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地域性联合与古代早期的社会控制
——《周礼》乡里制考原

2018-02-10 13:01
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周礼铭文

一、问题之提出

《周礼》记载了两种乡里控制制度。一是行之于“国”中、由比—闾—族—党—州—乡六级组成的“乡制”。《周礼·地官·大司徒》谓:

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使之登万民。①

按: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而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1](卷一八《地官·大司徒》,P689-692)。则知此种制度行之于邦、国、都、鄙之中,由大司徒总领。邦、国,据孔疏,乃指畿外五等邦、国;都、鄙,“谓畿内大小都家邑三等采地”,故所谓“邦、国、都、鄙”,实际上都是周代所谓的“国”,其所领皆属于不同意义上的“国人”。②据《周礼·地官·小司徒》,国中(邦、国)及四郊、都、鄙共编有六乡,故又称此制为“六乡之制”。

二是行之于“野”中、由邻—里—酂—鄙—县—遂六级构成的“遂制”。《周礼·地官·遂人》谓:

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1](卷二九《地官·遂人》,P1121)

每邻五家,里二十五家,酂百家,鄙五百家,县二千五百家,遂一万二千五百家。这个六级制,与比—闾—族—党—州—乡制的编组方式完全相同,不过是名称不同而已。此制行之于遂人所掌的“邦之野”中。《周礼·地官·遂人》下文述遂人之职掌,谓若国有“大丧”,遂人“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则知“野”中之民共编为六遂,故此制又称为“六遂之制”。

自汉代以来,史家述及乡里制度之渊源,一般即举上引《周礼》所记,并将之视为周代所实行的制度。如《汉书·食货志》综述所谓“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谓:

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春令民毕出在,冬则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止,同我妇子,馌彼南。”[2](卷二四上《食货志》上,P1121)

所言虽与上引《周礼》所记不尽相合(据《周礼》,邻、里属“野”中编制,族、党、州、乡属邦、国、都、鄙之编制,《汉书·食货志》将之混合在一起了),但大致不误。《通典》卷三《食货》“乡党”述古代乡里制度源流,则直接抄录了上引《周礼》之文,将之称为“周制”。[3](卷三《食货三·乡党》,P54-55)直到近代,闻钧天著《中国保甲制度》,更由《通典》所记黄帝“经土设井”,“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十为州”说起,认为《周礼》所记六乡六遂之制,乃周代所行之地方行政制度,且其基层之比闾、邻里制度,乃保甲制度之源头。[4](P77-86)赵秀玲著《中国乡里制度》,也沿用同样的理路,认为“《周礼》一定程度地反映了西周乡里制度的情况”[5](P4)。

这里涉及《周礼》的成书年代问题。自20世纪上半叶以来,学界已经少有人认为《周礼》是西周时代的作品,从而将其所记直接看作是西周制度。虽然有诸多分歧,但目前主流的看法认为,《周礼》是战国时期的作品。③李零概括说:

从语言上看,《周礼》不仅与《诗》、《书》一类作品的诘屈聱牙明显有别,而且与战国初年成书的《左传》相比,也要浅显易懂得多,行文措辞更接近于战国诸子之书,它的成书不能早于战国时期可以断言。从内容上看,其所述职官系统,与西周文献和铜器铭文的记载有明显区别也是没有问题的,大体应看作东周以来的制度(但其中也沉淀有不少早期的东西)。④

因此,许多学者倾向于认为,《周礼》所记国野异制的乡里控制或行政制度,在西周时期根本不可能存在过。史建群指出:“《周礼》的乡遂组织规划,不独与西周事实不符,与战国的郡县乡里地方组织也不一致。它只不过是《周礼》的作者把西周、春秋、战国诸不同阶段的一些制度杂揉在一起,按‘作内政而寄军令’的原则,比照春秋后期兴起的建制步兵编制而设计的治国蓝图而已。”[6]张荣明则认为:西周时代行政组织的主体是以宗族为机制的血缘组织,而“以地缘为基础的行政区域的划分是西周血缘组织崩溃的结果,是春秋战国社会变革时期形成的政治制度”。“按地域和家户划定行政组织是春秋战国行政体制变革的实质。”[7]沈长云、李秀亮的看法与此相似,他们认为:“同夏、商两代相似,西周时期,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大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各种宗族组织,它们的规模大小不等,但皆以族为单位参与当时社会各种政治经济活动。族长,特别是各个族邦的邦君,作为各族的首领直接管理本族的内部事务,管辖族内居民。如若此时西周政府已能设立‘里’之地域组织来统一管辖全国的土地与居民,则文献与铭文所见作为当时居民基本社会组织的宗族便无处安放。”[8]

但在另一方面,西周青铜器铭文及《逸周书》等传世文献中,确实又有一些关于里、闾、族、邑的记载。不少学者相信,西周青铜铭文中所见的里,在很大程度上可与《周礼》所记的里相对应,因而将其定性为西周时期居民的基层地域组织。如朱凤瀚认为:“里”的本义乃是指人所聚居之邑,其在西周时期即已作为地域性的社会组织而出现。[9](P184-212)赵光贤则认为:“里在西周是一个低级贵族封地的名称。每一里有一里君,正如一个邦有一个邦君。”[10](P229)而沈长云、李秀亮则认为:西周时期的“里”,并非居民的基层地域组织单位。“里”在西周时期主要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定面积的土地;一是作距离与长度单位。“里”之本义指一块较大面积的土地。西周时期的“里君”为周王朝管理土地的官吏的统称,而非基层居民组织单位“里”的长官的专称。[8]虽然对里(以及闾)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但对于西周时期已存在里、闾等单位却都是承认的。

正因为此,李零的意见就较为谨慎,他认为《周礼》有关居民组织的记载,应当是以春秋战国时的齐国制度为基础的,虽然称为“周制”,但实际上却是“齐制”。他举了三个证据,一是齐国一直实行都县制,而上引《周礼》所记,见有都、县之称;二是《周礼》所记都鄙制度中所见的“丘”,“多半是齐鲁等国出军的基层单位”;三是《周礼·夏官·大司马》所记与齐国系统的《司马法》有许多相同之处。虽然如此,李零并没有否定《周礼》所记制度可能曲折地反映了西周时期的某些史实。换言之,春秋齐制和《周礼》所记制度,都可能包含某些西周制度的因素。

