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曦
1919年11月14日,湖南长沙发生新娘自杀于花轿的“赵五贞事件”,引发了关于妇女解放问题的大讨论。《大公报》以毛泽东《对赵女士自杀的批评》将矛头直指对封建礼教的控诉和批判。随后的7天内,毛泽东在《大公报》和《女界钟》又陆续发表了6篇文章(《赵女士的人格问题》《改革婚姻问题》《女子自立问题》等)。青年毛泽东对该事件的评论成为革命史研究中五四妇女史观的代表性文献,即强调妇女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压迫—解放”框架中的妇女解放是与社会制度的改变相一致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性别研究范式进入中国,有学者批评五四妇女史观抹杀了赵五贞的个人主体性,将一名“爱看湘子化斋观音试道等说书”的弱女子与革命意识形态捆绑在一起,被塑造成万恶社会的牺牲者或者是反抗封建礼教,“为女界争解放的急先锋”。[1]
如果说对五四妇女史观的质疑是基于社会性别范式理论,认为由于缺乏女性视角来考察所处的世界[2]4,固化了妇女被压迫形象而背离了历史的真实叙事,那么,毛泽东对此事件的评论是否放弃了历史事实而仅限于带有意识形态建构的革命叙事?对凸显个人主体性的社会性别范式和强调制度“压迫—解放”的五四妇女史观,究竟哪种才能解读赵五贞?本文依据毛泽东对此事件发表的文章为文本资料,探究两种研究视角之间的张力,重新解读毛泽东早期的妇女解放思想。
斯科特(Scott,Joan Wallach)的《社会性别和历史政治》一书奠定了西方社会性别理论的基本框架,即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两性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构成因素,社会性别也是凸显权力关系的基本方法。定义的核心是将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两个命题整合,与之相应的社会性别范式则聚焦于对四要素的考察:文化符号(Culturally Available Symbol)、规范性的概念(Normative Con-cept)、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和主体身份认同(Subjective Identity)。[3]41-50斯科特理论的四要素论述,帮助和催生了大批海外中国史学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新研究成果。
1992年,哈佛大学的“赋中国(研究)以性别计划”(Engendering China)[4]推进了社会性别范式在中国问题研究上的迅速发展。以美国明清妇女史专家高彦颐(Dorothy Ko)《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一书提出的质疑——“封建社会尽是祥林嫂吗?”,开启了对五四妇女史观的批评。高彦颐通过对明末清初江南地区出现的流动女性教师阶层“闺塾师”的考察发现,由于她们“不同于‘压迫女性’的身份叙事,通过超越闺阁的空间限制,从而经营出一种新的妇女文化和社会空间”。[2]4由此,高彦颐提出了“即使在儒家体系范围内,女性自我满足和拥有富有意义的生存状态的可能”。她认为,由于在历史性考察中缺乏女性自身视角,故而中国封建女性形象被统一打上了“受压迫”的悲惨形象。并以此质疑“五四”公式,认为“‘五四’对传统的批判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建构”。[2]4
