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树伟
(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 甘肃兰州 730020)
20世纪初,敦煌藏经洞被打开后,吐蕃文书和其他文书一样,被大批运送到国外。据统计,流散在海外的敦煌吐蕃文书总数(包括出自新疆)至少五千件、最多达一万二千件,①对此王尧、尕藏加认为五千件,荣新江认为六千件,金雅声、束锡红认为八千件,樊锦诗认为一万二千件。参见王尧,陈践.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G].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3;尕藏加.敦煌吐蕃藏文文献在藏学研究中的史料价值初探[J].中国藏学,2002(4);荣新江.海外敦煌文献知见录[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31;金雅声.英法藏敦煌古藏文文献与吐蕃早期文化[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6(2);敦煌研究院.敦煌吐蕃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G].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9:1.大多收藏在英国和法国。20世纪20年代,国际敦煌学界和藏学界的专家和学者开始搜集、整理、刊布流散到英、法的吐蕃文书。
英国收藏的吐蕃文书大多是斯坦因(Marc Au⁃rel Stein)从1900年至1915年在中亚进行的三次考古中掘得的,总数约有3500件。至于其他散藏在英国的吐蕃文书,中国学者亦有介绍[1]。斯坦因将其所获吐蕃文书分为佛教文书和非佛教文书。佛教文书请比利时的佛学家瓦雷·普散(Louis de Val⁃lee Poussin)进行整理编目工作,非佛教文书由印度事务部图书馆馆长托马斯(Frederick William Thom⁃as)负责整理。普散在编目中将佛教文书分为律、经及注疏(可考梵文名称者)、经(译自汉文或可考藏文名称者)等十个类型,编写目录765号[2]。1935年以后,托马斯将其一系列研究成果定名为《有关西藏的藏文文献和文书》,被誉为“是一部宏伟的资料汇编,同时也可以说是古藏语语言学和吐蕃历史学研究的第一次收获”[3]。后来日本学者如榎一雄、山口瑞风(Zuiho Yamaguchi)、武内绍人(Tsuguhito Takeuchi)等亦参与了对英藏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尤其是武内绍人进行的补漏,“共收录以麻札塔格发现的文书为主的360件写本,其中有托马斯已经录入的45件,托马斯未涉及而较有价值的60多件,剩下的约总数三分之二的写本多支离破碎,很难辨认”[4],至此,英藏的吐蕃文书辑录工作基本完成。
法国收藏的吐蕃文书约有三千件[5],是伯希和(Paul Pelliot)从1906年至1908年在中亚考古时从敦煌盗取的。由法国藏学家巴考(Jacques Bacot)、拉露(Marcelle Lalou)对其进行编目,分别于1939年、1950年、1961年陆续刊出,即三卷本《巴黎图书馆所藏敦煌藏文写本注记目录》[6]。在此基础上,为便于学界检索,1978年至1979年,法国学者麦克唐纳(Ariane Macdonald Spanien)和日本学者今枝由郎(Yoshiro Imaeda)合作编辑了《国立图书馆所藏藏文文书选刊》[7]。至此,法藏吐蕃文书的辑录工作亦基本完成。
在国外搜集、刊布与研究吐蕃文书的同时,国内学者亦紧随其后,出现了许多成果,如王尧、陈践合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8]、译注《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9]、《敦煌吐蕃文献选》[10]、编著《吐蕃简牍综录》[11]等。1999年,两位先生又出版《法藏敦煌藏文文书解题目录》[12],公布了全部法藏敦煌藏文文书的目录。另有刘忠、杨铭二位先生于2003年译注《敦煌西域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13],为中国学者公布了约600件英藏珍贵的社会历史文书。近年来,又出版了大部头的《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藏文文献》(截至2013年,共出版15册)、《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藏文文献》(截至2015年,共出版7册)。如此一来,吐蕃文献的刊布对于促进我国藏学研究事业的繁荣,赶超国际藏学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在敦煌、新疆出土的吐蕃文书中,有不少法律、经济类文书,其中不乏一部分契约,据日本学者武内绍人研究,能确定为契约文书的计有41份,还有17份可划归到契约文本中,另有20份也被认为是契约,但因残损过度无法辨认。