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黎丽
(辽宁省黑山县镇安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 黑山 121400)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改变现有屠宰厂落后的管理方式,加强屠宰厂的日常监督监管。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1.2 认真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岗上证。
1.3 做到安全管理到位。定期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4 做到应急救援到位。认真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2.1 屠宰企业绝对不能屠宰病死猪,绝对不能屠宰、注水注胶和注入其它有害物品的生猪,绝对不能屠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猪。
2.2 各运输业主需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入厂屠宰,动物B证必须与货同行。
2.3 入厂动物严格执行6h待宰检疫申报制度。
2.4 严格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和宰后检验制度。所有屠宰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无肉品品质检验员和厂内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屠宰厂不准屠宰。
2.5 严格规范屠宰厂“瘦肉精”检测行为。做好“瘦肉精”检验与动物屠宰检疫同步,要严格执行动物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一经查出屠宰厂出场肉品含瘦肉精或未按要求检测的,立即停产。
2.6 屠宰厂视频监控重点部位必须全覆盖。屠宰厂的视频头要合理布局,达到时时监控,不留死角,即视频监控监管覆盖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