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历代法律制度与环境保护研究

2018-02-10 09:18次仁片多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西藏环境保护理念

次仁片多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一、西藏地方历代法律制度概念的界定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五个历史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1]。法的历史形态也是在一定的历史形态下形成的,是由构成该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决定而产生的法的样式与风貌[2]。法律制度则是人类文化与文明在法律领域中的具体表征和历史的沉淀[3]。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4]。微观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宏观是法律的制定即各部门法。西藏地方从吐蕃赞布松赞干布时期有了成文法。西藏地方法律则是诸法合体,不分刑民法,更没有实体与程序的划分,然而在法条中,对相应的内容作了较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西藏地方法律制度的环境保护内容属于宏观范畴。法律制度中环境保护的内容与人们的自然观息息相关,藏族人的自然观,与青藏高原脆弱生态的认知有密切联系[5]。藏族注重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对自然的破坏将会导致人类自身的毁灭。由此思想影响,人们给山、水、树赋予了生命,产生神山、神湖、神树观念,并形成了对山、水、树的保护理念,在行为规范中也形成了戒律,出现了行为的规则以及可以实施、禁止实施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在佛教的因果关系影响下,形成了破坏山、水、树,将会遭到报应的思想,从而激励人们保护山、水和树。从吐蕃松赞干布开始,通过立法来进一步规范人们行为。有了第一步成文法之后,历代地方执政者相继立法,帕木竹巴时期的《大司徒降曲坚赞时期制定的十五条法律条目》和《玉龙鸣宣十五法典》,第悉藏巴·嘎玛丹迥旺布时期颁布的《十六法典》、五世达赖时期颁布的《十三法典》,还有不同时代地方官员的训令等,形成了西藏特有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民事、刑事等案件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包括民间习惯法等。

二、西藏历代法律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

据《智者喜宴》记载,松赞干布时期制定了六大法典,分别是《以万当十万之法》《十万金顶具鹿法》《王朝准则法》《扼要决断法》《权威判决法》和《内库家法》。其中《王朝准则法》是主要规范人们行为的,是具有行为准则性的法律。在该规范中,以成文的形式规定了不杀生,一旦杀生就以命价来赔偿的条款。在松赞干布时期,佛教传入吐蕃,从此在法律制度中,深深地烙上了宗教的印迹。“十善”法[6]的条款,既是道德规范又是对人们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其中规定的“不杀生”法,是制定环境保护法理念的开始。起初狭义的理解是对杀人、伤人的一种规定,还划分了活命价和死命价;到后来由于佛教文化的影响,其上述的“生”扩展为凡是有生命的,即不仅包括了人还包括了其他动物,形成了不得随意杀害动物的环保理念。根据史料记载,在西藏分裂割据时期,没有地方立法。建立萨迦地方政权后基本沿用的是蒙古法律,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西藏地方立法[7]。

