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通知》指出,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
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关闭取缔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相关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防“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对发现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颁发许可证,或者对查处取缔未经许可零售店(点)不力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问责。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依法从严查处。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加强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巡回检查,及时劝阻在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吸烟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位置等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销售旺季等特殊时段采取加强零售店(点)周边治安巡逻等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走街串巷等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专门部署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工作,要求设区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安全检查执法,对辖区内的批发、燃放企业逐一检查,对零售单位按不少于10%比例随机抽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范畴的,实施挂牌督办,对不能整改的隐患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