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福利主义视角下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路径探析

2018-02-11 23:39:56魏朝永邓蜜蜜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福利劳动力

魏朝永 邓蜜蜜

(广西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引言

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阶段,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依然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一方面,近几年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造就了一大批在城务工的“农民市民”。另一面,随着市场在我国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一些传统行业被淘汰而产生了一大批下岗职工。他们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且缺乏相关的劳动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工资水平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影响了他们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这与我国政府提出的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的理念存在偏差。因此,为了保障我国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政府有必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一定的行政干预,不断完善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而西方发达国家福利改革的趋势均表明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应该变被动为主动,致力于提高公民自身抵御风险和贫困的能力,即实施积极福利。因此,从积极福利主义这一新视角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进行研究,将给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带来新的思路。

一、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质是政府通过行政干预劳动要素市场而规定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它是一种针对低收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关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学者之间争议较大,这也使得最低工资制度成为比较具有争议的公共政策。而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也正产生于学者的争论中。

1、支持者的观点

支持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学者主要从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低收入者权益、有利于分配公平和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转型等角度来论述。

(1)保障低收入者的权益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劳动人口数量庞大,虽然近几年我国人口红利开始逐渐消失,但是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在短时间内仍然没有改变。加之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在劳动力市场中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职工由于具有较低的技能水平,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在买方垄断的背景下,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给这些弱势的劳动者提供较低的工资水平,而迫于生存竞争的压力,这些低技能的劳动者往往只能接受,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如果不能得到遏制和改善,将极大地损低技能劳动者的权益,最终将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在我国劳动力市场还不完善的前提下,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来保障劳动力市场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2)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

现阶段,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另一个重要考量是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一直在加剧,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我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早在2004年就已经超过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0.45,达到0.469,而近几年收入分配差距依然在扩大。如果我国的收入差距进一步加大,不仅将违背我国改革开放旨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且也将极大地影响社会和谐,引发社会的不稳定状况。因此,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政策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以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而保障和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职工等群体的收入是体现收入分配公平和缩小贫富收入差距的重要举措。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他们的工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

(3)促进地区产业结构升级

日本学者小岛清等根据东亚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总结出了产业转移和升级的“雁行模型”,所谓“雁形模型”主要指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一个地区得到迅速发展以后,随着该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人力成本提高,所在地劳动者的技术水平也得到提高,具备了发展更高端产业的人力资本基础,从而该地区会进行产业升级,劳动密集型产业将转移到其他人用人成本低的地区。二十世纪80年代至现在,虽然一些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在我国沿海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人仍然没有从我国沿海一带转移到中西部地区。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中西部的大量劳动力流向东部沿海,给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从而使东部地区没有进行产业结构升级的巨大压力。而实施有差别的最低工资制度可以把东部沿海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设置的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使得东部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力成本提高,从而促使其向中西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地区转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

2、反对者的观点

反对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最低工资制度对就业产生的负面影响。他们利用新古典经济理论认为如果劳动力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政府通过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用行政手段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这会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因此企业会在一定程度上用资本替代劳动,减少雇佣劳动者,特别是现阶段处于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的低技能的劳动者。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就曾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是一种价格管制,其实施反而会使下层工人找不到工作。所以,反对者认为当今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趋势下,政府行政干预劳动力价格市场将会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并最终损害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具体表现在最低工资制度的推行会提高失业,这反而会损害低技能的劳动者的利益。

而笔者认为,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尤其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极不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并不完全适用。同时根据国内外相关学者对最低工资制度对就业影响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最低工资制度对就业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取决于包括本国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在内的多种因素,目前并不能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同时,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始终是我国的根本目标,因此政府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下层劳动者的收入是必要的,但也要关注最低工资制度可能对就业和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以最大程度减小其对就业的冲击。

二、积极福利理论概述

积极福利理论是相对于传统福利理论而言的。西方福利国家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通过行政干预向全体国民提供保障水平较高的全方位社会福利,由此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也随之较大程度的提高,从而降低了福利国家产品的竞争力,福利国家的经济陷入了停滞。为了摆脱福利国家的困境,以撒切尔为代表的新保守主义主张削减公共开支,但并未产生预期的政策效果。在此背景下,吉登斯通过对国家干预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的进行批判和反思,提出了积极福利理论,也被成为“第三条道路”。积极福利理论对风险、幸福和平等进行了新的阐述,他认为当今社会面对的风险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外部风险,风险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成为了充满不确定的人为风险。[3]应对这种风险的最好方式是提高个人应对风险的能力,以提前预防风险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吉登斯认为积极福利的目标是培养“自发的带有目的的自我”,通过建立“社会投资国家”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以提高公民个人的能力,积极应对风险。[4]此外,积极福利理论在保障原则上也区别于传统福利理论中的无条件享受福利原则,而强调无责任便无权利,认为个人享受福利的前提是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上,积极福利理论有以下主张:一是实行工作导向型的福利政策。通过对保障对象进行分类,向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促使他们通过就业实现自我保障。二是主张福利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社会福利的提供不应该仅由政府或者企业一方来承担,而应该在政府、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主体间进行责任的合理分配,以缓解各方的压力,实现风险共担。三是通过减少社会排斥来解决社会不平等。吉登斯认为市场机制下,社会中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趋势是难以阻挡的,福利国家在这方面的失败也证明了这一观点。所以,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建设“投资型社会”来增强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参与能力,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要体现公平,并留有合理的上升通道,减少弱势群体参与社会生活时遇到的社会排斥。

