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的人文基础与逻辑前提
——基于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2018-02-20 05:52:56怀
学习与探索 2018年12期

胡 怀 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相对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普遍的分工和自愿平等的市场交易、消除人身依附和市场分割的竞争性市场关系为特征的经济体系,它有助于每个人凭借自身努力、改善自身境遇,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励人们的积极性,进而有助于增强社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形成、发育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但它并不是一个纯粹自然生成的过程,而有赖于一系列的人文基础、逻辑前提和制度保障。在这个问题上,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之前的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早期探索,为我们思考有关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发,本文拟作简要梳理,以期增进我们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完整理解,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供更坚实的学理支撑。

一、引 言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英国工业革命是一个重大事件。工业革命以前,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类社会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平均而言几乎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尽管不同地区、群体和阶层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工业革命则大大地改变了这一切。18世纪中叶以来始自英国并渐次扩展至欧洲大陆、欧洲衍生经济体乃至其他地区的工业革命,深深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它不仅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率、促进了财富积累,而且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重塑了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与之伴随的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以及在更大范围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步入了高度扩张化、日益全球化的现代经济体系。

与传统农业社会和近代商业社会相比,现代工业社会存在根本的不同。大致而言,传统农业社会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稳定性,生产更多地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市场交换带有偶然性或仅限于特定范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次相对较低,整个社会围绕土地这种数量有限、位置固定的生产要素,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秩序。近代商业社会促进了分工、交换和人类交往,但通常仅有少量人口深陷其中,有关交易亦带有某种偶然性质。与之不同,在现代工业社会以及产业人口集聚形成的城市生活中,分工、交换和社会交往带有普遍性质,领取薪水的工薪阶层几乎每一天都要与同事、雇主、商家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日常生活所需大部分都需要通过市场获得,整个社会围绕资本这种具有高度流动性的核心生产要素,形成一种高度扩张的生产体系、高度开放的生活体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具有了普遍性、匿名性和相对稳定性。这种普遍、匿名并相对稳定的高频次人类交往,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规则、相对平等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参与能力等在现代社会具有了格外的重要性:它不仅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更是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人文基础。

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6。如何使得“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的人”能够过一种社会性的生活,成为西方学术史上的一条重要主线。在这个问题上,自然法具有天然的理论优势。按照普芬道夫(1673年),“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与人的理性和社会性相契合的法律”[2]78,“每一个人都应尽其所能地培养和保存社会性”[2]83是最基本的自然法,它试图结合人类社会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探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许正因如此,近代以来,随着人类交往频次的空前增加,自然法哲学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并在工业革命来临前夕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中,催生出了基于自然法哲学并经过苏格兰式学术改造的相对完整的道德哲学体系及多部经典著述,如“苏格兰启蒙运动之父”弗朗西斯·哈奇逊(Francis Hutcheson, 1694—1746)的《道德哲学体系》(1755年),“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的《道德情操论》(1759年)等。除了《道德情操论》亚当·斯密还是经济学巨著《国富论》(1776年)的作者,其试图揭示“现代市场经济密码”的《国富论》具有坚实的自然法和道德哲学基础,同时也为我们探寻现代市场经济的人文基础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事实上,我们在《国富论》中不时可以看到现代市场经济人文基础的影子。

不过,随着学科分工和专业细化,斯密之后的经济学更多地探讨纯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更是直接以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为研究对象(最多涉及一下市场经济的矫正措施),关于现代市场经济人文基础的阐述完全不见了踪影。客观地讲,西方社会历经数百年的工业化进程(甚至到了去工业化阶段)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且在此之前更有数百年的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准备,以西方发达经济体为现实背景的现代经济学对现代市场经济人文基础的忽略,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无须讨论的默识。中国则不同,如果缺乏对现代市场经济人文基础的深入探讨,我们就很难完整地理解现代市场经济,而直接套用现代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的“教条”很可能走向反面,目前关于住房、教育、医疗等诸多热点问题的争论,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这种担忧并不是多余的。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试图结合17、18世纪的自然法和道德哲学,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人文基础、逻辑前提和制度性框架做一番概要的梳理,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中若干热议的话题,初步探讨其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启发。这是一个宏大而又复杂的问题,也是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很少涉及的论题,笔者的学术积累并不足以支撑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初步浅见亦非一篇小文所能尽言。故而,本文旨在窥斑见豹、抛砖引玉,力图觅得些许原则和共识。本文结构安排如下:本文第二部分试图结合论文主题,重点在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框架之内,结合其演进脉络阐述其主要思想;第三部分则以此为基础,以现代市场经济的人文基础和制度基础为主线,归纳出若干条基本原则或共识并作简要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第四部分则回归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讨有关现代市场经济人文基础的基本原则和共识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若干启发。

