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属性的经济法认知

2018-02-11 13:35
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公共性公共政策信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核心在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营造社会信用体系,则是促进国家治理能力体系现代化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目标。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正式提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范性文件[1],将失信主体信息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2017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湖北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立法第一省,出台该条例表明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已进入地方立法试点阶段。构建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涉及社会不同层次不同方面信用信息的内容规制。从经济法视角探讨社会信用体系属性认知,有利于准确解读信用体系的本质及其核心价值,有助于科学立法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属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许多层面,具有强烈的宏观性和社会属性。如《纲要》指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原则,即适用“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原则,构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该体系,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的战略任务,需从实际出发,放眼未来;顶层设计为先,重全局统筹,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实施机制上,着重选择重点领域、地区建设信用示范,推广信用信息社会化效应,实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3]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典型公共性、共享性和社会性,该体系建设亟须法治保障机制,将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纳入法治化轨道中,依法实现信用信息市场化机制。

信用最初源自个体在群体中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后来渐渐成为在社会整体中个体存在的影响因子和潜能力展示,显示社会对该个体认可度和接受度。诸如马克思引用洛克之语定义信用内涵:“信用,在它的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的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以估计为一定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这个资本额到期一定要偿还。”[4](P452)此定义让我们看到信用起源于个人信任,其认可度在于适当与不适当之差别,当转化为社会公众层面,则表现为社会公众对该个体信任认知和可接受度。现代日常生活中,其表现为社会大众对个人信用的借贷、资助和信任程度,有时也体现为一定资金或物资扶持帮助,如现代社会众筹融资体系,显现其宽泛的社会公共平台。马克思就信用内涵,从经济范畴阐明了信用本质上展示了人际间个体信任核心基础的信任信用借贷关系,指明人类社会生产力关系构建的根基元素和动力源。事实上,人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商品经济关系,进而发展成为抽象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其本质仍是不变的,仍是注重于自己意志体现和经济利益获取,具体表现在个人在社会关系整体利益中的影响因子和认可度。互联网下个人信用纳入全社会信用体系后,个人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的维度关联性和相互制约性在互动状态中呈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性愈加彰显。

认知社会公共性,关键在于个体对社会公共领域存有理性共识,理性共识形成社会公共性基础。个体理性汇聚而成社会共识、共性、共益及最终集成为社会共享,其源于个体意识行为所现,渐行渐成一定社会范围的共识和共性。这一进程表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实际上就是社会公共生活的理性。社会公共性及共益,也一直得到扩大适用,如海商法有关适航义务也放大适用公共性。①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个体信息似乎仅仅是私事范畴,但在社会高度融合发展、共融共存共享的互联网平台之下,显然已不能仅定位于民事范畴。

个体法定信用信息,须依法登记备案披露,并由此形成公共价值的社会秩序和共识共性,进而再实现分享共享更高效益高效能高层次的社会公共利益。诸如私人购买轿车属私法行为,但依法强制登记备案并提存相关信息,其目的在于构建车辆运行及有关交通秩序管理等更高级的公共秩序,追求构建全社会更高效更便捷更公益的社会信用体系。公共性表现其存在形态情形与人类存有不可缺少的条件、属性的样态,具有共在性。正如觉察到有自我意识时,其实他人的意识也同时存在,人与人之间就存在共在性了。在原始社会个体的公共性依赖度强烈,在强大的自然面前,须依赖群居社会方能生存下去。现代社会尤其是互联网之下个体信用信息保护及其权益价值,需仰仗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才能生活得更美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性源自个体信用信息汇聚和回馈服务个体信用信息的资源化所需,并如此实现良性循环。个体充分良好的信用信息供给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充分有效运行,更有助于个人信用信息的资源化运作,促使个人信用等级提升,从而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服务性、准确性、公共性和宏观性。

