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及其推进路径

2018-02-09 05:22:35纵博
关键词:部门法法理学法学

纵博



法律方法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及其推进路径

纵博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法律方法教育在本科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使学生领悟法学的本质,使学生具备法律职业能力,并能使继续深造的学生在本科期间就把握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向。但由于目前在课程设置方面未将法律方法作为核心课程,缺乏合适的教材以及教学方式的不科学,导致法律方法教育的效果较差。为提高法律方法教育的实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课程设置方面将法律方法纳入法学本科核心课程,提高法律方法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由法理学者和部门法学者合作进行教材的编写,教材在理论深度和案例选取方面要适合本科生使用;还应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实行法理学教师与部门法教师合作授课的尝试,并将法律方法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等实践实训课程进行结合。

法律方法;法律运用;法学本科教育

自文革后恢复法学教育至今的近四十年,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迅速,规模也日益庞大,但正如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在201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的:“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其中,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较弱,是法学教育质量不高的集中反映,也严重影响了合格法律人才的输出,而在法学教育的基础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中,这种情况尤为突出。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中加强法律方法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凸显出来。本文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方法教育的重要性、现存问题及推进路径进行探讨,以求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提供些许参考。

法律方法教育的重要性

本文所探讨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运用的具体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漏洞填补、法律论证及价值权衡等与法律的运用紧密相连的方法,法律方法属于广义的法理学的一部分。之所以不用“法学方法”的概念,是为了避免与法学研究方法的混淆①。法律方法中的“方法”一词表明,这是法学中为达成目标而进行的道路探索和选择的一种学问,是法学领域的思维方式和运用工具,对于法学教育及 法律职业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言,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对于法学来说,只有通过适当的方法,才能将法律贯彻并达成在团体中的引导任务[1]。

(一)法律方法教育使学生真正领悟法学的本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在于规范,只有将法律规范运用于丰富的实践,才能成为“活法”,并在实践中实现规范自身的完善。所以,在法学教育中,只有将法学的知识教育和实践教育紧密结合,才能让学生了解法学的本质所在。然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是以法律规范教育为主,是围绕着法律规范的注释和介绍,而不太关注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在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上,公共课和专业课(专业课主要是法律规范知识的注释)占了近90%以上,而实践类课程一般不足5%,所以总体上是一种通识性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都是偏重于法律规范知识的灌输的,而轻视甚至忽视实践能力的教育和培养[2]。在教学方法上,一般采取的是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固然可以让学生掌握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但却无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成为一个被动的知识接受者,人为的割裂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联系[3],更重要的是,这种教育方式让学生无法感受到法律的生命力,只能从表面上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并会认为法律无非是规范组成的体系,与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距离甚远,甚至会因此丧失对法学的兴趣。

与传统法学课程教育不同的是,法律方法教育是面向实践的方法和技巧的传授,始终面向法律规范适用中的难题而展开,所以能够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法律规范的生命所在,领悟到法学的真谛。如在刑法课程的教学中,单纯的刑法概念传授,只能使学生掌握概念的文义界定,这是一种静态的知识,但如果将刑法与法律方法相结合,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作为”、“不作为”、“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等概念在实践中的解释和适用进行分析说明,就能让学生更深刻的理解这些概念并学会处理实践难题,如抢劫导致被害人重伤后,行为人是否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租车司机对于受伤的乘客是否有救助的作为义务?等等。学会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价值权衡等方法处理这些难题,就使刑法知识成为一种动态的知识,而这才是法学知识的应然状态,缺乏法律方法教育的法学教育,是无法实现让学生掌握这种动态知识的。因此,法律方法教育能够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局限,让学生领悟和掌握法学的本质。

