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通用硅酸盐水泥》强制性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报批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通用硅酸盐水泥》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次修订内容是以第3号修改单的形式取消32.5R强度等级的复合硅酸盐水泥,但仍保留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等水泥品种的32.5和32.5R强度等级标准。
按照“第3号修改单”意见,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以及复合硅酸盐水泥等三大类水泥品种,将不再有关于32.5和32.5R强度等级的标准设定,最低强度等级为42.5和42.5R。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仍然保留了32.5和32.5R等级强度标准,备受瞩目,引起业内热议。
国标委“第3号修改单”在“编制说明”中指出,2016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明确要求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第2号修改单(从2015年12月实施)取消了PC32.5水泥,暂时保留了PC32.5R水泥,旨在推进水泥产品结构调整,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也能维护市场供需平衡,引导有序渐进调整。为加快水泥产品结构调整,推动相关产业政策落实,本次修订取消了32.5R强度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不过,“第3号修改单”向行业公示以来,行业内掀起不小的涟漪。很多人士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最主要的争议来自于32.5矿渣硅酸盐水泥等品种是否应该保留。有专家表示,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主要品种就是32.5低标号水泥,42.5以上的高标号水泥的产能并不过剩,甚至还短缺。只要国家标准仍然保留32.5水泥品种,哪怕只保留一种,就像给低标号水泥开了一张继续霸占市场的通行证,水泥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依然得不到有效化解,同时,成为水泥产品优化和品质升级的“合理”阻碍,对行业破除低端无效供给,起不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