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聚集碎片化资源,通过制定、发布与执行规则,成为重要的市场规制主体。网络平台具有了类似于其他市场规制主体的“立法权"、“执法权”与“司法权”,并创制了各种新型的规制措施。社会治理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公共领域有其自身治理规则,但其公共功能在运行中却被异化。需要探讨淘宝商家面临电子商务市场竞争激烈、诉前商品质量鉴定主体及标准模糊等困境,进而通过分析电商平台内部规则的制约、潜在涉入因素、普通法律的失败移植等因素,揭露淘宝规则异化的根源,基于此提出建构电子商务平台法治新秩序的对策建议,以及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商家、消费者四方合作的电子商务平台社会治理模式,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the network platform aggregates the fragmentation of resources, and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arket regulation subject by formulating, publishing and executing rules. The network platform has the "legislative power", the "law enforcement power" and the "judicial power" which are similar to those of other market regulators, and has created various new regulatory measur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ocial governance, e-commerce platform has its own governance rules as the network public domain, but its public function is dissimilated in operation. To discuss Taobao e-commerce business is facing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the main complaint before the quality of the goods and identification of standard fuzzy dilemma,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nternal business platform rules and potential involvement factors, the common law of the failure of transplantation and other factors, to expose the root Taobao rules alienation, based on this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construct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of new law order,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overnment and industry organizations, businesses, consumers quartet cooperation e-commerce platform of social governance mod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n China.
关键词: 法社会学;电子商务;互联网:变异;淘宝规则
Key words: sociology of law;e-commerce;Internet;variation;Taobao rules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06-0227-02
0 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活动,它依托网络作为平台,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实现买卖双方对产品和服务的宣传和选择,最后双方结算的全过程。社会治理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公共领域有其自身治理规则,但其公共功能在运行中却被异化。
1 淘宝商家经营面对的困境
反思和研究淘宝商家在现今规则和市场下真实的经营现状,洞悉淘宝商家在平台自治规则内常态经营面临的困境以及变态经营时的成本考量:
1.1 電子商务市场的竞争激烈 首先,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成本构成复杂。 电子商务特性在于便捷和低廉,由于电子商务经济竞争激烈,以致商家经营过程中除了减少其货物价值之外的成本,还需额外支出以下成本:宣传成本、经营成本、销售成本、准入成本等。其次,存在商品同质化与竞争质化的矛盾。“万能的淘宝”商品的供给趋于同质化。“刷”和“假”无疑是商家提高销量的最快捷途径。
除此之外,实体法律规则适用的僵化和窘境也普遍存在。实践中涌现的大量淘宝纠纷案件其可诉性并不强,消费者往往通过平台投诉解决纠纷,而淘宝平台则制定规则对于一些实质性纠纷直接排除其自身责任。
1.2 诉前商品质量鉴定主体及标准模糊 一方面,以消费者的视角,判定货物真伪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凭借消费经验进行细节对比;正常商品的合理价格区间进行判断;以商家的货源途径判断;专柜验货。前三种方法具有明显不确定性,且因人而异,而所谓商家鼓吹的“支持专柜验货”的专柜是否具备鉴定能力者也是存疑。另一方面,以电商平台的视角,其是否有一套科学、完整、快速的质量鉴定机制,且是否具备对品种繁多的货品具备鉴定能力,从其公示的规则来看让人存疑。介于此,不难得出商家 “全高仿”“真假掺杂”的侥幸心理确实有着其根源。endprint
2 淘宝规则运行异化之根源
商业逻辑主导的网络架构设计扭曲了电商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电商平台内部规则对其施压。淘宝平台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甚至是扮演着审判者的角色,平台的利益导向与商家盈利有一定的冲突,其制定规则多倾向于规制商家经营行为,缺乏必要的保障性措施;其次,消费者对商家经营的制约。由于电商平台欠缺实体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对其消费信息的反馈渠道主要集中在商家的评价平台,网络信息具有公开性、传播快速性等特征,使得商家的经营状况极易受到消费者评价的影响;最后,普通法律向网络空间的“移植”失败;针对网民个人行为的整顿运动收效甚微、副作用巨大。制定法已向社会自治层面的“平台规则、合同”经历一次转换,将对市场监督的规制的权力向平台商家完成一定程度的转移,社会自治层面的法向真正行动中的法转变时却经历了变异。
3 迈向“公——私”合作的电商平台治理及其法制化
3.1 建构电子商务平台法治新秩序 电子商务法草案已在2016年底成型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新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出台,弥补了我国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空白,适应了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规制,建构电子商务平台法治新秩序主要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着手,具体来说:首先,应当设置电子商务准入制度。电子商务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主体准入和市场准入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对相关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前对其相关资质严格进行考核,后者主要是设置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在保障相关主体自由交易前提下的良好市场氛围。其次,应当设置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保障制度。一方面,应当保障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当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最后,应当设置电子交易完成后的保障制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有其自身的约束规则,应该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消费者协会等维权组织对于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应该给予及时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2 建立四方合作的电子商务平台社会治理模式 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商家、消费者四方合作的电子商务平台社会治理模式,国家有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平台有相应的规则条款,政府权威与社会自治的平衡。同时平台企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贪图盈利,平台用户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才有益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发展的需要。不论是源于国家法还是源于数字法的规则,都应面向拥有参与和申诉权利的网络公众,公开接受法治原则的再检验,最终建立起一体化的糾纷解决机制,有效维护各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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