二、现代社会的人文基础: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启发

“人是政治的存在者,必定要过共同的生活。”[3]278随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和交往频次的增加,自然法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阿奎那《神学大全》等早期著述中简单提及的概念,逐渐成长为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中苏亚雷斯(Francisco Suárez, 1548—1617) 和 普 芬 道 夫(Pufendorf,1632—1694)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具体而言,为了应对宗教改革和新教运动对传统经院哲学的冲击,苏亚雷斯作为最后一位百科全书式的经院哲学家,对阿奎那的经院哲学体系进行了较大改进,如认为“自然法并不取决于上帝的意志,故上帝并不是自然法的立法者”[4]189,这就为其后启蒙运动中的理性主义打开了大门,并使得以自然法重塑人类社会的世俗秩序成为可能。从自然法到苏格兰启蒙运动,普芬道夫是一个承前启后式的重要人物:一方面,与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和霍布斯(Hobbes, 1588—1679)的《利维坦》(1651年)相比,随着三十年战争的结束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署(1648年),适应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体系可以对现代社会的各种关系做更综合、更平衡的考虑;另一方面,正是通过对普芬道夫《自然法与国家法》(1672年)的摘要本《论义务》(1673年)的译介,格拉斯哥大学首任道德哲学教授卡迈克尔(Carmichael,1672—1729年)把自然法哲学正式引入了苏格兰学术界,为苏格兰启蒙运动做了思想上的准备。“苏格兰启蒙运动之父”哈奇逊是卡迈克尔的继任者,同时也是亚当·斯密的老师和前任者(中间隔了克雷吉)。

从传统经院哲学到普芬道夫的欧陆版自然法体系,再到苏格兰式的道德哲学体系,沟通了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之间的学术思想,见证了西方主流学术从纯粹经院哲学到完全着眼于世俗世界的转换。尽管有关著述的研究主题因时代变迁而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整体思路、逻辑框架乃至研究方法等却有着令人惊奇的一致性,为节省篇幅不妨主要结合普芬道夫的《论义务》和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对自然法和道德哲学体系的基本思路作简要梳理。概言之,由于“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①“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改变。尽管上帝的权力是无限广泛的,然而有些事情也是其权力延伸不到的。因为这些事物所表达的意思是如此的明白,以至于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理解,否则就会发生矛盾。因此,二加二,必然等于四,而不能有任何其他之可能。”参见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4页。人类社会必须充分利用人类理性的力量。“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5]32,基于人类本性、利用人类理性,是我们构建现代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人类社会面临的基本问题是:一方面,正如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的,“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6]101-102;或如普芬道夫所言,“和所有具有感觉的生物一样,人最为珍视自己,并想尽一切办法保存自己,努力获取对自己有用的东西,躲避对自己有害的东西。这一激情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其他所有激情都得让位给它”[2]80。另一方面,人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存在物,“如果没有其他人的帮助,一个人类个体能够长大成熟的话,那将是一个奇迹”[2]80,同时也是无法想象的:“我们看到的将是一个无比可怜的动物,不会说话,赤身裸体,没有生活资源,只好撕扯草根或采摘野果,从小溪河流或路前的水坑中取水解渴,寻找洞穴以躲避暴风雨的袭击或者用苔藓和野草护体以保持健康。无事可做,度日如年;一有声响或其他动物接近,他便会恐慌;最后可能会死于饥寒或成为野兽的美餐。”[2]81

也就是说,“人是一种关心自己的生存、需要,没有同伴的帮助便不能自存,从互助中受益匪浅的动物”[2]82;或如斯密(1759)所言:“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天性使人适应他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相互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之间的伤害”[6]105。正因如此,“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想尽一切办法保存自己”的人,如何能够过一种社会化的生活,就是自然法探讨的基本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不同学者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如霍布斯(1651)强调的是专制君主政体的重要性,①“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1-132页。普芬道夫(1673年)强调了义务的重要性,②“第一类义务教导人,仅以正当理性的命令为基础,人应当如何对待上帝;第二类义务教导人应当如何对待自己;第三类义务教导人应当如何对待其他人。自然法中针对其他人的义务都主要和直接地来源于社会性,我们已把它作为自然法的基础。”参见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85页。斯密(1759)强调了捍卫正义的法律的重要性等。③“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来的财产的人,没有司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有激怒敌人,他却无法满足敌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参见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 272-273页。尽管存在这些不同,他们的基本结论却是基本一致的:其一,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尊重人的“自我保全”的天性,利用人类的理性能力(或斯密所说的“设身处地”想象的能力)构建某种良好的人与人、人与国家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和促进人类的“社会性”存在方式;其二,人的生命和维持生命的手段(如健康、名誉和财产等),属于不同层级的东西,“人的生命”具有绝对优先性;其三,为了保障个人安全,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有一个统一独立的国家、强而有力的政府、公正高效的行政司法体系。

