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 磊
(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河南 安阳 455000)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出现,这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人们对食品安全十分关注,对整个食品行业提出了新要求,值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反思。经过一些惨痛的教训可知,仅由政府进行监管是不行的,从三聚氰胺牛奶等事件中可以得知,充分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应积极采纳公众的意见,如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指明:不管任何组织还是个人,都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提出自己的食品安全监督的建议。但是,这种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说明,还未能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详细形式等,关于公众建议方面的反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受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群众很难积极的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当公众意见未能得到高度重视时,自然也就降低了公众的热情,进而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水平。
当公民买到了有问题的食品时,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不仅要提交相应的投诉申请,还要等待审核,在这个过程中,会花费了大量的成本,也会消耗很长的时间和大量的精力。对于资金成本,可以用金钱进行衡量,其中,会涉及交通费用、信息查询费等。对于机会成本,核算起来很困难,在审批的过程中,一旦要消耗过长的时间,就会增加公民投诉维权的成本。不仅如此,消费者还会面临食品检测的问题,一般来说,检测一个食品是否安全会花费大量的资金,由于资金的影响,很多消费者会放弃维权,选择息事宁人。同时,也有部分消费者明确表示,他们会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威胁自身安全,所以遇到侵权时,往往选择沉默,不会想监管部门举报。可见,由于维权的成本较高,会耗费消费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严重阻碍了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大部分消费者都会放弃维权,自认倒霉。
食品是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大部分的食品价格比较合理,与人们的消费水平相适应。在一些生产商、销售商看来,即使赔偿金额是食品价格的几倍或几十倍,他们都可以承受。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投诉成本却比获得的赔偿要少得多,因此,大多数的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都会抱着自认倒霉的态度,不去投诉。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指出,对于违反食品法律的行为,应给予罚款,金额的上限是“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成本来说,如果比较过低,这就使不法企业不畏惧违法行为,为食品安全事件提供了温床[1]。我国的经济学家马光远曾经明确表明,因为违法成本较低,即使处罚,看起来是也不像是在惩戒违法行为,更像是在鼓励违法行为,对于本应该是保护的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却变成了保护违法企业的法律。
公开和参与是现代民主的关键要素。参与的基础是公开,如果信息没有被公开,民众也就不会获得知情权,公众也就不会积极地参与。在我国,即使是有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企业,在网络上仅仅能查寻到的召回信息很少,在原料销毁、销毁途径方面的信息很难查到。虽然各大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网站中设置了公众参与的模块,但大部分信息仅仅是与政策法规相关的信息,没有发挥监督、投诉的作用。
作为消费者,要具有基本的维权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分大小,都应积极运用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以及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树立了较强的维权意识时,整个食品产业的风气将得到有效净化。同时,对于违规的食品企业,必须要严惩,提升惩罚力度,对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曝光,构建食品企业信用体系。通过曝光,会对其他企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让一些不法分子消除邪念,如果市场经营者无法取得消费者的信任,那么,这个企业必然会倒闭。由此可见,应充分利用威慑方法,让企业自我约束。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收集、整理相应的信息,对经营者的信用进行建档,根据各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分类。除此之外,还要借助新兴媒体等,通过网络建设食品行业的信息平台,消费者可以及时了解各个市场主体的信誉度。一旦出现了违规行为,要在信用体系中进行曝光,根据国际通则,将其逐出食品行业,负责人终身禁止从事该行业。
保证信息发布具有顺畅的通道,充分发挥新兴媒体的积极作用,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完善信息的披露机制,利用多种媒体,让广大群众积极收集食品市场的动态信息,尤其是有关食品安全的监测信息、处理意见等,要及时掌握质量监测的动态信息。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进一步规范企业,保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而得到市场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提高违规企业的处罚成本,进而起到约束作用。在获取信息时,应赋予公众一定的权利,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食品安全信息的互动,让公众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对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完善,保证公民可以随时查阅食品行业的信息。
发展网络,促进群众的参与。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不仅为集体上访等的发起创造了快捷的工具,也促进了现实活动以及网络舆论的有效回应。作为基层的政府部门,应充分重视信息网络,及时将现场的资料报送给上级部门,让上级领导作出正确的决策[2]。要全面了解网络的舆情动态,在网络平台中,让宣传部门发布相关的行业政策等。可见,要增加公众的参与形式,在各地方中积极建设实验室,对食品安全进行及时检测,并且对检测提供相应的资金帮助。除此之外,还要积极组织听证会,制订食品安全的法律条例时,要采纳群众的建议,充分利用网络中的资源,不仅要鼓励群众参与,还要网络平台进行全面的监管,进而为群众的广泛参与打下良性的基础。
要想实现公众参与,个体利益是关键。对于分散的个体,不管是能力还是影响力都是有限的,在实际参与中,传递信息比较繁琐,很容易失真,还会出现非理性色彩等,严重降低了参与效果。在食品监督方面,即使个别消费者起到了相应的积极作用,但对于企业及行业协会来说,消费者群体的组织性较弱,无法产生有效的影响[3]。有专家说明,要想实现消费者的话语权,应该以一个有效的消费者组织作为依托。对于集体诉讼来说,在200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消费者团体可以代表个人提出要求,让商家消除违法的商业行为。如果遇到食品宣传虚假信息,作为消费者可以进行抵制,制止相关的违法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处于主导地位,为了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应该提高公众的参与,发挥监管作用。同时,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等,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汤金宝.我国食品安全管制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0.
[2]蔡定剑.公众参与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热点研究,2010(4):32-35.
[3]孔 超,李 洋.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制度建设[J].改革探索,2011(10):13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