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惊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丰富内涵是什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鲜明特征是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路径是什么?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可以说,这个重要论述和指南为我们回答了上述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具备成熟法治体系应有的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救济等全部法治环节和要素,也要包含和凸显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的核心要素。这五个体系,很好地总结和协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完善,对法律规范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的要求愈加明显。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及时、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改革发展以及法治建设中的大量问题,还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和可操作性规范。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落实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首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要立足实际,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机制,切实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立切实管用的时代之法;另一方面,要发挥人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立法体现人民主张、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立各方拥护的人民之法。其次,加强重大改革、重点领域立法。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新时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而行。最后,完善法律解释工作。要总结实践经验,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证法律条文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有法律不实行,法治就会成为空谈。有法律实行的不好,法治就会打折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至为关键。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求法治实施不仅有效果,也要有效率。
首先,坚持严格执法。要营造严肃的执法环境,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重点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其次,推进公正司法。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排除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和干预,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后,推动全民守法。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关键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领导与带头作用,从上至下培养全民的法治思维、法治信仰,营造人人尊法守法的法治环境。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治监督是对宪法法律实施进行的监督,是法治实施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法治监督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障和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法治监督体系并不完备,监督不到位、走形式,法治监督缺位、弱化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贯彻落实《决定》,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法律监督促进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首先,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宪法法律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点,要以实现执政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为目标,加强对这些方面的法治监督。其次,发挥多种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我们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在这些监督之间,要形成职责明确、协调有力、运行顺畅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最后,推进“再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要让监督进“笼子”,防止监督权力滥用。针对法律实施的薄弱环节和监督盲点、难点,构建常态化的实时监督和日常监督,让监督“全天候”在线,提高法治监督的实效。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保障是确保法律体系形成、法治高效实施、监督有效落实的重要支撑,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不竭的动力。近些年来,虽然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依然存有短板,如法治保障机制部门化、行政化色彩偏重,人财物保障不够到位,执法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规则不健全、不公平等。对此,要遵循司法规律,统筹推进改革,优化机构效能,形成结构科学、机制健全、资源充分的法治保障体系。
首先,深化各项改革。要统筹推进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为理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提供有力法律制度保障。其次,推进省以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切实提供财政物质保障,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最后,完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等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全社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要形成一套内容健全、机制合理、配套完备的制度保障。
首先,立足现实,健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要根据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现实需要,继续加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完善基本框架,进一步健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其次,完善配套机制,制定完备的配套党内法规。要健全党内法规的统筹规划机制、审议审核机制、备案审查机制等,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开展配套党内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增强党内法规体系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最后,衔接协调好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关系。要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让党内法规遵循宪法法律和法治原则。同时,及时将党内法规中成熟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