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三人以下)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三人以下)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三人以上十人以下)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十人以上)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十人以上)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裁量幅度:同第二十条裁量幅度,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存在一种情形的;二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存在二种情形的;三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存在三种及以上情形的。
裁量幅度:同第二十条裁量幅度,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处罚档次:一档: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二档: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裁量幅度:一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处罚档次:一档:以消极方式拒绝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二档:以主动方式(吵闹、谩骂等)阻碍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三档: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七万四千元以上十四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四万六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证照。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处罚档次:一档: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档: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条例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以上一万七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一规定的;二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意二种规定的;三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意三种以上规定的。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四千元以上七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九千元以上四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六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档次:一档:接受中小学生除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二档: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涉及一项的;三档: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涉及两项以上。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八千元以下罚款;三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八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