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永远
2018年4月8日,根据省质监局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督办单(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上检验结论为A公司生产的B产品(生产日期:2018年1月3日)经检验C物质含量为35%,不符合Q/XXXXX要求,判为不合格产品。D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督办通知对A公司进行调查,查实该批次B产品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Q/XXXXX,通过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bz.gov.cn/)查询,企业标准Q/XXXXX已经在平台公开,企业标准规定C物质含量要大于40%,现在经检验机构检验,C物质含量仅为35%,确实不符合Q/XXXXX要求。执法人员围绕2017年修订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对本案具体该如何适用,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有省质监局下达的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督办单,又有检验机构的正式检验报告,判定A公司生产的B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因此,本案A公司的行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是产品符不符合标准问题,A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生产的B产品经检验C物质含量不符合企业公开标准Q/XXXXX技术指标要求,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当是违反《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A公司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不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C物质含量指标如果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有规定,现在经检验C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A公司构成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若C物质含量经检验指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但不符合Q/XXXXX要求,就按上面第二种意见处理;还有若C物质含量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规定,也按上面第二种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