其中,生命相对于健康、名誉和财产等生命手段的优先权,是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和共识,同时也是构建现代社会人与人、人与国家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人文基础和逻辑前提。例如,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由于生命高于生命的手段,自然法和道德哲学允许一个人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在不危害他人生命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如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指出,“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食粮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7]143;格劳秀斯(1625年)亦明确指出,“如果为危急情势所迫,任何人都可以从他人那里拿走对于维持其生命来说必不可少的东西”[5]129。再比如,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尽管霍布斯(1651年)高度强调国家的绝对权威性,但一旦与人的生命有关,则“生命保全”毫无疑问处于更优先地位:“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其判决虽然是合乎正义的)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对来攻击他的人不予抵抗,或是命令他绝饮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任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8]169

经济交往是人类交往中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同样具有社会属性,也同样面临着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的限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交往频次的增加,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所有人类活动,其社会属性存在着不断增强的趋势。客观地讲,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件事都是一个综合事件,都会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但为了便于理论分析或使得学术探讨成为可能,大部分人文社会科学在学术进展中存在日趋深化、细化从而窄化的现象,现代经济学更是逐渐缩窄至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政治经济学)甚至停留在单纯的物的层面(西方经济学),而不再关注人类经济活动的整体“社会性”含义以及源于这种社会性的自然法和道德哲学基本原则。不过,不关注并不表明它不存在或不重要。恰恰相反,人类经济交往的人文基础和现代市场经济的逻辑前提,是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严重损害人类生活“社会性”的经济活动必然会损及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现代市场经济的逻辑前提:以《国富论》为例

《国富论》无疑是一部经济学著作。不过,作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和《道德情操论》的作者,斯密在该书中阐述的经济学理论,具有坚实的人文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自然法和道德哲学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和自然延伸。事实上,斯密关于经济问题的诸多重要论述,字里行间都留有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痕迹,并为我们思考有关问题提供了重要启发。限于篇幅,我们在这里仅结合斯密经济理论中最为重要(分工交换)、最具影响(经济自由)的部分,予以举例说明。

《国富论》最重要的内容是分工交换理论、最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经济自由主张。就前者而言,分工交换理论在《国富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全书理论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围绕分工交换理论层层展开的:人类的交换倾向引起了分工,分工能够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在一个政治修明的社会里,造成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情况的,是各行各业的产量由于分工而大增”[10]11;分工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市场的范围和交易的顺畅,故《国富论》(第一篇)依次探讨了货币问题(便于交换)、价值理论(度量交换比例)、供求理论(交换机制)、分配理论(反馈机制)等,并在经济史(第三篇)、经济思想史(第四篇)和政策探讨(第五篇)等部分多次回到这些基本问题。就后者而言,《国富论》针对的是重商主义这种“限制与管理的学说”,经济自由主张始终贯穿全书:“尽管在斯密以前或同时代的学者中,已有不少人抒发了自由主义的经济主张,但它们或者是少数思想家的共鸣,或者只是一种口号式的理想;而只有到了斯密那里,经济自由主义才有了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这座经济自由主义大厦才以其坚实的根基、宏伟的构建而最终树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坐标轴上,并历经岁月的洗涤愈显其昂然高耸。”[9]99

