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念,梅 伟
(1.贵州省开阳县农业局,贵州 开阳 550300;2.贵州省清镇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 清镇 551400)
农业部、财政部于2016年7月22日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 [2016]35号),在调整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户的畜禽统计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发放补助资金。自助采购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该政策的实施对畜牧业健康发展以及动物疫病防控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在多年的动物防疫督查中发现,极少部分养殖场户对强制免疫较为抵触。(1)是散养户对强制免疫工作的效果持怀疑态度,由于饲养的动物很少,甚至只有几头、几只,没有经历过免疫失败带来的重大损失,所以,觉得免疫与不免疫都无所谓;(2)部分规模养殖场担心强制免疫带来免疫应激,影响生产性能,比如蛋鸡产蛋高峰期不愿意免疫禽流感疫苗。“先打后补”政策的试行,通过对补贴发放的审核和强制免疫主体责任的监督,更有利于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代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因饲养者逃避、拒绝强制免疫或者未按照规定调运动物引发动物疫情的,动物被强制扑杀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饲养者承担。本条例的出台,旗帜鲜明的指出强制免疫的主体是动物养殖场户,并且附带违反条例惩处措施,理清了主体关系。
“先打后补”政策试行前,政府业务部门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单一,达不到部分养殖场户的要求。通过本政策的试行,养殖场户有了选择动物疫苗的主动权,根据养殖场户自身条件规划申报所需疫苗。(1)提高了经营主体疫苗采购的自主权和积极性;(2)经营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的、科学统筹免疫程序,毕竟,最熟悉、最关心生产的是养殖场户自己。
3.1 我省以前一直施行的是区县报疫苗计划,省(或市)统一采购,区县按照使用计划分发乡(镇、社区)及养殖企业。在疫苗采购到养殖场户的过程中,疫苗的运输要经历地州市冷库→区(县、市)冷链设备→乡(镇、社区)冷链设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冰箱或养殖企业冷库。漫长的、多次的运输过程,对疫苗(特别是冻干苗)质量的保障是个大挑战。在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的监测中,偶尔会碰到注射过疫苗,但免疫效果不确实的情况。经追踪溯源,多半是由于疫苗运输环节保藏效果不佳导致。“先打后补”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缩短了中转环节,从疫苗制造商直接发到养殖场户手中,是一种保障疫苗质量的有效途径。
3.2 疫苗上报计划和实际免疫数量统计不可避免的存在差距,有时候疫苗计划量超过了实际使用量导致资源闲置或浪费,有时候疫苗实际使用量需求超过疫苗计划量导致疫苗缺口。在动物防疫工作督查中,发现基层有疫苗超期未使用的情况,对国家资源是一种浪费。“先打后补”政策的试行,可以有效解决免疫计划使用量和实际免疫使用量两者信息的不对等,根据动物养殖场户实际生产报免疫计划可有效防止疫苗浪费和疫苗短缺。
但是,通过两年的调查和研究,在“先打后补”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谨慎对待以下两点:
(1)疫苗使用量的核定 部分养殖场户根据经验,习惯性趋向2倍剂量甚至更大剂量进行免疫,所以,在免疫剂量的统计方面如何操作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先打后补”政策会加大动物防疫监督工作量 “先打后补”政策中涉及到养殖场户申报纸质材料的审核,特别是实际生产中疫苗使用环节需现场核实,如不现场核实,养殖场户报送数量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对于养殖密集小区和养殖场户数量较大的地区,疫苗真实使用量的审核需较大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