公元1354年大司徒降曲坚赞建立了帕木竹巴西藏地方政权[8]。期间制定了两部法典,即《大司徒降曲坚赞十五条法律》和《玉龙鸣宣十五法典》。这两部法典是以巩固政教合一制度为目的,以宗教理念为核心[9],进一步规范了不杀生的内容。两部法典对不杀生的主体作了进一步规范,不仅一般百姓不能杀生,当时的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地方政府也不得对杀人犯施以死刑,而以死者的命价来承担赔偿责任。大司徒降曲坚赞认为,萨迦政权时期使用蒙古法律,杀人者偿命过于残忍,而吐蕃前代法王依据“十善”制定妙善法典更符合西藏社会的宗教氛围,并讲述了以因果报应思想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条中有“杀生者会折寿,多行不义必自毙,偷盗者积蓄不了财富,邪淫者会树众多敌,说谎者会遭人唾弃,离间者得不到智慧之神的眷顾,恶语中伤别人者将臭名昭著,语者将会变得不讲信用,贪得无厌者不会心想事成,坏心眼者会遭不测等”等内容[10]。他提倡即便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杀人者承担命价就行,地方政府没有必要给他判死刑。他在《玉龙鸣宣十五法典》中,为了更好地执行命价,把人分成了九个等级,该等级制度延续到西藏和平解放前夕,并且确立了立法的目的是开创“老妪背金”的良好社会局面。大司徒降曲坚赞不仅继承和发扬了“十善法”,而且,强调了制定树法并要求臣民植树造林。他在书中讲到,在政府所管辖的全部地方,每年保证栽种二十万株柳树,要委派管理柳树的人,并进行清点查验,查明底细。种树的好处是为维修官方寺院、修缮百姓住房、修造船只提供木材,是无穷无尽的宝藏。这种规定不仅能发菩提心,也能管理植树活动。由于所有地方的沟谷平川都树木稀少,因此,砍树要根据时令季节,不能连根挖掉或用镰刀、锋利的器具从地面处砍伐,要设法让砍伐后的树能够从根部长出新枝[11]。可想而知,大司徒降曲坚赞要求人们种树,而且不得乱砍滥伐,而是要看时节,同时讲究砍树的方式方法。这一规定,不仅能够造福子孙后代,还对保护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不杀生和种树护树等思想就是高原人民朴素的环境保护理念的体现。藏族独有的自然观中,也把人类和大自然融为一体,如:《格萨尔王传》中唱到“云彩若不彻底散开,太阳月亮不得见,太阳月亮不发光,大地水土怎温暖?大地水土不温暖,花草生长有困难,花草如果不生长,人畜生命怎保全?”藏族传统思想为山、水、树赋予了生命,人类无权践踏它们的生命,否则将会遭受恶报。把法律思想和宗教思想融到一起,初步形成了藏族的环境保护理念。

帕木竹巴地方政权执政近257年后,1611年藏巴地方政权建立。第悉藏巴·嘎玛丹迥旺布执政期间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次立法,即《十六法》。《十六法》比以前的法律内容更加丰富,从英雄猛虎律到异族边区律共有16条款。其中第三条镜面国王律又叫官吏执事律[12]。在该条律中对官吏的要求很严格,要求官吏摒弃谋私利,以公共事务为重;为佛法服务、不改变教派和信仰;不许发放有关减租免税的凭证,对拖欠债务者要按规定征收税费;不得随意没收财产;对喊冤告状者,不得置之不理,而要以理服人,不得有偏向,执法者不得因亲疏而厚此薄彼;在每年佛教节日①佛教节日期间主要指二月十五神变法会到九月二十一回降节期间的五个月,包括佛教的四大节日,即神变法会、成佛节、说法节和回降节。的五个月期间要封山禁河。封山即下封山令,其内容是禁止入山打猎[13]。禁河是封闭川泽禁止渔猎的禁令[14]。在条律中,明确规定了官吏在执行各种职务过程中,必须履行上述规定,在封山禁河时间段里,不得杀害野生动物,也不得杀害鱼类等小动物。要求每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把社会环境营造成三种动物②大象、兔子、羊角鸡三种动物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各自守规,招致地方安宁、人寿年丰的好景象。和睦相处那样的氛围[15],人们才能安居乐业。这样以立法的形式,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保护内容。对吐蕃时期“十善”法中禁止杀生规定的内容进行扩充,在命价、伤人血价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不得杀害其他生物的条律。第悉藏巴执政期间环境保护内容法律化,尽管没有现在的环境保护的概念,但是其思想与我们今天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完全一致。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制定了《十三法》[16]。《十三法》的第一条镜面国王律又叫官吏执事律中,保留了原有法律中封山禁河的内容。在法律中规定,官吏在每年佛教节日的五个月期间,清扫各地仓库,修缮佛像、佛经、佛塔及维修道路。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渔猎。五世达赖喇嘛以后,西藏地方政权甘丹颇章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立法,但是实施了一系列中央政府针对西藏地方的管理章程和历代达赖喇嘛的训令。西藏从萨迦地方政权开始实行政教合一制度[17],由于宗教的影响,把山奉为神山,将湖奉为神湖,人们对山和水敬重,不得随意侵犯。以上是在西藏历代法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明文规定,对后来西藏地方的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传承西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保护环境的正效应

