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依据黑水城出土文献《天盛律令》中所提到到国家(宋、辽、金、大食,回鹘)与西夏的贸易情况进行初步探索,由此看出这些国家与西夏之间频繁的贸易往来,以及西夏在经济交易中所取得的利益。
关键词:《天盛律令》西夏 其他国家 贸易
Abstract: Based on the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of the trade with the countries (Song, Liao, Jin, Da Shi and Hui Hu) mentioned in the “Tian Sheng Law” unearthed by Heishui City, so we can see that Xixia traded frequently with these countries, and got the benefits in economic transactions.
key words:Tian Sheng Law Xixia other countries Trade
《天盛律令》由1908-1909年俄国的克兹洛夫(P·K. Kozlov,1863-1935年)在今黑水城遗址发现的西夏文献之一, 现藏于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天盛律令》是西夏仁宗仁孝皇帝在天盛年间(1149—1169)所颁发的一部法律文献,《天盛律令》内容相当全面,本文就《天盛律令》出现的国家来阐述西夏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及西夏所取得的经济利益。
首先我们来看看《天盛律令》中出现的与西夏往来的国家有哪些?
《天盛律令》第十九《供给驮门》 :“皇城、三司等往汉 、契丹卖者,坐骑骆驼预先又群牧司分给,当养本处 ,用时驮之。”1《天盛律令》第四 《边地巡检门》:“与沿边异国除为差派外,西藩 ,回鹘,鞑靼 ,女直相和倚持 。”2《天盛律令》第七《赦禁门》:“大食,西州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物及所卖物甚多,驮不足,说需守护用弓箭时,当告局分处 ……”3当然《天盛律令》中不仅仅就出现以上几则有关西夏与他国交往的例子,此外《天盛律令》在第十八卷专门开辟了“他国买卖门”还有其他卷也反复且多处出现像“他国”“他国使者”等词以此反映出西夏与其他国家的来往情况,下面我将主要就西夏与以上几个国家的贸易交往情况进行阐述。
1 西夏与宋朝、辽、金之间的贸易
先说西夏与汉,这里的汉主要指的是宋朝,以汉民族为主的国家自然是宋朝,西夏前期与北宋的经济往来较多,西夏与宋的贸易有朝贡、榷场和私市交易。史料多有记载去宋的使者人数、次数且获利较大,例如“供奉之使,道路相属”4,“朝聘之使,往来如家,牛马驼羊之产,金银缯帛之贷,交胜共利,不可胜纪”5,范仲淹说“累番使人货贩,赀广通曰,所得不减三数百万”。6,从这里可以看出西夏贸易金额之大,赚取之多。西夏经济物种成分比较少,与宋的经济贸易商品物种主要是 “以缯帛,罗绮易驮马,牛羊,玉,毡毯,甘草,以香药,瓷器,,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蜡,麝脐,毛褐,羚角,柴胡,纵蓉,红花,翎毛”7 ,西夏与宋的贸易中,宋朝为了展示大国的形象,多是赏赐较多的物品,从上面的史料可知,西夏是获利较多的。
西夏为了独立强大,早日摆脱宋的管辖,李继迁叛宋附辽,主动向辽示好,频繁的与辽进行经济上的往来,贡使贸易不断,据统计西夏共向辽进贡24次,其中继迁时9次,德明时3次,元昊时4次,谅祚时6次,秉常时1次,乾顺时1次,8西夏与辽的贡使贸易物品主要包括“细马二十匹,粗马二百匹,驼一百头,锦绮三百匹,织成锦被褥五合,纵容,甘石,井盐各一千斤,沙狐皮一千张,兔鹘五只,犬子十只,以及佛经等”9,辽也回赐了大量物品,有“金腰带,细衣,酒,果子等”10 ,除了贡使贸易外,西夏与辽也设置了榷场贸易,以辽为主,如辽在云中,上石楞坡,天德,云内银瓮等处设市场,允许双方进行买卖交易。
北宋被金国所灭后,宋朝南迁,建立南宋,所以说西夏后期的贸易交往对象主要是金,鉴于两国实力的对比,西夏与金的贸易主要是朝贡贸易和榷场贸易,夏向金朝贡的物品主要有,“礼物十二床,马二十匹,海东青七,细狗五”11,金所回赐的物品有金,银,布,衣,绫罗,貂裘,金带等,榷场贸易的地点主要设在夏金边界的“兰州,保安,绥德州,环州,庆州,来远军”12,并在辽与西夏原来的贸易地点“过腰带,上石楞坡,天德,云内,银瓮口”13也设立榷场,从开设的榷场数量可以看出夏金贸易的频繁性而且交往也比较密切。