在高彦颐反对“妇女是被压迫”的观点影响下,学者们也开始运用斯科特的社会性别研究范式对五四妇女史观影响下的“赵五贞事件”进行重新解读和思考。例如,国内学者黄鹏英在《被解构和重构的身后事——以“五四”时期赵五贞之死为视角》一文中指出,赵五贞自刎后,湖南长沙《大公报》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新文化知识分子的话语体系下,利用舆论将赵氏之死进行解构和重新建构,把赵氏打造成既是旧式社会制度的受害者,又是五四“纲常革命”的“急先锋”的双重身份,而无视赵五贞之父所言“爱看湘子化斋观音试道等说书”的传统女子历史事实。[1]对于社会性别研究范式带来的对五四妇女史观的质疑,继而由此带来对“赵五贞事件”的不同言说,国内也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宋少鹏在肯定社会性别范式对增强中国近代妇女史研究者的敏锐性和对历史中不同妇女个体经验意义挖掘的同时,指出凸显主体性的社会性别规范研究存在着时代的错位,“其核心是规范和经验的错位”。[5]她认为,五四妇女史观被视为被建构的意识形态是基于五四时期批判旧制度的历史语境,服务于妇女解放的“面向未来的规范论述”,它为妇女解放的正当性提供了规范性价值。[5]杨剑利通过对儒家性别体系支柱的性别规训的解读,质疑高彦颐仅从五四妇女史观无法回答儒家性别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就以此否认儒家女子“受压迫”的历史判断。她认为,儒家性别规训与儒家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单独谈论它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而不考虑其他更宏大的背景因素,并不是一种恰当的理解历史的方式”。[6]
不难看出,被高彦颐所质疑的五四妇女史观属于1949年后30年的革命史观架构。它是以阶级斗争学说为主,基于革命目的论的历史观。中国近代史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初形成了以革命为中心事件和最高价值的革命史观范式体系。[7]可以说,五四妇女史观下的“压迫—解放”革命范式是该革命史范式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宋少鹏、杨剑利等人对五四妇女史观的态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带有21世纪国内学界对传统革命史研究的反思。她们的态度明显带有新革命史的学术立场:审慎对待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兴起的西方社会性别范式,并积极挖掘五四妇女史观的积极意义。尽管社会性别范式与新革命史观对传统意义上的五四妇女史观都持有批判性态度,但是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一个是试图否定的改写,另一个是希望重构的反思。二者理论交锋所呈现的,正是21世纪以来学术界对西学东渐的反思与重新定义。
总的来说,社会性别范式和革命范式在对待五四妇女史观不同的学术态度分别集中在以下方面。社会性别范式在两个方面质疑五四妇女史观:其一,中国男性知识分子精英所推动的20世纪初女权主义和新文化运动的高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家国同构政体的分崩离析所带来的以“妇女问题”为由对中国社会的改造。这种改造带有男性知识分子精英对西方现代性膜拜后的中国构想。传统和现代的二元对立,迫使女性的性别叙事带上“制度压迫”的假设。其二,质疑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解放是否就意味着个人主体性释放的立论基础。而革命范式用两个脱离回应社会性别范式的质疑:其一,脱离了中国革命历史语境的社会性别范式如何讨论妇女解放?其二,脱离了儒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关系的社会性别研究范式,可否仅通过妇女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张扬来赦免儒家性别体系对妇女的压迫?
不难看出,社会性别范式和革命范式对五四妇女史观的不同解读路径使“赵五贞事件”的历史解读呈现出较大差异。那么,我们不妨从学术史的角度将两者的理论交锋纳入新革命史研究范畴。在五四语境下,通过青年毛泽东对“赵五贞事件”评论文章的文本分析,探讨如何在马克思主义史学脉络下,跳出传统革命史观的中国革命史史学书写。
