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向芸
(云南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的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都逐渐被卷入现代化这一过程当中。现代民族国家以政治观念和经济社会的现代性为基础进行构建,且现代性的特质事实上与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目标相一致,需要构筑正义的社会环境、公平的分配格局和自由的发展机制。
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由于地理历史等复杂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相对落后于内陆地区,从一般意义理解,这些地区之所以称为边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以经济社会发展为衡量标准的边缘性和差异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边疆民族地区由于交通极为不便以及混居族群之间的交往封闭,区域内不同族群呈明显阶梯状发展分布,相互错落交叉,传统惯习、经济状况、生产力发展等差距极大。以现代性发展角度来观察,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存在几个困境:一是边疆民族地区本身地理位置形成的困境。由于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大多数区域地处偏远且交通不便,长期的历史地理边缘化使得其在近代化发展过程中自身社会结构的保存相对完整,而且自我的封闭性相对较大。虽然在西方侵略、抗日战争以及解放战争中,这些区域空间都不同程度受到了影响,陆续接受和吸收一些外来的文化文明,但因其教育普适性较低,且社会系统的封闭性较大,对外来文化的认知和接纳都比较困难,科学技术对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影响有限,与现代化区域的生产社会发展相比,边疆民族区域愈发显现出其发展的缓慢,所谓现代性的技术、资本、市场等因素无法在这个环境中获得成长,一些惯习传统也与现代性的文明发展和价值理念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二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自给自足的经济体制存在,使区域社会运行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和封闭的生产生活体系,且这一体系对区域内群体而言稳定性很高,能够促进生产发展的动因减少,难以进入工业化生产及规模化市场交易进程,这一状况使得区域生产和社会发展对技术性和规模化生产程度需求极低,对于科技发展的承载力和扩散需求也明显不足。三是基于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边疆民族地区在新中国成立前存在着从原始公社到封建领主制等差距极大的各社会类型,其差距不仅体现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而且体现于相应社会制度下的社会交流交换及统治方式,即直接以生产和交换消费为目的的生产和生活交易与交往需求,从而使得边疆社会生产发展极为缓慢。可见,与现代性的社会发展样态相比,这些区域明显缺少建立在现代经济基础之上的内部现代性发展动力,很难在现有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上进行创新和变迁,生长出社会结构的现代性。更进一步说,由于边疆地区现代性的发展与内陆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且其发展观念和状态封闭性强,几乎没有产生和发展现代性的空间。随着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整合的需要与世界市场的迅速扩展,边疆地区不断被纳入国家乃至世界的整体发展之中,边疆民族地区现代性的发展成为区域发展的必然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面对整个国家经济崩溃以及边疆社会经济发展落后、民族政治权力分散等状况,中央政权在边疆区域除了进行政治经济体系重建之外,还设置了一个新的边疆屯防体系,即屯戍制度。屯戍,顾名思义,屯垦戍边,从屯戍制度本身的内容来看,主要是通过军队在边疆区域的驻防垦荒,来完成对边疆的经济开发与安全防卫任务,有着准军事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综合功能。屯戍制度源于我国第一代领导人对历史屯边战略思想的借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屯戍建设则可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抗战经验和国际国内形势需要,开始兴办以人民解放军转业官兵为骨干的屯戍国有农场。从国家建设层面看,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所面临的国民经济崩溃局面,党和国家在经济领域采用了大规模的屯垦建制来恢复和发展生产。其体制建设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具体的经济政治现实以及国家边疆战略规划,是一项边疆社会秩序恢复和民族和谐关系构建的重大边地实践。因此,屯垦体制自产生就担负着两个重要使命:一是边疆社会秩序的恢复;二是边疆社会经济的发展。毋庸置疑的是,这两项使命的核心与边疆区域现代性的发展需求几乎是一致的。