它们出自敦煌石室(38份)、罗布泊米兰遗址(8份)、和田北部麻扎塔格(5份)、和田东部老达玛沟地区(4份)和吐鲁番盆地(2份)。这些契约主要散藏在伦敦(斯坦因收集品)、巴黎(伯希和收集品)、俄国(科兹洛夫、彼得洛夫斯基收集品)、瑞典(斯文赫定收集品),以及德国柏林、日本京都(大谷收集品)等处。契约大多出自敦煌莫高窟,其年代大致为810年前后至848年,米兰、吐鲁番、麻扎塔格出土的契约也属同一个时期,即9世纪前半叶。[14]拙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敦煌、新疆出土的吐蕃契约文书,从买卖、雇佣、借贷、租赁等方面对吐蕃习惯法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敦煌、西域出土的契约文书中,据武内绍人考证,有买卖契约10份①武氏认为还有5份文本亦被认为是买卖契约。候文昌认为买卖契约6份,详见其《敦煌吐蕃文契约文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9)。拙文从武氏说。。契约内容主要有三种:土地买卖、牲畜买卖和人口买卖。土地买卖契约也就是不动产买卖的契约,有三份,一份出自斯文赫定收集品,属于一份买卖房屋的契约;两份出自敦煌石室伯希和收集品,是买卖不动产时的支付收据。我们以P.T.1086号为例,来看看土地买卖契约的内容及其格式:
1.猪年夏
2.丝绵部落(dar-pavi sde)李天昌(li thevi-tsh⁃eng)兄弟二人之房基与王光英(wang kvang-hing)[土地]毗连;
3.光英兄弟从天昌兄弟处,以大麦两汉硕(rg⁃ya-sheg)和粟两汉硕,共四汉硕,买[土地]。
4.按照约定,已向天昌兄弟全数纳清;
5.天昌一方立契人和见人白顺子(beg shuntshe),梁兴子(lyang zhen-tshe),刘英奴(livu hingvdo),宋平奴(song beng-vdo)等在契约上盖印。
6.买房之粮食,由幼弟史国乃(shi kog-ne)经手。
7.随附国乃的收讫印。[15]
从契尾看,此契约不仅涉及买卖房屋和土地,而且是支付完成后的一份收据。交易的时间是猪年夏,这种以十二生肖纪年的方式在吐蕃契约文书中很普遍,也是吐蕃契约的一大特点。丝绵部落应该是当时吐蕃部落建制的一个缩影,尤其是在吐蕃统治敦煌期间,改变了唐代州县制的管理制度,设置了很多的部落。从文书中看,李天昌与光英交易的是土地,国乃与光英交易的是房屋,交易等价物为粮食。经手人是李天昌弟弟国乃,还有国乃的收讫印。另有一些证人如白顺子、梁兴子、刘英奴等。此收据既表达了一份完成交易后的契约,也代表一种契约形式具有法律的作用。
牲畜买卖契约5份,出自敦煌莫高窟。其中P.T.1094号保存完好,是单面书写,另一面写有简短的藏汉题头,文末有四枚红印,两枚是担保人的私印,两枚是卖方人的。因此,可以判断P.T.1094是原件,而不是誊写件或者草稿。从这5份牲畜买卖契约内容看,P.T.1094、P.T.1095、P.T.1088、P.T.v1453是买牛契,P.T.1297是一份售马契约。
人口买卖契约2份,一份出自敦煌莫高窟伯希和收集品,另一份出自米兰城堡。米兰城堡是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一个重要边塞点。两份贩卖人口的契约中,一份是贩卖男性,另一份是将一名女性卖给他人为妻。买卖男奴契中,男仆名叫rgya phutsab,卖方是一名僧人,买方在M.I.xliv.0013(TLTD2)[16]信件中亦有出现。买卖女性契约中,这名女性居然是卖方的妹妹,卖方是兄弟二人,他们将自己的妹妹用七两dmar①一种支付价格的货币。详参[日]武内绍人,赵晓益.敦煌西域出土的古藏文契约文书[M].杨铭,杨公卫,译.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16:26.卖与他人为妻,有一种通过买卖来完成一桩婚姻的可能。
以上买卖契约,不论是土地买卖契约,还是牲畜、人口买卖契约,虽内容不同,但格式上具有相似性,具体在文末进行讨论。
吐蕃雇佣契约文书6份,从文书内容性质看,有军事服务、官差运输、耕种以及个人服务等四种雇用类型。其中,P.T.1098号是一份雇佣某人代替雇主运输年度纳粮的契约,雇主姓名为李玉赉,雇佣是一名叫武恩子的男子,替雇主完成差役,所花时间为十多天,是在瓜州与沙州完成任务。同一性质的雇工契为P.T.1162号文书,区别是这一份履行职责需要花三个月时间,契约内容是未兑现报酬的支付。
雇工收麦契2份,分别是P.T.1297、Or8212/194a。第一份是关于永寿寺的文稿,有一名僧人叫张何正,他拥有田地,因自己不能耕种,故雇佣了一名叫史皮史的男子来做工。第二份是雇佣某人耕地的一份契约,地主提供土地,被雇者出耕牛和农具,他们一同劳作,最后平均分配收获。这与其他雇佣契约在雇佣的性质上稍微特殊一些。
另外两份分别是军事差役契约和私人服务契约,即雇佣他人代替执行军事差役的契约、雇佣他人为奴仆的契约。我们来看看第一份:
1.蛇年秋
2.质逻(ji-la)的李萨宗(li bsar-gzhong)和卓那墨多(zho-nal morldogs)[轮值军事差役?]