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性表现为信用体系信息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这些信息分类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前者具有公共属性,其归集、披露、应用和安全等方面法律规制有更多的强制性内容,原因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理性和公共秩序等公共性考量。这正如罗尔斯所言的:公共性体现了归属公共领域的公共权力、公共场所、公共利益、理性公共性证明等。[5]后者具有信用信息的私有属性,具有较大商业利用价值属性,但其适用前提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彰显私法性,其意在拓宽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源市场价值空间。正是如此,学者指出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具有相当高的技术难度,务须慎思而行。信用立法须辅之以信用道德与信用文化的培植,持续用力,方能实现信用法治良法善治的目标。[6]

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公共性,有一个重大因素便是政府政务。政务诚信建设,如同《纲要》要求将依法行政的理念贯彻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等行政活动全过程,全力实施政务公开,打造政务管理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构建政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这体现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公共政策,最核心的诚实信用在于政府诚实,取得民众对政府政务政治信任。国家公共政策能力越强,国家政治信任水平也就越高。国家公共政策运行涉及政策问题建构、政策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和政策终结等环节,并以此显现国家政治信任。有了政治信任,便助于催生政策执行信任力。公共政策执行重点在于实现其从主观变成客观的纽带,催生社会公众自觉付诸实施公共政策。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关键在于构建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突出和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价值性,重在维系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价值主线。该进程不是单一的,表现为由个人主体性拓展至主体间性,最后直至公共性,其表象趋向所指的是社会公共性。社会共同性之所以能够维系,其核心是紧依社会公共精神,其关注点聚集于公共生活、公共环境、公共财富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公共意识、公共理性、公共理念、公共伦理、公共文化等,正是彰显社会公共性的公共精神。[7]基于此,新公共管理运动把公共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运用到改革实践中后,政府引导和管理社会公共性的作用和影响是巨大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关系“默契”有助于扩散社会公共性。在民主进程中,国家站在公共性立场,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性的掌管者和执行者,需要行使监管职能,充分彰显社会公共性效应。[8]正因如此,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既是一般信用主体,涉及政务信用行为活动,同时又是社会信用体系机制的制定和管理者。既是信用体系建设的“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充分界定了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政府一方面先明晰政务信息内容范畴及其情形,另一方面也要列明其不宜不予公开情形。②政府具有“政治人”和“社会人”的双重人格,当信息不对称时,政府官员容易为私利而损害公众利益,导致政府信任危机,因此,提高政府公信力,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9]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属性

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实施《纲要》,需要制定和推出相应的公共政策。《纲要》出台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聚焦点几乎都放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监管上,重视和强化企业主体信用信息为核心的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忽视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信用信息征集监管,这导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一直未能完善。如今《纲要》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并将其列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确保政务行为主体诚信,营造政府守信践诺的机制环境。并推出涉及法院、检察、公共安全领域、行政系统等公信建设,强化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等系列内容,需要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协调发展并进。这表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公共政策,更具紧迫性和务实性,也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是全面制定和实施社会公共政策的一个完整过程,体现出公共秩序和程序正义理念。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其政策核心在于如何更好更民主地彰显该项公共政策的程序正义。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公共政策形式的主要问题,其实质正义在于政府作为该项公共政策组织者,协调和平衡不同主体利益需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公共利益标准成为界定政府行为正当与否、公共政策正义与否的重要标准,公共政策程序也因此是一种抑制性程序,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共政策的结果正当性。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重在强化商务诚信及其信用信息市场化建设,完善其信用信息服务机制,打造信用信息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而且更要重视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制法治化建设,依法有序地规制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市场运行。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属性认知,传统社会将信用关系仅视为信用经济资源来开发利用,如信用资本、信用资产、信用消费等。在信用经济学发展的同时,信用政策也普及现实社会生活。有关信用政策的认知,更多地解读于货币信用政策调控。当代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构建起来的高度发达的信用经济,其核心功能是以时间交错、空间重组、资产置换等诸多方式,最大化地调动现有暂时闲置的各类社会资源,“透支膨胀”原有经济实体规模,用以拉动生产力和消费力,推动社会经济做大做强。实质上,信用经济就是借贷经济,信用政策就是信用杠杆工具。有信用杠杆政策,就存有商业风险。制定适宜的信用政策,构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就可以理性控制和化解其对应的商业信用风险,以稳定完备齐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最大化地防控商业信用等风险发生,这正是我们从公共政策视角来解读和构成社会信用体系。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面临多层次多内容的社会信用信息汇聚和共享信息资源平台。不仅仅有依法强制构建必备内容机制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共享性,而且还需要运用各类公共政策、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及自律性文件等,来引导、规范、扶持、指导若干任意自愿具有市场化运行的商业信用信息征集及其规制使用。社会信用体系将作为一种社会常态而长期存在的信用信息平台机制,其对政务、经济、社会和文化公共信用和商业信用信息的汇聚及其融合融通,促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影响。政府组织采集含投资者信息在内的社会各类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分析和使用等统一管理,并与个人征信系统、社交网络、互联网金融等数据节点对接。④这充分显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性、兼容性和政策性。