一方面,从正式制度结构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屯戍建制是全国农业计划性发展、单位型组建的一个典型,这种方式源于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对于战斗和生产相统一的军队管理方式,而事实上第一批屯垦戍边人员也基本以军队建制的方式从事农作垦荒,因此,边疆屯戍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规模化农作发展特点。毛泽东对于屯戍建设也有着明确的农作现代性发展指向:“在生产建设的战线上,成为有熟练技术的建设突击队。”[1](P46~47)与此同时,屯戍制度还具有较强的生产经营性。1949年始,为了巩固政权和恢复面临崩溃的国民经济、稳定边疆基本生产生活,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筹划组建全国性的屯戍系统,而此时一些先期筹建的国营农场已开始现代化运作,如东北垦区自1947年就开始创办的一批国营农场已经进行规模化粮食种植,1948年成立的河北国营蓟衡农场启动了机械化农作配置,1951年政务院根据“关于扩大培植橡胶树的决定”明确了在华南地区建设国营农场的橡胶种植经济性任务。1956年中央政府成立农垦部之后,1958年起在大批官兵奔赴边疆区域,在高山、荒漠和戈壁,转业充实和兴建农场。至1966年,全国先后建立1940个农场,拥有农场垦殖人员284万,耕地4784万亩,天然橡胶250万亩,年产粮食81亿斤,干胶2.3万吨。[2](P27)由此可见,对于屯戍制度的构建目标及其发展而言,党的领导层探索了以军队转业为基础解决边疆区域农业的现代化发展问题,这也形成了屯戍制度体系布局中自始至终的生产经营现代性特色。
另一方面,从制度实现方式来看,解放战争之后新中国急需实现农业的快速恢复与发展,组织程度高且执行力强的军队,在此阶段无疑是迅速进行有组织农业建设的有生力量。与此同时,抗战时期军队开荒自给的有效建设经验,也将军队组织能够迅速实现集体生产效益的优势展露无遗,促使党中央愿意运用这种成功的经济建设方式来推动国民经济的恢复,尤其是将这种现代性生产方式尽快带入边疆区域。因此,成建制的军队转为生产组织成为屯戍制度现代性的现实保障,《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1950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提出:“人民解放军参加生产,不是临时的,应从长期建设的观点出发。而其重点,则在于以劳动增加社会和国家的财富。”[3](P19~20)军队式生产组织的效益取得,不仅源于劳动力的组织性和执行性,而且源于有效实现了以交易流通为目的的规模化生产。将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以示范方式引入边疆民族区域,同时也体现了党的领导层对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基本导向设计:“我们所经营的农场,就经济性质将是属于国营经济,是使用先进科学技术的国营农业企业,虽然现在才开始,树木也少,但在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定要逐渐增加和发展的。这是解放区将来农业发展的方向。”[4](P25)20世纪50年代对于农村建设的工作布局更为深刻地说明了这一思路:“如何改造农村的小私有者?如何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下而上把约1亿户的农民经过互助合作,逐步地走向集体化的道路;另一方面,从上而下的逐步建立国营农场、拖拉机站、马拉犁站等等。……这种国营农场要在集体化的过程中期示范作用、推动作用,要它做一个榜样来推动广大农民的集体化。”[5](P322)可以看出,新中国屯戍制度的现代性根源于:依据着马列理论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论证,有计划地发展农业领域中的有组织化生产,引入农业领域的交易性市场生产动因,建立公有制农业基础上的现代农业规模化和机械化生产。这种设定也意涵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国营农场的期待,不仅是解决基本的国民生产生活需要,繁荣商品市场,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农业支柱,而且要以社会主义现代社会实现为目标,建立起代表农业先进生产力的生产结构范式,通过先进生产方式的示范,拓展农业发展规模化影响,推动农业科技的最大化普及。
上述两个特性作为屯戍制度发展的目标追求,不断在当时党中央各类正式文件中反复提及。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布的《共同纲领》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划的参加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6]同年12月5日,毛泽东签发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1950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号召全军,除继续作战和服勤务者而外,应当负担一部分生产任务,使我人民解放军不仅是一支国防军,而且是一支生产军,借以协同全国人民克服长期战争所遗留下来的困难,加速新民主主义的建设。”[3](P19)出于建立社会主义大农业的方向定位,中共中央在1951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提道:“国营农场应该推广每县至少一个至两个国营农场,一方面用改进农业技术和使用新式农具这种现代化大农场的优越性的范例,教育全体农民,另一方面,按照可能条件,给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技术上的援助和指导。”[7]翌年,政务院发布《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各县在可能范围内尽量地办起和办好一两个国营农场。……保证超过当地农民的生产量,以国营农场的优越性,对农民进行集体化的示范教育。”[8]1952年8月22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国营机械农场建场程序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营机械农场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企业,系由政府投资在国有大面积的土地上,采取最进步的科学农业技术及新的工作方式,利用机械耕作,进行集体劳动,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完成国家和人民所给予的生产任务;并以启发引导个体的小农经营,走向机械化、集体化的生产道路。”