(二)法律方法教育使学生具备法律职业能力

对于法科学生来说,要成为合格的法律人,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能力,也就是“具备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就要求在法学教育中“培养一种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4],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应当训练学生“像法官那样思考”、“像律师那样思考”,进行学生的法律思维养成训练。然而,传统的法学教育却难以做到这一点,因为在注重于法律规范知识传授而轻法律实践的教育模式下,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诸多误区,将法律条文的讲授当作教学的中心,把对规则的注释和案例的证成当成了学生实用技能的训练,对学生的考核也仅以对法律规范知识的掌握为标准,甚至我国的司法考试也没有跳出传统法学教育的封闭性,对考生的考察也是以对静态法律规范的掌握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能够顺利毕业甚至是以优异成绩毕业的法学本科生,在大学期间顶多只是初步掌握了各部门法的静态规范,但缺乏法律规范的适用能力,不懂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和技术,更不懂如何运用漏洞填补、法律论证、价值权衡等方法去解决规范未能涵盖的情形,因此,法学本科生毕业后基本上不符合法律职业的能力要求,必须有一个再学习和训练的过程。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学本科生在实习期间常常被司法实务部门批评“什么都不懂”的原因之一,学生在毕业参加工作后,常要经过两三年左右,才能慢慢了解并运用一些法律实务所必须的法律方法。

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具备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功能,而将教育的功能局限于静态知识的传授,忽视了法律实践所需方法和技能的训练,这也是为何上述《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的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不强”的根本原因。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是顺应新形势下法学毕业生就业需求的必然之举。为此,许多法学院系都已经开始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审判、多媒体实验实训等方式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②。但在加强这些实践教育方式的同时,必须注重将法律方法教育融入,在案例教学和实践训练中,将法律解释、漏洞填补、价值权衡等法律方法用于法律问题的解决,使学生在实践训练中学会运用各种具体的法律方法,由此具备成为法律职业人所必需的法律方法和技术,能够在学校学习阶段就初步具备法律职业能力,缩短参加工作后的调适期。

(三)法律方法教育使学生把握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向

法学本科生毕业后,有少数要继续深造,在硕士、博士阶段,要继续进行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总体趋势是从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转向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也即研究者的立场从立法中心转向司法中心,研究的内容从关注如何完善立法转向关注法官的活动、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过程和方法[5]。近来也有学者更明确的提出,在我国当今的法学发展中,法教义学(与法律解释学、法解释学可以通用的概念)应当是法学的核心,因为法教义学具有体系化功能(将各种规范进行体系化的整理并呈现)、稳定功能(强化判决的可预见性和安定性)、减负功能(对广泛接受的法学通说可以无需再探讨)、法律修正和续造功能(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推动法律进步和发展),所以法教义学也应当是法学教育的目标[6]。其实这是非常明显的道理,在法制不完善的年代,法学研究自然是以立法为中心的,但当法制较为完备的时候,法律的解释、适用就成为最迫切的问题,所以法学研究自然也应转向以司法为中心。固然以立法为目的的研究也不会完全消失,毕竟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些空白需要填补,但立法已经不再是法学研究的重心。

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以法律规范知识的传授为中心,所以基本上是围绕着立法进行的,学生缺乏对法律适用相关知识和技术的了解,在进入研究生阶段后,其研究思维也依然是以立法为中心,所以在论文写作中,大多是针对某种法律规范的不足及完善而撰写论文,其结构也是通常的三段论——提出法律规范的不足、对比国外的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但这种论文很难称之为学术论文,只是一种近乎毫无价值的对策建议而已。究其原因,就在于学生对司法实务缺乏认知,无法从法律适用中寻找到真正有价值的研究方向,错误的认为法学研究的目标就是法条的完善。实际上,法律适用才是真正的法学研究的宝库,国外的法教义学、法律方法针对的都不是立法的完善,而是运用法律适用中的技术和方法去解决司法中的难题。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来说,同样也是如此,立法遵循稳定性原则,不会朝令夕改,所以多数针对立法的对策建议研究都是在“隔空发声”,并无任意学术效益,而一旦法律修改,这些研究又立刻变成一堆废纸。但针对司法的研究却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因为方法、技术的研究可以一以贯之的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即便法律修改,也能用这些方法和技术解决所面临的不同难题,相当于“授之于渔”。举例言之,《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要排除,这里何为“等非法方法”并不明确,学者当然可以研究怎么从立法上明确“等非法方法”,如将“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方法进行明确规定,但当立法或司法解释真的将这些方法明确列举规定后,问题就彻底解决了吗?怎么才能界定为故意“饿”嫌疑人?多长时间的审讯才构成“疲劳审讯”?再者,“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属于这里的“等非法方法”?“指名问供、指事问供”算不算“等非法方法”?可见,即便立法进行了完善,仍会不断的有类似的实践难题出现,只有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才能在法律规范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效的解决这些难题。

