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油水分离器滞留案例分析

2018-02-18 03:24
船舶设计通讯 2018年2期
关键词:油水分离器公约

梁 杰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610316)

0 前言

油水分离器作为船舶防污染设备之一,一直是港口国控制检查(PSC)的重点项目,历史上曾有多艘船舶因油水分离器布置不满足公约要求而被滞留,滞留案例也各种各样。本文将结合公约要求对其中一种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某国际航行海船安放龙骨时间为2003年6月20日,交船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总吨为32221。其在PSC检查时被提出如下缺陷,即“该船油水分离器送至油分计检测的取样水与用来清洗油分计的干净水汇总后经过一个手动三通阀送至油分计检测,港口国控制官员(PSCO)认为这样布置不满足公约要求,该设备在手动三通阀处于干净水清洗油分计状态时,油水分离器可以正常向舷外排放油污水,此时油分计未监测排向舷外的油污水是否达标,存在偷排嫌疑,要求立刻整改”。该船油水分离器工作原理图如图1所示。

从表面来看,PSCO提出的这个问题确实符合逻辑,有利于防止船舶对海洋造成油污染。但是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否有公约依据、是否合理呢?

1 公约、法规要求

图1 油水分离器工作原理图

MARPOL附则I第14条详细规定了不同时期建造的不同总吨船舶的油水分离器的安装要求。简单来说,油水分离器的性能标准到目前为止共有3个, 即A.393 (X) 、MEPC.60 (33) 和MEPC.107(49)。

A.393(X)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的建议》适用于1978年11月14日及以后、1994年4月30日以前安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

MEPC.60(33)决议通过的《关于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的决议》适用于1994年4月30日及以后、2005年1月1日以前安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

MEPC.107(49)是目前最严格的性能标准,其适用于“.1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和.2按合理可行的范围,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与MARPOL公约要求保持一致。

在这里我们只对MEPC.60 (33)和MEPC.107(49)的相关内容做比较,见表1。对于公约及法规的具体条款本人不再一一赘述。

表 1 MEPC.60(33)决议与 MEPC.107(49)决议的主要条款对比

续表1

续表1

2 案例分析及问题延伸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以上所提案例中的船舶应安装满足MEPC.60(33)标准的油水分离器,后来经查,该船所装油水分离器确实满足MEPC.60(33)标准,且已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组织的型式认可试验和产品检验。既然如此,那么该船为什么还会存在以上PSCO所提问题?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一下MEPC.60 (33)标准。

纵观MEPC.60(33)通篇要求,其没有任何一条要求明确表明“不允许”按照案例中所述那样布置油水分离器至油分计的取样管路。由此可以看出,在当年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或者说是在当年公约考虑不周全的情况下,公约是允许案例中所提船舶那样布置油水分离器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每台油水分离器都有其正规操作流程,案例中所提船舶油水分离器也不例外,在其操作规程中明确注明“只有在手动三通阀完全处于取样水通路时,才可将处理后的油污水排向舷外”。由此可以看出,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且船员按照正规操作流程操作设备的前提下,该油水分离器可以保证船舶排放的油污水满足公约要求,可以防止船舶对海洋造成油污染。此外,我们还注意到MEPC.60(33)第6.1.4条注明“该设备应装有一个固定标牌,标示各种操作上或装配上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制造厂或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该点也间接证明了前面的观点,即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是操作者按照正规操作流程操作设备来实现的,两者缺一不可。由此可以看出,PSCO在本案例中所提问题不合理,没有公约依据。

那么,如果案例中所述船舶油水分离器是适用MEPC.107(49)标准的呢?其结论是否也一样?对比MEPC.60 (33)和 MEPC.107 (49),我们发现 MEPC.60(33)中第6.2.2条规定“在船上从排放管路到油分计提取样品的装置应能取出真正代表含油污水的样品。取样点应布置在所有为符合公约必须监测的排放管路上”,而 MEPC.107(49)第 6.2.2 条规定“从15 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对比这两条公约,我们发现MEPC.107(49)多了“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这几个字,而笔者认为“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这几个字的要求即是保证三通阀关闭时油水分离器应停止向舷外排放油污水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公约制定者也发现了MEPC.60(33)的不足之处,因此在MEPC.107(49)中对其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以避免船舶对海洋造成油污染。所以,如果案例中所述船舶油水分离器适用MEPC.107(49)标准,笔者认为PSCO所提问题是正确的。

3 结语

船舶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是我们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因此公约对此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越来越细化。但是我们不能总用新眼光、高标准去看待旧事物、低标准。我们看待任何问题都要站在当时的角度看问题,以适用当时的公约、法规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在保证船舶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前提下,避免对船舶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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