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的建议

2018-02-18 08:45梁小锋
健康大视野 2018年23期
关键词:命案法医

梁小锋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及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加强,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要求法医应用专业技术,通过现场勘验对案件需要解决的各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科学分析,逻辑推理判断,以澄清事实,做出科学鉴定意见。文章重点讨论了目前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应该从建立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的标准化体系为切入点,增强命案现场重建的意识,重视心理痕迹的采集和使用。以期提高法医命案现场勘验分析水平及现场重建能力,从而提高命案现场勘验法医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法医在命案侦破中的作用。

【关键词】命案;现场勘验;现场重建 ;法医

【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23--01

现场勘查是法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中,可以为分析和确定被害人的身份提供线索,可以确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通过现场血迹所分布的形态,并结合尸体体位、尸体损伤形态等信息,还可以分析判断现场是自杀现场还是他杀现场,凶器的种类,犯罪行为发生时双方的位置,被害人有无反抗及其伤后行为能力,被害人死后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等等[1]。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往往能够对刑事案件的特定事实起支持或否定作用,有助于分析和识别被害人身份,揭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被害人的联系,有助于分析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从而为命案现场重建提供重要依据,进而对命案的侦破、审查起诉和审判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

一、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注重尸体形态学证据,案发现场实地勘查信息不够重视。

现场实地勘查对命案现场重建、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及案件侦破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39条规定: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作为法医,命案现场勘查是法定的职责。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部分法医人员对案发现场实地勘查信息不够重视,片面地认为法医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尸体解剖检验,明确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作案工具或死亡时间等。把“现场”的范围仅仅局限于一定的地域,从而只注重对命案现场的形态学证据的认识和收集,而不重视甚至忽视对整个犯罪现场的信息分析和全面占有,忽略对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等现场信息的全面观察和分析[2]。犯罪活动遗留的物证和其他有关现象是一个整体,获取各种犯罪信息,发现提取各种痕迹物证,还是对法医尸检工作的一项补充,对分析整个案发过程及案件侦破都有极大帮助。

(二)注重尸体检验分析,忽视血迹等其他生物物证的分析研究。

在命案现场勘验中,部分法医往往都很重视对尸体本身检验,注意损伤的检验和分析,注重对死因、死亡时间、致伤工具的分析推断,而忽视对血迹、精斑、毛发、唾液斑等生物检材的检验和分析,尤其是对其形成机理和过程往往没有进行全面客观的判断。致使现场重建、案犯刻画等不够准确、不够全面,导致对案件的分析、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等方面的不准确性[2]。命案现场及尸体上提取的血迹、精斑、毛发、唾液斑等生物物证包含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对上述生物物证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是案件现场重建、案犯刻画的重要依据。

(三)注重尸体损伤检验,忽视尸体附属物的检验分析。

尸体附属物种类繁多,包括衣物、鞋、挎(背)包、钱包、戒指、眼镜等[3]。致伤物作用于机体时,经常对附属物造成破坏并留下印迹。例如死者衣物,锐器导致的衣物破裂口,衣物纤维断裂的形态有助于判断致伤物的单刃或双刃;钝器损伤常常在衣物上留下印痕,有助于推断致伤工具的形态和种类;爆炸损伤案件中衣物上的爆炸残留物的检验分析有助于判断炸药的种类;衣物上血迹的分布位置和形态有助于分析命案发生的经过。手上戒指伴随双手抵抗,可留下致伤物的印迹。尸体附属物的检验有时对命案侦破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法医在关注尸体损伤检验的同时,要重视对尸体附属物的检验分析。

(四)忽视非诉讼证据与心理痕迹的研究运用

“命案现场的非诉讼证据”通常是指定案证据以外的破案证据,既包括现场上的一些痕迹,也包括现场上的一些物品。无论是痕迹,还是物品,它们的特征都是与直接的犯罪行为无关, 因而在法医现场勘验时往往不被重视。但非诉讼证据对于分析案发过程、犯罪嫌疑人与死者的熟悉程度以及现场重建具有重要的作用。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事实和现象中通过行为结果与行为痕迹(包括物质痕迹和意识痕迹)所表露出来的心理活动迹象。心理痕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和被害人的心理痕迹。通常来说,法医对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研究较少,即便有所研究,其往往也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研究, 很少认识到被害人的心理痕迹对侦查破案的作用和成效;同时,其对心理痕迹的研究,也往往只局限于表层,缺乏深度。