因此,如果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就进行广泛的法律方法教育,将法律方法融入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体系中,就会让学生在本科阶段就对法学研究的实践转向有所把握,并能够在研究生阶段更好的进行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避免研究走弯路或产出质量低下的研究成果,有利于法学研究人才的发掘和培养。

二、当前法律方法教育存在的问题

虽然自2000年以后,就不断有学者提出要加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方法教育③,但至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方法教育仍未被充分重视,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方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与其在法学教育中应有的地位极不匹配。

(一)课程设置方面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为16门,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并未将法律方法作为核心课程,也未将相关的实践课程作为核心课程,所以一般法学院系只能将法律方法作为选修课开设,而且一般是作为法理学大类的选修课,与其它部门法课程几乎毫无关系,这种课程设置与法律方法应有的课程地位是不相符的[7]179。作为法学的基本方法类课程,法律方法应当与法理学(或法学基础)在法学本科一年级时同时开设④,让学生在学习法学的基本概念的同时,也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培养正确的法律思维,防止学生认为法律就是规范的堆砌。同时,还应在其它部门法课程的教学中纳入法律方法的内容,将法律方法作为部门法学习的重要部分。然而,目前大多数法学院系还未能真正重视法律方法课程,并未将其与其它核心课程一样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充分体现其重要性,笔者所在的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也是如此,根本就未在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开设这门课,而只是在选修课中开设了法律逻辑学、模拟审判课程,但法律方法所包含的内容是无法用这两门课程替代的。

(二)教材编写方面

如前所述,法律方法应当作为独立于法理学的课程在法学本科一年级开设,在教材方面,也应有单独的且适合本科一年级学生的教材。目前虽然已经出版了几种法律方法教材,如葛洪义教授所著的《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陈金钊教授主编的《法律方法教程》(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郑永流教授著的《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等,但这些教材均理论性太强而基础性较弱,不适合本科一年级新生,而更适合研究生阶段研习使用。而且这些教材均是法理学者编写,囿于法理学的视野,教材内容不能与其它部门法有机结合,其内容体系均是纯理论的法律方法体系,是法律方法的知识堆垒,而缺乏法律方法在部门法中运用的演示,所以难以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方法的意旨所在。如陈金钊教授的《法律方法教程》中,共分导论、法律发现的规则及其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法律推理方法、法律论证方法、利益(价值)衡量方法六章,内容非常抽象晦涩,本科一年级新生根本无法读懂其中的大部分内容。只有郑永流教授的教材稍微好一些,举了一些部门法的例子,但总体上该书的内容体系对于本科一年级学生来说仍难以接受。因此,合适教材的缺乏也导致法律方法课程难以顺利开设和讲授。

(三)教学方式方面

法律方法既是一种理论性的法学知识体系,也是一种法学的实践技能,因此其教学应当将知识的传授与技能的训练紧密结合。但从目前法律方法课程的教学方式来看,远未做到这一点。在开设法律方法课程的法学院系中,这一课程多是安排在法理学教研室,由法理学方向的教师进行讲授,其他方向的教师基本上不接触这门课程。由于我国法学各专业之间的专业槽在不断加深,法理学专业教师本身仅专注于法学基本理论领域,而对于其它部门法的理论和运用基本上属于外行,而且法律方法课程也通常采取传统的课堂讲授法,用一种从文本到文本的方式传授法律方法的基本知识,即便授课教师可能在讲授中穿插一些案例,但学生依然难以真正领会法律方法的意义所在,更难以在课程结束后掌握法律方法的运用。本来法律方法的教学应当与实践实训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专业实习紧密结合,但从目前的教学方式来看,几乎没有哪个法学院系能够做到真正的结合教学,所以学生普遍反映法律方法课程的内容枯燥、抽象、难懂,严重影响法律方法课程的教学效果[7]176-177。

三、法律方法教育的推进路径

综上,虽然法律方法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本应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教育主管部门课程设置缺失、法学院系对课程的认识不足、教材及教学方式不适当等原因,法律方法教育未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也未能发挥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应有的作用。因此,为推进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法律方法教育,应在课程设置、教材撰写、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一定的改革和探索,提高法律方法课程在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撰写适当的教材,改革法律方法的教学方式,提升教学效果。