赵五贞自杀事发后第三天,毛泽东在《大公报》上发表了第一篇评论文章《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1919年11月16日),开篇从“人已死”这一事实出发,指出“社会上发生一件事,不要把他看小了。一件事的背后,都有重叠相生的原因”。[8]413虽然个体事件的发生是散乱无章的,但个体事件一定是汇成历史发展的无数微粒中的一粒,在与其他微粒重叠相生的关系中构成可以解读的历史。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从赵女士“求生”何以竟成“求死”的个人生命故事中,看到了“这件事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意想的不能独立,恋爱不能自由”。[8]414个人的主体能动性不能实现的事件背后,是“制度的黑暗”。故而,对这件事的讨论,不是讨论赵女士求死的诸多细节,而是“应该傍着活事件来讨论”各种“学理”。[8]414
毛泽东的第一篇文章虽然将赵五贞的死因直指社会环境,但并没有因“制度害人”仅限于对制度的批判,而是从赵五贞“人格”独立与制度压迫的关系中讨论制度何以害人。在紧随其后的第二篇文章《赵女士的人格问题》(1919年11月18日)中,他以赵女士赴死这件事讨论个人的“人格”与“自由意志”的关系,并在随后的《女子自立问题》(1919年 11月 21日)、《“社会万恶”与赵女士》(1919年 11月 21日)和《非自杀》(1919年 11月23日)三篇文章中,将个人的主体性以性别叙事的方式展开。
毛泽东在《赵女士的人格问题》一文中特别提到:“人格这件东西,是由于对手方面的尊崇才有的。它的先决问题,是要意志自由。”[8]416这里“对手方面的尊崇”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来自“他的父母能够尊崇他容许他”[8]416,二是来自男子对妇女的平等对待。前者是毛泽东对封建家长制的反对,后者是他对女性所受封建礼教和男性双重压迫的感知。毛泽东《女子自立问题》一文将女性需要自立的原因,归于男性利用女性生育时的经济弱势地位而乘机压迫女性。这一分析虽然是从经济制度角度来考察女子被压迫的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对五四时期提倡建立妇女人格要超越传统贤妻良母的呼应。因此,《赵女士的人格问题》中的“人格”,含有女性在反对封建社会和男性双重压迫中所具有支配“意志自由”的女性主体的意蕴。文章认为,赵女士既无“人格”,又有“人格”。无人格,是因为个人主体性被封建礼教“间接强奸”;有人格,则是赵五贞在“二十一年的最后一瞬间”用自杀方式表达了“不自由,毋宁死”的主体能动性。这样,毛泽东对“赵五贞事件”的评论就转化为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的“压迫—解放”认识框架。
汤尼·白露在《中国女性主义思想史中的妇女问题》中运用社会性别范式分析了近代中国新兴女性主义中的“人格”,认为应将其理解为反映社会结构的“个人身份”(Personal Standing)。由于女性被社会定义为具有“缺少地位、缺少人的品质”的主体先天缺陷,所以“人格”就成为“女性无能的补偿”,继而成为近代男性知识精英勾画中国现代化蓝图中的重要一笔。[9]150-161汤尼·白露批评这种置于意识形态中的“人格”最终遮蔽了女性作为有性人的存在。毛泽东对赵五贞“人格”的讨论并没有止步于意识形态立论的“人格”,而是将“人格”的考察置于革命与社会性别的共同话语之中。相较而言,毛泽东在此文中的“人格”是与“意志自由”相连。它既是个人与“环境”(社会)整体关系中的能动性主体,又顾及了女性作为主体相对于男性而具有的性别差异。
皮埃尔·布迪厄曾用“实践亲属关系”和“场面亲属关系”在处理家庭问题时的不同态度,警告沉溺于结构主义的人类学家没有看到婚姻家庭中男女操纵着的“亲属之间的关系”,指出女性利用仪式获得有限权力。[10]305-315受其观点启发,高彦颐认为,男性并不是中国父权社会中操纵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唯一力量,女性也以自己的个人技巧和家庭中的年龄排位介入或分享部分家庭权力。[2]11-13赵五贞死在去夫家的路上,一说被人抬进夫家后身亡[11],她以自杀达到生命权利的行使,用死在夫家而不是死在娘家来控诉这场“强奸”的婚姻。毛泽东在文中用“柑子园尘秽街”在赵女士血洒之后“顿化成庄严的天衢”,赵女士的人格也因此“随之涌现出来,顿然光焰万丈”。[8]417继而,他在文末高呼“赵女士万岁”,将个体能动性赋予了反制度压迫的先锋象征意义,从而将“赵五贞事件”所体现的女性主体能动性的意义上升至新的阶段,即反制度压迫必须以承认女性主体能动性为前提。
