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莹莹
摘 要:刑法学这门课程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大量的刑法案例。作为一名刑法学教师,本文从刑法案例分析的角度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在案例教学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刑法案例;案例分析;方法;步骤
在学习刑法和教学实践的过程中,对刑法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判断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说是经常用到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如何快速有效的对给定案例或者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对此各人有不同的看法,依笔者看来,要想对刑法的相关案例和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分析,应当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
一、案例分析的基本原理
在刑事法律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就是查明犯罪事实,根据相应的犯罪事实去刑法条文中寻或比对行为人可能构成的相应罪名,即定罪。然后再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和行为人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在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该行为最终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等等,都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影响。而在这一过程当中,审查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该行为可能符合了哪个或者哪几个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什么样的罪名,进一步应当如何去裁量刑罚等等,便是我们所要研究的案例分析的过程或者方法。对于一个给定的案件事实,我们应该怎样分析得出最终结论,应该遵循哪些步骤,要使用什么样的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总体来说,一般要经过以下过程。
二、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
对于一个给定的案例或者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在对其进行分析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对该案件有个笼统的基本的认识,得出行为人在该案件中实施了什么样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然后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去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中主要针对的主要是刑法规范,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法,看起是否符合犯罪的特征,是否达到了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若不符合,则排除其构成犯罪的可能;若符合则继续展开相应的案例分析。所以,基本的案列分析大体应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一)有效处理案件事实
对于一个给定的案例或者实际发生的案件,要想给行为人准确定性,我们就应当知道行为人在案件中具体做了什么事情,也就是实施了什么具体的违法行为,分析出该行为之后,然后再根据该行为可能符合的罪状去寻找或比对相应的刑法规范。那么,在处理或者探究行为人在案件中具体实施了什么违法行为的时候,不能对案件的内容进行延伸,拓展到其他的案例或者罪名上面,也不能对案件给定的条件进行更改和假设,应该以实际发生的或者以然给定的案件事实为基准,实事求是的进行分析,抽象出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比如,被害人王某晚上经常邀请亲朋好友到家中聚会,吵闹声对周围邻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某日晚,不堪其扰的邻居张某(21岁)趁其朋友都离开之后,潜入王某的家中,将熟睡中的王某打成轻伤。对于这一给定的案件事实,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的案件事实,一是张某夜间未经允许侵入了王某的家中,二是张某将王某打成了轻伤。对于这一案件,我们不能假设张某进入王某家中之后假如又实施了盗窃怎么办,假如王某是女性,张某强奸了王某怎么办等等,都不能掺杂其中,只能实事求是的去分析案件中的基本事实,然后去寻找相应的刑法规范,本案中可能符合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另外,根据刑事法律规范中疑罪从无的原则,若案件中发生的法律事实或者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存在不确定的现象,不能辨别真伪或不能断定是否构成犯罪时,我们应当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去分析该案例。
(二)比对相应刑法规范
结合第一个步骤,有效分析出行为人在案件中所实施的基本行为以后,我们应该根据其所实施的行为去寻找相应的刑法规范,看其是否构成了犯罪。首先要根据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大概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然后根据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哪个或者哪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给定的案件事实,尽可能穷尽行为人可能涉嫌的刑法罪名。寻找出行为人所涉嫌的相应罪名以后,然后再根据各个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一步分析行为人是否构成了犯罪。
(三)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从给定的案件事实或者实际发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已经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该行为可能是以我们常见的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能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触碰的,而且这种行为对法律所保护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需要依照刑法对其施以一定的惩戒。另外,还要根据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具体情况,看其是否已经完成了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完成了则可能构成犯罪的既遂形态,没有完成的话则根据行为人未完成的阶段和具体原因来分析该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未遂、还是中止状态。
其次我们还应重点分析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候的主观心理状态,分析其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存在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存在罪过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不存在罪过的话则不构成犯罪,根据发生的具体原因可能属于意外事件或是不可抗力。如果存在罪过的话,还要分析其罪过的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的话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过失实施的该行为则还要判明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些都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影响。另外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是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的,但是行为人若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公共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即符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条件的话,则该行为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不构成犯罪。
最后,我们还要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七条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和分则的具体条文,即行为人可能构成的罪名,查究行为人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在十四周岁和十六周岁这两种临界年龄并加以明确,是否属于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如果行为人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还要观察行为人的精神状况,看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二者都符合条件,行为人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一起实施的犯罪行为,则还要分析各个行为人是否存在共同的故意,是否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去实施了该违法行为。还要判断各个行为人是否均达到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其中有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剩余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构成单独或共同犯罪。另外,还要注意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利用实施的,若是知情则为共犯,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实施,则被利用者不构成犯罪,利用者本人构成该罪的间接正犯。在确定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进而判断出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或者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等的分工。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明确,在定罪量刑时才能更加准确。
三、按序审查分析得出最终结论
对于一个既定的案件事实,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依照案件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先后顺序对其进行审查分析并得出最后结论,比如我们前述案例中,我们首先分析出张某先侵入到王某的家中,进而才对王某实施暴力将其打成轻伤。他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是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情况复杂多样,仅仅依照时间先后顺序不能准确分析出行为人可能触及的罪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某些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在分析案例时我们一般还会根据具体情况遵循重罪优先于轻罪,故意犯罪优先于过失犯罪,既遂形态的犯罪优先于未遂形态的犯罪,作为形式的犯罪优先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主犯优先于从犯等若干原则去审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进而根据相应的法律逻辑得出最终结论。比如前述案例中张某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在前,暴力伤害王某在后,触及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但是经过分析我们得出,张某侵入住宅的目的就是为了伤害王某,虽然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但是按照重罪优先于轻罪的原则,我们可以得出行为人张某触及的是故意伤害罪,然后再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定罪量刑。
四、结语
在刑法教学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遇到过简单的案例,也接触过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例,但是不管什么样的案件事实无外乎都源自于我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作为一个保障性的法律部门,刑法比其他部门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更为全面,再怎么复杂的案例都能从刑法规范中找出相应的条文去约束和规制相应的行为人。同时,作为一部强制性最为严厉的部门法,它对犯罪的行为人的惩治也更为严格和彻底,所以,依照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步骤去分析相应的案例,最后会得出明确的结论给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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