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后的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

2018-02-17 21:05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433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8年3期
关键词:宗教事务法治化舆情

(1.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上海 200433;

2.上海电机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1306)

2018年2月1日,经过多年酝酿、论证并向全社会充分征求意见后,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顺应新时期中国宗教发展形势,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过程中的里程碑式事件。新《条例》中共新增了两章二十九条内容,其中最契合信息社会特征,最能反映世界宗教最新发展趋势,同时也最为外界关注的一个变化,就是将发展迅速、瞬息万变、难于监管的互联网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新《条例》明确了各种互联网宗教活动和涉宗教类信息传播(本文将两者统称为“互联网宗教事务”)的底线,完善了宗教法规与其它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的对接,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法律责任和管理主体等方面,规范了互联网宗教活动和信息传播行为,奠定了依法治理互联网宗教事务的基础。

总体来看,新《条例》相应条款,初步实现了互联网宗教事务监管中的“有法可依”。但尽管如此,新《条例》更多是在广义上限定了互联网宗教事务的行为边界及总体管理原则,加之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会在未来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宗教活动形式和宗教信息传播方式的不断创新。因此,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有效治理和长效监管,无论从法规完善、思路转变,还是机制创新等各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具体来说:

首先,继续细化、完善相关法规。宗教工作法治化,既是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的基本途径,也是宗教在中国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互联网宗教事务也不例外。目前,新《条例》虽然已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但相对笼统的表述,在规范瞬息万变、纷繁复杂、不计其数的互联网宗教活动及“宗教大数据”产生的过程中,很可能遇到执行上的瓶颈。如,“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具体如何界定,包括哪些主体的哪些行为;团体和个人制作、复制、存储的涉宗教信息的传播达到何种程度,便可纳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范围之内;宗教团体和教徒个人在本群体范围内和范围外的不同类型互联网宗教活动如何界定;如何处理未在宗教事务部门登记但长期存在的宗教团体提供的未经审核同意且不违反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等。因此,新《条例》施行之后,尽快制定对其起必要辅助、配套作用的解释、细则,是立法之后亟需优先完成的工作。

其次,尝试转变、革新互联网宗教工作思路。互联网宗教事务虽然是由互联网技术催生的新型宗教传播和活动方式,并具备了两者的绝大部分外在特征,但绝不是两者的单纯相加,而是一种内在本质不同的全新事物。这意味着互联网宗教事务的治理,必然不同于单纯的互联网和现实中的宗教事务监管。单纯沿用既有的管理方法,尤其是“被动应对”型的关、卡、压式措施,可能在较短时间内针对单一突发事件取得一定效果。但从长远来看,其几乎不可能完全匹配互联网宗教活动在方式上的频繁创新及涉宗教信息在数量上的快速增长,更无法在全网范围内实现长效治理。因此,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的同时,还需创新法规执行方式和日常工作方法,在保持必要强制手段的同时,以“主动引导、柔性监管”为主要治理思路,以“保护合法、打击非法、遏制极端、控制灰色、紧盯重点”为工作原则,一方面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尤其是宗教行为体正当、合法的互联网宗教活动需求;另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和极端的互联网宗教活动和信息传播,同时密切关注、及时管控重点对象的线上活动轨迹、动向和行为,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培养互联网宗教参与者的自律、防范和守法意识,引导互联网宗教事务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再次,持续创新互联网宗教工作机制。推动相关法规的制定、施行,并非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的终极目的,而仅仅是综合、长效治理的开始。为了实现互联网宗教工作的法治化,确保互联网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实际效果,必须辅以符合中国宗教国情,适应信息社会运行方式,契合互联网传播规律的不断创新的互联网宗教工作机制。