李零的意见给我们很大启发。沿着这一方向,我们去思考齐制与《周礼》或“周制”之间的关系。《管子·小匡》记齐桓公与管仲之问答甚悉,谓管子先对桓公说:“昔吾先王周昭王、穆王,世法文、武之远迹,以成其名……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参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以为民纪……”然后提出了具体的改革策略。[11](卷八《小匡》,P396-400)管子所说的“圣王之治”,亦即周文王、武王时代的治世。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以为民纪,即安居其民,征发民众以事徭役,确立规章制度以建立社会秩序,也确然是姬周崛起之初的诸种举措。按照管仲的说法,“参其国而伍其鄙”并非他针对齐国之政而提出的改革措施,而是“昔者圣王”治国的原则。在下文中,管子又说:“修旧法,择其善者,举而严用之。”显然,“参其国而伍其鄙”之法,亦属于“旧法”。因此,齐桓、管仲在齐国推行的改革,至少在最初的原则上,是以所谓“圣王之治”为榜样的;其改革的原则根据,乃是“昔者圣王”所定立的制度,“旧法”,亦即“周制”。

然则,在齐桓、管仲在齐国实行改革之前,确实存在着一种“周制”,即西周时代的乡里控制制度,它是齐桓、管仲改革所可依靠的“先王之制”(至少在原则上或名义上如此)。而此种“先王之制”,乃是西周实际实行的制度,它也就是《周礼》所记乡里制度的来源之一。同时,作为周天子分封建立的诸侯国,齐、鲁以及晋、郑、楚等国,在其建国之初及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也应当程度不同地遵行“周制”,“因地制宜”,结合其自身的实际,建立自己的乡里控制体系;春秋战国时期,诸国乡里制度不断地发生着诸多变化,而其变化的“原点”,当是在此前“因地制宜”地建立起来的“周制”。春秋战国时期诸国乡里制度的建立和变化,乃是《周礼》乡里制度的直接背景,也是《周礼》乡里制文本的另一个来源。因此,本文即首先使用西周时代的材料,特别是金文材料,去探究西周时代的乡里控制体制,寻觅周制的“真相”,即使仅是一些“片断”;以此为基础,试图进一步探究《周礼》乡里制度的实质与意义。

二、国中之闾与野中之里

据上引《周礼·地官·大司徒》,在邦、国、都、鄙中实行的居民编组制度中有闾,由五比组成,二十五家,置有闾胥。《周礼·地官·闾胥》谓:“闾胥各掌其闾之征令。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凡事,掌其比,挞罚之事。”[1](卷二二《地官·闾胥》,P884-887)而在遂人所掌的邦、国之“野”,与“闾”平级的则称为“里”,由五邻组成,亦为二十五家。里置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以岁时合耦于耡,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1](卷三○《地官·里宰》,P1159-1162)。因此,根据《周礼》所记,是在“国”中置闾、“野”中置里,各由二十五家组成。

《管子·小匡》与《国语·齐语》记齐桓、管仲改革,“制国”,以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则里有五十户,置里有司;制鄙,以五家为轨,六轨为邑,邑有三十家,置邑有司。那么,按照《管子·小匡》与《国语·齐语》所记,是“国”中置里,每里五十户;“鄙”(亦即“野”)中置邑,邑有三十家。虽然称谓、所领户数不同,但国、野(鄙)异制,分置闾、里或里、邑,这一原则却是相同的。

那么,此种国、野分置闾、里的制度,在西周时期是否确实实行呢?

(一)“国”中之闾

国中置闾,可以追溯到先周时期。《周书·大聚》谓武王胜殷之后,抚国绥民,观于殷政,问周公旦曰:“殷政总总,若风草,有所积,有所虚,和此如何?”周公回答说:

闻之文考:来远宾,廉近者,道别其阴阳之利,相土地之宜,水土之便,营邑制,命之曰大聚。先诱之以四郊,王亲在之,宾大夫免列以选,赦刑以宽,复亡解辱,削赦轻重,皆有数,此谓行风。乃令县鄙商旅曰:能来三室者,与之一室之禄。辟关修道,五里有郊,十里有井,二十里有舍。远旅来至,关人易资,舍有委,市有五均,早暮为一。送行逆来,振乏救穷,老弱疾病,孤子寡独,惟政所先,民有欲畜。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灾祸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族](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⑤

大聚,即集聚民众。大聚的目的,在于“营邑”,即营建城邑,以安居民众。武王提出的问题,是说克商之后,人民乱离,聚散不一,当如何处理?周公的回答,是先引述文王当年的教诲。所以,周公在此处转述的“大聚”之法,应是文王时期或文王之前,周人的聚众营邑之法:王与大夫均亲自前往四郊,招集流亡散处之民;给予各种优惠,以招徕远方的商旅。民众集聚后,即加以编排组织:五户为伍,置伍长;十夫为什,置什长;其上是闾、族、乡、邑、国。这个系统的最高端是“国”,显然是用来编组“国人”的(换言之,招纳来的四郊之民与县鄙商旅,都被纳入“国”的范畴,即被看作“国人”)。

《周书·大聚》未言及闾与伍、什的关系。《周礼·地官》“族师”条下载:

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1](卷二二《地官·族师》,P881)

此处所载比、闾、族之法,与上引《周礼·地官·大司徒》所记有所不同(后者无十家、十人、八闾为联之说);而十家、十人为联,与《大聚》所记“十夫为什”大致相同,所以,《周礼·地官·族师》所记,与《周书·大聚》所记可能是同一个系统,是较早的,很可能是文王时代或文王以前周人的制度。

闾置有率。《周书·尝麦》记成王四年命大正(大司寇)正刑书之事,云:

是月,士师乃命太宗序于天时,祠大暑;乃命少宗祠风雨,百享。士师用受其胾,以为之资;邑乃命百姓遂享于家,无思民疾,供百享。归祭,闾率、里君以为之资。野宰乃命冢、邑、县、都祠于太祠,(用风雨也,)宰用受其职胾,以为之资。采君乃命天御丰穑享祠为施,大夫以为之资。[12](P320)

邑祭,闾率、里君得同分其胾,“以为之资”,而二者并列,则闾、里是邑下所属的两种组织,盖闾编排邑之“国人”,而里编排邑之野人。

我们认为“闾”用于编组国人,还可以举出两个重要的佐证。一,《楚辞·离骚》王逸“序”称:

《离骚经》者,屈原之所作也。屈原与楚同姓,仕于怀王,为三闾大夫。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13](P1)

据此,楚王族三姓昭、屈、景分别编为三个闾。楚的王族当然是楚的国人。⑥

二,《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人入曹,晋文公令“无入僖负羁之宫,而免其族”。《史记》卷三五《曹叔世家》记此事,作:“(晋文公)令军毋入釐负羁之宗族闾。”[14](卷三五《曹叔世家》,P1572)僖负羁之族居于曹都之中,是曹国的国人,其所居得称为“闾”。

(二)“野”中之里

以“里”作为编排“野”中居民的基本单位,则可以追溯到西周初年。周初铜器铭文《令彝》曰:

隹八月辰才甲申,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丁亥,令矢“告于周公宫”。公令“造同卿事寮”。隹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造令:舍三事令卿事寮,者尹,里君,百工,者侯:侯、甸、男,舍四方令。既咸令,甲申,明公用牲于京宫。乙酉,用牲于康宫。咸既用牲于王,明公归自王。[15](P35-36)

王,即昭王。周公子明保,即周公旦之子明(其官太保,称为“明保”;其为尹时,称为“明公”)。,及也。唐兰最早指出铭文中的“用牲于王”与“归自王”的“王”是指王城。他指出:“用牲于王,王,王城也。《汉书·地理志》云:河南郡,河南,故郏鄏地。周武王迁九鼎,周公致太平,营以为都,是为王城。至平王居之。”又云:“洛阳,周公迁殷民,是为成周。《春秋昭公二十二年》(当为三十二年)晋合诸侯于狄泉,以其地大成周之城,居敬王。然则,王城、成周,实二邑也。用牲于王城者,亦祭礼也。”⑦舍,当作安置、安顿解。显然,周初在成周城外安置殷民时,是用“里”编制殷民的。陈梦家认为:金文中的“成周里人诸侯大亞”,“大约即指此里居于成周郊九里的殷侯殷百官百姓”。[15](P39)被安置在成周之郊的殷侯、殷百官、百姓自然不是周的“国人”。《逸周书·作雒》记周公平定管叔、蔡叔联合商臣的叛乱,“俘殷献民,迁于九里”之后,周公敬念于后,陈述自己“作大邑成周于土中”,“以为天下之大凑”:

制郊甸,方六百里,因西土为方千里。分以百县,县有四郡,郡有四鄙。大县立城,方王城三之一;小县立城,方王城九之一。都、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农居鄙,得以庶士;士居国家,得以诸公大夫。凡工、贾、胥、市、臣、仆,州、里俾无交为。⑧

这段文字颇不能通解,应有脱讹。文首句称“制郊甸”,下文又说“以便野事”,这段文字所说当是“野”中之制。据上引《周礼·地官·遂人》,“县有四郡,郡有四鄙”,或当作“县有四鄙,鄙有四酂”。“都、鄙不过百室”,上文未见有“都”,此处之“都”或为衍文,而“鄙”亦当为“酂”字之讹。这样,酂不过百家,正与《周礼·地官·遂人》所记相同。酂下当有里,即“州、里俾无交为”之“里”。若以上解释不误,则成周建立之后,在其郊外置有“百县”,若以县有四鄙、鄙有四酂、酂有百家计,则每县有千六百家,百县有万六千家。这些人都事“野事”,属于“野人”,亦即被统治人群。据此,可以认为:《周礼·地官·遂人》所记行之于“野”中的里—酂—鄙—县制度,大抵可以上溯到西周初年。

不仅如此。西周时代的“里”,大约皆置于“野”中,是用来编组“野人”的,而一般不用来编组“国人”。西周晚期铜器《史颂簋》铭文曰:

隹三年五月丁巳,王才宗周,令史颂省稣,友里君、百生、帅隅盩于成周。休又成事,稣宾章、马四匹、吉金,用乍彝。[15](P306-307)

此铭记王在宗周,命史颂东至于成周,省视苏国,存问里君百姓并聚教其黎庶,苏有所宾献,因以作器。友里君,陈梦家以为当释作“庶里君”、“诸里君”。庶里君、百生,即存问里君、百姓。陈梦家说:

此器王命中省、洊、帅是三个动词,其三个宾词苏(公)友里君、百姓与隅盩是三种不同身分的人。稣即蘇忿生之蘇,《左传》成十一“刘子单子曰昔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蘇忿生以温为司寇”,即《尚书·立政》之“司寇苏公”。是苏之封温在武王克商之后。《左传》隐三杜注云:“温,今河内温县。”地近成周,故王命史颂省苏于成周。[15](P307)

陈梦家未说明里君、百姓、隅盩三种身份的人各为怎样的人。《尚书·酒诰》中的“百姓、里君”,《逸周书·商誓》所见“百官、里[君](居)、献民”及“百姓、里[君](居)、君子”,也是不同的人,其中里君显然与百姓、君子、献民有别。苏之封温在武王克商之后,其所领各种人群中当有降附的殷“献民”。苏人将之置于本国之郊、野,正与周人置殷献民于成周之野相同。

大簋盖铭文曰:

隹十又二年三月既生霸丁亥,王才宫,王乎吴师召大易里。王令善夫豖曰曰:“余既易大乃里”;宾豖章、帛束。令豖曰天子,余弗敢。豖以道大易里。大宾豖章马两,宾章、帛束。大拜稽首敢扬天子不显休,用乍朕皇考刺白,其子子孙孙永宝用。[15](P257)

此铭记王在某某宫召见大,以睽之里赐大。善夫奉王命告于睽:“余已将汝之里赐大矣。”睽宾赠善夫以璋帛,并令其告天子,“余弗敢贪恋也”。善夫与睽乃导大而致其里,大宾赠王之使者善夫并里之原主以璋等。陈梦家说:

此记易换居里之事,王以别人所居的里转易赐赠于大,所易者乃是里宅、里舍,亦即署。《鲁语》上两记易宅之事。鲁文公欲移“孟文子之宅”,孟文子曰:“今有司来命易臣之署与其车服,而曰将易而次为宽利。……唯里人所命次。”韦注云:“宅,有司所居也”,“里人,里宰也”。文公又欲移郤敬子之宅,“对曰:先臣惠伯以命于司里,……今命臣更次于外,为有司之班命事也,无乃违乎?请从司徒以班徙次”。韦注云:“次,舍也。外,外里也。”“司徒掌里宰之政。……故请从司徒徙里舍里。”由此可知大夫所居的宅或里舍,乃受命于司徒之属的里人、司里或里宰。[15](P258)

