪 1贩卖毒品罪 2 诈骗罪 6 寻衅滋事罪 3危险驾驶罪 1 挪用公款罪 1 放火罪 1非法占用农地罪 1 妨害作证罪 1 行贿罪 1
第一,财产性案件突出,占比很大。从上表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涉及农民工犯罪的案件中,侵犯财产或者谋求非法钱财的犯罪有59起,占比达66.29%。其中,盗窃有7件,占比7%;诈骗(包括合同诈骗)有12起,占总案件的13.4%。诚然,农民工大多来自经济较为落后的乡村,生活条件一般比较艰苦,进城打工赚钱无疑是其首要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囿于地方主义的歧视和政府部门的不重视,部分农民工进城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有时都很难有保障。据统计,在以上涉及农民工犯罪的案件中,处于无业待业状态的人占比很高。换言之,失业、工作不稳定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的犯罪类型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占比是最高的,达35.95%,共计32起。尽管这种类型的犯罪主体不是农民工,而是雇佣农民工的雇主,因而不能将这种犯罪类型的责任归之于农民工,但是这在客观上还是会对农民工走向犯罪道路产生影响。因为,如果农民工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在采用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后依然无法要回工资,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采用比较极端的方式——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此外,结合判决书的内容分析笔者还发现了一个规律,即在湖南省涉及农民工犯罪的案件中,犯罪所针对的对象一般都是犯罪分子工作、居住地点附近熟悉的人和物,并且案件的标的额通常都不大。
第二,犯罪主体的年龄和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犯罪主体的年龄普遍都不大,甚至有很多还是90后,也即我们现在所言的新生代农民工。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涉案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湖南省涉及农民工犯罪案件中的人员的文化程度大多集中在初中以下,占已知文化程度总人数的63.76%;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占比26.08%;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则仅占一成。也就是说,受教育程度与农民工素质较低有直接关系,整体素质的欠缺无疑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当然,犯罪行为有主动型和被动型之分:主动型是指行为人自身素质较低而主动去犯罪,比如盗窃;而被动型是指他们本来不想犯罪,但因素质较低不知动用合法的途径或者动用了依然无法维权而被动地采取极端的方式走向犯罪道路。尽管两种犯罪类型都与犯罪分子的文化素质有直接关系,但是他们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显然是不同的。
第三,犯罪动机相对简单,作案方式也较传统。根据判决书所载的案情可以得出,湖南省涉及农民工犯罪的案件之作案动机基本上都不复杂,大多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求财心切遂铤而走险,一时误入歧途。尽管在罪过形态上,行为人多为直接故意,但也需注意的是,他们往往都是临时起意,即在犯罪之前,他们基本上都知道了自己行为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只是在利益或者某些因素的促动下,他们才抱着侥幸的心理去作案,并幻想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此外,相比于当下比较常见的网络犯罪和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犯罪,湖南省涉及农民工犯罪的作案方式也较为传统,形式也较为单一。比如,盗窃罪多为传统型的入室盗窃,且数额一般而言都不大。
第四,犯罪地点多在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行政行为助力下迅速开展的城市化,建设带有很强的盲目性,在旧城改造中受到地域限制,且缺少合理的长远整体规划,使得很多城市,特别是大型城市的规划布局不合理,这也导致了城市环境预防犯罪的能力降低,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的环境条件”。事实上,比之于新建的住宅区往往实行社区化管理并配有专门的保安人员不同,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房子大多是旧房子,不管是客观环境还是人为管理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这就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的环境条件,而从统计数据上看情况也确实是如此。
第一,明确和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利。我国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大量的外来农民工进城务工谋生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与外来农民工不配套的则是缺乏居住权、就业权、子女的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在内的一个整体的权利保障体系。较之于本地城市人,农村进城人员是弱势群体,而“法律就是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来防止强者对弱者的肆意凌辱和侵害”。明确和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利,不仅有利于消除城乡隔阂,进而缩小贫富差距,而且也可以缓解社会矛盾,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此,必须破除城乡的二元制,使城市外来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身份和地位,在教育、工作、福利、选举等方面获得不仅是形式上相同,更是实质上一致的权利。
第二,重视法制宣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涉及农民工的犯罪,除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能归责于农民工以外,其他的犯罪类型很大程度上都与他们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认识能力差有很大的关系。有鉴于此,有关机关(主要是公检法部门)应针对这一特点运用灵活易懂的方式为农民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报道及时和覆盖面广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例如,以普法栏目剧的形式向农民工传授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教会他们掌握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合法手段,培养一定的维权意识。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民工犯罪打击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宣传报道对此类案件的侦破和公诉、审判等情况,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同时扩大普法宣传的社会效果。
第三,建立司法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同机制。在涉及农民工犯罪的所有案件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占比是最大的。尽管不能将这种犯罪类型的责任归责于农民工,毕竟他们也是受害者,但是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农民工外出进城务工,无非是为了赚钱谋生。如果他们连最基本的工资报酬都拿不到,势必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影响,更有甚者还可能促发被动型的农民工犯罪。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更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建立司法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协同机制就很有必要。尤其是在年末时,要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的督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不至使其因“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为新生代农民工营造良好文化环境,丰富其文化生活,对预防和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很关键”。政府应该把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列为重点工作,保障财政支持,并以此加强面向大众的公共文化社会建设。要到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适合农民工参加的文化活动。此外,还应尽量安排农民工与本地城市居民都适合参加的活动,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到城市的生活之中,让他们也能有尊严的生活在城市里。当然,农民工所在的公司企业也应该积极地参与进来,使农民工感受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和谐,从而促进和谐安全企业的构建,进而实现职工和企业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