第一,长效监管机制。互联网宗教工作切忌“一阵风”式的运动式管理。此方式不仅易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无助于实现互联网宗教事务的长效、全面治理;而且极可能导致“眉毛胡子一把抓”地扩大打击面和强制手段扩大化,“误伤”信教群众通过互联网表达正常宗教诉求及进行合法宗教活动的需要,甚至可能引发宗教群体与政府管理者间的冲突,并为外部势力提供攻击中国宗教状况的口实。而建立常态的监管机制和队伍,一方面有助于推动“重堵漏、轻疏导”的被动、短期、局部的管理与打压向“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主动、长效、全面的治理和引导转变;另一方面,建立一支以宗教部门为主,既具备良好宗教专业素养,又深谙互联网传播特性的专业“互联网宗教事务监管队伍”,“抓大放小”,在保持对一般宗教团体、个人的互联网宗教活动持续引导的同时,重点对某些“意见领袖”式宗教行为体的互联网活动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跨部门协调机制。互联网的有效治理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不同领域,且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的系统工程。互联网宗教事务作为其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欲见实效,只有通过跨部门的密切协作才能真正实现。尤其是保证各部门间信息“互通”与“畅通”,对早期发现、识别、分析,并正确处置不同领域的舆情,具有关键作用。为此,可以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以“专业对口”、“分口把关”、“及时沟通”、“互通有无”为原则,在明确不同领域主管单位及职责的基础上,保证包括宗教事务部门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从其他部门获得必要协助,并协调、合作解决跨部门问题。

第三,多方参与机制。面对“全球性、全民化、全时段、全媒体”的互联网宗教事务的持续扩张,以及由此形成的“互联网宗教大数据”,仅依靠政府力量,难以实现有效治理。而引入、发动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力量,尤其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宗教团体和具有道德权威的教界人士,参与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不仅可以极大调动宗教行为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发挥其更了解宗教的优势,有效辨认正常的与非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情感表达和宗教信息传播,而且还可以借助其更希望互联网宗教事务能够规范、健康发展的心理,满足其反击网上宗教异端和极端主义行为的需求,进而通过其网上活动的示范效应,引导互联网宗教活动运行在法治化轨道之内。此外,成熟的多方参与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还能够合理分散国家日益上升管理成本,使其更能集中力量打击非法和宗教极端活动。

第四,问题反映反馈机制。“民族、宗教无小事”,在互联网传播时代,更是如此。这一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在处理互联网宗教事务,尤其是敏感问题时,要备有一定的技巧;另一方面要求其对国内外互联网宗教事务的总体情况、发展动态、重点问题有清楚的认识和整体的把握,特别是能够及时掌握重点宗教团体的网上动向、活动规律等。除此之外,需能够及早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防止线上问题向线下扩散。为此,要“广开言路”,如,尝试建立“宗教问题意见网上反映平台”,以实、匿名两种方式,畅通信教群众、教界人士等提出意见、反映问题的渠道,并在线上、线下予以切实反馈。这既有助于及时疏导不良情绪,避免其线上蓄积演变为线下的突发事件,而且还有助于正本清源,消灭谣言滋生土壤。

第五,舆情监测机制。借鉴其他部门成功的舆情监测经验和方法,结合互联网宗教工作实际和特殊性,建立完备的互联网宗教舆情监测机制。如,网络宗教信息采集反馈机制,常态化采集与宗教相关的网上舆情,及时了解宗教群体的诉求和民意;互联网宗教舆情分析和甄别机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和群体性问题,提高宗教舆情工作预见性;互联网宗教舆情预警和上报机制,在发动多元力量,拓展舆情来源,确保其真实性的同时,减少舆情上报层次,避免预警失效或舆情失真;互联网宗教舆情引导和应急联动机制,除了第一时间以正视听外,必要时还应联络其它相关部门及宗教领袖、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联动放大主流舆论;建立互联网宗教舆情案例库,汲取过往经验、教训,分析、提炼应对互联网宗教舆情事件的一般程序及其发生、发展、发酵的基本规律。

总之,互联网宗教活动及涉宗教信息传播可能引发的宗教、社会问题,实质上是现实中宗教问题在虚拟空间的再现。因此,互联网宗教事务的有效治理,还需以化解现实中的宗教问题、矛盾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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