陈梦家所说大致可从,然以春秋鲁国易宅之事,证大簋盖铭文所记易里为易宅,很难令人信服。若果如此,何以王“既易”睽之里,而睽尚不知,仍需王使善夫告之?所以,这里的“里”应当是睽所食邑之里,是居民编组单元,即其户口归属于睽所有,故王易之而睽不知。而里中所领户口,也属于睽,并因王命而改属于大。大簋盖铭文中的“大”,与大鼎铭文中的“大”为同一人,其职当是虎臣之长之“师”。睽的身份不详,可能与“大”相似。吴师,陈梦家说可能就是虞师,在今山西平陆、安邑一带。《史记·吴太伯世家》谓:“周武王克殷,求太伯、仲雍之后,得周章。周章已君吴,因而封之。乃封周章弟虞仲于周之北故夏虚,是为虞仲,列为诸侯。”[14](卷三一《吴太伯世家》,P1446)《索隐》曰:“夏都安邑,虞仲都大阳之虞城,在安邑南,故曰夏虚。”“王乎吴师召大易”,睽的“里”或者就是在虞国境内,其所领之民很可能是当地(夏墟)的土著,亦即属于“野人”。

九年卫鼎出土于陕西岐山县董家村。铭文记载裘卫用车和各种皮革同矩伯交换土地的经过,是一篇关于土地置换的记录。

隹九年正月既死霸(魄)庚辰,王在周驹宫,各庙,眉敖者/膚为吏,见於王,王大(致)。……廼舍裘卫里。厥惟颜林,我舍颜陈大马两……矩廼粦,令寿商,曰:“,履付裘卫林里。”则乃成夆四夆,颜小子具叀夆,寿商□……⑨

铭文大意是:在恭王九年正月既死霸的庚辰日,王在周驹宫。在太庙,眉敖的使者膚来朝见王,王于是衣裳之会。矩向裘卫取了省车,以及诸种马车上的用具和装饰。矩于是给予裘卫当时称为“林”的里。由于里是在矩所封给颜氏的那种远郊区(颜林)之中,所以裘卫给颜陈大马二匹,给颜姒妇人穿的青黑色的衣服,给颜的官员寿商一件貉裘和猪皮幎。矩于是和共同命寿商,同去踏勘矩所交付给裘卫的里,在里的四周堆起了四个作为疆界的土封。颜的小子都参与了堆封,寿商也从旁察看、指导。

今年3月20日,扬州市纪委、监察委通报,扬州市政府国资委原主任黄道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俞伟超引《尔雅·释地》曰:“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坰。”认为颜林应当是颜氏受封的一种远野之地。[16](P55)里正是在这种“野”之中。所以,九年卫鼎铭文,清楚地说明,西周时“里”是置于野乃至林中的。粦,唐兰说就是管理的邻。里下有邻,正与上引《周礼·地官·遂人》所说“五家为邻,五邻为里”相合,也说明里是在“野”中。

“里”在西周时期主要置于野(遂)中,用以编组“野人”,还可以举出一条重要的辅证。《诗·大雅·韩奕》述韩侯受命,前往当时属周之边疆的梁山地区建立韩国:

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

蹶父孔武,靡国不到。为韩姞相攸,莫如韩乐。孔乐韩土,川泽訏讦,鲂鱮甫甫,麀鹿噳噳,有熊有罴,有猫有虎。庆既令居,韩姞燕誉。

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藉。献其貔皮,赤豹黄罴。[17](卷二三《韩奕》,P973-980)

韩侯到蹶父所居之里去迎亲。毛传:蹶父,卿士也。蹶父即为周王的卿士,显然属于贵族。从下文“韩姞燕誉”,知其本姓姞。韩侯是姬姓。其封地有很多蛮、貊。姞姓应当是当地的土著大族,其居地是被视为“野”中的。所以,他也是被编入里中,故其居地得称为蹶父之“里”。

三、五邑、十邑与族

(一)五邑与十邑

三十家之邑,不见于《周礼》所记乡里制,然邑之名目,则颇见于甲骨文与金文。盖邑字甲骨文作,金文作,《说文》作,从□从人,表示人居于墙下。在甲骨文与金文中,邑字既可指较大的城(如国都),也可指较小的一般聚落,故有“十室之邑”、“百室之邑”、“千室之邑”之别。而在西周铜器铭文中,“邑”也是一种居住单位。著名的宜侯矢簋铭文曰:

隹四月辰在丁未,王省武王成王伐商图,遂省东或图,王立于宜宗土,南乡。王令虞侯矢曰:“□,侯于宜,易一卣,商鬲一枚,一、矢百,旅弓十,旅矢千;易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廿,厥□邑又五,厥□百又卌;易在宜王人十又七生;易奠七白,厥畭□又五十夫;易宜庶人六百又十六夫。”宜侯矢扬王休,作虞公父丁彝。⑩

铭文中的商图、东国图之“图”字,陈梦家认为应读作“鄙”。商鄙,当指商奄或商丘之鄙;东国图即东国之鄙,就是宜。东国,泛指洛邑以东地区。《逸周书·康诰》:“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在王赏赐给宜侯矢的诸种物品中,包括土田和人夫,亦即《诗经·鲁颂·閟宫》“赐之山川、土田附庸”之类,其中有□(唐兰补作“宅”)邑三十五,也就是共有三十五个邑。这些邑当然是在“东国图”亦即东国之鄙中。奠,郭沫若、李学勤均释为“甸”;白即伯,训为长。李学勤说:

按甲骨文“奠”有时义近于“鄙”。……“奠”当读为“甸”,郊外为甸。王者诸侯都有甸人,可见诸侯郊外也可称甸。“伯”训为长。……这句意指在宜郊外之人,其官长有七,人众有“□又五十夫”。[18]

今从之。在此三十五邑中居住的,有王人十七姓(当即十七族,见下),奠(甸)人七伯,甿人千又五十夫,庶人六百十六夫。庶人显然又是另外的人群类型,铭文称为“宜庶人”,应当是本来即居住在宜地的农耕人群。王人十七姓、七伯所领一千又五十夫及庶人六百十六夫,皆当居于三十五邑中。这里的邑显然是居住单位。而如果七伯所领分居于三十五个邑中,则每邑恰好有七十夫,每伯正好领五个邑。其中显然包含着某种编制规则。七伯各领五邑,五邑合为三百五十夫。伯所领的五邑,很可能是一种地域性的管理单元。

