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视角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

2018-02-13 12:16魏晓华
乡村科技 2018年8期
关键词:宅基地社会保障补偿

魏晓华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财富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大量实践表明,尽管宅基地退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新农村建设,有利于集约使用农村土地。但是,由于行政色彩较浓厚,基本是由政府主导的宅基地退出模式,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发挥主体作用,农民的权益受到了威胁。

1 农村宅基地退出损害农民权益的表现

1.1 农民的自主意愿被忽视

经相关调查发现,不管推行哪种模式的宅基地退出机制,政府都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支持者而言,实行宅基地退出机制能够实现土地的集约使用,降低城市的人口压力;对于农民来说,可用宅基地换取财产,缓解其在城市生活中的经济压力。从以上方面来讲,政府主导的宅基地退出机制对各方人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宅基地退出改革过程中并没有获得预测效果,未得到农民的积极响应,有很多农民不同意退出宅基地。导致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的原因有多方面,如农民经济收入高低、经济补偿多少、家庭人员结构等[1]。从根本上来看,当前实行的二元户籍体制下,农民不能享受城市户口人们所具有的医疗、养老等福利,进城生活却得不到城市身份,这是农民坚持保存宅基地的根本原因。在农民对宅基地退出缺乏内在动力时,政府要想实现宅基地退出机制的高效实施,不得不采取极力推进的方式。在政府主导的宅基地退出模式下,农民没有自主权利,政府所给予的承诺补偿在落实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并且加大了推行力度,导致农民的权益遭受侵害。

1.2 农民无法参与到宅基地退出过程中

农民是退出宅基地的主体,在宅基地的退出过程中农民有权获悉各个环节的运行状态。从法律角度来讲,退出宅基地就是让农民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加之使用权又属于私权利范畴,权利人有权自行决策。无论政府出于何种需要,使用公权力干涉私权利,都必须保留私权利最基本的参与权。但我国从推行宅基地退出政策开始,政府就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政府控制着整个制度推行的全过程,忽视了在这一期间农民所具有的决定权,并且侵犯了农民对宅基地退出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与决定权。致使农民无法维护自身的土地权利。

1.3 农民失去了宅基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宅基地是农民从集体土地中无偿获取的,用于建房生活等,无使用期限。制定这样的体制有效确保了农民有家可归,满足了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这是农民维护自己生活条件的仅有待遇,尤其是在目前农村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承载着养老与农民居住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宅基地退出政策的实施,农民逐步由农村搬至城市,迫使农民放弃长期生活在宅基地的生活方式,并且依附于宅基地的优惠政策也随之流失,农民将失去在农村的固定居住场所,所以土地的长期承包经营也因此失去了意义,农民立刻蜕变成了失地农民[2]。

1.4 农民无法分享土地财产收益

在二元分割体制下,农村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退出农村宅基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在宅基地退出机制实施期间,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经济补偿不到位,补偿措施不合理。政府对宅基地退出的补偿大多参考征地补偿标准,对于拆迁补偿则是根据政府制订的方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第二,对于宅基地退出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得不到任何补偿。农村宅基地在集约以后通常有2种用途:用于建设城镇居住环境,用于农业耕种。在利益驱使下,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民都倾向于将宅基地应用于城镇建设。而如果政府统一将宅基地用于城镇建设,土地在流入市场以后将会大幅度升值,而这种由宅基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加收益却对农民没有任何分配比例,农民无权分享土地发展权。

2 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退出途径

2.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新城镇化建设并非简单的人口转移,对于进城的农民工应给予更多的就业机会,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以弥补农民失去的土地保障。首先,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由于土地保障的减小与增强社会保障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作为支撑,根本无法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村退出宅基地机制也就很难实施。研究发现,设置一套城镇居民与进城农民无区别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切实可行的,主要包含两方面:第一,交付农民宅基地产权与永佃权;第二,农民利用自身权力换取社会保障账户。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的联动,这样便为农民提供了自由选择退出农民身份的权利,如果同意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则可通过估价出售给政府,以此换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3]。

2.2 增强户籍改革力度,拓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准入范围

改革户籍制度是实施农村宅基地退出体制的必要条件。提高户籍体制改革力度,可从构建转换与衔接机制或制度功能与构造分配角度着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先提高城镇居民使用公共产品的成本,去除其城镇户籍的价值及公共产品的使用特权,以此来减小对进城农民的歧视;然后通过户籍换取机制,将农民工在农村的社会保障转移至城市中,通过退出宅基地的占有权,来换取移居城市的安置成本以及享有城市公共产品的使用特权。另外,拓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准入范围,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居民转移城镇,放弃宅基地占有权。

2.3 明确宅基地权属范围

减小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实施成本还在于宅基地产权属性的确定。查阅资料发现,农民基本不了解有关宅基地的买卖、抵押等法律制度,一些受访农民认为宅基地是其私人财产,其拥有所有权。因此,完善宅基地确权办法,深入落实宅基地颁证工作,对于促进宅基地产权改革是一项重要内容,并且还是实施宅基地退出机制的重要依据。此外,还可从法律角度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内容,包括宅基地的全能范围与所有权主体,为实施宅基地退出机制奠定基础。并且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以提高农民对政策的认知程度。

2.4 放缓宅基地退出机制的脚步,科学构建利益分配体制

实行农村宅基地集约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但宅基地退出实施困难重重,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土地权益与居住权益。当前,短时间内完成宅基地的退出显然不可能,如果忽视农民的主体地位,要求农民退出宅基地很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并且短时间内政府也很难筹集充足的补偿资金。因此,在推行政策期间,政府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政策来激励农民自觉接受退出宅基地。在推行期间,政府还需在得到农民允许的条件下拆除住宅,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此外,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还应绝对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宅基地利益分配均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结语

宅基地退出机制实施起来难度大、问题多,政府只有加大舆论宣传,用更优质的政策保障来吸引农民退出宅基地,为更好地实施宅基地退出机制提供保障。宅基地是农村居民重要的社会保障,只有为进城农民制定更全面的社会保障作为支撑,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进而自觉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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