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政策,将根据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同性质和属性,尤其从信用信息的公共性和市场资源属性,分别制定出不同适用领域的公共政策,并赋予其强制性或任意性之功能。如政府从政务公开视角,将其所掌控的政府信息,利用网站、图书馆等查阅点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通过此项信息服务,提升社会信用信息体系效应。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是动态的,是可以不断深挖拓展的,其公共属性的信息更多的是依靠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及其相关法律,强制构建并确保其安全稳定持续有效运行,其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市场化运行的商业信用信息,更多的是通过政府主导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调控措施,引导促进各种商业信用信息市场化运作,促进商业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其拓展相关产业链,尤其是在互联网下商业信用信息价值迅速得到无限极延伸,“互联网+金融+信用”的发展模式,急剧拓宽商业信用信息价值。“互联网+金融+信用”发展模式下成倍放大信用创造力,即使没有超额储备,资产信用链条和证券化催化信用倍数化增长,很大程度上削弱或抑制了央行的货币调控力,给现行货币政策调控带来新挑战。[10]这反映了互联网下商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是可以利用相应政策来调控规制引导的。

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秩序是由一系列因素和公共政策与法律规范来规制限定的,社会信用信息资源也是相对有限的。社会信任程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及其信息资源构建是密切关联的。我国经济结构正在转型,社会结构也在发生变化,与此对应的社会信用也呈现复杂化趋势,这与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进程息息相关。当下社会信用体系架构尚未完备,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社会信任的缺失,加剧了社会转型和经济结构转型的难度。信用缺失会引发相关违法犯罪,如经济领域表现为假冒伪劣、商业诈骗、合同违约等,政治领域显现公职人员贪腐、政绩形象泛滥、官风懒散等,社会日常生活领域显露假公济私、见死不救、“杀熟”等,社会上则表现为信用缺失、蔑视司法等。[11]可见,社会信用体系构建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其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更是要充分彰显公共意志和迎合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

社会信用体系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共性,必须根植于社会各类信用信息的共享性和服务性,重在满足社会服务和民众利益诉求,即将民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的价值理念,视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政策和方针的出发点和归宿。[12](P255)制定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政策,需要吸取民意,接纳不同意见,完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时下公共政策合法性需要依法定程序和民主程序,体现公众意志和民意,反映民主化要求。诸如“全民大讨论”体现民众差异性诉求,有助于形成可包容性理性共识。⑤这一认知有助于我们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中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彰显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共性、民主性、实用性和共享性。在如何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问题上,2008年有学者回溯我国清末山西票号事件,指出当下我国构建信用体系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提出首先打造与工商业有着密切联系的信用机构及其信用体系,通过该信用机构及其信用体系,发展建立更广泛的社会信用体系,待条件具备时,再构建一个完整的适合市场经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⑥尽管这一提法在当下看来似乎已不是问题,但其对必要性的分析和认知仍是极其充分深刻的。

