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这是目前全球发布的第一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标志着我国的绿色矿山建设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将对我国矿业行业的绿色发展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自然资源部此次发布的9项行业标准包括《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3-2018)、《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4-201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7-2018 )、《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8-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9-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开展以来,取得了可喜成绩。2011-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统筹、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会促进、政策配套、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思路,积极推进绿色矿山试点工作,分四批遴选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共661家,树立了一批绿色矿山建设的典范,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绿色开发利用、绿色和谐发展成为矿业行业的共识。先期开展试点的矿山企业积累的成功经验,不仅对其他矿山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借鉴意义,也为制度的供给和标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做出了探索。但是,从总体上看,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占比仍偏低,且标准不一。为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实现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到2020年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目标,2016年,在原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指导下,按照统筹规划、架构合理、目标科学、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由中国地质科学院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和公司开展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研究,在广泛征求各行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于2017年12月提交了煤炭、油气、黄金、冶金、有色、非金属、化工、砂石和水泥等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送审稿,并于2017年12月17日通过了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审查,2018年1月完成了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报批稿)。据了解,此次发布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主要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六方面,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做出相应要求。标准的制定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其科学性与先进性,同时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实际情况与发展水平,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九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的编制原则是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最终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为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同时,通过标准的制定,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使矿山企业将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点促进矿地和谐的外在要求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自觉承担起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节能减排、环境重建、土地复垦、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责任。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中央方村围绕村庄主干道、环村道路及边角地种植1万余株楠木,成了一个“楠木村”;荷塘村在村庄内种植7000株桂树和3000株桃树,成了一个“桂花村”;三官岭村以两棵千年银杏为中心,新植1万多株银杏树,成了一个“银杏村”……柯城区的“一村万树”种植行动,是浙江实施“一村万树”3年种植行动的缩影。从今年开始,浙江计划用3年时间,以1个村新植1万株树木为载体,在全省开展“一村万树”千村示范、万村推进行动。根据3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浙江将全面完成新植1亿株珍贵树木任务,实现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以上示范村,全省建成1000个以上示范村。要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种植以珍贵树、乡土树为主的绿化美化树种1万株左右,形成“一村一品、一路一景、一树一业”的乡村绿化美化和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大力开展赠苗造林、四旁植树、补植培育和绿化片林建设,持续改善乡村生态环境,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弘扬森林生态文化,推进乡村振兴。此外,浙江省提出,在保护好现有乡村风貌的基础上,将绿化建设与地形地貌、风土人情等有机融合,利用房前屋后空地、边角地等,抓好乡村庭院、街道绿化和休闲公园绿地建设,加大山体林相改造,建设农田防护林和环村片林。
近日,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积极应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成果,支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简称“三调”)。通知指出,去年4月以来,贵州省开展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目前10个县(市、区、管理区)已完成试点工作,纠正了以往权属划界、资源认定错误,划清了水流、森林、草地、荒地和滩涂5类资源在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共享试点成果,有利于土地调查保证调查准确率、节约调查时间、提高调查效率。通知要求,一要应用试点权属调查成果支撑土地调查。试点权属调查成果是试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各方依法、依据权属来源资料、现场指界,在0.05-0.2米分辨率的调查底图(影像图)上签字盖章确认的,形成的图、表、簿、册等调查成果,具有法定效力、群众认可。对于相关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对权属争议边界进行固定,划为争议区。试点权属调查成果完全可以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各试点县核实后可以纳入使用,套合在土地调查底图上,支撑土地调查。二要应用试点现状调查成果支撑土地调查。10个试点县(市、区、管理区)的现状调查,是持2016年0.05-0.2米分辨率的调查底图(影像图)实地调查完成的,水流、森林、草地、荒地和滩涂5类资源的调查成果具有时效新、准确率高的特点,试点调查分类和土地调查分类一一对应,完全可以用于土地现状调查,各试点县核实后可以纳入使用,套合在土地调查底图上,支撑土地调查。三要应用试点保护调查成果支撑土地调查。试点成果中已经将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水流(省管河流、重要湖泊)的管理界线、保护界线矢量化,并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土地调查核实后可以纳入使用。
7月4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海南省要求,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编制,重点论证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具体方案的合理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办法》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用岛15年;旅游、娱乐用岛25年;盐业、矿业用岛30年;公益事业用岛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50年。