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公平性保障机制

2018-02-08 20:31李传波
中国考试 2018年5期
关键词:推荐信笔试博士生

李传波 孙 鹤

(天津大学,天津 300072)

1 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的背景

不同于其他教育类别的知识传授性,博士生教育作为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处于人才培养金字塔的顶端,是一个知识创新的过程。因此,博士生招生应更注重对生源综合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的考查,导师在博士生招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我国的博士生招生为保证公平,一直以严格的入学考试(即笔试)制度为主,由于过分注重初试考试成绩,招到的学生往往属于“知识积累型”。这种招生制度考查形式单一,过分注重笔试成绩,限制了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的自主权,缺乏对考生综合能力尤其是科研能力、创新潜质的考查,博士生招生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针对过分注重笔试成绩的弊端,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开始淡化笔试,加大面试考查,提高导师在招生中的话语权。最早开始尝试招生改革的是北京大学,在2003年的博士生招生中考查学生论文和学术成果,2004年又进一步降低了初试成绩所占比重。在此基础上,2007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对招考形式进行了彻底改革,首次实行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初试环节由笔试改为审核考生递交的硕士毕业论文、专家推荐信等有关申请材料,合格者可以参加复试。随后,从2008年开始,上海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校部分学科也试行了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随着2011年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开始加入申请制试点的行列,2013年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查。”更多高校也开始开展博士生入学“申请—审核”制试点工作。以丰富多样的考查形式为依据的“申请—审核”制开始以一个普遍形式存在于全国博士生招生工作中。

2 “申请—审核”制对教育公平的冲击

在“申请—审核”制模式下,招生单位不再统一组织笔试,申请形式由各院系根据学科要求自定,笔试不再作为唯一标准,有的考生可不参加外语和专业课笔试,只须提交个人申请材料,通过学院筛选就可参加面试。导师在“申请—审核”制中起决定作用。在博士生招生早期,招生规模小,导师选拔异常严格,公平性问题不突出;但是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导师选拔标准降低,公平性问题就凸显出来。

笔试评判内容具有客观性,不易操纵,存在于各种入学考试中,是公认的一种相对公平的考试方式。“申请—审核”制采取多元的考核方式,弱化笔试在录取中的决定因素甚至去笔试化,导师的主观意愿对考生录取与否至关重要,一旦招生过程中出现偏差就会引起对“申请—审核”制公平性的质疑。“申请—审核”制对审核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博士生培养基本实行类似于师徒式的单一导师负责制,考生从入学就选定导师,从一而终。我国在就业和晋升中过于注重学历,导致部分考生的考博动机扭曲。“申请—审核”制将招生权力下放到学院及导师,导师权利越大,面对的诱惑也越大,为权利寻租创造了空间,招生公平性受到严重考验。

“申请—审核”制中录取与否在于导师对考生的了解。博士生招生报名时一般要求考生提供2名专家、教授的推荐信,但是碍于人情关系,专家推荐信过于随意,有的教授给学生的推荐信千篇一律,甚至有些是考生自己填好后由教授签字。这种推荐信制度基本上是走过场,推荐信起不到应有作用,导师在考查考生时也不重视推荐信内容,平常与导师联系多的考生尤其是校内考生要比校外考生更具优势。这不仅容易导致学术近亲繁殖,还对跨校报考的考生造成不公正。

3 美国博士生招生的公平性保障制度

美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基本流程是:申请者要先提供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大学本科或硕士期间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及成绩、GRE成绩、2~3名教授推荐信、大学或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等,相关学院的招生委员会综合审查申请材料后发放面试通知,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面试,最后由学校综合考虑申请者各方面素质确定是否录取。这种选拔制度看似十分宽松,却既能选拔出高质量的生源,又能保证招生的公平性。探究其公平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3.1 灵活的师生关系

美国高校博士生申请不是申请某一专业,也不是申请某位导师的博士生,而是申请该校的博士生项目。博士生培养实行导师集体负责制,而非单一导师负责。大部分申请者取得学士学位后就可以提出博士生申请。入学后几个月内才开始选择导师,由导师和其他2位教师或研究人员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共同指导。学生入学后要先参加2年的课程学习,不选专业,学习过程中若发现兴趣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不符可以申请更换导师、学科或者换学校,甚至放弃博士生项目转而申请硕士学位。

在招生时一般由教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对学生进行考查,重点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及科研潜质。由于不指定导师,自己中意的学生将来不一定选择自己作为导师,因此,每个招生委员与申请者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且将面试理解为首先是为学院招生,而不是为自己招生。在招生委员会中每个委员都会根据相应的标准,客观评判,自由发表意见。委员们共同讨论,集体决策,保证公平性。

3.2 严厉的约束机制

美国高校尤其是私立高校,均是市场化。经济来源以自筹经费为主,竞争激烈,面临被淘汰的风险。高校极为重视声誉,为维护声誉一般制定严厉的校规。博士生培养是决定高校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的重要指标,导师和学校都希望培养出高质量的博士生,以便维持或提升学校的学术声誉[1]。

美国高校对教授实行聘任制,一旦出现违规操作,给学校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教授会被解聘,其学术生涯也会被终结。同时,美国非常重视推荐信制度,专家的推荐对学生能否录取有很大影响,推荐者一般不会自毁声誉,评语都是比较中肯的。另外,美国有较完善的申述制度,申请者若对招生结果有质疑,可以提出申述,甚至可以诉诸法律。高校会组成相关专家小组给予仲裁,较高的违规成本是对教授权力的有力制约。