毛泽东在《女子自立问题》一文中,从性别的生理差异和历史建构两方面对男女两性进行了对比,指出女性生理上天然母亲的性别角色在社会建构的过程中,经历了上古男女平等,甚至胜于男性的地位转向“以服从为交换条件”的被压制地位,而这样的转向“盖因我国数千年不正当的礼教习俗”。[8]421一方面他承认男女生理差异的天然性,另一方面强调女性之所以受到男性压迫,不是体力工作弱于男性,而是男性在女性生育不能工作时而从经济上压迫女性。青年毛泽东非常清晰地表明,旧中国女性身份的社会地位不是天然的,而是由社会建构而成。对于如何看待这种社会建构与女子个体之间的关系,毛泽东在文章《“社会万恶”与赵女士》中表明:“说我徒然归咎于环境,放松对赵女士的本身,这个不是。”[8]424毛泽东提到了赵五贞在该事件中的个体事实,如“吴家的姑恶”,赵女士因此欲改婚期争取时间多考察夫家,但吴家不许。可见,毛泽东注意到赵五贞曾试图以与夫家讨价还价来为自己争取权益,并非被动地接受礼教的规训。尽管毛泽东关注到赵五贞的个体差异,但他还是从赵五贞的“不逃亡”和茅姓女子的“逃亡”两种处理“强奸婚姻”的结果,推论出社会“不容有女子的地位”。因而,毛泽东得出结论:“赵五贞事件”的讨论“到底不能放松‘社会’”。[8]424-426
值得注意的是,与同时期《大公报》刊发的其他关于赵五贞的舆论不同的是,毛泽东始终将“赵五贞事件”的评论定格于个体的“死”,并没有妄自推及她决定赴死是否出于“自由神与专制魔王的宣战”意图,而决心做“改革婚制的牺牲人”。[12]换言之,毛泽东对赵五贞的历史叙事始终依循“傍着活事件来讨论”各种“学理”,而非将赵五贞塑造成一个争取婚姻自由的新女性形象。关于这一问题,毛泽东通过《非自杀》一文再次强调,赵五贞并非“壮烈的自杀”,因为她“无能力及准备”去“先造一个新社会”,也不是“奋斗被杀”,因为奋斗的目的是“有人格的得生”,并非选择在轿中用剃刀自刺。毛泽东在文末尖锐地指出,“赵五贞事件”是被社会、母家、夫家三面铁网迫害致死的社会悲剧,不可能演变为苏润波、新曼等人笔下的“不为环境所屈的铁汉”或“完成自己意志的自动牺牲者”,当然就不能称之为中国新女性争取主体性过程中“一件最快心、最可喜的事”。[8]429-434
从上述青年毛泽东对“赵五贞事件”的评论文章中的分析可以看出,肯定女性的主体能动性不仅是对事实的尊重,还表明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并非被动接受男性精英的解放蓝图。正是在晚清以来妇女运动能动性历史积淀的基础上,中国女性才能在国家民族救亡的背景下寻求越来越独立的解放道路。
但是,高扬个体主体性的社会性别范式是否就可以否定“五四”妇女史观呢?社会性别范式的主体性意识是否仅表现为当事者的自我经验和述说?在不同于西方历史语境的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中,女性是否可以具有自我言说的权力或者能力?毛泽东对“赵五贞事件”的评论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旧中国女性在争取主体性意识时需要被言说的渴望,但个体的主体性在不良社会中毫无发展伸张的机会。只有通过对社会制度的全面变革,个人才能真正独立。“五四”语境下,青年毛泽东捕捉到“赵五贞事件”中的性别与革命两大议题,并在评论中将二者交汇融合,也正是“把主体和制度同时纳入分析的视野,才能走出把妇女面临的问题归咎于妇女自身的悖论”。[5]
首先,社会性别范式必定是置于社会文化建构中的性别研究,并不存在纯粹逃离父权体制的个人经验,妇女解放与近代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两性共处方式的变化也必然以历史的视角来看待。高彦颐对明末清初江南地区出现的不同于压迫女性的“闺塾师”的考察,正是基于“儒家文化在本质上的动态和多样,才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建构地对社会变化有着回应的秩序”。[2]20她在书中所揭示的个体经验与父权意识形态相融合而获得的知识女性所享受的生活乐趣,固然仰仗于儒家社会性别体系的灵活性,但主要来自知识女性对儒家社会性别体系等级规训的服从。如果把这种服从简单地视为主体性追求,其结果是“赦免了对客观存在的父权制的批判”[5],遮蔽了中国封建社会对女性压迫的漫长历史。所以,更需要质疑的是,社会性别范式在对五四妇女史观的质疑中,是否已导致为了追求差异性的历史经验,而没有关注到将历史事件置于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进而将历史撕裂为个体和碎片。
