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记者 施京京
前不久,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规范电商领域各主体行为,维护电商行业市场秩序,引导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它的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因此在制定过程中比较慎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多年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因此《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了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电子商务法》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新出台的法律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了相关要求,“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平台经营者,法律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并且要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来明确双方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杨合庆说。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合庆表示,《电子商务法》对于保障人身安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违法行为的性质与过错程度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更严重,因此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责任”超越了民事责任的范畴,既包括民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依法”中的“法”不仅指《电子商务法》,也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乃至《刑法》等。因此,在今后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该认识到,《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没有缩水,也不应缩水,在裁量时应该更多考虑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
在构建起电子商务行为规范框架的同时,“质量”这一电商发展的核心元素再度通过法条得到充分彰显。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指出,质量是电商企业守法经营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对于《电子商务法》有关质量的规定,原则性的内容比较抽象,但不意味着它不重要。对于直接跟质量保障相关的一些具体规定,不一定直接出现“质量”这个词,但是实际上都和质量紧密相关。此外,部分条款看似跟质量保障没有直接关系,实则有着间接的关系。在《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过程中,最终需要落地的是法律责任。
如何有效落实电商质量责任?“要把法治理念深深嵌入到互联网思维中。面对庞大的电商市场,要充分完善监管与诚信体系,让质量监管与消费者处于‘在线’状态。”在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主任陈兆波看来,如果没有消费者的参与或反馈,很难单从平台或企业的角度去落实好质量责任,在创新和迭代非常频繁的电商领域,监管的方式应当更灵活和及时。《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实施,也将有助于填补基层执法在法律依据上的空白,为电商在质量时代的健康发展打开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