在西藏和平解放前,历代立法和实施均受宗教文化的影响。通过“十善”法规定及不杀生理念的产生,独特的自然观的形成,帕木竹巴时期杀人命价的严格规定,以及第悉藏巴时期封山禁河的规定,使藏族百姓意识到了生命之可贵,并将尊重生命的理念融入到日常习惯中,把习惯、道德、宗教和法律融为一体,这种理念延续至今,对现在的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水资源保护方面。2016年4月,笔者在日喀则地区江孜县调研时发现,当地群众每年新年初一到河边取该年的第一桶水,供奉水神,同时祝愿一年四季风调雨顺,在一年里保证水不受损害即不受污染;2015年2月笔者到山南进行调研时发现,山南境内的羊卓雍湖、拉姆拉措等被视为神湖,不得下河洗澡、洗衣物,不能从水中钓鱼;2017年8月课题组到阿里地区调研时发现,在阿里地区玛旁雍错沿线的居民从不下河洗澡、洗衣物,即便接水洗衣物,也会把水拿到离湖较远的地方,生怕脏水流到湖中,这些行为保护了这些湖水至今保持水质清澈,无污染。

林木保护方面。2016年6月,笔者到日喀则定结县陈塘镇进行调研,当地居民的生活还保留冬营地和夏营地方式,一年里有两个聚居地,完全顺应自然规律而生活。在他们砍伐树木时先要拜树神,向树神讲述砍树的目的、用途,恳请树神恩准。他们认为,你有真正的需求,神树会同意的,要是乱砍,神树不会同意,因而砍树的人会遭到报应。这样就形成了不到迫不得已不砍树的理念,限制了乱砍乱伐。所以,到目前该地方仍保留了大片的原始森林。在林芝江达县,对特意保护的树木请喇嘛念经开光,开光后在树上系一根红带以示该树林属地方神树,因此,人们对该树敬而远之,无人破坏,使得树林很好地保留下来。

草场保护情况。2015年3月笔者到那曲调研,那曲地区那曲县属牧区,居民十分珍惜草地,草地分为夏季牧场和冬季牧场,也分强壮牛羊用草地和比较弱的牛羊用草地。过去因为人口相对较少,户头也少,所以草完全可以满足牛羊的需要。即便如此,他们还是十分珍惜草地,在迁移帐篷时,不得把草连根拔掉,如这样做会遭遇“鬼风”即龙卷风袭击。

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在那曲县本地人没有随意捕杀狼、野驴、藏羚羊等现象,牧民们说,“野生动物,特别野牛经常会到我们的牧场,而且与我们的牲畜混到一起,它对牧民的牛圈等破坏很大,但是我们并不会因此而伤害它们。”2016年8月,笔者到林芝地区调研,林芝地区林芝县过去主要以狩猎为生,但这一习惯完全违背了封山令,所以他们为了制止这种狩猎习俗,建立佛塔,在佛塔内保藏过去打猎时用的剑、刀、枪等,保证从此不再打猎。所以野生动物的保护政策在西藏得到很好的践行。在那曲调研时发现,狼对牧民的生产带来一定程度的威胁,尽管国家有补偿制度,但无法完全补偿牧民的损失。工作人员说,传统的不杀生理念以及藏民族独特的自然观,给我们帮了大忙,农牧民很容易接受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

在调研中还发现,也有传统环境保护理念无法顾及的地方,例如:草地不断退化和沙化,以及草畜矛盾突出。于是人们将草地划分夏营地和冬营地,开始试种人工草,一头牛的草地为16亩,牛或羊的数量尽力不超出允许放牧的范围。2015年11月,到日喀则市调研,发现日喀则城市湿地受到严重破坏。工作人员介绍说,湿地好比鸡蛋,但目前蛋壳已被城市建设占领,正在危害着蛋白,将来蛋黄也会受到威胁。2017年8月在阿里调研时发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产生较大冲突,使环境遭到破坏。地球的温室效应使许多雪山融化速度加快,著名神山岗仁波切周边的道路和建筑物等的建设,对雪山保护造成威胁。

传统立法中,西藏地理环境与宗教文化结合,形成了环境保护理念,这对当时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树林等资源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法律本身(条文)虽早已被废除,但其保护环境的思想及文化仍影响至今。习近平总书记说:“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18]我们有必要在继承和发扬优秀的环境保护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结合目前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更有效的方式方法,保护西藏的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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