甸中(或鄙中)与田相联的邑,应当既是一种居住单元,也是居民编排单位。鬲比盨铭文记录了章、良二人与鬲比相交换之事,其文曰:

隹王廿又五年七月既望□□,王永师田宫,令小臣成友逆哩□内使无大史曰:章厥夫鬲比田,其邑□、□、□,复友鬲比其田;其邑复言、印畀鬲比。良厥小宫鬲比田,其邑及句商儿令人雠;复限余鬲比田,其邑竞、、才三邑,州、泸二邑。凡复友。复友鬲比日十又三邑。厥右鬲比善夫克。鬲比乍朕皇且丁公文考惠公盨,其子子孙孙永宝用。[15](P267)

陈梦家说:所谓“复友”乃指偿付贷贿。凡复贿于鬲比者共十三邑,皆是附于田的邑。这里的“邑”,主要是田亩的计量单位,然诸邑(凡十三邑)皆有名称,应当是聚落名。这样,无论章、良二人与鬲比之间的经济关系若何,这里涉及的“邑”都是四周带有田地的聚落,而聚落中当然居住有人。而据上引铭文,知章吒鬲比田,其邑三;付贿于鬲比之田及邑二。良吒鬲比田,其邑三;付质赊于鬲比田,其邑五。在这里,二邑、三邑、五邑虽然仅仅是诸邑的合计,但也可能其本身即各自组成一种地域单元。

居于邑中的人,或即可称为“邑人”。十七祀询簋铭文曰:

王若曰:“訇,不显文武受令,则乃且奠周邦。今余令女啻官司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门,,京,,师笭侧新……”[15](P282-283)

邑人之称,亦见于师簋盖铭文(“令女官司邑人、师氏”)、师酉簋铭文(“司乃且啻官邑人”)等处。陈梦家说:邑人与虎臣、师氏大约为性质相类的三种人,属于“师”的管辖,而又有次第高下之分。此且不论。而邑人与虎臣、师氏相并列,当理解为“邑之人”,亦即居于邑中的人。柞钟铭文曰:

隹王三年四月初吉甲寅,中大师右柞,“柞易,朱黄司五邑甸人事。”……[15](P303)五邑甸人,即五邑之甸人,则甸人居于邑中,或即可称为“邑人”。

五邑,亦见于师兑簋铭文,“王乎内史尹册令师兑疋师龢父司左右走马、五邑走马”。陈梦家说:“金文邑人或与虎臣、师氏并列,或与奠人对列,所谓邑与奠犹城与郊……师氏与邑人或是军、民之分。师兑簋有‘五邑走马’,簋有‘五邑祝’,柞钟有‘五邑甸人’,前二器皆命于‘周’,乃西土之周都,则五邑应是西土的五个邑。”[15](P166)五邑究竟是哪五个邑,大约难以考究,然五邑共有走马、祝,其甸人合称,说明“五邑”很可能是五个邑联合的一种地域组织。《周易》讼九二曰:“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19](卷二《讼》,P24)邑人三百户,若据上引《管子·小匡》,每邑三十家,则这里所归的逋逃邑人恰为十邑,亦即两个五邑。若据《国语·齐语》,“十邑为卒”,则三百户正为十邑,是一个“卒”的编制。因此,金文中在邑之上虽然没有出现更高一级的编制名称,但五邑、十邑乃至七伯之名,说明在邑之上是有更高一级的编制的。

我们认为五邑、十邑可能是包括若干邑的一种地域性组织和在邑之上的高一层级管理单位,还可以举出两个重要的辅证。一是殷墟甲骨文中即见有以十邑为单位的记录。《殷墟文字·甲编》512:“……其多兹十邑……而入执……鬲千。”[20](P26)这次战争俘虏了一千个鬲,属于十个邑,每个邑恰为百人。显然,十邑是一个编制单位。又《殷墟文字·乙编》696:“乎比臣邑。”沚进国,征服了国的三十邑。《殷契粹编》801:“大方伐……廿邑。”[21](P165、P555)是一个邦国,大方来伐,侵夺或破坏了其二十邑。这些邑均以十为单位计算,说明十邑很可能是一种地域性单元。

二是包山楚简中有关五连之邑的记载。简155:

□□南陵公郘、襄陵之行仆于鄢,郢足命王士,足王士之宅。仆命足,若足命。鄢少司城龚颉为足于仆。方鄢司马竞庆为大司,政五连之王士。不以告仆。既言之,于左尹。⑪

鄢司马竞庆征发五连之邑,用于安葬王士。五连之邑,显然意为五个相连的邑,共同组成一个地域单位。这条材料虽然出自战国时期的楚地,然仍可用以说明“五邑”当是五个相连的邑。甲文材料与包山楚简的材料一早一晚,一北一南,然都可以见出若干邑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地域性单位的某些迹象,说明在邑之上的地域性联系是一直存在的。

(二)合族同亲

上引《周书·大聚》曰:“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族](旅)同亲,以敬为长。”则知闾上有族。敬,当解作德行高洁。《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八月臼季言诸晋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22](卷七,僖公三十三年,P411)族长由德高望重之人担任,与闾长任以威严有力之人不同。《大聚》紧接着又说:“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其末句说“民乃有亲”,显然是承上文“合族同亲”而来,所以,这段文字是说“族”的。同族之人生产生活在一起,共同举办婚丧事务,正具备所谓“共同体”的特征。

族字的甲骨文作或,金文作,篆文作,皆为旗下一矢之形。《说文》释族,谓其“从旂从矢”。段玉裁注云:“旂所以标众者”,是人群的标识。矢则用于狩猎和打击敌人,是人群赖以生存发展的工具和武器。《白虎通义·宗族》曰:“族者,湊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湊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23](卷八《宗族》,P397)所以,族的本义,乃是聚在一起生产生活、打着旗帜以作为标识、并有武装的一群人,其是否在血缘上属于同一个祖先,倒是在其次。

周人组织以“族”为单位,颇见于金文。周初铜器明公簋铭文曰:

