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在一个国家内部,生活在不同法律制度的人们不可能老死不相往来。人们或多或少的都会与他人建立这样或者那样的法律联系,这种在一个统一国家内部形成的联系就是区际法律关系。区际法律关系首先要区别于国际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首先来说是具有本质的区别的。区际法律关系是产生于一个统一国家内部的一种法律关系,当然的不涉及外国法律的适用问题,更不会受到相关国际协议的约束。总体来说,它是一个私法领域的问题,不会更多的涉及公法领域。其次,从横向来看,区际法律关系虽然说是一种国内法律关系,但是它也不是一种单一法律关系。单一法制国家内的法律关系受统一的法律支配,而区际法律关系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区际法律制度相联系,在法律适用方面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区际法律关系是产生于复合法域国家当中。比如,美国。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法律,各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权。但是美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中国相比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自己的独特性。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我国从一个单一制国家变成了一个多元法制国家。中国恢复了香港的行使主权之后,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保持其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和其原有的法律制度不变,实行高度自治。因此,香港依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1999年澳门回归,中国也运用了“一国两制”解决了澳门的回归问题,使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多元化和丰富化。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大陆地区的法制建设已经颇具成效。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既不属于普通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是属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也是一个独具特色的法域。当然,香港和澳门虽说都是资本主义制度,但是两个地方施行的法律制度却不相同。香港属于普通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域。如果再把台湾的情况考虑进去,中国已出现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局面。因此,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复合法域国家。总的来说,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1 .在一个国家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法域,这是导致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2 .跨区域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直接原因);3.各个法域之间都能认可其他法域人在本法域的法律地位;4 .各法域都认可自己法律的域外效力。
归根纠底,区际法律冲突是众多法律冲突中的一种。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首先,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产生的法律冲突。如果该冲突涉及到两个国与国之间的冲突,那就当然的不能算是区际法律冲突。其次,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发生的法律冲突。最后,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领域内的冲突。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法律问题
区际法律冲突是中国多元法制下所衍生的又一法律问题,这也是现在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或者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对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表述,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称谓,根据各国的情况不同,它的称呼也不相同。如,有些地区称为“区际法律冲突”,有些称为“人际法律冲突”,或者是称为“地方间的法律冲突”等等。但是个人认为,“区际法律冲突”这个称呼能更加完美的诠释区际法律关系。我国学者也更多的用“区际法律冲突”一词来表述。
在统一的一个国家内部,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之间,以及台湾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法律不尽相同。由此,人们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当某一事项或者某一争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区域时,究竟应适用哪个区域的法律处理争议的问题,亦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比如说,一个在内地注册的公司,其经常营业地在香港,当公司破产的时候是依照内地的法律还是香港的法律;再如收养当中,一对台湾夫妇收养一个内地的孤儿,其收养程序和条件是依照内地的法律还是依照台湾地区的法律。诸如此类的私法问题不计其数,并且这些问题在民商事交往当中都会遇到,不可避免。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当今中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复杂性。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
由于内陆,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地区差异比较大,法律制度也不一样。再者现在台湾的情况比较复杂,台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要想制定一部統一的冲突法规范是比较困难的事情。最比较可行,难度较小的办法就是各法域分别制定属于自己的冲突法规范,但是这样一来也会产生问题:比如每个地方制定的冲突法都会不一样,两个不同地区的人们发生冲突时,在挑选法院地的时候,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导致产生挑选法院地的现象。这样另一方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当然,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域内的内部冲突,在各法域之上有共同的中央政府,如果制定一部统一的冲突法规范也是比较理想的。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制造连结点来规避法律。同时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出现“挑选法院地法”的现象。这样也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还有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就是,香港和澳门地区是属于高度自治地区。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中央立法机关无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因此,要想现今直接通过中央立法机关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太现实的。
因此,我们应该明白:中国现在存在的“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俨然已经形成,这是历史原因导致的,我们无从改变,只有不断的探索它的解决路径,无论通过什么路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都应当注意各法域之间具有特殊性。当然,这是一个比较缓慢和艰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韩德培,黄进.中国区际冲突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 1989(01) .
[2]黄进.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jJ].法律出版社,2001.
[3]韩德培,黄进.制定区际冲突法以解决我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兼谈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条例[J].武汉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1993(04).
作者简介:
李仁凤(1993—),贵州遵义人,就读于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