3.3 严格的淘汰制度

美国实行宽进严出的招生政策,学生入学后要经过课程考核、资格鉴定考试、候选人资格考试和论文答辩等环节的淘汰,最终通过的才能取得博士学位。在课程阶段,课程学习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每1门课都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有的大学修业计划要求博士生课程75分及格,只要有1门课程不及格,经过补考后仍不及格,就会被淘汰出局[2]。博士生入学1年后要参加资格鉴定考试,目的是为了验证学生是否具有取得博士学位的潜质。考试没有补考,没通过者会被淘汰。因此,各高校往往招收人数多于应录取人数,目的在于1年后的筛选,一般淘汰率在10%~15%,著名学校淘汰率会更高。课程阶段结束后,学生还要参加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允许有1次补考机会,目的是测试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以及是否具备开展学位论文写作的能力。候选人资格考试平均淘汰率为5%左右,多则达到30%[3]。考试通过后,学生才能真正成为博士候选者,进入论文阶段。学位答辩是取得博士学位的最后一关。对博士生的评估,由第三方的中介机构进行。1名博士生能否毕业,由导师指导委员会决定,该名博士生的导师说了不算。博士论文一般实行公开答辩,答辩后学位委员们秘密讨论、投票,投票需达到80%的通过率,否则不予通过[4]。《美国重新规划Ph.D.》指出:“美国许多院系的博士生淘汰率都超过了50%,由于淘汰的学生数量过多,有的院系干脆就不统计关于淘汰学生的准确数据。”[5]

淘汰制是对公平性的有效保障。正是由于严格的淘汰,一些非本意学习者会知难而退,放弃申请,申请环境得到净化。即使有些招生委员在面试时徇私,使低能力或非本意学习者侥幸通过入学审核,混入博士生队伍,但入学后他们将面临反复考核,终将被淘汰。于公于私,招生委员会都没有徇私的必要。

4 借鉴与思考

4.1 完善师生双向选择机制

在我国,不同于硕士研究生取得录取资格后确定导师,博士研究生是在报考时就选择导师,考生尚未取得录取资格,录取与否决定权在导师。在这种导师和考生的双向选择中,导师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考生处于被选择的地位。只有消除导师和考生之间的地位差距,才能做到真正的双向选择,保证博士生招生公平性。

4.1.1 扩大考生选择导师范围

打破博士生导师资格终身制,实行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将导师头衔与职称脱钩,教师无论是否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只要符合教学和科研要求,具有博士生指导能力,均可取得博士生招生资格。只有具有招生资格,且录取了博士生的教师才能成为导师。去除职称限制、降低教师申请招生资格的门槛,使具有招生资格的教师范围增加,扩大了考生选择导师的范围。

4.1.2 增加考生选择导师次数

考生在报考时可以在同一专业不同导师之间提交多个志愿申请。如果第一志愿未被录取可以选择其他志愿,增加录取机会。

4.1.3 完善推荐信制度

为丰富导师了解考生的渠道,要使推荐信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首先,引导推荐人,实事求是写推荐信,避免空话、套话;第二,营造诚信环境,使推荐信真正做到可信、可参考;第三,建立推荐信抽查制度,开辟推荐人与招生单位的沟通渠道,对推荐信内容逐一审核,杜绝造假。

4.2 完善制度约束

4.2.1 严格申请标准

“申请—审核”制弱化笔试,并不意味着申请标准降低,更应该严肃申请程序,制定严格的申请标准,如对推荐信、研究计划、已有学术成果等申请材料提出明确要求。招生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各学院专家对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者禁止参加复试,信息造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4.2.2 量化面试管理

第一,量化面试专家数,限定最低人数,每个专家都有发言权,可对考生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二,量化面试时间,规定最低面试时间标准,防止面试走过场;第三,量化考查内容,制定考查指标,由面试专家对每项内容逐一打分。

4.3 健全监督机制

4.3.1 加强公示制度

信息公开应贯穿于招生全过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申请办法、综合成绩、录取办法、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及时公示。做好招生过程文件存档,有条件的院系还应将面试过程实时录像,以备查询。同时公开信访举报受理渠道,自觉接受监督。

4.3.2 完善监督体系

我国博士生招生过程缺乏监督机制。一般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质疑,招生管理部门会将申述反馈到院系。由于院系和导师属于共同利益方,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申述效果不大。为保证公正,招生工作中应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如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或社会机构),加强监督。形成面试专家组、基层学术委员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学校纪委和第三方监督机构构成的“五级监督体系”,通过各级监督对招考全过程实行严格把关。

4.4 引入淘汰制

4.4.1 在博士生培养中引入淘汰制

通过各种考核对不合格博士生进行淘汰,既能给博士生危机意识,促进学习,又能对招生中出现的失误加以更正,有利于培养质量的提高。

与美国相比,目前我国的淘汰主要是“学制淘汰”。例如,南开大学从2006年到2009年通过学制淘汰的方式淘汰了168名博士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2010年对2002级的30名超过修读年限的博士生作出了退学决定[1]。这种程度的淘汰仅限于超学制,还不足以发挥足够威慑作用,应在培养的全过程设置多个节点,如课程成绩、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严格考查学生,淘汰不合格者。

4.4.2 在导师队伍建设中引入淘汰制

建立导师评估制度,通过对导师的科研、教学成果、道德素养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严格限制导师招生指标,尤其对招生人数较多的导师加强审核。对导师的招生舞弊行为严格审查,情节严重者终身取消其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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