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或,才□,鲁侯又□,用乍旅彝。[15](P24)

明公为周公之子,即明保、明公尹。铭文记王令明公以三族伐东国。其时伐东国的主帅是鲁侯伯禽。《史记·鲁世家》谓:“伯禽即位之后,有管、蔡等反也,淮夷、徐戎亦并兴反。于是伯禽率师伐之于肸,作《肸誓》。曰:‘陈尔甲胄,无敢不善。无敢伤牿。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敬复之。无敢寇攘,逾墙垣。鲁人三郊三隧,峙尔刍茭、糗粮、桢干,无敢不逮。我甲戌筑而征徐戎,无敢不及,有大刑。’作此《肸誓》,遂平徐戎,定鲁。”[14](卷三三《鲁世家》,P1524)明公保所率三族,当是国人。班铭文曰:

王令毛公以邦冢君土人伐东或戎,咸。王令吴白曰:“以乃自左比毛父。”王令吕白曰:“以乃自右比毛父。”令曰:“以乃族从父征,出城,卫父身。”三年静东或。亡不咸天畏,否屯陟。[15](P25)

吴伯、吕伯分别“左比”、“右比”毛父,二伯所领当即毛公军中的左、右师;令班“以乃族”从毛公出征,以班之族护卫毛公之身,则班之族乃毛公之亲卫部队。

毛公鼎铭文所记王命第五节曰:

命女公族参有司:小子、师氏、虎臣朕亵事,以乃族干吾王身。[15](P297-300)

公族,陈梦家释为一种身份,认为当是指公室之枝叶。然铭文下文称“以乃族干吾王身”,“乃族”显然就是“公族”。故毛公鼎铭文中的“公族”与“乃族”皆即指毛公之族。此句铭文的上一句是:“王曰:己曰沙卿事寮大史寮,于父即君。”“于父即君”,即视毛公为邦君。故下文所说之“公族”、“乃族”当指毛公之族。虽然难以断定毛公之族与周室之关系,然其属于周之“国人”,当无疑问。陈梦家说:“三有司所属和小子、师氏、虎臣都属于王宫禁卫军而有分别,小子是公卿庶子,虎臣是四夷之隶,师氏介乎二者之间,似是庶民之参加卒伍者。”毛公之族与三有司并列,共同负责王身的禁卫之事,则毛公之族亦为军事编制。

今见西周铜器铭文中记有“族”,仅上述三例。在这三个用例中,“族”的意指,都是指集合同族之人编组成军队出征。显然,族首先是一种战时军中编排。可以设想,同族之人在平时未必即居住在一起,而是分住于各里、邑之中;遇有征战,则集中起来,聚合为“族”,一起去打仗。因为在战时生死与共,其在平时亦得互相扶助,共同生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族”主要是一种生存共同体,它可能是以血缘为纽带的,但血缘关系并不必然是“族”的基础。

上引宜侯矢簋铭文中赐给宜侯矢的王人有十七姓(生),亦当作“十七族”解。郭沫若说:“生假为姓。一姓代表一族。”唐兰同意郭氏的意见,并补充说:“《左传》定公四年传说成王分给唐叔的有‘怀姓九宗’,可证。”“姓”的字义非常复杂,此且不论。[24](P1-46)《白虎通义》卷九《姓名》曰:

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为重人伦也。姓者,生也,人禀天气所以生者也。《诗》云:“天生烝民。”《尚书》曰:“平章百姓。”姓所以有百者何?以为古者圣人吹律定姓,以纪其族。[23](卷八《姓名》,P401)

姓是族的表征,是用来标示“族”的,所谓“吹律定姓,以纪其族”。《尚书·尧典》谓帝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25](P7-9)。“百姓”与“九族”、“万邦”相对举,显然是指众多的人群组织体。上引《周书·商誓》中所见的“百姓”,亦当释作“百族”。《国语·晋语》记春秋时司空季子祖述黄帝诸子有姓之故事云:

黄帝之子二十五人,其同姓者二人而已,唯青阳与夷鼓皆为纪姓。青阳,方雷氏之甥也。夷鼓,彭鱼氏之甥也。其同生而异姓者,四母之子,别为十二姓。凡黄帝之子二十五宗,其得姓者十四人,为十二姓。姬、酉、祁、纪、滕、箴、任、荀、僖、姞、、依是也。唯青阳

与苍林氏同于黄帝,故皆为姬姓。[26](《晋语》四,P333-335)

黄帝子二十五宗、得姓者十四人、分为十二姓,向来解说纷纭。如果释姓为“族”,十二族即十二个分支,那么,二十五个血缘宗系,分划为十二个集群,拥有十四个标识(有两个集群各有两个标识),大抵即可通解。因此,族的本义,应当是指集聚的人群;而姓,则是这种人群聚合体的标识。

在今见金文资料中,未能见到关于党和酂、鄙的记载。酂,《说文》邑部:“酂,百家为酂。酂,聚也。从邑,赞声。”《广韵》桓韵、《类篇》邑部、《集韵》桓韵亦释酂为“聚居也”。据上引《周礼》,酂由四里组成,一百家,其规模与国中的“族”相同,然野中没有军队编制,没有与酂相对应的“卒”,所以,酂很可能是《周礼》虚设的一个层级。野中之鄙也可能如此。而军队中的旅(500人)一般是为征战组成的战时编制,与之相对应的“党”(500家)也未必是平时的常设组织。

四、西周时期乡里控制制度的基本特征

综上考述,可以认知:西周时期,闾、里、邑、族是基本的居民编组单位,其中闾用以编排“国人”,里用以编排“野人”,而郊中的甸人则大抵以“邑”为编排单位。闾、里、邑的规模都不会太大,大约都在二十五家、三十家。闾、里之上都可能有“族”。族的本义就是聚合起来的人群,是合若干闾、里而成的。而若干邑也可能联合起来,形成五邑、十邑之类的地域联合体,但金文中没有见到这种联合体的专称。

