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游妹妹、杨洋、郑燕云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100840
国内核电项目通常采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管理模式。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再与物项供应商、建安分包商分别签订物项采购合同和建安分包合同。目前,工程总承包商疲于被动应付大量建安分包商提出的索赔工作,忽略了主动向业主、物项供应商和建安分包商发出索赔。据此,本文立足于核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商向合同对方主动提出索赔的研究,在此不讨论被动处理合同对方提出的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未能实现承诺的合同条件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费用或时间补偿要求的经济行为。工程总承包商发出索赔的条件如下:
(1) 索赔发出的时间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如:建设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应当阶段性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供最终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 证据表明因对方责任造成损失的发生。如:建设工程的索赔依据有: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函件及相关会议纪要; 3)进度计划及现场实际进度记录文件;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6)其他相关资料。
(3) 损失后果非合同约定己方承受风险范围。
工程总承包商发出索赔的原因如下:
(1) 工期延误:若由于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工程厂址、现场设施接口,或物项供应商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供应物项,或建安分包商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量,造成工程总承包商损失,工程总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可向业主/物项供应商/建安分包商提出索赔。
(2)质量缺陷:若由于物项供应商提供的物项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建安分包商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满足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可向物项供应商/建安分包商提出索赔。
(3)追索事件: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合同对方损失,引起合同对方向工程总承包商索赔,工程总承包商进而向第三方进行追索;工程总承包商与第三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对方与第三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如:工程总承包商就建安分包商提出的业主拆借设备的索赔,向业主进行追索;就建安分包商配合物项供应商工作提出的索赔,向物项供应商进行追索;就物项供应商对建安分包商损坏设备提出的索赔,向建安分包商进行追索。
(4)其他。
工程总承包商主动索赔的管理工作实际上为项目部的“一把手”工程。项目部“一把手”需充分重视,在项目部内部树立“全员合同索赔”的理念,而非合同索赔仅为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他具体工作可按下述实施:
(1) 做好合同策划工作,梳理多发的、严重的损失事件,减少或防止此类事件成为己方应承受的合同风险范围。
(2) 完善现场见证程序,保留完备记录资料,尤其注意留存影像资料,减少甚至杜绝“口头协议 ”,以利于合同索赔收集证据。
(3) 建立合同索赔专项组,各部门设立合同索赔管理专员。索赔通知可由专员直接发出,无需再经过合同管理部门转发,避免了部门间文件流转影响索赔的时效性。
(4) 制定合同索赔的奖惩机制。对于索赔成功的事件,给予奖励,激励人人关注合同索赔;对于未及时索赔的事件(如:未及时处理的追索事件),实行追责,警醒合同索赔重要性。
(5) 建立合同索赔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合同对方发起的索赔和项目部发起的索赔两部分内容。针对合同对方发起的索赔,备注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以便项目部及时向第三方进行追索。合同索赔管理专员共享台账,及时更新信息,防止同件索赔重复发出的问题产生。
加强工程总承包商主动发出索赔的管理,有利于使其从被动接招转变为主动出击,为合同谈判赢得筹码。如:某核电项目建安分包商因施工图纸、甲供物项提供滞后向工程总承包商提出了高额的赶窝工索赔,但此前工程总承包商也向其提出了高额的工期延误索赔,导致双方最终在合同谈判时达成和解。
参考文献:
[1]于新华,高宇.核电建安工程索赔处理方法的研究[J].中国房地产业.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