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利军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兽医局,鄂尔多斯 017200)
畜牧产业在农业产业结构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社会大众物质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对畜产品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直接促进了畜牧养殖产业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目前动物养殖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各种模式并存,动物流通频率加大,疫病传播迅速,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动物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而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及保证动物产品上市安全的关键措施和重要环节。
领导干部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重视程度不足,通常将工作重点放在容易提升政绩的经济方面,对产地检疫的认识不到位,严重阻碍了正常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高效开展。由于上级领导干部重视不到位,使得基层地区动物检疫工作宣传难以开展,在很多基层群众的思想中,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认识程度不足,使一些带病的动物和动物制品通过市场流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在广大基层地区,如乡镇和农村地区,由于对畜禽产地检疫管理不当,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使一些动物产地检疫不规范、不合格、不到位,动物在出栏或调运离开饲养地前,不能向乡级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偷运行为十分常见。尤其是对散养动物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防疫人员协检员管理制度。春秋两季动物防疫通常不能正常开展,在动物出栏调运前,养殖户不能向协检员提出检疫申报,直接将动物卖给某些动物商贩,加重了疫病流行趋势。
由于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人员较少,为了方便开展动物捕捉、运输、销售等一系列出栏工作,工作人员常将动物出栏时间定在晚上。如果养殖户对产地检疫缺乏正确认识,不能主动上报检疫,检疫人员很难掌握动物交易时间,难以开展动物产地检疫,使得执法难度增加。当遇到违法事件后,只有现场抓到并控制车辆,才能采集到证据。如果上述工作不能做到事后调查,常得不到货主的配合,证据收集难度增加,执法文书作用难以发挥。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一直是重点和难点,它是扑灭动物传染源,保障动物食品健康安全的起始点,因此政府部门必须要提高重视,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年度计划中,把提前到产地检疫纳入到防疫责任中,制定动物检疫的强制保证政策[1]。通过利用集市、科技、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开展广泛宣传,举办科技讲座,通过为动物养殖户、收购者、屠宰厂发放明白卡等途径,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宣传,让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到不同产地检疫的目的和重要性,了解动物产地检疫的方法和程序,也让养殖户和销售人员充分认识到,不执行动物产地检疫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在社会上下营造一个良好的动物产地检疫氛围,确保该项工作稳定开展。
各乡镇、农场要加强畜禽产地检疫管理,本县饲养的畜禽也要严格执行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在出售或调运离开饲养生产地前,养殖户必须向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岗要派出检疫员到养殖场、养殖户,按照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实施检疫。猪、牛、羊必须按免疫计划实施强制免疫,佩戴免疫耳标,对符合检疫合格判定标准的动物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禁止隔山出证,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猪牛羊佩戴耳标)进行屠宰、运输和销售。首先,散养动物流通管理。散养户养殖动物出栏流通实行防疫员(协检员)管理制度。对散养户动物,在春秋两防和每月补免时发放《免疫证》[2]。在动物出栏调运前,由养殖户向村级防疫员(协检员)提出检疫申报,村级防疫员(协检员)填写《县境内动物产地检疫申报记录备案表》,并按照相关动物检疫规程要求实施临床检查,查验《免疫证》,核查免疫档案。检查合格的,出具《动物健康证明》,准许该批动物在县境内流通。散养动物可凭《动物健康证明》进入本县境交易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或自宰食用。若动物需要流通到其他市县,则需要凭《动物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到乡镇检疫申报点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次,规模养殖场动物流通管理。养殖场养殖动物流通实行官方兽医检疫制度。规模养殖场动物产地检疫实行疫病监测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官方兽医检疫制度。官方兽医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结合疫病监测和日常监管情况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实行实名申报制度,货主申报检疫的要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受理检疫申报时要核实申报人及养殖场的真实信息。对符合检疫条件决定受理的,要与申报人约定检疫时间与检疫地点,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严格按农业部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现场检疫[3]。同时还要加强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对基层检疫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构建优质的卫生监督基层队伍,依法开展动物产地检疫。一旦发现违规违法现象,应该按照《动物检疫法》的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典型,在社会上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促进动物检疫执法水平的提升。同时,还要加强动物养殖、移动、屠宰3个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坚持监督和执法查处相结合,运用正向监督和反向查处的综合措施,推动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落实,维护检疫工作秩序。强化动物移动环节监管措施,实施外来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通道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制度,逐步推动实施产地检疫准出、准入审批和指定通道进入的管理模式,增强外来动物卫生安全风险的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