3.雇价是墨多一旦返回,将付给六汉硕重的一桶(dong)美酒。
4.如萨宗试图[不支付],帕萨索达(par-sha sodar)将双倍赔偿;
5.立[契]见人,拉折奴(lha-bzhe-vdo),贡郎美东(kong-nam myes-mthong),[…]春(cung)等,及帕萨索达[指引]附后。
6.(上下颠倒:)[指引]帕萨索达。
(两枚私印;一枚卍字符和姓名:)阴拉奴。[17]
首先,文首是按十二生肖纪年的契约时间,接着是雇佣方、受雇方,即雇主李萨宗,受雇者卓那墨多。雇价是一桶美酒。而毁约的处罚是如果李萨宗不支付,那么帕萨索达将双倍赔偿。武内绍人认为,这个帕萨索达很有可能与保人性质一样,为支付提供担保,并且作为债务方将附上印章或签名。这就比较有意思,因为它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雇佣方若违反契约将由担保人支付赔偿。
吐蕃文借贷契约25份,所借物品主要有粮食、牲畜、日常用具。借贷粮食的契约采用分类账簿形式,既有贷出活动,又有偿还活动,也就是说借贷契约包含粮食偿还后的收据。而牲畜的借用实际上也有租用的含义,可看作租赁借贷契约。日常用具的借用包括纸张、刀具、杯子等。
首先,借贷粮食契约,它在所有吐蕃契约文书中数量最多,借贷物涉及大豆、大麦、小麦、粟、大米。有些文本中,借贷物通常被“stsang”(粮食)代替,大多指大麦或小麦。很多借贷契约文书发现于敦煌,除了一份是在米兰遗址被发现。借粮食的大多是百姓,绝大多数是汉人,还有其他少数民族,如苏毗、回鹘、通颊、于阗、突厥和粟特人。出贷方多为寺院。且看一份借贷粮食的契约:
1.卯年正月十九日,曷骨萨部落百姓武光儿
2.为少年粮种子,于灵图寺便佛账麦壹
3.拾伍硕。其车壹乘为典。限至秋八月
4.十五日已前纳足。如违限不纳,其车
5.请不着领(令)刘(律),住寺收将。其麦壹斗
6.倍为贰斛。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男
7.五娘等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
8.书指为记。
9.便麦人武光儿
10.保人男五娘年十三
11.保人男张三年八岁
12.见人李骚骚[18]
文中时间为卯年,是与粮食种子有关,期限为中秋节。交易物为麦,为确保契约的有效性,特立此约,且有保人、见人等。有趣的是,粮食从灵图寺借出,这与另一些契约中永寿寺出借粮食同属一类性质。可见当时寺院借贷粮食是普遍现象,从侧面反映了宗教的权力和盛况。类似借贷粮食的契约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关于借用小物件诸如纸张、棉花、绢、刀具、杯子等,也有好几份。P.T.1166是一份薛珍兴向刘六通借用一把小刀的契约。P.T.1078是一份常海奴从论嘉孜手上借用长筒纸两边卷的借纸契。P.T.2127是一份慧英向和尚张海顺借用棉花的借棉契。
我们来看一份借用牲畜的契约,即一份借用一匹母马的契约。卷号是P.T.1297:
1.虎年冬
2.从色通人部落(se-tong pavi s[d]e)的郭央勒(skyo yang-legs)处,张灵贤和尚(cang ban-de lenghyen)买母马一匹;后来,央勒要借用这匹母马。
3.双方商定,[此马]应不晚于兔年秋八月内归还灵贤和尚。
4.若马匹在[此时间内]死亡,一匹同样大小的孕[马]须立即归还灵贤;若马匹没死,且在夏天[产下]幼驹,[母马和幼驹]均归[灵贤];若母马未孕,央勒将负责(给灵贤一匹马驹),双方如此确认。
5.央勒届时未能归还母马,或提起诉讼,保人郭玛勒(skyo sma[-]legs)和拉唐唐(lha stang-stang)将负责[补偿]契约涉及的内容;
6.相关私章(如借方和保人)及[见人私章]论玉[……](blon g.yu[-])随附。
7.(四枚私人印章)[19]