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一直是大众极其关注的问题。制定该项公共政策,不仅仅需要有一整套科学民主和体现公众民意的程序和规则,而且还要就上述公共政策设置相关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即建立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制度。20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列举公共政策的审查内容情形,表明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裁判中也得到一定适用。宪法层面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如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一国两制原则等,体现国家基本制度的公共政策。[13]针对涉及公共政策决定的案件,法院如何启动司法救济机制,关键在司法审查依据和标准来源,应该围绕什么核心问题展开?也有学者提出质疑: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协调和平衡社会公益与私益冲突?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风险防范与监督关系如何完善?司法审查公共政策或规范性文件认知、方法、程序及其规则等,存在不同标准,即“事实论—形式主义”和“事实论”两大标准。[14]最高人民法院介入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等领域,最初源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所颁布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司法解释是针对某类问题的司法政策指向和实施途径,并指明其适用公共政策的情形和内容。公共政策进入司法裁判过程的路径可以描述为:公共政策—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司法裁判。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制衡问题,已经进入司法视域,司法审查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其目的在于防范公共政策实施所产生意外后果引发的社会“多米诺骨牌效应”。[15]由此表明我国司法正在面临两方面挑战,一方面要接受司法审查理念,将司法审查步入实践中来;另一方面又要将公共政策等一些抽象行政行为等情形,纳入司法审查领域。这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完善和强化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规制属性

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制定和实施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若干公共政策,而且还要根据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同情形不同内容及其稳定性、共识度等情况,通过立法方式,将有关措施、制度和机制等内容,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不同国家选择不同的信用体系模式和信用立法模式。一般依据信用主体的不同定位,来确定不同的信用体系模式。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因素是信用主体,政府是信用体系建设最重要的主体。市场和社会构成信用体系的核心层面,市场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平台,社会则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服务对象和适用领域。不同国家社会状况差异有别,信用体系模式的选择及其适用也因政治体制、市场运行机制等而不同。例如世界征信业发展出美国、日本、欧洲三种模式,各具特色,作用和侧重点各有不同。⑦我国则有上海、浙江和深圳模式,也各具特色,其实这三个模式都是紧依政府,将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层面力量融合一起,重在彰显政府作用,发挥政府在征信市场的监管职能和直接推动力。事实上,我国在上述三种模式中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我国银行业征信机制类似市场主导型的美国信用模式,这对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和效能而言仍然太弱了。此前,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实施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也由于征信面和信用信息太窄,难以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发展需要。

公共政策在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促进作用,其调控引导及影响效能,具有宏观管理等方面效应,而且更多地表现为抽象的行为类型。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政策规制,更多地表现为大众性、公共性和一般性,缺乏个体性、针对性和具体性的规范内容。这些情形有大部分内容都亟须通过立法形式,将其规范化,使之权利义务统一化。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原则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法治化。诚实信用源于道德束缚,却不囿于道德规范和人善公允的允诺,需将其升华至法律原则,依法规范和保障主体的诚实信用的底线,维护和平衡社会各主体利益关系。[16]我国已有湖北省、上海市等开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地方立法,这给我国其他省市的地方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也为我国有关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制度完善以及相关立法,提供了积极有益的尝试。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中央与地方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职权责任分工及其划分,如条块关系、政务信用信息征集、行业信息征集、大数据、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收集责任划分、商业信用信息资源开发监管等。同时,有关具体信用信息标准和平台协调同步建设关系的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有关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对商业信用信息则规定采集原则、标准、程序要求和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等。现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不少,由于各地各行业创建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及其办法、节点、程序等平台指标不一,使各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难以实现,构建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更加不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完整统一的社会服务需求和数据分散、行业垄断和地方割据的供给格局之间的矛盾。[17]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亟须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社会信用制度的规则及机制,尤其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公共信用信息亟须从全国统一立法层面,将全国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建立起来,强化全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则,为打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奠定核心的内容和基本制度基石。

立法规制社会信用的公共信用与市场信用信息,不仅仅是一个立法理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而且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与当下互联网社会融合发展,促成新兴的信用产业政策措施的法治规范问题。此前我国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都是分散型的,散见于一些相关法规,即使2012年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其内容也仅限于征信业。其出发点和视角也仅仅限于银行及金融机构所关注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关联度不强不密切的信息往往不易被征信采信,这与构建我国全社会信用体系要求极不相适应。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有些条款已涉及社会诚信建设、商业秘密等信息保护、诚信法律责任等内容。然而,这些内容是零散出现的,这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法治建设要求差距甚远。正因如此,我国亟须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规范我国有关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同分享,并适时推进与此相关的社会信用专项立法步伐,制定有关社会征信服务、社会信用评估评级、失信惩戒、信用信息公开等专门法规。