[3](P59~60)同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通过的《国营机械农场经营规章》中规定:“国营农场的任务是:(一)以先进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业科学技术,显示出农业机械化、集体化生产的优越性,向农民示范,并具体帮助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二)建设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增强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作用。”[3](P70)据此,新中国逐步创立了层级不同、地域特色不同、具有极强农业现代性的屯戍体系,并通过屯戍制度的边疆嵌入来引领和推动边疆社会和经济现代性的发展。
制度对于区域某类特性的效用,既体现为区域的历史传统默定,又体现为区域的实际发展需要。从历代边疆治策中可以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屯戍制度设立的一些理念与王朝时期开拓边疆和移民实边的思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也与历代屯防政策的效果部分相关。同时从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蓝图指导来看,屯戍国营农场的设计也与社会主义社会中农业集体化发展路径相吻合。因此,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屯戍制度兼具中国历史发展经验和科学理论的指导,有着鲜明的现代性引导目标设定。而除了制度内容设计之外,屯戍制度现代性的具体实现也相当灵活。鉴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边疆社会的特殊历史地理情况,多民族杂居为边疆区域社会实况典型,原住民族所形成的惯习场域与国家统一的主流秩序之间有着或大或小的距离,屯戍制度主要通过场地二元化形式*屯戍的场地二元体制,是指国营农场与农场所在地方,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遵从各自管理系统的制度规定,双方互不干涉,保留各自的运行空间。来实现国家内地与边疆在较短时间内的有效政治连接和经济联系。
二元化屯戍制度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现代性引导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集体化农业经济对原有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引导。回溯民国时期,尤其是国民政府末期整个国家的农业经济状况可以发现,政府时期的农业政策和农村管理体制,不仅破坏了原有封建体制下地方乡绅的宗族统治,而且在国家官吏的派遣和农业税收方面,破坏了中国传统农村具有的家庭农业结构,破坏了国家经济赖以生存的小农经济基础。这一点在杜赞奇对于中国华北农村的经济分析中有着极为详尽的描述。在这样的经济状况下所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用土改作为基本手段,保证了农民生产资料的获得,但对于已经满目疮痍的国民经济体系来说是收效甚微的。更何况在冷战的格局中,美苏两大阵营的工业化发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面临的一个相当严峻的现实,如果承袭过去小农经济的发展模式来慢慢恢复农业国的经济发展,就很难从军事和经济的发展中获得国家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国营农场就以国家直接的屯戍二元体制设计路径,自上而下的嵌入边疆各区域,国营农场通过计划性指令获得生产任务下达和物资调拨,使其与当地村寨的资源获得之间并无直接性利益冲突,这为国营农场建立起了较为扎实的集体农业发展的前期基础。此外,将集体农业的建构模式放到了当地小农经济生产范式当中,实行对地方生产的地方性管理与对国营农场的国家统属管理的分开,也有效避免了嵌入实体与原场域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为重要的是,新的经济组织与范式的嵌入,形成同一区域空间中不同的经济生产经营范式的和谐共存与相互认知,为中央实现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引导提供了着力点,成为这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疆经济建设的关键性举措。
二是国家主流社会关系建构对边疆民族区域原有社会结构的引导。20世纪中期,中国边疆社会无论从地理和历史层面来看,其利益关系都是复杂多样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也参差不齐,封建领主通过分封建制来实现对于所辖土地和民众的管理以及税赋征收,原始社会公社形式的共产共有社会结构也存在。然而比较明确的是,基于历史和地理的差异,各少数民族群体大致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村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以村社集体的惯例规范为标准,而群体与外界的接触也多由村社作为中介进行交流。可以说,这些群体的关系结构中内外分明,人与人通过村社完成资源的分配和生产,甚至通过村社来建立和维系与他人和与外界的联系,这使得边疆少数民族社会中的村社这一介质显得非常重要。以云南为例,迄今对于西双版纳的很多地名溯源表明,在该地区提到某区域时,一般是以寨名来附指该寨所属的土地区域,同时也意味着在这个区域居住群体的身份识别。根据这个逻辑,在这样的场域关系中嵌入新的实体,很难一开始就以个体交流的形式进行接触。依据原有观念意识,惯习场域中的群体更容易接受以村社为代表,或者以社会单位为代表的交流与协商。以对边疆民族原有惯习的尊重为前提,将屯戍制度下的国营农场构筑为新群体的组织载体,并使之成为区域中与其他群体所属的实体进行交流的代表,事实上是使区域内的原住群体认识和接纳新型关系结构的有效方式。