在贡使贸易中西夏除了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外,对其贡使以及随从人员以及出口的物品的优劣等也作出了许多严厉的规定和限制,《天盛律令》规定“出使他国者往时,正副使、内侍、阁门、官,侍御印之总数当注册,种种物当记之。以执前宫之卖者、驾骆驼、侍马等所属之私物,不许有官驮负之,倘若违律时,驮物者徙六个月。”14从中可以看出出使他国者所运输的官物私物有嚴格的规定,又如:“往随他国买卖者,所卖官物而载种种畜物者,往时当明其数,当为注册,往之他国时,官物当令卖之,所得价及实物当于正副使眼前校验,成色、总数当注册,种种当记之,以执前宫侍御印子印之”15,也就是说官物与私物要分开来卖,也不能随意调换,还要加盖印章作为官物的标记,如果有人私自破坏印记,偷盗物品要受到处罚,“他国买卖者之物以施印记时,擅自毁坏御印子,解而盗抽时,依边等库局分于官物入手法,当比偷盗罪加一等判断”16。西夏是羊马大国,在与宋,辽,金的贡使贸易中马是西夏进贡的大宗物品,西夏对马的照顾也给了极高的关注,为此《天盛律令》做了严格的规定对患病的马匹要兽医及时的治疗,“马院所属熟马、生马及所与汉、契丹马中之患疾病,生癞者,旦速告局分处,马工当遣医人视之”17。金也需要从西夏输入大量马匹,夏天盛十五年(金大定三年,1163年)七月,金世宗就“遣使至榷场市马”18西夏后期的贸易对象主要是金,宋室南迁,原来靠通过岁赐,回赐,贸易等手段从北宋获得的茶叶,丝绸伴随着北宋的灭亡而中断,在《天盛律令》中以茶叶,丝绸,银两来奖励战士和出色的完成工作的文臣,“次等升一级,大锦一疋,银五十两,茶绢十,中等升一级,大锦一疋,绢三段,茶四坨,下等升一级,杂花锦一疋,银七两,茶三坨,绢两段,末等升一级,紧丝一疋,银五两,茶绢二。”19作为奖品来犒劳有功之士,说明当时的茶叶,丝绸是西夏的稀有物品,由于特殊的历史情况,金灭北宋,南宋距离较远,因而茶叶和丝绸的获得只能通过与金的贸易中获得,金世宗曾说“夏国以珠玉易我丝帛,是以无用易我有用也。”20endprint
2 西夏与大食,西州的贸易
大食,也就是阿拉伯帝国(632-1258),大食商人很早就同欧洲、非洲、亚洲有贸易往来。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早在唐朝的时候就有很多阿拉伯商人经海路坐船来到中国的沿海大城市,如泉州,广州,扬州等地进行商业贸易,他们出售的商品主要是香药,宝石,珍珠,象牙,犀角,然后再购买的中国的丝绸,瓷器,纸,墨,香料等,众所周知,中国的瓷器和丝绸远近闻名,大多数大食商人通过对丝绸和瓷器的买卖来获取巨大的利润,史料记载,大食商人朝宋朝进贡走的的陆地路线,“大食国每入贡,陆有沙洲西界以抵秦亭”21,也就是先进入西夏,在经过沙洲,经河西走廊,最后进入宋的秦州。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食进入西夏肯金也会与西夏进行经济贸易, 如西夏在庆历六年(公元1046年)向宋朝贡“大石样金渡黑银花鞍辔,金渡黑银花炉”22 ,西夏给宋的朝贡物品中有来自大食的东西,更证明了西夏与大食之间的商业往来, 又如《天盛律令》卷18“物离库门” 提到有多种物品,其中“香象牙,珍珠,珊瑚,乳香,没药,龙脑”23, 我们知道这些东西都是来自阿拉伯的物品,此外在西夏人的饮食中还有一种来自大食的一种瓜,在西夏汉文字典《杂字·果子部》出现有“大食瓜”。24对于西夏是以畜牧业为主的国家,骆驼的经济价值不言而喻,对于大食骆驼管理者来说也受到了西夏格外的优待,西夏《天盛律令》卷19中说“大食之骆驼数依所成幼仔交纳,大食之骆驼毛绒,酥不须交纳,牧者持之”25。此可见大食的骆驼在动物交易中也是常见的,饲养骆驼的牧者还有不用交酥的好处。此外在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文物管理所存放的小玻璃饰品,是在西夏古代遗址发现的,我们知道玻璃产于中亚和波斯。以上可知西夏与大食有贸易上的往来。
西州,即西州回鹘(848-1283),也是西夏的主要贸易伙伴,11世纪后,回鹘活跃在甘州以及其以西的地区建立了高昌(西州),于阗,喀喇汗等政权。《天盛律令》中西州就是高昌回鹘,回鹘人善于经商,他们跟大食一样,去宋朝经商贸易都要途径西夏 ,《宋史·回鹘传》中“然回鹘使不常来,宣和中,间因入贡散而之陕西诸州,公为贸易,至留久不归。朝廷虑其习知边事,且往来皆经夏国”26,又如《西夏书事》“回鹘土产,珠玉为最。帛有兜罗锦,毛叠,戎锦,注丝,熟绫,斜褐,药有乳香,安息,笃褥 ,其人善造宾铁刀,乌金银器,或为 商贩,市与中国,契丹等处,往來必由夏界”27 ,还有西夏汉文《杂字·果子部》记载有“回纥瓜”28。 这些史料都说明西夏与回鹘之间的贸易往来。
对于西夏来说,大食,西州的使节和商人多是途径西夏的,西夏利用地势上的优势,制定了一些对大食和西州在经济贸易上让他们受到较好待遇,反应了西夏政府对大食和西州的贸易相当重视,例如《天盛律令》卷19“向他国使人及商人等已出者出卖敕禁物时,其中属大食,西州国等为使人,商人,已卖敕禁物,已过敌界,则按去敌界卖赦禁物法判断,以起行,他人捕举告者当减一等,未起行,则当减二等,举告赏亦按已起行,未起行得举告赏法获得。大食,西州等国使人,商人是客人给与处罚,按不得已给价当还之。大食,西州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及所卖物甚多,驮不足,说需守护用弓箭时,当告局分处,按前文所载法比较,当卖多少,不归时此方所需粮食当允许卖,起行则所需粮食多少当取,不允许超额运走。”29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来源, 西夏一方面对大食、西州实行优惠政策,一方面又对他们进行征收税费,当然也包括其他国家的过境商人和使者,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天盛律令》卷11“他国来使,住与京师馆译,以官买卖,未住诸人不许随意买卖,若违律买卖不纳税,则承诸人买卖逃税之最。赐举告赏当与前相同,以税法纳税,并因不应买卖,徙二年。”30 对于富有的过境回鹘商人,西夏则是对他们征收比较高的重税。《松漠纪闻》中记载“(回鹘)多为商贾与燕,载以橐它,过夏地,夏人率十而指一,必得其最上品者,贾人苦之”31,可见西夏对回鹘商人收取的税为什一税,而且获取上等物品。《天盛律令》卷18“买卖税门”专门制定了买卖税收的条款,只可惜条文已残失,我们只能看到条目的名称。可见西夏在税收方面十分重视,以此来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