契约中的张灵贤其实是永寿寺的和尚。他从郭央勒那里购买了母马一匹,后来郭央勒需要这匹马,便发生了回借。于是双方订立了借贷契约,并规定了归还时间。有趣的是,在文中对母马的特殊情况做了详细的说明,似乎这匹母马有孕,因此制定了相对应的规定,即:若母马死亡,须偿还等价的一匹母马;若母马产驹,则届时将母马连同马驹一并归还;若母马未孕,届时仍需归还一匹马驹。
租赁契约不多,根据契约内容,有2份能与租赁契约有关,即《猪年通颊成员卡甲桑笃笃租田契》[20]《狗年王普多租地契》[21]。第一份出土于新疆罗布泊南岸的米兰遗址,第二份出土于敦煌。下面先看看第一份租佃契:
1.猪年春正月
2.通颊色通人(thong-kyab se-tong-pa)部落的克甲藏兑兑(vkal-rgyav-bzang tevu-tevu),其粮田位于波普玉巴普仁(pog-pevu yuba-phu-reng);
3.兑兑因无耕牛农具,将与比丘张灵贤(dgeslong cang-leng-hyen)[和其兄]伙种。
4.灵贤出耕牛农具,贤兑兑出耕田。
5.种子与人工也将均摊。
6.兑兑负责定期守卫,[防止偷盗]。
7.不管秋季[收成]大麦数量多少,各[方]将[均分];
8.若有牲畜生病、农具毁损[……]诉讼,兑兑负责赔偿;立契见证。
9.若收入不立行分配,或略施诡计,则加倍偿还,户外牲口,户内所有财产、什物均将被没收,不得争议半点。
10.无论遭受何种损失,如无[相当]物品,债务方须立即赔付与债务(即损失)等值的数额,不用遵从官方价格。
11.立契后,债务方需遵守并履行,保证不隐瞒或引发争议。
12.如果分成未按时进行,则据惯例执行,[其]家庭所有物品、农具、衣物等,均归[债主],不得争讼;此人(即债务人?)须履行如下契约。
13.如[卖方]无权出卖[该物品]或另一物主出现,则卖方被剥夺该[物品],一件相同物品和外观以及年份。
14.[买主]被剥夺该物品,或者……[22]
契约的时间为猪年春季,交易人属于通颊部落。关于“通颊”,王尧先生认为是“吐蕃军事行政区划中的一级机构”[23],杨铭先生认为是“吐蕃设于边境的斥候部落”“在吐蕃攻占河、陇以前,通颊首先见于河源一带;之后又出现于凉州、甘州、沙州、鄯善一带”[24]。债务人是克甲藏兑兑,张灵贤在很多文书中多次出现,可见他是一个常贷者。文中对双方合作、分工记述明确,以及在合作的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应对,收成后若没有分配又该如何处理,规定很详细。可见契约的程式是相当完善的。我们不仅看到了当时人们在交往中使用的契约形式,而且也看到了契约在当时起到了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再看第二份契约:
1.狗年春,氾尚参(bam shang-tsheng)在河固(he-gu)有三块山脊地,[总面积]为一突(dor)。
2.将与王佛奴(wang bur-vdo)合作开垦,劳动分工。
3.佛奴提供耕牛和农具。
4.收获的粟或所有粮食,将平均分配;
5.立[契]见人印章索格勒(sag dge-legs)、宋耶奴(song hyve-vdo)等,及地主尚参私印附后。
6.佛奴从事农耕时,若有人[声称]是[土地]的实际主人,尚参将[对此]负责。
7.(三枚私印)[25]
“突”是一种有名的吐蕃田地计量单位,同样见于其他契约。在吐蕃统治敦煌时,一突大致相当于十亩。[26]本契也是一份双方进行合作开垦、劳动分工为内容的契约。雇主是氾尚参,氾姓在当时应该属于汉姓,敦煌大族里就有氾姓。雇工叫王佛奴,从其名可见他信仰佛教。索格勒是证人,但他有一个汉姓索,也有一个吐蕃名,这个名字在其他契约中亦有出现。
通过以上四种类型的契约文书看,吐蕃习惯法呈现出了丰富多彩的特点。不论是契约格式,还是契约内容,都让人对古代契约所体现的契约精神所折服。下面重点从契约格式、特点以及与汉文契约的比较作一简单的概述。
