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力
(天津师范大学音乐与影视学院)
进入明朝之后,君主专制涉及到的覆盖范围正在致力于全面扩大,因此表现为专制巅峰的倾向。与此同时,明朝本身也处在末期的封建社会。在明朝的各项机制中,监察制度应当构成其中的典型。然而实质上,明朝社会具备特有的外在风貌以及内部制度特性,而监察制度覆盖于全方位的明朝社会领域,在这之中涉及到文化领域、政治领域以及经济领域。针对明朝历史具体在研习时,通常都不能欠缺针对厂卫系统开展全方位的探究。在当前阶段中,明朝监察制仍能够带给有关部门特定的启示。
从组织架构的视角来看,明朝监察体系涉及到相对较多的监察层次,其中关键为地方监察体系、中央监察体系以及厂卫系统。在这其中,厂卫系统构成了典型性最强的明朝监察体系,宦官机构包含东厂与西厂等。同时,锦衣卫最根本的职责就在于掌管刑狱、逮捕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因此可见,厂卫系统在根本上已经拥有了真实的监察职能,只是欠缺与之相应的监察名号。具体来讲,明朝监察体系应当具备如下的典型特性:
首先,是独立性较强的监察权。与前朝相比,明朝监察体系整体上呈现了更高层次的独立性,而与之相应的监察职能也受到了全方位的强化。探究其中根源,就在于统治者创建了独立性的全新监察模式。例如,明朝统治者设置了都察院,此种部门可以管辖监察御史。然而从根本上来讲,皇权却并未受到来源于上述监察体系的约束,而是拥有自由职权。此外,六科给事中也属于监察体系不可或缺的监察分支,而此种分支也体现为显著的独立性。皇帝拥有委任御史的直接权力,行政机构与御史之间具备彼此平行的相互关系。因此可见,监察官员实质上并非真正受到了多部门对其的全面监管,因此体现为权威性以及优先性的显著特征。
其次,是迅速扩大的监察职权。从监察权的整体视角来看,统治者不再拥有相对较强的监察职权,针对上述权限给予了适度的弱化。但是与此同时,朝廷百官却因此而拥有了更高层次的监察权能。除了上述的改进之外,明朝统治者也在着手创建健全性更强的监察网络,各层次官员都不能脱离上述的监察体系。例如:明朝统治者针对监察体系予以全方位的扩充,弹劾官员的权力也被交给了都御。从监察范围视角来看,明朝在根本上拓宽了整体性的监察范围,其中涉及到文化层次以及思想层次的全面监察。受到上述监察模式带来的影响,六科给事中以及都察院二者之间呈现了紧密配合的状态。
第三,是严格筛选监察官员。到了明朝阶段,任用官员以及选拔官员的整个流程都呈现了更高层次的健全性。具体在筛选各个层次的官员时,应当致力于如下的考核指标:作为监察官员,本身应当具备刚直不阿的基本品性,同时也要保持洁身自好;在日常的监察行为中,监察官员也应当保持文雅的言语以及端庄的外表。除此以外,统治者还拟定了筛选官员的名单,设定了相应的试用期。某些官员如果没能通过上述的试用期,那么对此不能够给予录用。
进入新时期后,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建设都在致力于全面推进,其中关键落实于倡导廉政并且致力于健全现有的反腐机制。为了实现上述根本目标,针对各层次的权力就要着手加以全方位的监管与约束,确保其能够实现约束权力的宗旨与目标。因此可见,明朝监察制截至目前仍然体现为显著的借鉴价值,借鉴上述制度有助于强化当前现有的反腐力度,针对不正之风也能予以相应的纠正。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对于明朝设计的监察机制需要予以适度借鉴,具体体现为如下要素:
在明朝时期,统治者创建了垂直式的监察领导模式,针对当前阶段的监察体系着手进行健全。受到上述模式的影响,中央机构应当能够直接倾听来源于监察官员的实时性反馈。与此同时,即便是行政长官本身也并不具备选任地方性监察官以及中央监察官所需的权限。因此为了改进现状,当前有关部门应当能够着手创建垂直性的领导机制,确保同级人大以及监察机关能够同时负责下级的监察机构。在实现上述改进的前提下,监察机构才会拥有实效性更强的监察权。因此在改进当前监察模式的同时,针对现阶段的领导体系需要着手加以全方位的改进,确保监察权具备更高层次的独立性。
在选任人才的当前实践中,明朝统治者将其中关键点落实于官员的全面考核、官员任用以及官员选任。因此可以得知,统治者在着手选拔官员时虽然运用了繁杂的流程,但却有助于选任更高层次的优质人才。作为监察人员来讲,应当体现为公正选拔以及刚直不阿的优良品质,确保其符合更高层次的监察实效性。
从现状来看,有关部门设置了严格流程用来选拔人大代表,而与之相应的考评流程以及人才任用流程也体现为更高层次的严格性。然而不应当忽视,现阶段监察队伍整体上仍然欠缺必需的完善性,某些监察人员表现为以权谋利的不良趋向。针对上述现状为了加以改进,那么还需健全现有的选拔流程,确保选拔出来的代表都能致力于服务民众。
明朝法律机制之所以呈现较高层次的完善性,其中根源在于统治者对其给予了更多关注。例如,朱元璋对于大明律的编纂进行了亲自主持,进而从全方位的视角入手健全了监察体系。观察现状可以得知,现阶段法律体系并没有真正达到健全,在这之中仍暴露了多样化的弊病以及缺陷。因此可见,作为立法机构有必要致力于健全法规体系,借助法律的途径与手段来划分多层次的监察职责。此外在必要时,有关部门还需致力于引进更高层次的立法技术,运用健全的立法体系来约束各个层次的部门职责。
经过综合分析可知,明朝监察制体现为较强的独特性,针对前朝传承下来的传统监察体系也进行了适度继承。在明朝拥有的整个监察体系中,关键应当落实于地方监察以及中央监察,其中典型性的监察机构应当包含巡按御史、都察院以及其他部门。因此,从整体性的视角来看,明朝监察制相比而言体现为更高层次的健全性,当今有关部门在着手健全监察体系时也应当将其视作必要的参考。未来在监察制度的演进中,有关部门及其人员还需致力于全面借鉴明朝制度,密切结合当前现有的真实状况来优化监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