斯密关于经济自由主义的下述阐述,具有极强的时空穿透力,迄今仍是一种经济自由主义的时代强音:“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11]252不过,斯密在惜字如金地阐述其经济自由主张时,仍不忘特意提及“正义的法律”这一重要限定和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正如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强调的,“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6]106。同样,斯密在阐述分工能够“造成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的重要作用时,也不忘加上“政治修明的社会”这一重要的限定条件。事实上,斯密几乎在阐述任何一个重要经济观点时,都不忘其道德哲学提供的人文基础和限定条件。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何斯密最初把经济理论放在《法学演讲》的警察部分,为何斯密始终念念不忘他未曾完成的“法律和政治的一般原理”,以至于他在去世前修订《道德情操论》第六版时,专门在“告读者”中旧事重提:“在本书第一版的最后一段中,我曾说过,我将在另一本论著中努力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一般原理,以及它们在不同的社会时代和时期所经历过的不同革命……我长期以来所计划的关于法学理论的部分,迄今由于现在还在阻止我修订本书的同样工作而无法完成。我承认,虽然我年事已高,很难指望如愿以偿地完成这个大事业,但我并没有完全放弃这个计划。”[6]1-2也就是说,不论是分工交换理论还是其经济自由主张,尊重人的“自我保全”的天性、强大统一的国家和公正严明的司法体系,都是其坚不可摧的人文基础和逻辑前提,这与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是高度一致的。

斯密的分工交换理论同样如此。斯密高度重视他的分工理论,但他在强调分工能够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同时,亦高度重视劳动分工和专业化对“社会性”的侵蚀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这同样是与自然法和道德哲学传统一致的。具体而言,斯密高度重视分工,《国富论》正文开篇第一句就是“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10]5但他在《国富论》第五篇分析公共政策时,又特别指出分工进步会把人们“变成最愚钝最无知的人”[11]339,其原因在于“他对自身特定职业所掌握的技巧和熟练,可以说是由牺牲他的智能、他的交际能力、他的尚武品德而获得的”[11]339,并特别指出“在一切改良、文明的社会,政府如不费点力量加以防止,劳动贫民,即大多数人民,就必然会陷入这种状态”[11]339。也就是说,分工能够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但它有损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立足点)甚至“肉体上的活动力”(无疑与人的生命或健康等生命手段有关);如果政府不能“费点力量”,就不能阻止大多数人民“变成最愚钝最无知的人”。

斯密的交换理论在《国富论》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他把“人类相互交换的倾向”视为在其经济理论居于核心地位的分工的原因。正是在这一部分,斯密提出了两个重要命题:其一,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交易的普遍性,“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10]13,而市场交易是一种自愿平等互惠的行为,必然要求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其二,分工交换不仅会影响人们的“社会性”(如前所述),而且会对劳动者本人的身体、智力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人们的市场地位或市场可获得性:“人们天赋才能的差异,实际上并不像我们所感觉的那么大。人们壮年时在不同职业上表现出来的极不相同的才能,在多数场合,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倒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10]15也就是说,劳动市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市场,它不仅与人们的生命和生命的手段有关,而且劳动者参与劳动分工还会影响到他的“社会性”、他的身体和智力、他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相对优势等。

由此也可以看出,尽管《国富论》探讨的是经济问题,但斯密始终没有忘却源于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人文基础和逻辑前提,不妨简要总结如下: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劳动分工和市场交易具有普遍性,但由于按照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生命优于生命的手段(健康、名誉和财产等),一旦有关经济活动会对生命本身或生命的其他手段产生影响,就必然面临来自于自然法和道德哲学基本原则的限制。例如,童工、性交易、毒品交易、人口买卖、人体器官买卖等,即便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交易双方是完全平等自愿的,即便有关交易能够带来GDP增长,但由于有关行为有可能危及市场参与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大多数社会仍然会对有关交易进行限制甚至完全禁止。这种限制或禁止,完全符合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我们不应把它视为对现代市场经济契约精神和交易自由的侵害,相反,我们应该把它视为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人文基础。第二,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交易,必须以交易双方的平等和交易活动的自由自愿为前提,但正如亚里士多德强调的,“在不自足的以及在比例上、数量上都不平等的人们之间,不存在政治的公正”[3]147-148,经济活动中形式上的自愿平等有可能面临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实生活中某些人相对于另一些人的相对优势,有可能转化为市场上的某种优势地位,进而造成市场交易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我们应该承认这种相对优势的客观性,但不应该使得由此造成的市场优势地位,对人们参与市场的能力、平等交易的能力等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例如,人们能否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甚至能否参与市场活动,通常与他的受教育水平、健康状况等有关,一个不识字的人或四肢活动受限的人,往往难以正常地参与市场竞争,故而,对于教育、医疗、住房等有可能影响人们健康状况或市场参与能力的产品和服务,现代社会往往并不完全交由市场,而是视乎具体情况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对市场活动采取某种矫正措施,甚至完全由政府提供。总之,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部门提供的矫正措施,自愿平等的市场交易通常面临自然法和道德哲学基本原则的限制:其一,对于有可能危害人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市场活动(如童工、卖淫、毒品买卖、贩卖人口或人体器官等),即便交易双方是自愿的、平等的,大部分经济体通常也会予以限制或完全禁止;其二,对于那些表面上自愿平等,但存在着事实上的非自愿或不平等的经济活动,为了保证市场的效率和社会的公正,往往需要对有关经济活动施以某种矫正措施,以保证人们可以凭借个人努力改善自身境遇,并为弱势群体和脆弱群体提供某种安全防护,进而在维持市场效率的同时,更好地维护人类生活的“社会性”;其三,教育、医疗、住房等产品或服务,不仅会影响到人们的市场可得性,而且有可能影响到有关群体的身体健康,现代社会通常不会完全把它们交给市场。