(一)增设相应课程

从域外的经验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中均较为重视法律方法课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开设独立的法律方法课程,该课程作为一门工具课,本身并非目的,而是为了提高学习别的课程的能力的一种工具,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特征,内容一般包括法律的确定、推导适用和证据的确认等,着眼于个别案件的处理,并且法律方法通常与其它相关课程一起开设,包括法律写作、法律研究等课程。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以“法学方法”、“法学方法论”作为课程名称,主要关注如何形成裁判的方法论,内容一般包括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等,相对而言,该课程较之英美的法律方法具有更强的理论性,另外,大陆法系还开设一些关于具体法律方法运用的课程,如法律逻辑与论证理论、法律逻辑与方法、法律修辞学等。总体上看,两大法系都是单独开设法律方法课程,而且还有一些与之相关的课程,这些课程组成一个法律方法课程体系,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将法律方法的知识和原理贯穿于其它部门法的学习[8]。

而反观我国目前法律方法课程这种可有可无的现状,显然既不能体现其重要性地位,也不能发挥其实用性效果。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课程设置方面增设法律方法及相关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法律社会学),并将法律方法作为核心课程之一。另外,为将法律方法知识贯穿于其它部门法课程,应当对其它部门法课程进行一定的改革,在课程内容、教材方面纳入法律方法知识,使部门法课程除了传授基本知识之外,也传授法律运用方法,才能改变目前法学本科教育重知识传授轻法律运用的低水平局面。在此方面,实际上有的部门法学者已经有所尝试,如在刑法领域,张明楷教授的代表性教材《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6年第5版)一以贯之的将刑法的实质解释(一种法律解释的立场)方法贯穿全书,可谓是部门法教材的典范,但遗憾的是,该书对于本科生来说显得太过深奥,所以不太适合作为本科教材使用。但这种教材改革思路为我们提供了方向和样板,日后可在各部门法课程的改革中,将法律方法深入浅出的融入教材和课程内容,使本科生更容易接受,从而加强法律方法在部门法教学中的分量。

(二)编写合适教材

缺乏合适的教材,也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方法教育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因为我国目前已有的为数不多的法律方法教材都存在理论性太强不适合作为本科教材的弊端。从域外的现状来看,英美法系的法律方法教材都以帮助学生理解用于实际职业目的的法律方法为目标,其内容一般是通过介绍英美法律制度而将国家法律的形式与渊源、制定法解释、法律推理方法、判例阅读方法等司法裁判的实用技术包含在内。而大陆法系的教材则一般是结合部门法介绍抽象的法律方法理论,因为很多法律方法教材的作者本身就是部门法学者,如在我国广为传播的德国《法学方法论》教材的作者卡尔·拉伦茨本来就是民法学者,教材中一般包括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适用等传统的具体法律方法。总体上看,虽然两大法系的教材各具特色,但都有促进学生个案法律应用能力等实践技能的培养的目的,将高深的法律方法知识以贴近实践的方式融入教材,使作为法律初学者的学生能够领悟和练习将法律方法运用到个案的能力[9]。

要编写适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教材,首先要在总结既有教材的缺陷的基础上,确定编写教材的思路。由于以往教材仅由法理学者编写,所以具有浓厚的哲学思辨意味,且基本上和部门法毫无关联,难免使学生对这种教材望而却步。因此,在教材的编写中,要实现教材既通俗易懂,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既要考虑到传授法律方法知识的必要性,又要将法律方法与部门法知识紧密结合。为此,可成立由法理学者与部门法学者组成的联合教材编写组,法理学者负责法律方法知识体系的编写,部门法学者根据该体系将相关部门法的运用方法穿插于教材的章节目之中,包括法条的解释、疑难案件的解决途径、形成判决的思维过程等等。教材的编写需避免过于晦涩,应当考虑到本科生的接受能力,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案例的选取也应难度适中,过于复杂、没有定论的案例不宜选取作为示例。教材初稿编写完成后,不应急于出版,而应进行一定的实验性使用,考察本科生是否能够较好的理解教材内容,根据试用结果而对教材内容进行调整。通过这些途径,能够编写出适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的和学生学习水平的法律方法教材,为法律方法课程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三)改革教学方式