必须提及的是,社会性别范式诞生于西方语境中,海外学者以该范式的话语体系来解读中国问题也是站在西方的价值立场上。王玲珍指出,如果忽略20世纪80年代美国新保守主义对资产阶级价值观的推崇,就难以在学术研究中避免冷战意识对社会主义研究和女性解放的政治框架束缚。[13]如果说革命范式被质疑源于话语体系中革命目的论的诟病,同样,海外中国研究学者对五四妇女史观的质疑也未能跳出西方理论中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抗关系。它预设了近代中国妇女在民族解放的潮流中被裹挟进入革命,革命剥夺了她们的主体性,进而对女性主体性的考察提出了“去革命”的要求。在20世纪90年代西方冷战思维框架下,对中国妇女问题的研究,混合着国内“告别革命”的意识形态诉求,将妇女问题看作是与阶级、国家无关的议题。这样的历史解读,无法看到“赵五贞事件”在五四时期对中国社会变革的历史性影响,也不能正确评价五四妇女史观在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理论位置。即便可以抛开理论的意识形态,将社会性别范式作为研究方法简单地套用在“赵五贞事件”上,忽略社会性别范式与中国语境本土化的结合,其结果充其量也不过是把“赵五贞事件”转化为对西方社会性别理论的一个例证。
其次,从历史学角度来看,社会性别范式与革命范式二者只是用不同的视角观察历史,挖掘差异性历史和揭示历史的规律性并不相悖,两者都是为了从不同角度的考证中解释历史。无可置疑的是,自晚清以来中国妇女运动和妇女研究是男性精英的推动和女性意识自觉的合力作用的结果,它既与中国近代国家民族救亡的话语相并行,又是社会经济变革过程中一种有意识的交涉,有着自清末以来延续的脉络。[14]175如果仅仅因毛泽东男性知识分子的精英身份,就将其观点冠之于完全以男权中心来改造妇女,这样的绝对否定,不仅无视于男性参与女性解放历史的客观进步,而且否定了男性性别意识的成长。
西方社会性别理论的提出,距毛泽东在《大公报》上发表关于“赵五贞事件”的评论文章相差70多年。毛泽东既无处得知社会性别范式,更不会使用该范式研究社会问题。在女性主义立场论中性别身份被划定为男性精英的毛泽东,似乎很难自觉站在女性主义立场上讨论“赵五贞事件”。诸多的不可能,却让我们在青年毛泽东文章中看到了社会性别视角的痕迹。这一方面说明社会性别视角与社会性别之间共生共存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印证了中国妇女解放自晚清以来与中国社会变革相伴相生,但又具有自我延续的脉络。近代中国的妇女史表明,妇女问题不是求助于男性的自省和道德宣传,而是双方的互设。[14]176-180尽管五四时期的女性学说存有共产主义、新文化运动、西方女权学说的混杂,但依然延续了清末以来中国妇女解放的脉络。中国妇女解放在多种思想碰撞和与男性自省与宣传中保持的连贯性,说明解放本身就是女性主体自主性与反制度压迫的双重体现。
基于上述两点反思,中国妇女史研究中重构社会性别范式与革命范式关系的方法论意义在于:二者都是以批判的方式认识历史,不同的批判路径构成了两种学术视角的辩证性互补。高彦颐质疑“压迫—解放”的逻辑是预设了“男性居于女性之上,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绝对两分的社会性别关系。[2]8该逻辑造成学者仅将妇女地位的变化作为解放标准,而放弃对女性在社会性别体系中的主体性考察。她的质疑提醒我们,即便在父权完全统治下的妇女,也有“利用有限而具体的资源,在日常生活中苦心经营自在的生存空间”,因而妇女史不是“他说”或者是沉默,而是“充满争执和通融”。[2]9妇女依附男性主流话语建构自己的主体性,男性也在妇女解放中改良“男性居于女性之上”的社会性别体系。换言之,社会性别关系在历史中转变绝非一方权力所能控制,它是各方力量相互之间牵制后的妥协。
高彦颐希望改写五四妇女史观,因为“压迫”在这一史观下成为妇女的唯一身份“标签”。同时,她坚持对五四女性受害者脸谱化的否定并不是为儒家传统辩护,而是“认为对儒家性别体系的现实理解将有助于对史学、革命和女权主义的认识”。[2]10在高彦颐看来,儒家意识形态“压迫”或“受害”的解释对象只能是“身处儒家文化之外的异类”。[2]17儒家意识形态对于掌有特权的江南才女而言,“既是一种压制,也是一种机遇”。[2]17它虽然压制了才女走入公共领域的国家政治,但却在私人社会中享有更多使用特权的机会。因而,“异类”妇女的历史可以运用五四妇女史观解读,但“特权妇女”的历史解读则需“去革命”。