闾、里、邑在本质上都是居住单元。闾应当是聚落内部有规划地分划出来的居住区。《周礼·地官·大司徒》“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句下孔颖达疏云:“一闾二十五家,闾胥治之。比止五家,不能成城邑,则乡邑盖自二十五家为始。既同处一邑,则宅舍得相容受以居。”[1](卷十九《地官·大司徒》,P752)即释“闾”为民众居住的聚落。《楚辞·天问》:“何环穿自闾社丘陵,爰出子文?”据王逸注,此句一本作“何环闾穿社,以及丘陵,是淫是荡,爰出子文”。[13](卷三《天问章句》,P118)无论将闾与社并列或闾社联读,闾都是指一种聚落。《说文》释“闾”,谓:“门部,里门也,从门吕声。《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闾也。力居切。”则指称“里门”之“闾”与“五比为闾”之“闾”本非一字,后者指群侣而居,亦即整齐的居住区,很可能是指有土垣环绕的聚落内部分划而成的规整的居住区。《诗经·大雅·緜》述先周时代营建城邑之状甚悉,谓:

古公亶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岐下。爰及姜女,聿来胥宇。

周原膴膴,堇荼如饴。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曰止曰时,筑室于兹。

迺慰迺止,迺左迺右。迺疆迺理,迺宣迺亩。自西徂东,周爰执事。

乃召司空,乃召司徒,俾立室家。其绳则直,缩版以载,作庙翼翼。

捄之陾陾,度之薨薨。筑之登登,削屡冯冯。百堵皆兴,鼛鼓弗胜。

迺立皋门,皋门有伉。迺立应门,应门将将。迺立冢土,戎丑攸行。[17](P836-840)

显然,周人的城邑聚落是经过严整规划的。“乃召司空,乃召司徒,俾立室家。”聚落内的“室家”由司空和司徒负责建立,显然是统一规划住屋的布局,并分配住屋。因此,我们认为“闾”的本义,应释为聚落(城邑)门内规整的居住区。

与“闾”指聚落内部分划的居住区不同,“里”最初主要用于指称聚落,完整的聚落。《说文》释里,谓:“居也,从田从土。”里乃是指拥有田地的居住区。里大抵有土垣围绕,内部分划也较为规整。《六韬·农器》云:“田里相伍,其约束符信也。里有吏,[伍](官)有长,其将帅也。里有周垣,不得相过,其队分也。”[27](P142)在田地上耕作、在里中居住的民户,按伍编排,相互约束,置有吏、长,居住的里四周则围有土垣。《尔雅》释里,谓“邑也”,强调的也是里的四周有垣墙环绕,人居于其中。前人已经指出:古文中的“野”从田从土,与“里”相近,故《说文》将“野”归于里部[8],盖“野”中之聚落得称为“里”。

需要说明的是,里与闾最大的不同,是里四周带有土地,是带有土地的聚落,而闾则比较单纯地指居住区,而且是聚落内部分划出来的居住区。邑也带有土地,与里一样,也都有围垣。二者的不同,在于邑是通称,可大可小,而里则当指较小的聚落。

众所周知,在早期文献中,里亦指一定的距离,是长度单位;正如沈长云、李秀亮指出的那样,里也指一定面积的土地。问题在于,“里”的长度或面积是怎样界定的呢?沈长云等引《韩诗外传》卷四的说法,以“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但没有举出证据。本文释里为聚落,那么,里的大小,就要从其包括的家户及其房屋所占据的面积入手。如上所述,每里二十五家,以五纵五列排列,即组成一方里;若二十五家横向或纵向单列,则构成一里,亦即一里的长度。换言之,我们揣测里的长度是二十五家房屋单纵排列的长度。城中的闾也是二十五家,故闾的规模与里相同,这也是后来里逐步取代闾的原因之一;而邑则不同,大小差异较为明显。

要之,我们认为西周时期乡里控制的基础上作为居住区和聚落的闾及里、邑,居民编排是以居住区和聚落为单位的,二十五家居住的里、闾,乃是标准的里、闾。二十五家单纵排列的长度,则是作为长度单位的“里”的长度。

族则是闾、里以上的编组单位,姓是族的标识。它包括若干个聚落或居住区,是一种地域人群的联合(这种联合可能是血缘的,但并不必然以血缘结合为前提)。五邑、十邑之类的称谓,显然指明了若干邑构成一种地域联合体,但我们没有见到用来指称这种地域联合体的专用词汇,说明这种地域联合体可能是不稳定的。而如上所述,金文中所见的族往往是在征战时编组的,似乎说明它也不是较稳定的组织。但显然,战时或临时编制的稳定化与制度化乃是一种长远的趋势,在西周时期,族很可能已成为较为稳定的编制单位。

在《周礼》所述乡里制中,闾、族之上有党、州、乡,里之上有酂、鄙、县、遂。西周铜器铭文中未见有党、酂;金文所见的州、乡、鄙、县、遂,很难断定其属于乡里控制体系的某一个层级。以乡为例。金文乡字作“卿”,意同公卿之卿、饗食之饗,方向之嚮,并无乡里之“郷”。县、鄙盖皆用其悬系、边远之意。州、遂则大抵为通称,非为特指。因此,就今见材料看,西周时期在族和五邑、十邑之上的乡里控制层级(亦即百家以上的乡里控制层级),尚未能见到。换言之,我们可以大致确定的西周乡里控制体系,只有以二十五家为大致标准的里、闾、邑一级,以及联合若干闾、里组成,大约包括百家或更多户数的族与五邑、十邑两级。

弄清上述诸点之后,我们遂得更清晰地讨论《周礼》乡里制的实质。第一,《周礼》所规定的乡里控制制度,是把“国家”(包括周天子的王畿和诸封国)分为国、野两种区域(相应的,“人民”也区分为国人与野人两大人群类型),“国”中行乡制,按闾编排国人;在“野”中行遂制,按里编排野人。此即以乡制治“国人”,以遂制待“野人”。这种国、野二元体制乃是《周礼》乡里制的基础。第二,闾、里之编排,虽以户口规模为准则,但实际上是以居住区和自然聚落为基础的。只有控制了聚落,才能有效地控制户口。所以,什伍编排是在聚落控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换言之,《周礼》所记的国中之比、野中之邻,应当是在聚落内编排的,而不会是反过来,先编排比、邻(五家),然后合比、邻形成闾、里。闾、里之上的管理组织,无论是《周礼》所述的国中之族,野中之酂,还是《管子》诸篇中所说的连、卒,都应当是包括若干聚落或居住区的地域性管理组织,户数仅仅是用以表示其人口规模的大致原则。总之,国、野二元体制与以聚落或居住区为基础编排城乡居民,乃是《周礼》乡里制的核心,也是西周时期乡里控制制度的根本。