首先,吐蕃文契约的格式。契首通常写时间,一般是十二生肖纪年法,即以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猪、狗十二种动物名称来取代年代。契约日期之后是契约主体,买卖契约有买方、卖方,借贷契约有贷方、借方,雇佣契约有雇方、被雇方,租赁契约有租出方、租方;交易物既有粮食、土地、房屋,又有牲畜、奴婢、小件物品等。有的契约对物品有详细的描述,对交易价格有清楚的表达,尤其是买卖契约,对物品的价格标注格外醒目。雇佣契约对劳作性质、雇佣原因有说明。买卖契约在交代清楚交易物品及价格后,交易完成。借贷契约说明交易物品后,说明归还条件。雇佣契约指明雇佣费用和支付条件,包括报酬或雇佣费用、支付方式和程序。租赁契约也是说明租赁的条件和归还的期限。之后,为防止契约主体中的一方反悔,便有违约处罚。如买卖契约为了保证免受干扰及第三方扣押,违约方须支付另一方的赔偿或者官方赔偿。借贷契约中规定支付双倍价格,押金没收(除非赎买),为保证赔偿支付,接待人家庭物品没收,并组织听证会,担保方须赔偿。违约处罚的程度,大多是违约方支付另一方赔偿。最后是签章、画押,既有证人的登记并附其私印,又有卖方、借贷方雇佣方、租赁方和担保人的私印、指引、签名。
其次,吐蕃契约文书末尾都附有印章和签名。私章方面,刻有印章主人的姓名和一副图案,最常见的图案是动物、莲花和雍仲符号(卍),这在其他法律文书和信件中亦有发现①如:P.T.1078、P.T.1084、P.T.1096.。这种私章不仅吐蕃官吏使用,而且当地居民也在使用。印章同汉地一样,配以朱砂。契约的末尾,与主体文本相反,姓名和指印上下颠倒签署。而在汉文契约中,姓名有专门的书记员书写,旁边有债务方或者担保人进行指印。需要指出的是,画押是签名和手指加盖的结合。那么,“私章”和指印如何使用呢?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同一文本中使用画押,证人尤其是吐蕃官吏经常使用私章,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和担保人使用指印。值得注意的是,有雍仲符号印章,它与于阗文本中的印章图案很像,可以推断契约是吐蕃统治于阗时期签的,于阗卍字印章是由于阗人制作的。
与汉文契约相比,吐蕃契约文书既有与众不同的地方,又借鉴吸收了汉文契约的一些特点。如汉字的签名和押字来自于中原,指印是对中原画字的改造,画押则是进一步的修正。契约在违约处罚上,汉文契约为免除官方惩罚,而吐蕃契约有官方赔偿。需要说明一点,吐蕃契约文书在借鉴、吸收汉文契约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很多学者往往强调汉文化对吐蕃的重大影响,却很少关注吐蕃文化对汉文化的影响。其实文化是双向的,吐蕃对当时周边地区的影响也同样存在,直至今天,很多甘肃、青海、四川、云南一带的汉族人,其生活方式、宗教信仰、语言特点等与藏族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更别提当时的吐蕃政权了。在吐蕃契约文书中,每项内容的具体表达和结构,如日期明显不同于汉文契约,它使用传统的藏语表达方式,在使用印章上,在吸收中原印章基础上进行了自我改造,从而有高度吐蕃化的特点。语义转借很少出现,因此吐蕃契约文书的格式应该在8世纪末就已形成固定格式,这也是为什么在9世纪的敦煌地区能见到吐蕃契约格式与中原汉文格式同时并存的原因。[27]
综上所述,透过这些契约可以看到当时吐蕃社会的状况,尤其是买卖、雇佣、借贷、租赁等习惯法的存在,反映了吐蕃及其控制地区的经济活动和民间交往现象,为进一步探究吐蕃时期的政治、经济、法律及民族关系等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从吐蕃契约文书特点来看,既有对中原汉文契约的吸收,又表现出了自身的特点,能够说明丝绸之路上不同文化间的碰撞与交流,活生生地再现了古丝路沿线地区民族交往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