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海山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疆五家渠831300)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正确认定,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处罚决定是否能够正确执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正确认定不够重视,造成部分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存在不合法现象。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认定当事人的问题进行分析。
动物卫生行政管理主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像《行政处罚法》将行政相对人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类型。如《畜牧法》表述为畜牧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法》表述为个人和单位、《兽药管理条例》表述为企业、《生猪屠宰条例》表述为个人和屠宰厂(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应将当事人是个人的对应《行政处罚法》中的公民,是单位和企业的对应《行政处罚法》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进行区别确认。但因行政法规中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详细分类,可参照民法体系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分类方法。实际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于公民类当事人的认定一般不会出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认定则情况较为复杂,笔者就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认定进行着重分析讨论。
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属于公民还是其他组织是执法人员争论较多。《民法总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列为第二章自然人第四节中,可见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户应该按照公民对待。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分为有字号和无字号两种。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个人作为当事人;对于有字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24日修正版)第39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规定,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以业主个人为当事人,在文书中填写到个人一栏,同时应在业主姓名后填写上字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互助性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认定。动物卫生执法实践中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成员都从事生产经营,只是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等方面以合作社名义实施,执法实践中,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仔细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否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实施,如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行为,则不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事人,应以成员个人作为当事人。如几家养殖户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分别从事养殖,某一成员有拒绝强制免疫的违法行为,执法查处时则应以该成员个人作为当事人而不能将合作社作为当事人。
《民法总则》中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列为非法人组织,并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因此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以其登记的企业作为当事人。对于没有登记的合伙组织则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认定。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为避免当事人的认定不清,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一定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证据材料进行取证,对涉及企业的要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取证,同时要提取涉案人员在企业中担任职位的证明材料,通过证据准确认定当事人,保证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