自来学者论西周时期政治制度,多强调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度的核心作用;而宗法制度的实质,乃是按血缘关系分配政治权力与经济资源,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一致。与之相对应,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也是各种形式的血缘群体,宗、族构成社会控制的基本结构。本文的研究却揭示出,即便在西周时期,以聚落或居住区分划为基础的里、闾、邑以及由若干聚落组成的地域性联合五邑、十邑,在社会组织的编排与社会控制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认识启发我们:血缘组织以及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与控制网络,必然落实到具体的地域之上,宗、族必然分居于具体的国、邑、里等规模不等的聚落中,从而形成所谓的“聚族而居”。⑫换言之,虽然血缘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形态,却是地缘性的聚落;血缘性的宗族组织则是“嵌套”在地域性的聚落组织之中。因此,以聚落或居住区分划为基础的里、邑、闾,以及包括若干聚落的地域性结合,乃是西周时期社会控制的真实形态。

进而言之,自从龙山文化后期早期国家兴起以来,中国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就主要表现为城、邑等聚落。黄帝万国、尧舜万邦,无论国与邦的政治社会性质若何,在地理形态上均表现为规模大小不等的聚落和地域。《周礼》于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下皆首先称述立官分职之必要,谓:“唯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辨方正位、体国经野,正说明方、位、国、野等地缘因素在“建国”中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国”乃是围有城垣的大型聚落,“野”则包括城外的田野以及散布于其间的大小聚落;“国人”与“野人”的最初分别,就在于他们分居于“国”中和“野”中。“邑”的本义则是人居于城下,一般也是围有垣壕的聚落。甲骨文与金文所见的“鄙”,则一般释为处于边远地区的邑。居于国、野、邑、鄙的人群,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其实很难证明;我们可以确知者,乃是这些人群,分居于不同的聚落和地域中。而商周以来的征战杀伐,亦以国、邑等聚落或地域为对象。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古代早期(所谓“上古”时代)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形态,实际上是以聚落或居住单位为基础的:人数不等的人群居止于一处,共同经营生计,相互交往,团结以自卫、自存和发展,从而形成规模不等、意义不同的“聚落共同体”,至于其是否拥有共同的血缘关系,倒在其次。而相互毗邻的聚落共同体进一步联合起来,形成范围不同的地域性联合,则更超出了血缘关系的范畴(即使每一个聚落共同体内部存在血缘关系,多个聚落共同体的联合,也必然会超越血缘关系),而主要表现为地缘性结合。在此种社会组织形态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的早期国家,也必然通过控制大大小小的聚落和地域单元,以实现对其统治区域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地缘关系乃是古代早期中国社会组织与国家控制的基础,而血缘关系则更主要地表现为一种政治原则和文化表达。

注释:

①参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一九《地官·大司徒》(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51-752页)。句读或与引文本有所不同,下同。

②关于西周时代的国、野之别,请参阅:胡新生《西周时期的国野制与部族国家形态》(《文史哲》1986年第3期)、赵伯雄《从“国”字的古训看所谓西周国野制度》(《人文杂志》1987年第1期)、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杜正胜《周代城邦》(联经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21-46页)。

③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除了现已基本被放弃的“周公所著说”及“王莽、刘歆伪作说”之外,主要有如下三说:(1)西周说,以蒙文通为代表,见所著《从社会制度及政治制度论周官成书年代》(初刊于《图书集刊》第1期,后收入《蒙文通文集》第3卷《经史抉原》,巴蜀书社1995年版,第430-441页)。(2)春秋说,以刘起釪为代表,见所著《〈洪范〉成书时代考》(《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周礼〉真伪之争及其书写成的真实依据》(收入氏著《古史续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19-653页)。(3)战国说,钱穆、顾颉刚、杨向奎均持此说,见钱穆《周官著作时代考》,初刊《燕京学报》第11期(1933年6月),后收入氏著《两汉经学今古文评议》(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19-493页);顾颉刚《“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0页);杨向奎《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著作时代》(《山东大学学报》1954年第4期)。陈连庆所主张的周秦之际说(见所撰《周礼成书时代的新探索》,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编《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50页),沈长云所主张的春秋末、战国前期说(见沈长云、李晶:《春秋官制与〈周礼〉比较研究——〈周礼〉成书年代再探讨》,《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亦大抵可归入战国说之下。(4)汉初高祖至文景之际说,以彭林为代表,见所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④李零《中国古代居民组织的两大类型及其不同来源》,初刊《文史》第二十八辑,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9-75页;后收入氏著《待兔轩文存·读史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3-165页,引文见第157页。

⑤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202页。句读与个别文字或与引用本不尽相同。

⑥李零说:“三闾者,从王逸的说法推断,大概是楚国贵族有昭、屈、景三氏,他们于郢都之内各有居住区,每个区以所在街门为别,呼为昭闾、屈闾和景闾。”李零《“三闾大夫”考——兼论楚国公族的兴衰》,原刊《文史》2001年第1辑,第11-23页,后收入氏著《待兔轩文存》,第218-235页。引文见第220页。但王逸注只是说三闾掌王族三姓,据此推断三姓于郢都内各有三个居住区,似乎离得太远。

⑦唐兰《作册令尊及作册令彝铭文考释》,见故宫博物院编《唐兰先生金文论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版,第6-15页,引文见第11页。另请参阅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5-40页。

⑧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第255-257页,引文据他书校正。

⑨庞怀清《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5期)、唐兰《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文物》1976年第5期,又见《唐兰先生金文论集》,第194-204页)、龚军《九年卫鼎新析》(《华夏考古》2014年第2期)、叶达雄《西周土地制度探研》(《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第14期,1988年7月)。

⑩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第15页。按:考释、讨论此器铭文者甚多,除正文所引陈梦家著作外,主要有:陈邦福《矢簋考释》(《文物参考资料》1955年第5期)、郭沫若《矢簋铭考释》(《考古学报》1956年第1期)、唐兰《宜侯矢簋考释》(《考古学报》1956年第1期)、李学勤《宜侯矢簋与吴国》(《文物》1985年第7期)、叶达雄《有关西周土地制度的几个青铜器铭文集解》(《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第14期,1988年7月)。正文引用释文,乃综合诸家考释,断以作者之意而成。

⑪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释文据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页)略作调整。

⑫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原刊《新史学》第6卷2期(1995年),收入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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