就赵五贞事件而言,以她所处的社会阶层断然不是高彦颐所谈受压迫的“另类”,但她赴死一事却也不是她个人在儒家性别体系中获得的“好处”。赵五贞事件在高彦颐的话语结构中无法被归类说明,高彦颐所设想的中国妇女史新视野是基于明末清初的中国,而不是革命范式解读的20世纪。这也揭示出20世纪的中国妇女史研究中革命与妇女的不可区隔。只有在20世纪的中国语境下,赵五贞事件才可以作为“事件”进入历史视线。
当然,如果革命范式不能摆脱革命目的论,将毛泽东对赵五贞事件的评论简单套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建立的革命话语作为事件的定论,这同样是对赵五贞事件的历史背离。周锡瑞提出,要在20世纪的中国语境中去考察革命,将革命看作是蒂利(Charles Tilly)所说的“大结构,长过程,大比较”,而不能把革命“当作某个碰巧一起来祸害中国人民的外部事件”。[15]从这个角度来看,革命范式与社会性别范式的辩证性互补在于,借用社会性别范式去关注革命如何在普通妇女个体身上发生作用,又如何改变了绝大多数中国妇女被压迫的生存状态。这样一来,那些被革命范式所忽略,但却成为社会性别范式解读的妇女也会进入革命史研究的洪流中,多角度地呈现各类妇女参与自身解放的历史意义。
“赵五贞事件”发生在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的新阶段,“纲常革命”中的性别塑造成为主要议题。一方面,李大钊等人呼吁要摒弃“厌世心”,唤起“自觉心”,将救国希望寄托于国民的思想改造。这将维新派所建构起来将女性的愚昧落后作为国家积弱原因的性别身份塑造转变为社会礼教的受害者;另一方面,民国初年的复辟帝制者又以固化传统性别角色来召唤礼教,借此纠正社会道德的崩塌。性别与革命成为该事件共同的解读代码,无论是社会性别范式还是被质疑的五四妇女史观,都无法独自解读这段历史。
虽然青年毛泽东当时并未完成思想的彻底转变,对制度革命的理解难免带有自由主义、民主改良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思想混合的痕迹,但随着新史学对20世纪中国革命概念的拓展与丰富,重读毛泽东对“赵五贞事件”评论的系列文本,我们看到那些被认为是革命范式代表的文本仍不乏社会性别视角的痕迹。在五四语境下,正是革命与性别的交互并用,毛泽东对处于五四风口浪尖的“赵五贞事件”的解读才具有历史的意义。也正是在与国家民族命运相连的20世纪中国语境中,毛泽东在1939年对妇女解放运动中的妇女主体能动性的认识才会有“全国妇女起来之时,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的著名论断。
此外,我们也应关注社会性别范式对中国问题研究的海外语境,追问这些研究成果在国内如何被重新语境化,以及如何给予评判。王政在评论国外学者关于中国妇女研究的学术成果时认为,高彦颐提出否定五四妇女史观不过是一个西方女权主义对第三世界妇女解放运动的反思,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在西方的‘我们’并不一定比在第三世界的‘她们’更解放”。[17]如果说王政是站在西方语境下去讨论五四妇女史观在西方女权主义的理论反思价值,那么,这提醒国内学者务必审视西方理论在中国的重新语境化解读,以及评判这种解读对西方理论是正确的阐释还是错误的解读。
总之,社会性别范式和五四妇女史观之间并没有无法逾越的鸿沟,二者的交互并用不失为新史学实践的途径之一。在五四妇女史观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本身就是一种向内的扩展。它能激发对已有革命范式下的中国妇女解放研究成果的反思,重构中国妇女解放的革命经验。同时,这也是一种向外扩展的需要,将中国妇女解放的革命意义带入全球的女性解放实践,重建意识形态中的妇女作为性别研究主体的研究意义,进而将中国革命赋予世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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