四、启发与思考

“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7]44为了使得生来就主要关心自己的个体,能够过上一种合宜的社会性生活,自然法和道德哲学从人类天性出发,借助于理性能力(自然法)或设身处地想象的能力(如斯密的道德哲学),构建了一整套理论体系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维护人类“社会性”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人文基础和逻辑前提,斯密在“揭示现代市场经济密码”时始终未曾忘却来自于自然法和道德哲学基本原则的限制。不过,随着经济发展和学科分工,现代经济学(尤其是西方经济学)越来越集中于纯物质层面,并由于经济理论模型化、精细化的原因等,对现实经济生活作了诸多简化和进一步抽象,通过代表性个体、代表性厂商、效用函数、生产函数等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不同主体、不同市场的异质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相互作用,更遑论有关经济活动与个体生命之间的关系、与其他生命手段之间的关系。这种忽略,在某种程度上推进了理论经济学的精细化、专业化,但同时也偏离了真实的现实经济生活。

理论经济学的这种过度简化,甚至影响了现代经济学家对现代社会诸多基本词汇的准确理解。例如,在西方经济学看来,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一部自动运行的机器,只要产权足够明晰、劳动足够平等,经济自由足以把人类社会带入繁荣富足的丰盛时代。然而,仅就人类生活的“社会性”而言,西方经济学关于“自由”的理解就是片面的。阿克顿勋爵曾指出,自由“是一种义务的范畴,而非权利的范畴”[12]270-271,并告诫说“只有当人们学会遵守和服从某些法则之后,自由才开始真正出现。在此之前,自由表现为无拘无束的放纵和无政府状态。所以,我们切不可把自由视为原始社会的表现形态”[12]274。自由主义大师霍布豪斯亦曾指出,“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13]9。作为一种学说,“自由主义最初是作为一种批判出现的,有时甚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革命性的批判。在长时期内,它的消极作用是主要的。它的任务似乎是破坏而不是建设,是去除阻碍人类前进的障碍而不是指出积极的努力方向或制造文明的框架”[13]7。

理论经济学推崇经济自由和自由放任,但即便西方发达经济体的发展经验亦充分表明,一方面,自由从来就不是“无拘无束的放纵和无政府状态”,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过程和现代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政府承担更多责任、更多地参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过程。如霍布豪斯在观察英国时就注意到,“早在1802年,就开始制订一系列法律,从这一系列法律中产生一部年复一年注视工人生活以及工人同雇主关系的工业法典,并订出更多细则。这个运动的初期阶段被许多自由主义者以怀疑和不信任的目光看待。目的当然是保护弱的一方,但是方法却是干涉契约自由。……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坚决的自由主义者也不仅终于接受,而且还积极促进扩大政府对工业领域的控制以及在教育方面,甚至抚养儿童方面、工人住宅方面、老残病弱照顾方面、提供正常就业手段等方面实行集体责任”[13]16。当然,政府如何参与以及参与到什么程度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结合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但目前不少经济学家对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解是不准确的、不全面的,有些政策主张是不负责任的,甚至严重危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人文基础与人类生活的“社会性”。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巨大的社会经济发展成就,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在改革开放实践中不断坚持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4]64如果说,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努力消除计划经济体制对生产力的束缚,让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那么,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5]11,单纯的市场化改革本身并不足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事实上,不论是改革开放以前通过计划经济手段快速推进工业化并在较短的时间里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还是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市场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某种“赶超”性质,政府更多地把精力用在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等方面,而在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是有所积欠的。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到了“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15]11-12的新阶段。毋庸置疑,市场化改革是我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也是我国取得巨大社会经济发展成就的重要因素,但“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需要远比经济发展本身复杂得多。为了满足人们对“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16]等方面的需要,我们不仅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打造平等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早期探索及其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人文基础的启发,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值得我国学术界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