积极福利理论对于我们跳出传统福利理论的界限,重新审视各种社会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通过行政干预实施的一种收入保障制度,重点在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但从积极福利理论来看,最低工资制度是一种被动的保障,其不重视对低收入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而通过政府的政策保护保护低收入者利益,这使得最低工资制度难以有效应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低收入者的所带来的风险。其次,最低工资制度中过度强调了企业的责任,给企业带了了压力,而政府承担的责任较小。因此,借助积极福利思想改进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积极福利视角下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不重视提高低收入者应对风险的能力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人口红利,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缓解了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式,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面对全球竞争的升级,我国经济也面临着转型升级的重要机遇。我国制造业的科技和技术含量将逐渐提高,今后我国对技术工人的需求将逐步增加。而这必然会对我国低端制造业中的低技能劳动者产生巨大的冲击。加之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逐步提高,我国的人力成本也开始上升,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也具有用机器替代人工的倾向,我国的低技能劳动者面临着被淘汰的巨大风险。而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显然无法解决这种新的风险。应对这种风险的有效途径就是根据企业的升级需求加强对低技能劳动者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使他们能够适应经济结构转型对技术工人的需求,从而不仅化解了低技能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又能够提高他们的劳动收入。而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仅仅是政府用行政干预的被动方式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难以保护低低收入劳动者免受经济机构转变对其的冲击。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中没有意识到对低收入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自身应对贫困风险的能力的重要性,所以没有鼓励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的相关规定,这是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中的一大缺陷。

2、未突出政府的财政责任

最低工资制度是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技能劳动者的收入,维护他们及其家庭的生活和发展权利,从而使人人共享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最终维护社会稳定。由此可见,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效应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而根据经济学中正外部效应理论,我们可以知道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意愿并不大。此外,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增加了我国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人力成本,导致外资开始撤离我国东南沿海而转移到人力成本更低的东南亚国家,这给我国吸纳大量低技能劳动者就业的制造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我国经济还未实现转型,我国低技能劳动者还占多数的背景下,我国仍然需要依靠劳动密集型企业来缓解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基于上述两点,结合积极福利理论,我们认为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中责任主体应该多元化,不能只强调企业的责任,让企业承受巨大的压力,而也应该突出政府的相关责任,因为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现阶段,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中只规定了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具有监督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责任,却没有突出政府在最低工资制度中提供财政支持的责任,高于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而这显然不利于最低工资制度的顺利推进。

四、积极福利主义视角下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路径

1、提高低技能劳动者应对贫困风险的能力

积极福利视角下,现代社会中新出现的各种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传统的应对风险的被动方式越来越难以应对出现的新风险,积极福利理论倡导通过提高被保障者个人能力的方式来积极应对新时代的新风险。因此,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路径之一便是增加制度的主动性,重视提高低技能劳动者的个人能力,使其通过自身能力应对低收入风险,提高个人社会收入。为此,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在最低工资制度中设置鼓励培训的例外规定。如对低技能员工进行技能培训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员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培训期工资,而接受培训期间工资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劳动者可以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定的生活补助。同时,员工培训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可以在其转型期间向政府申请一定的政策或税费优惠。二是政府要逐渐扩大公共就业服务的覆盖范围,把低技能的劳动者也纳入到公共培训服务中来,通过向低技能劳动者发放一定额度的技能培训券的方式,鼓励低技能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以适应经济结构升级对劳动力的需求,提高他们的自我保障能力。

2、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资金责任

积极福利思想强调福利主体的多元化,因此,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完善的另一路径就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最低工资制度的责任,尤其是要在政府和企业间合理分担资金责任,以减轻最低工资制度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压力。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要在最低工资制度中规定政府的出资责任和出资方式。最低工资制度具有一定的福利性,所以政府有责任为这一制度提供财政上的支持。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税收返还或者其他政策上的优惠等经济手段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补贴,从而既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又缓解最低工资制度对企业的冲击。同时,此举也将激发企业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积极性,推动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从而体现再分配的公平性,切实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其次,政府要科学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除了考虑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外,也要听取企业的意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科学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才能增强最低工资制度在资金上的可持续性,使企业和政府承受适当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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