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西藏 拉萨 850000)
原有的依靠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经济增长模式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科技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因素则是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构想,把创新定位为“引导发展的第一动力,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进一步肯定了创新的作用。为此,国家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创新,希望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方式,推动技术进步,同时希望依靠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来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产业园作为扶持创新的重要手段被地方政府所重视,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产量(产值)的增加不仅仅依靠创新,而是包括创新在内的资本、劳动、技术等多要素的共同作用,而仅仅依靠创新难以破解“技术孤岛”困境。为了实现技术创新,必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构建诸如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担保资金和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等在内的覆盖创新链条全过程的金融服务体系,来破解“产业旱地”困境。
实践证明,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合作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必要手段,良好的金融安排和金融服务,能够有效地促进科技创新。国家通过对科技和金融结合进行试点推广,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科技企业发展,创投贷联动试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的研究和开发计划工作,探索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创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等手段,加强了金融系统的科技投入对科技创新建设的重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加入到科技金融体系当中,中国的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这两个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进入了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新阶段。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形成,必将有助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和产业发展,根据已有的创新理论,都证明了随着金融体系完善,交易风险会不断降低、规避和分散,金融资本的合理引导和有效配置,可以扩大技术创新活动范围,提高技术创新效率,最终推动产业经济增长。
中国以科技创新园和高新区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载体,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试点和推广,为了进一步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政府采取了多种形式扶持高新企业的发展:首先,允许企业债券的发行,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渠道,解决了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该债券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的原则进行发行和融资,成为中国金融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推出,主要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旨在扶持哪些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也为风险资本营造了一个正常的推出机制;第三,科技信贷体系的发展,按照“打包贷款,统借统还”的办法,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扶持力度;四是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投入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化进程;五是引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增加对初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1]
由于科技金融体系的概念的界定在不断的发展和演变,其内容也在不断地增加和完善,根据现阶段理论界研究,可以将科技金融体系表述为由科技财力资源、创业风投、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科技金融环境等要素构成,从而构建以科技银行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体系。还有学者认为,科技金融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创新活动的体现,是识别创新、支持创新、应用创新、推广创新的过程,使得科技金融在甄别有效创新与应用推广创新、提升经济绩效与福利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2]
根据国内外科技金融运行机制的不同,科技金融体系的运行模式一般分为政府主导型、市场资本主导型、银行主导型和民间主导型四种,而科技创新园区的金融体系则是以政府主导型为主,融合了商业资本、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借贷资本等多种形式的资本,其特点是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协作平台,设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
由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决定了金融服务机构在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时,应该充分考虑其不同的成长阶段以及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需要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由政府为主导,科技企业、风险资本、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
传统意义上,科技金融强调的是金融如何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其融资难问题。其中美国的科技金融模式是典型的资本主导型,包括直接投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和间接投资(风投/私募机构);而德国则是银行主导型,“全能型银行”以其高效率运作,整合了直接投资和间接融资市场,为风投公司提供大部分资金,同时使风投市场风格偏向稳健。而中国的科技金融模式可概括为“中关村模式”“苏州模式”“成都模式”“杭州模式”等。其中“中关村模式”主要以孵化器为平台,整合了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新三板市场、担保融资、小额贷款等多种融资渠道的科技金融体系;“苏州模式”则是坚持政府推动、银行主导、保险担保、创投融合、券商推力的形式,不断引进各种金融中介机构,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而成都模式则是根据中小企业不同生命周期、不同层次、不同特点,采取政府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投资解决方案;而像“杭州模式”更多地利用科技信贷的方式,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综上所述,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政府不断创新资本揉入方式,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二是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构建包括政府、银行、创投、保险等在内的综合科技金融体系,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相应服务;三是以银行为核心,发展资本市场,推动股权融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3]