如前所述,在目前国内开设法律方法课程的法学院系,一般是由法理学教师讲授该课程,且其它部门法方向的教师基本上不接触本课程,更罕见由部门法教师讲授该课程的情况。但问题在于,法律方法应当与部门法紧密结合,否则就只是枯燥乏味的法律方法知识的填鸭式讲授,难以博得学生的兴趣,更难以取得好的教学效果。从域外的教学方式看,法律方法课程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学等课程是密切结合的,让学生通过接触真正的法律疑难问题或真实案例而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方法寻求解决途径[10],这样才能使法律方法的教学落到实处,也让学生真正的学有所成,只有在教学过程中借助于其它部门法中的案例和裁判,才能让学生充分理解并学会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实务中的问题。

因此,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方法课程教学方式,有必要进行创新和改革。可以考虑由法理学方向的教师与部门法教师组成课程组,进行联合备课和合作授课,即由法理学方向的教师讲授法律方法的基本知识,由部门法教师讲授法律方法的具体运用,课程的讲授在每个章节都可以穿插进行,以达到将法律方法在部门法中的运用问题进行及时讲授的目的。另外,法律方法课程和学生的实践实训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结合起来,将这些课程同时作为法律方法和部门法的实践课程,同时开设并统一考核,通过让学生进行多媒体实验、开展模拟法庭、接触并解决真实案例等方式,在学习巩固部门法知识的同时,一并练习法律方法的具体运用。在考核时,既考核学生对部门法知识的掌握情况,也考核学生在解决实践问题时对法律方法的运用情况。通过这种课程教学方式的改革,既整合了教学资源,也达到了同时提高法律方法和部门法课程教学效果的目的。

[注释]

① 当然,国内对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法律方法论、法学方法论的概念仍有一些争议,但目前通常认为,法律方法就是指法律运用的方法,对此基本已经达成统一意见。参看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一文,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赵玉增“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一文,载于《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② 如笔者所在的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就在运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发的法学实验教学软件(LETS)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原有的刑事诉讼实验、民事诉讼实验、行政诉讼实验课程,开设模拟审判(一)、(二)、(三)课程体系,并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尝试,综合利用各种教学资源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学生能够通过实践实训更直观的了解各种诉讼的具体程序。

③ 相关的观点如魏洪江“法学教育应重视法律方法的培养”一文,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郭剑平“本科教育中推行法律方法论课程之研究”一文,载于《法学教育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蔡琳“法律方法教育之思考”一文,载于《法律方法》第1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出版;王博“高等法学教育创新要重视‘授人以渔’”一文,载于《中国高等教育》2016年第Z1期。

④ 法律方法在学术体系中本属于法理学的一部分,但由于我国的法理学教材普遍的以法的概念、渊源、原则、适用、权利义务等基础法学知识为主,限于篇幅,在知识含量上无法容纳法律方法的内容,所以只能将法律方法课程独立出来开设。

[1]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0.

[2] 黄小英.论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兼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186.

[3] 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以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130.

[4]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2.

[5] 喻中.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J].法商研究,2008(1):22.

[6] 孙海波.论法教义学作为法学的核心——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为主线[J].北大法律评论,2016(1):220-225.

[7] 郭剑平.本科教育中推行法律方法论课程之研究[M]//王瀚.法学教育研究(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8] 焦宝乾.国外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研究[J].中国大学教育,2013(7):52-54.

[9] 焦宝乾.西方法律方法论教材及其启示[J].清华法学,2012(5):119-122.

[10] 房文翠.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J].现代法学,2008(4):171.

The Importance of Legal Method Education in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and the Way to Promote It

ZONG BO

The education of legal metho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t enables students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law, enables students to have legal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enable students who continue to pursue advanced studies to grasp the trend of legal research during their undergraduate period.However, due to the fact that no legal method is used as core curriculum at present, and the lack of proper textbooks and unscientific teaching methods, legal method education witnesses poor effects.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legal method education,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hould bring legal methods into the core course of law undergraduate course in the aspect of curriculum, and improve the status of legal method curriculum in the curriculum system.The teaching materials should be compiled by the legal scholars and the department jurisprudence, and the teaching materials should be suitable for the undergraduates in the aspects of theoretical depth and the case selection.We should also carry out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ethods, and attempt cooperative teaching between jurisprudence teachers and departmental law teachers, and combine legal methods with clinical practice, such as legal education, moot court and other practical training courses.

legal method; legal application; law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G640

A

1008-472X(2018)04-0072-07

2018-06-15

安徽财经大学校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方法教育的推进路径研究”(acjyzd201834)。

纵博(1980-),男,安徽宿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本文推荐专家:

秦宗文,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

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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