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中批次与规格型号的问题

2018-02-07 19:18叶永和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11期
关键词:特征值班组合格

文 叶永和

随着质量监管工作的发展,产品质量监管由事前事中向事后转移,监管工作重心由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扩展。一些质量监管部门认为产品产生中的“批次”概念已不适应当前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工作,违法企业很容易借“批次”概念规避与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或减少受处罚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建议采用“规格型号”用语。殊不知,这种建议只是换汤不换药而已,是未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的一种具体表现。

质量监管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执法中,是通过对样品的检验来判定被抽查企业的产品是否合格,如果质量不合格对企业处罚的多少都是以涉案货值为依据。在计算涉案货值时,一些质量监管部门认为“批次”概念是经济领域的产物,现实中产品规格型号相同而批次不同的情况普遍存在,难以用批次来锁定监督批产品(术语称核查总体)的数量,给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违法企业比较容易地借“批次”概念规避与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或减少受处罚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建议采用“规格型号”,达到准确固定监督批产品的作用。

批次与规格型号的内含

笔者翻阅了《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规规章中并没有找到“批次”的定义,而比较正规、严格的定义是原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2月23日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现已废止)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实际上“批次”来源于生产企业为管理产品质量而使用与统计的名称,主要含义是同班组、同工艺、相同时间段在同一生产线上使用相同零配件(原料)生产的同规格型号产品,它是生产企业在产品规格型号相同的情况下对不同批量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区别管理的需要。

规格型号是反映产品性质、性能、品质等一系列的指标。简单地说,规格是指该产品能干什么,型号是指此类产品的出厂身份。一旦产品的规格型号确定,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不管它们是不是同班组、同工艺、相同时间段在同一生产线上使用相同零配件(原料)生产的产品,其性质特点、技术指标以及质量水平都是有一样的要求,而且指向与鉴别比较明确,不易混淆。

由于“批次”的确定来源于生产企业的认可,违法企业可以轻易地用不是同一批次来逃避监督抽查,尤其在流通领域中进行的监督抽查。据说这种现象在现实监督抽查行政执法中经常遇见,因此建议在监督抽查行政执法中应放弃“批次”这一概念,采用“规格型号”用语。这样既适应监督抽查领域的拓展需要,又能锁定执法对象的巩固,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地阻止因“批次”认定的差异而导致涉案货值的减少。但是,这种看似“完美”的建议与措施,实际上只是一种头痛治头、足痛治足的做法而已,没有从根源上来解决问题,甚至会产生刻舟求剑的效果。

批次与规格型号相同不等于特征值完全一样

一是同批次的产品特征值是不一样的。虽然对“批次”目前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是不管是生产领域中生产企业为了管理需求所确定的批次产品,还是采用特定工艺生产的批产品,甚至是同班组、同工艺、相同时间段在同一生产线上使用相同零配件(原料)生产的批产品,每一个产品的特征值不可能完全一样(除某种特殊项目外,如铸件尺寸项目),它是呈二项分布状态。换言之,同一批次产品的特征值是不可能完全相同,其相近程度取决于企业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即反映在σ(西格玛)值的大小上。

二是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特征值也存在着不同。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只是代表某厂生产的某一类产品,具有某一共有的特性与特征值要求,并不能说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是有一样的特征值,只是代表它们具有某一共同身份而已。比如,有许多支0.5mm的圆珠笔,这些笔就可以统称为0.5mm规格的圆珠笔,但是由于每支笔的厂家不同,尺寸也不同,就了各自的型号。换言之,规格是某一类物品的共有特性,型号则是这一类物品中专有的个性。规格型号只是某一物件的代名词,即便是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它们的特征值也是不一样的,这一点绝不能混淆。

监督抽查的形式与要求

对于一批产品是否合格事先是不知道的,但可以通过抽样检验来推断其质量情况。监督抽查就是通过对样品检验来证明监督批产品是不合格总体,它是采用概率论的小概率原理所设置的一种判定方法,以样品不合格出现的概率来证明监督批产品的质量水平(一般用不合格品率表示)达不到事先规定的要求,即声称质量水平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比如,对某监督批产品随机抽查2个样品,检验后一个或两个都不合格,可以证明该监督批产品的不合格品率已超过2.5%,判其为不合格;随机抽查3个样品,检验后一个或以上不合格,可以证明该监督批产品的不合格品率已超过1.5%,判其为不合格等等,不同的抽样数量相应着不同的不合格品率要求。也就是说监督抽查判定是以样品的特征值不合格来推断监督批产品的质量水平不合格,而不是根据样品特征值等同于监督批产品特征值的方式进行判定,它对监督批产品由怎样的产品组成没有特别要求。换言之,监督抽查的对象可以是同班组、同工艺、相同时间段在同一生产线上使用相同零配件(原料)生产的批产品;也可以是不同班组、不同工艺、不相同时间段在不同一生产线上使用不相同零配件(原料)生产的批产品;甚至还可以是不同类型的产品集合。

监督抽查行政处罚对象的认定

根据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被处罚的对象应是不合格监督批产品。确定监督批产品的范围不是以“批次”或“规格型号”来认定,而是有没有列入被随机抽查的范围,被列入的都是监督批产品,没有列入的,即便是同“批次”的产品,甚至是同“规格型号”的产品也不能作为监督批产品,这是监督抽查的属性所决定的。而那些认为违法企业借“批次”概念来规避与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质量监管人员未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结果的表现,是一种就事论事地解决表面问题的方法。一旦违法企业知道监督方不懂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未按监督抽查的属性来处理问题,只是凭感觉来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些违法企业自然会变着法子来规避与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这势必会造成质量监管部门疲于奔命地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其结果得不到有效的巩固,问题还是层出不穷。

总之,“批次”与“规格型号”都是生产企业为了控制产品在相同或不同情况下对批量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区别管理的措施与方法。同批次与同规格型号的产品之间的确存在某种特殊性,它们与监督批产品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不能与监督批产品简单等同起来。如果不从监督抽查的本质出发,认识不到同“批次”、同“规格型号”产品与监督批产品的区别,来开展监督抽查工作,那么想杜绝违法企业规避与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困难的,或者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整改办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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