根据“自由市场理论”,利用市场“看不见得手”来配置资源成为理论界的共识,在科技金融布局中,大部分仍然坚持由市场主导,来接洽和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却忽略了中国当前的市场是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的力量并不能完全有效地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需要政府的力量来纠正市场失灵,就像自由贸易和关税保护一样,在本国产业尚未发展起来之前,如果直接实现自由贸易,将很快被国外市场占领,而尚处于弱小阶段的本国产业也将失去发展的机会;同理,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创意设想、研究、开发、试验等环节,其收益为0,而成本却在不断上升,超出了市场资本的风险边界,理性的市场资本更倾向于“商品化、产业化”的企业,即资本更愿意做“锦上添花”,而不愿意“雪中送炭”,因此由市场主导的科技金融模式在企业初创阶段是不可取的,由于难以把握“市场和政府的边界”,或者政府管得太宽,或者市场失灵,中小型企业难以存活,无法保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政府对企业不了解,不能有效地判断企业生命周期的发展阶段,把对“中小型初创企业”的扶持政策简单地应用到“大型科技发展企业”的融资问题上来,使企业陷入了原有的路径依赖,同时受风险偏好的束缚,传统金融认为中小企业风险高,更偏爱投资发展型大企业,因而科技金融体系难以真正帮助有需要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部分金融机构无法正确把握科技企业的本质,使中小型科技企业难以从市场上获得融资,同时,传统银行授信机制并不能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进行授信,没有形成完善的评价体系,尤其是对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评价度较低,对技术的前景展望不足,使初创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难以在市场上获得合理的定价模式,因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接受固定资产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创新型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融资,举步维艰。
由于金融资本是资本最纯粹的形式,是G-G’的过程,因此让金融资本不计回报的投入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因此要保证金融资本“融入”后,安全、稳定地“退出”才是长久之计,才能保证构建一个闭环的资本循环机制,经验证明,很少有资本愿意投资“初创期”的高科技企业,而更愿意投资有长远发展前景,有可观收益回报率的企业,“嫌贫爱富”是金融资本的基本特征,因此需要政府在政策上和信用上予以支持,否则难以破除资本逐利的困境。
信息披露程度是科技金融最难把握的,特别是技术层面的披露。企业对技术信息披露的过多,则很容易被窃取和模仿,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丧失了讨价还价的筹码;而披露过少,投资者无法判断技术的价值,低估的技术难以获得理想的融资,则无法保证技术的孵化,企业也无法在市场上立足。
科技金融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静止的问题,需要多方面、多渠道、多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包括政府保障、政府促进、科技担保、科技保险、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资本等,这就意味着单凭某个金融产品或机构是无法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需要整合证券、银行、保险、担保、租赁、信托、评估、审计等整个金融和第三方服务体系的力量,并且与财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想配合,才能有效地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银行是科技创新型企业负债筹资的基础渠道,这是由于科技创新的时效性、高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中小型企业很难从PE/VC处获得融资。因此,企业创业初期通过股权融资获得支持是很难实现的,利用银行渠道来支撑前期研发是主要手段。但中国的银行并不像德国“全能型银行”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而是只能进行间接投资,没有多层次银行体系,无法直接服务于创业团队以及中小微企业。
因此要逐步完善银行服务体系,尤其是开辟直接服务于创新型企业的专门业务,扩大贷款抵押品的范围(包括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建立完善有利于创新型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引入外部增信,接受更多类型抵押和担保。例如: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外部增信的“评估+担保”;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
相比于银行,资本主导的直接融资市场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由于创新型企业的风险不确定性较高,难以吸引资本市场的青睐,但不代表资本市场是风险厌恶型,不同的风险资本风险偏好不同,只要规范资本市场,市场自然会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进而加快创新信息的扩散和传播,促进创新的外溢、联动和升级。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体制,完善资本寻求投资的渠道,放松资本管制,政府要履行好“守夜人”的角色,如无必要不刻意干预资本投资行为,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恶意投资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其次搭建服务平台,降低投融资双方的因信息不完全造成的交易成本。
高风险、不确定性是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因素。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与创新型公司进行对接,开发出适合高风险企业,特别是针对创新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融资产品和对接模式,使保险公司成为科技金融体系的重要资金提供者。针对创新型企业的保险模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实践:一是直接针对科技创新过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二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过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三是保险资金直接投入科技创新。[4]
发挥好政府的力量,利用政府在政策制定上的优势,从制度上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放心大胆的进行科技创新。做好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解决中小微创新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制度上的合理诉求,通过改变交易规则来为创新创造条件,塑造出新的激励或动力机制,激发创新团队或创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机。
[1]吴莹.中国科技金融的体系构建与政策选择[D].武汉大学,2010.
[2]陆燕春,朋振江.我国科技金融理论研究综述[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30(16):15-160.
[3]李轶.科技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研究[D].浙江大学,2017.
[4]郑南磊.科技金融:起源、措施与发展逻辑(下)[J].公司金融研究,2017(Z1):7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