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境内海上污染损害案获得外国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2018-02-17 15:34韩枫
珠江水运 2018年13期
关键词:可能性

韩枫

摘 要:中国境内海上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的范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前述明文规定地域管辖,并且被侵权人已经在中国境内法院起诉的前提下,被侵权人即使寻求外国司法救济,也会被当地法院以恶意诉讼为由驳回起诉。

关键词:境内侵权案 外国司法救济 可能性

1.案例索引

案號:4:12-cv-01976

文件号:62-65号

2016年11月18日 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法院

2.案情概述

2011年6月,位于中国渤海湾海域的蓬莱19-3油田发生原油漏油事件。该油田系由一家注册于中国的石油公司和一家注册于利比里亚的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中国公司”)共同开发。康菲中国公司是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美国康菲公司)的子公司。漏油事件调查结束后,康菲中国公司向中国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做出总计超过3.5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3.当事人概述

(1)原告

本案实际上是由两组独立案件组成,其中一组是从某某等30户原告(以下简称“30户案”),另一组是李某某等167户原告(以下简称“167户案”)。30户案的原告是在山东省渤海海域从事海参、扇贝养殖或捕捞活动的中国籍渔民。167户案的原告是在山东省渤海海域从事海参、扇贝养殖的中国籍养殖渔民。

(2)被告

两组案件的被告均为美国康菲公司,也是在中国实际从事油田开发作业的康菲中国公司的母公司。

4.30户案和167户案在美国的诉讼进程

见表1。

5.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1)30户案原告声称中国青岛海事法院惯于阻碍诉讼案件进程的做法已“声名在外”,对于他们的起诉既不予以立案,也不予以驳回,案件发展前景渺茫。由于中国政府阻断了其通过本国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因而向美国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此外原告还主张由于康菲中国公司在溢油事件中的行动均是接受美国康菲公司的指示和控制,美国康菲公司应当对康菲中国公司应当承担的溢油侵权责任负有全部责任。就实体权利而言,原告主张六项诉讼请求,包括构成德克萨斯州法的过失、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侵犯、不当得利、违反外国人侵权法和衡平法救济。

(2)167户案原告,原告提出了程序法上的申请,即向德克萨斯州州法院申请进行诉前披露程序(包括对美国康菲公司高管代表进行口头质询)。167户案原告称其将提起与30户案原告一致的过失责任之诉,且要求同等索赔。

(3)美国康菲公司的答辩意见,就30户案的答辩意见,美国康菲公司从多角度反驳了原告,提及多项国际公法原则,包括:①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②国家行为原则;③国际礼让原则;④外事原则;以及诉讼法的原则,包括①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原则;②侵权属地化管辖原则;③实际实施侵权行为原则。同时美国康菲公司将溢油事故在中国的赔偿和诉讼情况如实告之法院。说明中国政府并未忽视原告的诉请,已经通过农业部的《解决协议》对此予以赔偿。这一协议也为河北和辽宁以外(如山东)能够证明其遭受溢油损害的渔民预留了获赔的司法救济渠道。同时认为中国有健全的司法制度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就167户案的的答辩意见,美国康菲公司主张167户案原告的申请已过时效,并且联邦地方法院都享有初始管辖权。

6.法院意见

判决驳回167案原告移送案件的申请时,法院进行了程序法上的裁定,认为“原告的请求缺乏善意并意在操纵。这是一项在未满足恰当起诉所必要的准备及披露要求的情况下,针对美国康菲公司提出的、旨在向其施加费用(请求)并规避联邦法院管辖的诉讼。”

判决驳回30户案原告对美国康菲公司的起诉时,法院进行了实体法上的判决,认为本案与美国国家或美国康菲公司均没有关系,渔民的诉讼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缺乏足够的依据。法院认为本案为“恶意诉讼”,最终判决为“驳回渔民们向美国康菲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不得在今后以同一诉因或请求再次起诉”。

7.相关法律问题观察

该案例系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海上污染损害案,部分原告在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又转而去外国就同一诉因寻求司法救济,该等情形是否会获得外国法院的支持?美国法院的这一判决为前述问题提供了否定性的结论。

在相关判决中,美国法院应用法律理论就原告所提及的诉讼主张一一进行了驳回,包括原告所主张的过失、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侵犯、不当得利、违反外国人侵权法和衡平法救济。此外有以下几点特别值得注意。

(1)美国律师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受到了法官的斥责

在30户案的判决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This suit is the result of hyperactive lawyers—not the greed of hard-working Chinese f isher men. The A mer ica n lawyers have concede that they have no knowledge of Chinese law nor records or statements from the fishermen—nothing from which they could have possibly evaluated the facts and law. The fishermens claims will be dismissed.”中文大意是“本诉讼并非勤劳的中国渔民们贪婪所致,而是某些极度活跃的律师引起的。这些美国律师承认他们并无中国法律知识也没有来自渔民们的记录或陈述,他们没有任何可以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评估的依据。渔民们的主张应被驳回。”前述描述是美国法官在经历了四年多的诉讼程序听取原被告各自主张之后得出的最终结论。

(2)国际公法中“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

“国际礼让原则”即一国的法院不应裁判另一主权国家行为。基于这一原则美国康菲公司主张联邦地区法院不应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予赔偿原告的决定。原告承认康菲中国公司与中国政府达成了解决石油泄漏索赔的行政调解协议,但他们未被包括在其中。美国康菲公司告之法院中美两地诉讼原告的重复性和不接受行政调解赔偿的渔民在中国已经获得的司法救济。然后法官分析到,“专项资金的设立是为赔偿受石油泄漏事件影响的渔民们。赔偿部分省份的渔民们而不赔偿其他身份的渔民们是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中国政府内部决定的。在中国政府解决并决定哪些人可以得到赔偿后,渔民们又在本法院提起诉讼,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行为的直接挑战,虽然是通过间接的手段。”

(3)真实诉讼与威胁诉讼的鉴别

在30户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就真实诉讼和威胁诉讼进行了分析。认为真实诉讼指“存在实质事实争议”,威胁诉讼则指“当事人主张陷于困境、或出现恶意诉讼动机的案件”。 “本案和美国以及美国康菲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渔民们尝试以缺乏事实依据的请求和站不住脚的法律理论,起诉一起完全应由中国管辖的争议。本案是一起以实现和解为目的的威胁诉讼——即提起诉讼并不是因为法院可能认为其主张站得住脚,而是因为被告看起来像是情愿以一定条件达成和解而避免承担新闻发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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