总而言之,西夏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商品货物贸易时,根据自身条件,尽多为自己国家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与宋、辽、金的贸易中西夏一般是根据自己的实力与之进行经济贸易,而与大食和回鹘的贸易则是通过转手贸易和从中收取过境商品税来充实自己国家的经济,对于历经将近二百年的西夏来说确实有其自己独特的经济贸易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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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订律令》第18“他国买卖门”,第568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
15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订律令》第19“他国买卖们”,第569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 。
16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订律令》第19“供给驮门”,第570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 。
17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订律令》第19“畜疾病门”,第576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
18 (清)吴广成:《西夏书事》卷37,第141页,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
19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订律令》,第10“续转赏门”,第349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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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宋会要辑稿·藩夷》卷七之26。
23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订律令》第19“物离库门”550-551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
24 史金波《西夏汉文本<杂字>初探》载《中国民族史研究》第二辑,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
25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订律令》第19“畜利限门门”577,588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
26 《宋史·外国传六-回鹘传》,第14117页,中华书局,1977年。
27 (清)吴广成:《西夏书事》卷15,第137页,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
28 史金波:《西夏汉文本<杂字>初探》载《中国民族史研究》第二辑,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
29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订律令》第7“赦禁门”284--285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
30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订律令》第11“使来往门”397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
31 洪皓:《松漠纪闻》卷上,见《辽海从书》第一册,第204页,辽沈书社, 1985年。
作者简介
曾金雪(1981-),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夏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