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抒晨
(西安财经大学商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可以表述为: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其目的是长期持有,并非短线交易随时有出售准备,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
特点:(1)是以让渡企业部分资产而换取的另一项非流动资产;(2)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外持有的资产;(3)投资数额大、期限长;(4)财务风险和收益均较高。
(1)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缩小。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如下:投资方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或者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投资主体拥有的可以对被投资主体不会产生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2)对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的确认。在CAS2(2006)中,仅对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这几个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而CAS2(2014)则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3)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CAS2(2014)明确规定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分别对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这在CAS2(2006)中是并未做相关的规定的。与此同时,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按2014年出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规定了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CAS2(2006)中规定,当核算被投资方的投资份额是选择使用成本法时,若被投资单位宣布分配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超出了原有的限额限定,那么超过限额的部分要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以冲减投资账面价值。而在 CAS2(2014)中,取消了 CAS 2(2006)中相应情况下对限额的规定,即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1)股权投资重分类使利润有了可操纵性。CAS2(2014)规定,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持有期间计入投资方当期投资收益,这对企业的利润表有着直接的影响。企业都是以营利为最大追求,利润表的美观与否会直接影响企业投资人的判断,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投资重分类操纵利润,从而使得利润表上的数据足够吸引投资人,因此利润有了可操纵性。
(2)核算方法之间的转换使得资产利润科目变化较大。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结果受投资收益核算方式不同的影响。企业有了操纵利润的账务空间,是一个较大的漏洞。当同样的股票投资都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管理者可能会粉饰财务报表或者虚报利润而将两种金融资产随意转化重分类。这就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蒙蔽了投资者的双眼,增加投资者的决策难度。
(3)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仍然存在差异。CAS2(2014)中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仍然区分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后二者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仍然存在差异。这使得企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变得更难且更复杂。除此之外,国际会计准则下是统一使用公允价值来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并不区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使得我国在与国际趋同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
(1)严格控制并规范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之间的重新分类。进一步严格控制并规范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是非常有必要性及重大意义的。CAS2(2014)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的后续计量应当有单独的规定。
(2)改进金融资产模式和成本法及权益法之间转换。如果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那么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值计入当期的损益;如果公允价值不能明确的计量,则将账面价值变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理安排投资活动。
(3)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应进一步推广公允价值的应用。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做硬性规定是用成本模式还是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未在我国全部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仍有许多企业沿袭成本模式计量。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个:①由于我国现行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市场经济的价值估计系统仍然需要大力完善。②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力度还不够,市场不完全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公允价值就不能可靠计量,也就无法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使得会计信息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因此,为了顺应会计发展,公允价值必然要得到大范围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