四、结 语

论述社会信用体系公共属性、政策属性和规制属性,重在强调和突出社会信用体系的经济法属性和价值意义,有助于科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从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属性,可以预示其规制目的和价值所向,服务于社会公共秩序和公益价值所需,彰显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经济法核心价值所在。从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属性,足以揭示社会信用体系法律规制的形式和途径,显现出经济法的公共政策和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发挥,阐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经济法解读其属性的价值意义所在。从社会信用体系的规制属性,充分喻示了经济法理论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的协调性、调制性和指导性,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属性的经济法认知的必要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治建设,关键是与《纲要》所规划的任务、思路及路径相对应,并通过有关社会信用等方面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意见》指出: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并以信用监管为重要环节,推行社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助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这表明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出台规制惩戒失信者、鼓励守信者的规范性文件。创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其初衷旨在催促被执行人切实积极履行义务,推动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制度重惩严惩失信行为,加重失信者失信成本,使之不敢失信。[18]之所以如此,志在构建公认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规范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和提升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措施。规范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可以与政府治理、法治政府和规范政府公权力同步进行,借助政府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公费支出清单等改革措施,将政务信息公开化,实现政府公开透明,公平行政,提升公信力。准确认知社会信用体系公共属性、政策属性和规制属性,将这些属性和内容要求真正吸纳到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当中,这既是公共信用信息规制的基本内容要求,也是彰显政务诚信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影响力。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依序推进政府法治化,进而完成法治社会一体化协调推进建设的战略目标,重点要规范政府有形之手,促进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法治社会一体化协同建设。政府法治建设,核心在于打造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公正严明、政务公开、廉洁高效、诚信守法的法治政府。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并不是孤立的,它其实是我国进行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内容之一,不仅是我国提升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任务,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和任务之一。

注释:

①适航义务从早期判例法“三要素”到后来成文法“三要素”,再发展到今天“四要素”(船舶本身适航、保管货物、船员适格与公共利益)。参见:徐峰《英美法下“适航义务”界定之实证研究》(《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年第2期)。

②“政府信息”指是否构成政府信息、其是否存在、是否履职形成信息、非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指标包括应公开的范围和不予公开的范围两部分。参见:何渊、张洁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审判状况——基于司法案例的评估分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2期)。

③公共政策程序正义须有如下要求:公民参与并决定决策;程序过程中公民地位平等;决策过程的价值中立性;决策程序的自治。参见:李建华《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④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应对投资者信息数据采集、储存、分析和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并实现与个人征信系统、社交网络、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者教育平台等数据节点对接,实现投资者信息实时收录和存储。参见:武长海《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政法论丛》2016年第4期)。

⑤包容性的理性共识主要体现在三方面:认知性共识、论辩性共识和妥协性共识。参见:马长山《公共政策合法性供给机制与走向——以医改进程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⑥山西商人创设票号不仅向国内外居民、官员、留学生开展存放款业务,也为清政府发放贷款和收存户部存款,从而成为弥补清政府财政赤字的一种重要工具。清政府向票号借款始于清光绪二十年(1894),当时因甲午战争军费支出巨大,清政府向票号借款100万两。这既是中国政府举借内债的开端,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外国侵略的正义借款。参见:王劲松、刘兆征《山西票号与近代社会信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⑦美国模式是一种市场主导型的信用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完全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实现整个社会信用活动的有序进行。欧洲模式是一种政府驱动下的公共管理模式。日本模式则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为主体。参见:黄晓晔《社会信用建设的逻辑及其路径选择》(《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1]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9/25/c_1119620719.htm.

[2]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N].湖北日报,2017-04-13.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6/27/content_89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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