此外,依照上述屯戍制度的总目标设定,在屯戍体系的区域建设中,又根据不同地域的自然、地理环境及其资源条件来规划分目标,由此将制度战略规划分解为国营农场空间建设的具体布局,形成各具特色的功能分布:一是以粮食和农产品为主的国家基本农业建设区划分,体现经济发展目标。内蒙古、湖北、江苏、吉林、江西、湖南、河北等垦区建设是以粮食为主要规划,重点是发展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以确保对于全国流通性商品粮的供应能力。海南、云南和广东垦区因山地和亚热带雨林气候则以发展天然橡胶为主,其重点是作为天然橡胶的生产基地和加工营销能力建设为主。广西、广东、新疆、云南、黑龙江和海南等垦区作为糖料生产的主要区域,以糖料生产水平的提高和机械化作业为基本要求。二是以保障国家边疆稳定和发展,保证国家安全为主要功能的功能划分,体现维稳防卫功能。新疆兵团、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广西、云南等垦区约276个农场位于边境地带,占全国农场总数的15.5%;覆盖边境线长度5794公里,占全国边境线总长的25.4%。[2](P16)这些边境农场在建立之初,除了承担国家支柱性的作物生产、边境经济发展以及稳定边疆、团结边疆各少数民族群众的任务之外,还承担着维稳、检疫、禁毒、对外合作等多项功能,自建立之始,就对国家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融合、发展、国家认同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三是文化功能区建设。各垦区和农场在各自可影响范围内,通过与当地民众的交流,相互了解外来文化和本地习俗,以国家建设为主要联系纽带进行文化沟通,相互借用文化中的有益成分,运用到生产建设事业中。综上,无论从具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引导,还是从总体的边疆区域功能建设,屯戍制度及其所构建的国营农场都是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进行现代性引导的重要路径。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屯戍制度的现代性特征及其对边疆民族区域现代性引导的分析,可以清晰显示出边疆民族地区现代性成长的制度路径:从制度设计的视角来审视,制度的最初设立是为了特定问题的解决,要使制度为实施者所采用和为受众所理解和接纳,必须具有极强的自身资源动员和聚合能力,同时,制度如果想要成功地确立自身完整的运行机制,还要顺应区域现代性发展的长期趋势。
在经济层面,屯戍制度对于农业作业集中化和规模化的示范效应是其创立的主要目标,这种农业集体化作业淡化了分散种植中所存在的技术差异和资源浪费,淡化了个体种植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整合分散的劳动力量,通过集体劳动来实现规模化生产的效应,有利于节约劳作和交易成本。现实证明,自屯戍体系建立之日始,全国各地尤其是边疆区域的大宗农产品贸易多以国营农场的农副商品为主,农作技术的扩散也往往以屯戍农垦为基本依托,屯戍系统长期以来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力量。在社会层面,屯戍制度通过对社会结构认知的改变为边疆区域发展提供了现代性发展的空间。边疆区域的屯戍国营农场均地处少数民族聚居区,除了自身的经济建设任务之外,还担负着团结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帮助少数民族区域发展的任务。各农场大力发展驻地周边的道路交通建设、区域经济建设,增强当地少数民族的经济贸易往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也通过在国营农场设立资金扶助项目、培训当地少数民族生产作业技能等方式,来推动附近民族区域农业技术的发展。在农场职工与当地少数民族村寨群众交往的过程中,不断扩大的外界信息和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改变着区域各民族群众的原有观念和行为,增强了国家认同。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基于对边疆经济稳定与发展的期待,不同区域国营农场实体的建设,将统一的、组织性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以实体示范的形式展现于广袤的边疆区域,这种示范的内在机制在于通过机构设置、生产合作和生产经营的层级管理形成现代化生产经营范式,并将之作为一个现代性发展的模板,展示于生产实际之中,通过生产方式的改变辐射影响到社会结构,将现代性的生产规律、生活方式和社会认知以示范引导的方式逐渐扩展,发挥制度的同构效力来达成边疆民族区域的现代性发展。屯戍制度这种国家制度建设方式的现实表达,不仅为当地少数民族更快融入国家现代化发展体系提供了有效渠道,而且也为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制度引导式设计提供了有益借鉴。
[1]农业部农垦司. 农垦文件资料选编[M].北京:农业出版社,1983.
[2]农业部农垦局. 全国农垦基本情况[J].中国农垦, 2015,(12).
[3]农垦部政策研究室. 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M].北京:农业出版社, 1983.
[4]魏震五. 关于拖拉机农场工作的总结与意见[A].农业部农垦司. 农垦文件资料选编[C].北京:农业出版社,1983.
[5]邓子恢. 农村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中心环节[A].邓子恢.邓子恢文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章,第二十四条[M].
[7]中共中央党委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Z]. 1951-12-15.
[8]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N],人民日报, 195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