二、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改进的建议

(一)建立命案现场勘查法医工作的标准化体系。

建立标准化法医命案现场勘查体系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系统地开展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法医命案现场勘查体系应当包括:(1)充分了解案情。命案的性质各不相同,法医要详细了解事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目击者或知情人的表述,死亡的经过及症状体征、救治情况、现场保护及变动情况等。(2)对犯罪现场、有关人身和物品进行全面勘验。法医应积极参加现场勘查,对犯罪现场进行全面勘验。一般而言,法医在现场勘查中首先应注意观察尸体、被害人所在的环境及尸体形态,及时对尸体、被害人人身进行初步检验,对尸体上附着的斑痕、毛发等进行提取,并提取口腔拭子、阴道拭子、乳头拭子等;其次要以尸体、被害人所在位置为中心,向周围扩展,对其所在、处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搜索,发现存在的血迹、粘附法医物证的擦拭物、遗留物。此外,对于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或可疑对象,应注意抓住第一时间对其人身及邻近的居所进行检查,从其衣着、随身物品上发现法医物证,检查其人身有无损伤,并留取犯罪嫌疑人或可疑对象的生物检材。对其他现场勘验人员、侦查人员要要求他们如果发现法医物证,要注意保护,及时报告,交由法医勘验人员提取。(3)规范的尸体检验。包括尸体原始姿势、衣着检验、全裸尸检验。应从头到脚作全面检验和记录,并分部位对阴性和阳性所见分别作照相固定。要按照公安部推荐的尸体检验规则对尸体进行系统规范解剖检验,仔细观察损伤及病变情况,不留遗漏,必要的情况下要进行病理检验。(4)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和檢验。法医在命案现场勘查时要注意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提取,案犯接触过的物体上均有可能遗留微量脱落细胞,借助接触DNA检验分析,往往对命案侦破发挥巨大的作用。无论什么情况,采集法医物证样本都应注意技术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5)有效包装、保管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法医物证检材除了用恰当的方法将其提取到之外,在包装和保管方面也要十分注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多个诉讼阶段,在公、检、法、鉴定机构等单位之间转递,有的可能经历多次检验和鉴定,如果保管不善,造成检材、样本损坏甚至遗失,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处理。

(二)实行法医主导、其他专业协同作战的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机制。

尸体是命案现场的重要物证,尸体中往往隐含着非常重要的破案线索。在命案现场勘验中,法医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法医对现场遗留痕迹的分析、鉴别以及对尸体的检验鉴定,是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命案案件情况,指定法医勘验人员,研判、鉴识物证,全程跟进物证检验,及时了解和反馈信息。同时,与侦查进行双向沟通,积极向侦查提供技术支援。实行由法医主导的命案现场勘验、其他专业协同作战的勘验工作机制,对及时有效地侦破命案具有重要作用。

(三)增强命案现场重建的意识。

命案现场重建有助于研判案件实际发生过程;特别是久侦未破命案,现场重建是一条重要破案途径。命案现场重建的实施分为资料收集、初步推理、假定建立、物证和理论形成五个阶段,要求勘验现场时必须全面记录现场上所发生的一切及物证的分布等,对物证的研究应当是一种立体化的思维,研究其从起始到结束的整个动态过程,辨证分析、做出合理判断[4]。现场重建是今后法医工作的必由之路,法医要跳出“尸检工”的工作模式,在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依据科学的方法,对调查资料以及物证进行全面分析,重建最合乎常理的命案案发过程,刻画犯罪嫌疑人。对复杂的命案案件,法医等技术人员要与侦查人员一起,多讨论分析,对前期现场勘查工作进行回顾,及时组织现场复勘。

(四)重视心理痕迹的采集和使用。

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态在特定现场情境相互作用下受犯罪心理状态支配的犯罪行为活动的产物。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其年龄、职业、身高、体重等自然特征,还是其对现场熟悉情况,与被侵害对象关系,行为习惯及有关个人特点、心理面貌及其生活环境、经历等个性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犯罪行为所遗留的犯罪心理痕迹,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和折射出来,如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侵害对象、致伤方式、杀人动机选择等[5]。在物质痕迹提取率难以大幅度提高的现实状况下,应该充分认识到犯罪心理痕迹的潜力和独特作用。要提高心理痕迹利用率,必须强化现场勘验工作,特别是要提高现场勘验质量,力求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记录现场,注意把握作案手段的特殊性以及反映在现场上的反常现象,从而为分析案情、刻画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依据。

当前,命案发案形势严峻、侦查任务紧迫、法制建设要求程序规范化。法医在命案现场中应当认真做好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正确认识现场和尸体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法医进行现场分析及现场重建主要依据尸体以及与尸体相关的现场信息,有自己比較独特的视角和独自判断,关注细节,大胆分析,突出专业特点,解决主要矛盾;为命案侦破提供更多有价值信息,充分发挥法医在命案侦破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陈世贤.在命案侦破中法医参与现场分析的重要性[J].中国司法鉴定,2005(1):25-26.

陈新山.论法医现场学及加强法医现场学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5,30(2):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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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伟."论命案现场勘查的八大薄弱环节",刑警与科技第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汇编,2006: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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